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边交易与集中交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权论文,土地承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中国的改革始于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问题的重心是土地。现阶段,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各地在中央有关政策精神指导下,依据地区情况创新出了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但就本质而言,这些土地流转形式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类:一是双边交易方式,指土地承包户与土地转入方(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交易并签订双边合约的土地流转形式,这是一种一对一的分散式的土地流转;二是集中交易方式,指中介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产权交易中心等)作为交易当事人的委托方介入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并协助和监督交易的土地流转方式,这是一种一对多的集中式的土地流转。当前,两种土地流转形式都有其市场存在性。双边交易具有灵活性强、适应范围广的特性,但比之集中交易,在交易费用损耗方面有其局限性。也有学者认为,尽管促进耕地向种田大户集中的现行政策在一些地区依然发生作用,但因其局部性和短期性,不能从根本上摆脱小农经营的缺陷并籍以建立现代农业(何秀荣,2009)。在当前中央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大背景下,哪一种土地流转方式更具积极的社会效应?这是本文思考和试图探索的问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成本收益问题国内学者已经有所关注。李孔岳(2009)利用经验数据实证分析了市场交易方式下,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费用的影响,研究表明,土地流转合同没有进行公证、村干部对土地跨村流转的干预增加了土地流转过程农户行为的不确定性,进而增加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实物资产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对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影响有限;农户行为的不确定性、政策的不确定性对土地流转交易费用的影响显著。罗必良、李尚蒲(2010)计量分析表明,资产专用性对交易费用影响显著,其中实物资产专用性有助于土地流转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状态型人力资本及地理位置的专用性增加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交易频率与交易费用正相关,交易频率、交易费用及规制结构不仅相互依存,而且反映出匹配性要求;农户行为和政策的不确定性明显影响到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从而表达了地权稳定的重要性。伍振军、张云华、孔祥智(2011)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括为M(土地流转市场基本完善,政府扶持市场参与主体)、M[-](土地流转市场初步建立,政府扶持需求主体)、S[+](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政府扶持流转中介组织)和S(土地流转市场和政府职能缺失,土地自发流转)四种主要模式,比较了四种模式下政府行为与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的关系,结论是政府行为对农户、用地主体交易费用有直接影响。综合而言,目前学者对该主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成本(主要是交易费用)为切入点,分析一般形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本损耗问题,但对于不同土地流转方式之间的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尤其是中介组织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交易当事人成本收益的影响机理等问题,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委托—代理模型:引入单边交易费用
通常,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为合约的签订和履行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如谈判费用、合约执行费用以及合约风险所对应的货币化损失等。值得注意的是,从费用的结构和总量来看,土地转入方(为便于讨论,以下统一假定农业企业为土地转入方)和土地转出方为达成交易所支付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这是因为,双方在合约签订过程中的行动是不同的(如土地承包户在签约前所做的工作是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土地需求方,对潜在的交易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和评估,确定是否签约。相应地,农业企业所做的工作是对农地经营项目进行规划,确定交易土地的规模和区位,寻找有流出土地意向的农户等),而不同的行动引发的费用损耗不同;进一步而言,即使合约双方的行动类型一样,由于合约当事人自身属性和合约预期等方面的差异,同样的行动也可能引发不同的费用损耗。以上两方面决定了在同一个交易过程中,合约双方承担的交易费用是不均等的。因此,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本收益分析前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关注。这里笔者提出“单边交易费用”概念①,并将其界定为:交易过程中,合约一方当事人为完成交易所投入的全部货币化成本,包括传播搜集信息、评估标的物、谈判、签约、合约监督等活动所耗费的费用。
(一)双边交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边交易的相关主体包括农户和农业企业,农业企业按土地流转协议支付费用(土地转入价格),农户转让土地经营权,双方签订商品契约。合约执行期内,农户对于农业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力较弱(见图1)。此时,农户与农业企业的关系可视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下面将其模型化:
(二)集中交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中交易的相关主体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和各类中介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产权交易中心等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间组织)。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分散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与农业企业签订商品契约。合约签订前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交易中心对农业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企业规模、经营实力、诚信度等)进行审核和评估,避免显见的交易风险,同时对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见图2)。此时,农户、中介组织和农业企业间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将其模型化如下:
首先假定中介组织是营利性的②。如前文所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中间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约签订和执行过程中起着协调、统筹和保障的作用,它的努力水平会对合约执行结果产生影响。这里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产权交易中心视为一个行动整体,给定其努力水平κ∈K=[0,1],κ越大,表示中介组织的努力程度越高。进一步假定其努力成本函数为M(κ),满足M'(κ)>0,M"(κ)>0,M(0)=0,M(1)=∞。中介组织的作用在模型中体现为两方面:
其一,中介组织的努力改变了土地转入方对生产过程中自然变量的认识(汪贤裕,2001;杨学南,2006;颜锦江,2000),即其正的努力程度减少了产出的不确定性。假定在中介组织努力水平κ下,产生了一个对自然状态ε的观察变量ψ,满足:
(二)启示
从组织形式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交易与双边交易的明显差异是中介组织的介入。从模型分析结果来看,中介组织的参与对合约当事人的成本收益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模型分析结果作进一步讨论,笔者认为,中介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作用机理如下:
1.节约单边交易费用。首先,土地产权交易中心建立的交易信息网络可以集中对外发布待交易土地的数量、质量、区位、价格等信息,其评估服务也能为供需双方提供较好的信息参考,从而减少交易者的信息搜寻、辨别成本。其次,双边交易是一种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土地转入方若想大规模承包土地,必须同每一个农户进行单独协商谈判,这是个耗时耗力的工作。在集中交易方式下,土地转入方只需面对农户委托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双方的谈判效率和效果会有提高和改善,土地转入方节约了时间和财力(单边交易费用由),同时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民的天然联系,其签约成本相对低廉,因此,农户的单边交易费用亦有降低(由)。另外,从社会学角度讲,同质环境下,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契约关系的稳定性要强于农户与非本村组织(或个人)的契约关系。
2.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土地集中交易方式下,农户和农业企业的收益增量来源有二:一是单边交易费用的节约;二是土地经营产出的增加。模型中笔者设定了一个特殊的变量——观察变量ψ,由中介组织的努力程度κ决定。事实上,我们先验假定了在产出函数中,除了农业企业的努力变量外,其他可能影响产出的潜在变量都被归入到随机变量ε中。在形如x=a+ε的生产函数中,农业企业的努力变量a包含资金投入和时间投入两个部分,而ε中包含科技进步因素、企业家才能、随机因素等。观察变量ψ的作用是借由对自然状态ε的认识(如鼓励和协助科技种田、利用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家才能、为鼓励农业企业规模经营而出台优惠政策等),降低不确定性从而提高产出,而改变不确定性的变量就是κ。中介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集中了大量的连片土地。这一集中行动对外提供了准确和稳定的土地可获得和可利用的预期信息,从而有利于农业企业在资金、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方面进行较长时间的规划和投入,实现生产的规模效益。在模型中体现为自然状态ε被进一步认识,导致产出增加。
3.规范和优化履约环境。一方面,中介组织介入交易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交易双方进行监督,保障交易流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邹伟、何孟飞,2009)。另一方面,中介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承担着一个特殊的任务,即对土地转入方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前各地在中央有关精神指导下出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耕地占用进行计划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对转出土地的被利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内引入单边交易费用概念,讨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的形成机理、模型化和成本收益问题,模型分析得到如下结论:(1)中介组织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增加农户预期固定收益:当农业企业趋近风险中性时,农业企业单边交易费用的节约将由己方转移至农户一方,同时,农户单边交易费用在集中交易和双边交易间存在节约,两者共同导致农户固定收益的正增量。当农业企业风险规避性增加时,农户固定收益增加有一部分来自中介组织的努力。(2)中介组织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在部分条件下对农业企业的预期收益产生影响:当农业企业趋近风险中性时,在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方式下预期收益相当;当农业企业风险规避性增加时,选择土地集中交易方式会使农业企业预期收益增加。(3)中介组织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增加社会产出:当中介组织努力为正时,会激励农业企业在集中交易合约下努力程度的提高,从而促进产出增量。
基于上述讨论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机构,搭建广阔的土地流转平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权市场有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200余家产权交易机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是产权交易的一种典型形式,各地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需充分考虑农地产权交易的特殊性,并充分借鉴已有产权交易机构的运营经验。首先,应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机制。产权交易中心应逐步完善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强大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发布机制,大范围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做好前期准备。其次,可以灵活采取多种交易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充分考虑交易双方的意愿,因势利导,通过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多种渠道进行交易,从而有利于农民、种植大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实现双赢。再次,健全档案备份制。对交易相关的文本合同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备份,确保交易产生纠纷时能第一时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防止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欺瞒现象。最后,加强对合约当事人的监管。产权交易中心应积极对合约当事人尤其是土地转入方农地用途规划和变更进行及时监控,确保农地不被非法利用。(2)加强政府监管和政策扶持,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环境。与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相比,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在产权及其具体形态上更为复杂,因此政府需要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为了强化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政府对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应定位在监督与管理,工作重点应放在土地产权交易流程的合法、合规环节。对于各地的农地产权交易中心,首先应由政府牵头,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对土地流转主体、程序、合同、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其次对产权交易中心的运作流程进行监控和定期考核,确保交易中对外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公开性,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等。另外,更为重要的是,各级政府不应用行政力量干涉或包办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稳妥的做法是积极支持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进入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提高交易透明度,为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3)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巩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求市场。农地需求增加无疑会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的完善,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面向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细化的扶持性服务,更好地帮助新涌现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本文感谢华南农业大学李大胜教授、谭砚文教授的指导,非常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注释:
①“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概念之一。对于交易费用外延的具体分类的理解,Coase、Williamson、Matthews、North、Kasper & Streit、Furubotn & Richter、Cheung等人都做过深入研究。Coase(1937)认为市场交易的成本包括交易准备阶段时发现相对价格的费用、交易活动进行时所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费用和其他费用。Williamson(1985)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费用”和“事后的费用”两类。Matthews(1986)也持有相似的观点,他认为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执行合同的费用。Dietrich(1994)把交易费用分解为三个构成要素:调查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成本。综合 现有观点,笔者发现,学者在研究交易费用外延分类时基本都立足于同一个出发点即交易的过程,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交易过程所包含的不同阶段。
②这是为了便于建模,在后续讨论中会对该假设进行讨论和调整。
④本模型也揭示了农地集中流转的一个隐患,即,中介组织(尤其是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间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借助其角色优势进行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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