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执法难点分析及对策_法律论文

金融执法难点分析及对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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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法律体系日趋完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尤其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四法一决定”为代表的金融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金融发展特点的金融法律体系,保证了金融业有法可依。但立法仅仅是法制建设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否在金融活动中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否则法律就形同虚设,一纸空文。作为中央银行派出机构的各分、支行,既是金融法律的执行者,又是对金融机构执行法律的监督者,如何确保金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央行各级行的职能作用十分重要。

一、金融执法工作的难点

在当前金融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与当前经济法制形势和依法治国的国策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1.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一是一些金融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使金融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无法准确地把握法律的界限和执法的宽严适度,存在有法难依现象。二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尚存在一些空白点:如对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其功能准确定位,对其业务进行规范;一些国际金融业务缺少法律的确认和规范;在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还缺乏保证银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金融监管方面还没有完全实现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程监管的法制化,尤其在金融机构退出、银行不良资产处理等方面还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从而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在行政执法时遇到无法可依的难题。

2.执法环境不宽松,金融行政执法难度较大。一是公民金融法律意识不强,社会上高息乱集资、民间高利贷、公民不识假币、损坏人民币、滥印人民行币等现象时有发生,当人民银行行使职权制止乱集资、收缴人民币等金融执法时受到一定阻力;二是金融机构对金融执法认识不够,一些金融机构负责人仍然认为不搞点违规经营,就不能快速发展,对人民银行的执法有抵触情绪,当经营违规时习惯于一般的批评纠正,对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难予接受;三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短期内难以消除,当一些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为地方经济带来局部或眼前利益时,地方政府就会出现说情或行政干预,对违规金融机构庇护,给金融执法人员设置人为障碍,使金融执法显得苍白乏力。

3.金融执法不严,金融行为进一步扭曲。一是处理问题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在处罚上,往往考虑多方面因素,权衡利弊,使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沉淀下来;二是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说情风盛行,使执法者左右为难,置法律于不顾,查而不处,避重就轻,放松尺度,失之于严,结果纵容违规者继续违规,使金融执法弹性扩张,损害了金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金融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偏低,金融行政执法的准确度与效率不高。虽说人民银行员工的金融法律意识近几年已有很大提高,但真正懂法律的人不多,既懂金融有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十分缺乏,各分行、省会中支虽然都在办公室内部设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法律事务工作,但由于办公室的性质及人手有限,很多行的人员都是兼职,很难尽心从事金融法制工作,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金融执法工作的思路及对策

1.加快金融立法。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金融执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在如何促进执法、解决执法难方面尚显不足,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要严格执法程序,加大对执法者的再监督,确保金融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尽快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金融法律体系,使金融执法有一种硬性的、量化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衔接、配套、统一,以解决基层央行在行政执法中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问题。一是尽快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条例》、《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合并条例》、《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二是清理当前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适时进行废止;三是修改《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以解决基层央行在行政执法中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问题。

2.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制观念。全社会知法守法,是金融执法的根本。要引导社会公众用法律保护金融行为和个人利益,防止金融诈骗;增强工商企业信用观念,将信用观念提高到法制观念来认识;督促各类金融机构依法经营,自觉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增强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金融执法的理解和支持,为金融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解决执法难问题。

3.加强法制队伍建设。目前人民银行各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均成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配备了相应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大多数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研究生学历。但是应当看到部分行仍存在人员偏紧,或为兼职人员,有些为非法律工作者,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不能有效发挥法律事务办的职能作用,基层行法制力量较为薄弱,由此各级行领导应进一步重视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部门的地位,切实重视和支持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应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素质提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尤其应当重点加强县支行的法制建设。

4.健全内部执法体系,规范金融行政执法行为。各分行、省会中心支行成立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应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听取监管部门的金融执法情况汇报。审议对违规金融机构的处罚决定,决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定期对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情况进行检查评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执法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的作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发挥内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再监督作用,对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秩序混乱或酿成风险等严重失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推行金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增强责任,强化自律,严惩金融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建立法律人员提前介入制度。吸收法律人员提早参与,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防范。

5.加强与司法部门的配合和协调,提高金融行政执法的效果。人民银行应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搞好执法协作,形成有机的执法体系,借助司法部门的力量,提高金融行政执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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