企业所有权概念探析--与张维迎教授商榷_张维迎论文

企业所有权概念探析--与张维迎教授商榷_张维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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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34(2003)02-0028-04

企业所有权概念是企业所有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它的界定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所有权理论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深层次、广视角地展开研究,进而加以准确的界定。

一、张维迎对企业所有权概念的界定及评析

在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中,关于企业所有权概念的研究并不多。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只有张维迎深入研究过企业所有权概念。张维迎关于企业所有权概念的研究,散见于其专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和《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以下简称张文)中。张维迎在其专著中先后几次对企业所有权概念进行界定。概括起来,这些界定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从经营者角度出发对企业所有权进行的界定,界定的目的是强调对经营者的激励,强调把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应起来;二是从股东角度出发对企业所有权进行的界定,界定的目的是强调股东要严格监督和选择经营者,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切实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

1.第一种企业所有权概念界定及评析

张文认为,企业所有权是指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契约收益权而言的,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契约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剩余控制权是指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企业契约是不完备的;如果企业契约是完备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了,进而也就不存在企业所有权问题了。一个完备的契约意味着所有的“收益权”和“控制权”都合同化了,没有“剩余”存在[1](P70-71)。但是,有的时候,张文又把剩余控制权简称为控制权[1](P75),因此,张文对企业所有权的界定就简化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这种推论从逻辑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他在以后的著述中也常这样使用。比如,在论及企业所有权分配问题时,张文认为,如果撇开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讲,那么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该分配给经营者,因为经营者的工作是最重要的、最难监督的[1](P80)。需要注意,这里的控制权就是剩余控制权的简称。

笔者认为,剩余控制权不能简称为控制权,因为两者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控制权是指契约中规定的决策权和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即包括明晰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而剩余控制权则只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只是控制权中的一部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否则,将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混乱。事实上,类似的简化使用,已经造成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混乱:有的人把“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作为企业所有权的概念使用[2],有的人则把“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作为企业所有权的概念使用[3]。

笔者认为,张文以上界定的不是企业所有权,而是经营者企业所有权,因为该企业所有权是为激励经营者而设立的。

经营者企业所有权应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应起来。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安排,既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又可以充分激励经营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第二种企业所有权概念界定及评析

张文虽然明确地把企业所有权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但他在以后的著述中又多次对企业所有权进行重新界定。他认为,“委托权是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顾名思义,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剩余(总收益减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而控制权,大体上说是选择和监督其他代理人的权力。”[1](P102-103)在这里,张文所说的委托权就是企业所有权。但是,笔者认为,委托权中的控制权并不是剩余控制权的简称,而是指明晰控制权,即契约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股东拥有的选择、监督经营者(代理人)和重大决策的权力。

张文还认为,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是企业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对经理的最终控制权;而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时,即处于亏损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就成为企业所有者,取得企业控制权[1](P110)。笔者认为,这里对经理的最终控制权也不是剩余控制权的简称,同样是指股东拥有的明晰控制权。

很显然,张文在这里界定的企业所有权(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中的控制权是一个新提出的概念,是指股东所拥有的契约上已明确规定的权力,即明晰控制权。因此,笔者认为,这种企业所有权应该称为股东企业所有权。更明确地概括一下,股东企业所有权应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明晰控制权。

笔者认为,生产者也应该分享到企业所有权。生产者企业所有权应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参与控制权。参与控制权是指契约中已经明确规定的生产者拥有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是归属于生产者的权力。

二、企业所有权概念的廓清

1.理论界对企业所有权概念的困惑

关于企业所有权概念,理论界感到很困惑,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企业所有权概念比较难以界定,因为其中的剩余控制权概念难以界定。

张文先后几次对企业所有权概念进行界定,但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的概念。所以,他认为,剩余控制权是一个不好定义的概念,因为无法确定是经营抉择权力(科斯意义上),还是对管理者本身的权力[4](P20)。杨其静也认为,剩余控制权不是一个科学的、确定的概念,如果不慎重使用,就将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混乱[5]。杨瑞龙和周业安认为,为了避免因概念内涵的含糊性所引起的理论上的混乱,比较现实的态度是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它是“当一个信号被显示时决定选择什么行为的权威”,这些行为能给企业带来较直接的损益,同时决策人要承受一定的风险[6](P86)。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之所以认为剩余控制权难以界定,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没有区分剩余控制权、明晰控制权和参与控制权,而把三者混同起来。杨瑞龙和周业安似乎已认识到这个问题,他们指出,虽然格罗斯曼和哈特等人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并把剩余控制权理解为契约中未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但是,真正运用该定义来分析企业治理结构时却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按照该理论逻辑,契约中已明确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并不属于企业所有权的范围。比如,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规定的战略性重大决策权、聘任总经理和解聘总经理的权力、公司合并和清算的权力、重大投资权等等[6](P85-86)。但事实上,这些权力均属于企业所有权的范畴。

2.企业所有权概念的廓清

为了解决目前经济理论界对企业所有权或剩余控制权认识和使用的混乱问题,应该对企业所有权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考虑到广泛性和包容性,笔者认为,应该把企业所有权明确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其中,剩余索取权仍“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契约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但是,控制权并不是剩余控制权的简称,而是既可以指剩余控制权,又可以指明晰控制权,还可以指参与控制权。剩余控制权仍“是指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明晰控制权是指契约中已明确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参与控制权是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

据此,笔者认为,企业所有权应该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经营者企业所有权、股东企业所有权和生产者企业所有权。在内涵上,这三种企业所有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的联系是,都含有剩余索取权要素;三者的区别是,“控制权”的性质不同。经营者企业所有权中含有剩余控制权,股东企业所有权中含有明晰控制权,生产者企业所有权中含有参与控制权。

新界定的企业所有权概念中的控制权可以有三种解释:一是指由股东拥有的明晰控制权;二是指由经营者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三是指由生产者拥有的参与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与明晰控制权构成股东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构成经营者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与参与控制权构成生产者企业所有权。

可见,新界定的企业所有权概念中的控制权是一种归属性权力,当其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时,其含义也不同。当其归属于股东时,含义为明晰控制权;当其归属于经营者时,含义为剩余控制权;当其归属于生产者时,含义为参与控制权。

由于股东、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执行的职能不同,所以他们各自的企业所有权中的“控制权”的权力也不同。股东企业所有权中的明晰控制权,是指契约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有关企业“大政方针”和选择监督经营者等方面的权力;经营者企业所有权中的剩余控制权,是指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有关企业经营决策和对生产者选择监督的权力;生产者企业所有权中的参与控制权,是指契约中已经明确规定的生产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

3.企业控制权分析

企业所有权明确界定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其中剩余索取权的涵义已经很明确了,下面我们只建立模型分析一下控制权。

设A为契约中明确规定的权力;B为契约中没有规定,但各契约主体却都认同的权力(如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其他合约规定的权力,等等;C为契约中没有规定的权力,契约中各方理解不一致的权力,没有先例可循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力,等等;h为契约可实施程度,与实施费用有关。依据这些设定,我们可以得出下列公式:剩余控制权E可以表示为:E=C+(A+B)(1-k);明晰控制权F可以表示为:F=k(A+B);参与控制权可以表示为Z。因此,控制权D可以表示为:D=E,或D=F,或D=Z。

讨论:

(1)当k=1时,剩余控制权为C。也就是说,即使契约中的各项条款都能得到全面实施,仍然存在剩余控制权。造成这种剩余控制权的原因较多,主要是个人的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大量交易费用,等等。一般而言,C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大,C小;交易费用小,C大。此时,明晰控制权为(A+B),完全由现实的和潜在的契约所规定。参与控制权为Z。综合起来,控制权为:D=C,或D=A+B,或D=Z。

(2)当k=0时,剩余控制权为(C+A+B),明晰控制权为零,参与控制权为Z。这表明,由于契约完全不能实施,明晰控制权转化为剩余控制权。一般而言,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契约不可能一点都不能实施。综合起来,控制权为:D=C+A+B,或D=0,或D=Z。

(3)当C=0时,剩余控制权为(A+B)(1-k),明晰控制权为k(A+B),参与控制权为Z。这表明,即使契约主体能够预料到未来的一切情况,从而使契约条款能够消除将来的所有不确定性,但如果契约的可实施程度比较低,这时仍然会有剩余控制权,因为契约主体一方无法确定他方是否按照契约条款去做了,所以,这部分剩余权力是由契约实施程度k决定的。如果某个契约相对于其他契约来讲比较容易执行,而且实施过程容易监督、实施结果容易测量,那么这个契约的实施成本也就比较低,从而k值就比较大。这时,明晰控制权的大小也就完全取决于k值大小。综合起来,控制权为:D=(A+B)(1-k),或D=k(A+B),或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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