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价值有效实现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联网论文,版权论文,价值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关于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版权价值能否有效实现、如何有效实现的问题,业界反映出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来自于广大的创作者,认为互联网盗版猖獗极大地损害了作者权益,著作权人难以得到公正的报酬,创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损伤和制约。①另外一种则来自众多的互联网企业,希望此次修法能够将法定许可的范围扩大到网络环境中,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诉累,保障自身商业利益的有效实现。②两种不同的声音都聚焦于如何通过某种可行的商业模式更加有效地促进作品版权价值的实现,并都谈到希望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网络环境下版权价值的实现问题③。笔者认为,作为版权价值实现的一种特殊模式,法定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先天的不足,特别是面临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的冲击,其管理模式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能否担此大任,我们应持审慎的态度。为对此问题有较为透彻的认识,笔者将对集体管理制度和数字版权管理的运作机制进行剖析,探索其各自的制度优点和不足,从中总结版权价值实现的基本要素,并尝试分析一种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与版权价值实现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有关版权授权、版税收转和版权诉讼、仲裁等活动。从制度功能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保障著作权人财产性“小权利”的实现,诸如我们熟悉的报纸期刊的转载付费和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收费等便是此类。④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通过信托方式,从诸多著作权人处获得了海量作品的“小权利”,使用者在有使用作品需求时,可以向它提出申请,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获得作品使用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所获得的版税,在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按照组织制定的分配方法分配给著作权人。此外,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与他国的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从而使本国作品在外国的使用中也可以获得收益。在国际层面,还成立了国际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例如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
从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成来看,一般包括如下:会员部、资料部、授权部、报酬分配部、技术部和法律部,其流程也可以概括为版权信息收集、版权授权、费用收取和分配。
1、版权信息收集整理。版权信息的采集和集中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键环节。资料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其会员信息,采集作者和作品的信息,建立起作品管理数据库,这是集体管理组织运转的平台基础。该环节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科学设计信息收集的标准,保证作者和作品内容信息和权利信息的尽可能完整。例如作品发表日期,是独创作品、合作作品亦或职务作品,是原始著作权人还是继受著作权人等。
2、“一对多”的授权交易。授权部主要是接受使用者的请求,根据协会拟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者费用,并授予其使用许可证。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创作者与使用者多对多的交易模式,形成了“一对多”的平台交易模式,并通过采用被业界认可的格式合同,对收费标准进行了提前约定,从而大幅度地降低了包括信息搜集成本和磋商成本在内的整体交易成本。这种模式通过将权利集中管理的方式来提高作品利用的效率,即以一站式许可解决权利分散性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⑤
但是,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这种交易模式也面临着经济学中“价格”杠杆的挑战,即无法实现差别定价。首先,在单一作品的授权使用中,根据集体管理的特性,其收费标准基本统一,这就导致作品价值的同一化,优秀作品与普通作品在价值上无太大差别,差别定价无法实现,而价格的差异化则恰恰是作品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其次,授权费用的总体价格难以确定问题。以音乐作品为例,营利场所的经营性播放收费问题一直难以达成共识,因为经营性场所使用作品的方式各有不同,餐厅、宾馆和KTV在作品使用数量和使用方式上有很大差异,这也就决定了费用标准的难以确定。目前,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根据经营场所的面积、房间数、包房数等标准来确定一个相应的收取年费的标准。
3、集体分配。分配是版权价值实现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根基,也是目前争议最多的地方。以音乐作品为例,据笔者的了解,根据使用作品方式的不同,其分配也有两种模式:一是单一作品使用费的分配,例如使用已发表作品录制唱片,可以根据录制品价格×版税率×作品发行数量得出相应的金额,在扣除管理费后,将所得收益分配给著作权人。二是海量作品使用费的分配。比如 KTV、超市和酒店使用音乐作品的利益分配,由于在授权时其一般采取国际通行的“一揽子许可”方式,即按照年费等形式收取,因此在分配时往往通过参照广播组织、电视、互联网上音乐作品的使用次数、以及音乐作品的CD发行数量来计算分配比例。一般来讲,播放频率较高、CD发行较多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次数也较多,相应地其著作权人也会分得较多的版税,而一些播放频率较低的音乐作品则分配的较少,甚至得不到相应的使用费。由于作品使用总量和单个作品的被使用次数无法被精确统计,从而不能保障收益分配的完全明晰化。因此从根本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分配模式是一种相对模糊的分配,不能完全实现作品被使用的价值。
尽管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版权价值的实现中仍有诸多不足,但是考量集体管理组织诞生的历史背景和“小权利”本身的特殊性,在交易成本过高的市场环境下,广大著作权人必须借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实现“小权利”价值,否则将面临“公地悲剧”问题。而且多年的历史实践也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著作权人权益,促进作品版权价值实现方面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与版权价值实现
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对促进版权价值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DRM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对明文的媒体文件进行加密,然后通过安全的技术手段把解密密钥及加密后的媒体文件传送给正确的用户终端。同时, DRM需要对多样化的业务提供计费及管理的支持,用户终端需要获得授权才能使用解密密钥进行解密。⑥一个完整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往往包括如下要件:
第一,作品的标识系统,或者叫做识别系统。对于创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而言,作品一旦被数字化并上传至网络后,将面临严重的版权失控问题,甚至连作品的物理位置等信息也将无法得到确认。为解决此问题,在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前,往往会建立起作品的标识系统,赋予其独特的“网络身份证”。例如当前许多网络期刊所采用的由美国出版协会建立的DOI(Digital Object Unique Identifier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系统。⑦
第二,数字水印。数字水印就是把传统系统用的纸张文本用到数字世界,即将水印(可以是一段文字、标识、序列号等)与原始数据(如图像、音频、视频数据等)紧密结合并隐藏在其中。⑧最经常被嵌入原始数据的是水印(watermark)和指纹(finger print)。⑨水印是一个嵌入的版权信息,版权人将版权所有者的证明信息“数字身份证”直接嵌入数字载体当中,不影响原载体的使用价值,也不容易被探知和再次修改。在出现侵权复制品时,版权人可以借助水印轻易地证明谁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指纹类似于嵌入作品的序列号,可用于监视或追踪数字产品的非法复制。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通过自动程序在WEB中寻找带有该指纹的数字内容,从而判断可能的非法使用。数字水印还可以用于控制访问和复制。
第三,技术保护措施。在DRM的整体系统框架中,加密系统用随机生成的密钥对数字化的原始作品内容进行加密,其功能在于使未得到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受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当然,技术保护措施的实现还要依赖于密码算法。与加密系统密切相关的是密钥管理系统,其主要负责管理内容的标识和对应的解密密钥。
第四,用户的认证系统或者叫做授权管理系统。例如,高校购买某数据库,数据库经营者会根据双方的协议为高校创建账号并配置相应的权限。当用户登录数据库时,数据库终端会根据该用户的权限为其提供相应的内容。当然这一过程的实现还需要DRM系统内部相应的系统设计和加密管理。
第五,支付和购买系统。当我们在某作品数据库购买所需的作品时,将进入支付系统层面,通过网银、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购买系统也被称为事件报告系统,诸多网站都在利用这一系统的记录和分析功能,进行用户选择癖好的分析。
第六,其他技术支撑,例如统计系统、解析系统、安全系统等,主要用于确保整体DRM系统的安全性、友好性和拓展性等。
以上是DRM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从流程上分析,可以简要地概括为内容提供商首先建立起作品信息的元数据库,对作品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并进行作品的唯一标识符设计,然后通过数字水印将该标识符嵌入到作品中,从而实现了作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信息的明确性。在销售过程中,技术措施确保了经过认证系统确认的用户才可以接触到作品的部分信息,而只有在用户完成购买和支付环节后,方能复制和利用作品。
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相比,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作品的精准化管理,某个作品被下载了多少次,收取了多少费用,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精准统计,不再是一笔糊涂账。而且,借助DOI等标示系统的支撑,还可根据作品被引用率的统计,对作品进行差别定价,解决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支付未能完成的使命。
尽管存在着技术方面的优势,但是当前数字版权管理制度在作品版权价值实现方面并未取得预期的成功,最重要的是数字版权管理制度在标准化方面存在缺失。现在的主要的DRM产品都是基于私有协议的,无法互通,这意味着由DRM系统加密的资源无法在具有另一DRM解密功能的终端上使用。⑩这加大了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成本,影响了DRM系统的友好性。另外,由于各DRM系统的经营者一般都是通过“打包”的方式通过各期刊杂志等媒介获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之后该作品究竟获得多少收益,作者们并不清楚,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也影响了作者将其作品进行数字化的积极性。
三、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价值实现的要素分析
通过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数字版权管理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在互联网环境下海量作品的财产性“小权利”实现的几个要素:
第一,建立完整权威的作品版权信息元数据库以明晰产权归属。权属明确是所有财产进行交易的前提。著作权由于不需要对其“可版权性”进行判断,因此国际公约规定不以登记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这一规定符合了著作权的特性,但在互联网时代,对于海量作品财产性“小权利”的实现而言,建立起具有公示公信效应的作品版权信息元数据库,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饱受恶意诉讼困扰的互联网企业,更是可以有效保障其商业模式的正常运转。
第二,借助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环境下的作品的排他性效力。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其核心的权利属性,版权人的排他性支配权体现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创作成果进行复制、发行、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而这恰恰是当下著作权人和互联网产业最为头疼的问题。从上文对数字版权管理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人必须借助于有效技术控制他人对作品的接触、复制或传输,才能保障版权的排他性效力问题。
第三,通过交易制度的科学设计合理体现作品市场价值。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的价格应如何确定,是困扰作品版权价值实现的重要问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下,由于作品使用总量和单个作品的被使用次数无法实现精准化统计,因此只能借鉴相关的统计数据进行作品的授权和版税的分配,这种分配模式由于其透明性的缺失,正在日益遭到权利人的质疑。(11)而数字版权管理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行业问题,这一点在苹果的Itunes音乐商店平台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2)
第四,加强对著作权人知情权的保障以妥善处理代理人风险问题。信息的不对称是导致交易成本的根本所在,通过代理人履约与亲自履约相比,可以有效降低信息的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决策成本,但是如何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困扰版权人的重要问题,即合同履行的监督成本问题。例如,某部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某文化公司,然后该文化公司授权给某CP,CP提供给互联网或移动阅读服务提供商,经过了多重交易之后,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情况基本无法掌握,只能概括性的从某文化公司处了解,阻碍了其对作品价值实现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迫切需要加强著作权人知情权来保障其权益。
四、结语——一种新型交易模式的探讨
无论是著作权集体管理,还是数字版权管理,笔者认为其都是基于版权资源库这一“平台”基础之上才实现了一对多的交易和版权管理。因此,如何打造平台是解决交易模式的核心问题。目前,各互联网企业纷纷将开放平台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用户们也日益习惯于在一个服务平台上实现其所有用户需求。那么,互联网著作权问题的解决能否借鉴平台化的经验,通过公共治理的模式提供版权信息和交易的权威平台,从而降低整个行业的交易成本,推动作品财产性“小权利”更好地实现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创新性探索:首先,由国家版权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主导平台的基础建设和运营管理。任何平台的成功都必须有坚强有力的平台方进行主导,包括核心资源的积累、平台规则的制定和对平台的治理,特别是需要制定统一的数字版权管理标准,从而大幅度提高数字版权管理应用的普及性;其次,由国家立项建立庞大的作品版权信息数据库作为数字版权管理平台的核心资源。当前腾讯、百度和阿里的开放平台的成功,都是基于其庞大的用户数量和成熟的产品,通过开放API等方式吸引了众多的第三方应用者。同理,数字版权管理的开放平台主导方必须有庞大的作品版权数据库才能吸引其他主体加入到该平台中。而且,通过上文对数字版权价值实现要素的分析,我们也认识到,建立完整权威的版权信息数据库是其根本性保障。第三,平台主导方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一方面要便于广大的互联网企业能够高效合法的使用作品,实现其商业利益,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版权人对收益的知情权,以有效保障作者权益,实现商业模式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关于尽快修订《著作权法》的提案。载 http://news.163.com/11/0304/11/6UA1RlL800014JB6.html,2012年2月19日访问。
②2011年10月份由互联网协会组织的互联网企业代表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的交流中,基本上与会的互联网企业都提出这一希望。
③张抗抗委员还建议引入“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
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音乐著作权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摄影著作权协会、音像著作权协会和电影著作权协会。
⑤熊琦:“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载《法学》。
⑥冯明、唐宏、陈戈等编著《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原理与应用》,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53页。
⑦在传统的实体出版物中,无论是书刊,还是磁带、光盘,都会被赋予ISBN、ISSN、IS CN等国际标准编号及其条形码,作为出版物在书海刊林中的唯一性标识。这些标识使出版物得到有效的管理,便于人们查找和利用。而网上的文档一旦变更了网址(URL),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让人无从追索。如果给数字信息加上DOI,就如同出版物贴上了条形码一样,无论走到哪里都有踪迹可寻。因而DOI被形象地称为数字资源的条形码。见:http://www.chinadoi.cn/ help_7.htm#1,2010年10月18日访问。
⑧冯明、唐宏、陈戈等编著《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原理与应用》,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35页。
⑨数字水印作为通用术语,使嵌入信息的任何形式。
⑩冯明、唐宏、陈戈等编著《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原理与应用》,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4页。
(11)国内最早的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正在努力解决权利人对其分配模式的质疑问题,见http://society.people.com.cn/ GB/1062/14474217.html,2012年2月25日登陆。
(12)[美]沃尔特·艾萨克森:《史蒂夫·乔布斯转》,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第348-3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