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视野中的民族与民族国家_政治论文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视野中的民族与民族国家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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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政治学研究文献中,对于国家建设的探讨很大程度上是以民族国家为背景,并且主要以查尔斯·蒂利、迈克尔·曼①等代表的理论范式为基础。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对该议题也有较充分的讨论。所以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角度对其历史维度、结构维度以及未来维度进行整体性考察。

一、民族与民族国家:历史的维度

从严格意义上讲,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对民族给出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Volk”、“Volker”等德文词汇成为对民族概念的表述。但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民族的兴起与发展有其内在历史逻辑,生产力发展以及社会分工是其内在动力,在此基础上,文化共同体构成的古代民族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而发生根本性变化,一方面与现代国家实现了结合,形成了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形态,另外一方面转化为现代社会民族,政治共同体的特性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由于以上逻辑的存在,从历史的维度对民族进行研究就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出发点,所以就有了古代社会民族和现代社会民族的区分。

对于古代社会的民族,马克思在已有人类学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古代社会的民族更接近于氏族社会的部落共同体,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只有当联合在同一管理机关之下的各部落融合为统一的人民时,民族方才产生。”③同样,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多次使用“野蛮民族”、“蒙昧民族”等字眼,并且明确提出了“希腊人、像皮拉斯基人以及其他起源于同一部落的民族一样,在史前时代,就已经按照美洲人的那种有机的序列——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而组织起来了。”④可见,这里所谈到的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实际就是古代民族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他看来,建立在血缘⑤基础上的氏族、部落联盟构成了古代社会民族的雏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一天天成长,越来越超出氏族制度的范围;即使是最严重的坏事在它眼前发生,它也既不能阻止,又不能铲除了。”⑥于是,国家开始出现,而“建立国家的最初企图,就在于破坏氏族的联系,其办法就是把每一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把非特权者又按照他们的职业分为两个阶级,从而使之互相对立起来。”⑦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氏族等古代社会民族的最初形态不复存在,但是民族本身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发生变化,从最初与氏族、部落联盟相联系的形态转变为与国家相联系的共同体形式,真正意义上的古代社会的民族开始产生。由于国家的出现,民族才开始被赋予新的意义。但是,由于此时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⑧所以,维护王朝秩序、控制社会冲突、巩固统治基础就成为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任务。与此相对应,由于古代王朝国家战争频繁以及边界的变化,古代社会的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感呈现出不稳定状态,即使国家将社会成员整合为一个民族,也经常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同时,作为一种文化共同体,古代社会的民族由于血缘、语言以及心理作用,其民族自我认同机制比较封闭,加之相对僵硬的国家治理形式,缺乏与国家有机联系的纽带,更谈不上对国家的忠诚和认同,这样国家与民族之间就很难实现有机的整合和统一。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这一结合是在民族国家时期得以实现的,一方面是伴随社会分工的发展,古代社会民族向现代社会民族转变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建立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即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得以体现。从马克思主义来看,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古代社会民族代表的旧共同体形式逐步解体,其间形成的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⑨分工促使原有组成要素进行重新分化组合,推动了不同于以往共同体意义上新的民族⑩产生。分工的出现使人与人之间联系普遍加强,民族内部与民族之间的交往逐渐密切,“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愈来愈扩大,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则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此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各民族之间的分工而消灭得愈来愈彻底,历史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11)不仅如此,建立在分工基础上民族的精神财富(12)也成为各个民族之间交流的共同内容,“各个民族的精神活动的成果已经成为共同享受的东西”,进而使“民族的片面性和狭隘性已日益不可能存在。”(13)同时,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推进,确立了以资本主义为表现形式的新经济社会形态,消除了旧封建制度对民族交往的隔阂和阻碍,即“一切生产工具迅速改进,并且使交通工具极其便利,于是就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都卷入文明的漩涡里了。”(14)交通形式的发展、人们识字能力扩展以及社会流动增加都加剧了这一过程,扩展了资本主义文明的范围和领域,这样就导致了古代民族构成要素的解体,其自然文化共同体的性质进行了更新,民族的知识体系和认同体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古代社会民族向现代社会民族的转变成为可能。

这种变化不仅是古代民族向现代民族的转变,并且整个民族共同体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手稿》一文中,明确地将民族与人民等内容同时作为研究现代国家的重要内容,可见民族已经成为当时以民族国家为表现形式的现代国家形态主要内容,具有政治共同体特性,形成了独立存在的外在政治形态。新的民族国家应该具备公共权威和主权意识,统一性和整合性成为民族国家的最重要特点,现代社会中的民族也被纳入其中。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原先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是由联盟关系联系起来的,各有其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税则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制、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统一的税关的民族了。”(15)在民族国家形态下,由于资本强大的扩张和渗透能力,民族建设被纳入到民族国家建设的整体框架中,使民族国家的“一切因素都具有双重形式,有市民的因素,也有国家的因素。”(16)而且,民族的认同体系与整个民族国家的认同体系结合在一起,构成民族的共同体成员开始形成对现代国家即民族国家相对稳定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国家建设的某些方面如公共教育制度的发展,试图在国家的人口中培养一种之前不存在的民族感,但是一般民族感形成,反过来推动和有利于国家建设。”(17)通过重构古代社会民族不稳定的认同体系,以及解除原有依附在古代王朝国家及其政治权威的流动忠诚感,建立起民族和现代国家的有机联系,进而形成了民族国家的稳固认同感和忠诚感。相比较而言,后者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在民族认同国家,民族将国家视为自己的国家,当作自己的政治屋顶的时候,即民族共同体将民族的认同与对国家的认同统一起来的时候,才能实现民族与国家的协调一致。”(18)也就是说,只有在民族国家这个政治屋顶下,通过一系列整合机制建立,推动民族建设和国家建设有机协调的进行,使得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19)逐步实现了吻合和一致,反过来又更进一步推动了现代社会民族的形成,并且,随着资产阶级社会势力的增长,被压迫的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也在兴起,迫切要求实现统一和独立。民族解放运动正是在此背景下兴起的,为以后进行的无产阶级革命奠定了基础。所以,马克思主义对民族国家的形成给予了高度评价,“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的趋向,是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杠杆之一。”(20)

二、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民族融合:结构的维度

在民族国家政治体系中,由于民族政治共同体性质以及现代民族国家的特性,民族的权利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民族国家面临危机时。所以在观察到以波兰为代表的民族解放运动兴起时,马克思主义做了以下的判断:“当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民族受外国侵略者压迫的时候,它就必须把自己的全部力量、自己的全部心血、自己的全部精力用来反对外来的敌人。”(21)可见,保障和实现民族权利是民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而在其中,民族平等,民族自决与民族融合构成其中最基本的面向,并且三者在资本主义民族国家建设中形成了有机联系,成为其民族和民族国家理论的结构维度。

从历史发展逻辑来看,无论是民族平等,还是民族自决,都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上,都是现代资本建构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态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讲,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形式出现推动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成为保证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资本力量的成长促使着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民族共同体在力图实现民族平等与独立的同时,也逐渐推动着民族融合的出现,并且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形态更迭结合在一起。对于整个发展趋向,列宁有如下描述:“第一个趋向是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第二个趋向是民族之间各种联系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壁垒的破坏,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这两个趋向都是资本主义的世界规律。第一个趋向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占优势,第二个趋向标志着资本主义已经成熟,正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22)所以,从总体上讲,民族融合与民族自决、民族平等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发展的结果。

而从三者的具体内容来看,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23)所以,就民族平等具体内容来讲,一方面基于文化层次,不同民族有不同发展特点,应该一律实现平等。由于有了这种实质上的平等,民族国家内部很容易形成对国家的归属感,从而为建立民族国家认同体系提供了心理基础。另一方面则基于经济社会权利层次,民族共同体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公共事务,享有平等参与和创造有机公共生活的权利。只有以上这两者得以实现,民族平等才能真正得以落实,并为民族国家认同体系形成价值和制度基础。在近代以来的国家建设过程中,资产阶级革命兴起和民族国家建立,为各个民族争取独立自主权利奠定了基础,从而才有了关于人的平等、自由等问题。在此过程中,新兴的各民族在反对封建主义和异族压迫过程中,虽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形式上实现了民族平等,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压迫问题。所以,马克思主义在对以往资本主义发展的反思基础上,提出了民族平等新原则,即“世界上各个民族有大小、强弱、先进与落后之分,但并无优劣和贵贱之别;坚持民族平等,就必须反对任何民族特权;民族平等的原则要求逐步消灭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要求平等的真正意义只能是要求消灭阶级。”(24)只有这样,民族平等原则才能在国家建设实践中得到贯彻和实施,并为民族国家的认同体系建构提供了心理和制度基础,从而创造出一条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建设的崭新道路。

而在具体实践中,要真正实现民族平等,还需要相关制度保障,即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民族自决权即各民族根据自己的选择,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民族共同体通过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在实现民族平等的同时,也使民族国家的地域边界得以明晰。例如在讨论一些被压迫民族的问题时,马克思主义就主张“不恢复每个民族的独立和统一,那就既不可能有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也不可能有各民族为了达到共同目的而必须实行的和睦与自觉的合作。”(25)可见,民族自决权实质就是反对民族压迫和剥削,实现民族独立、自主和平等,并且“争取国家地位的要求和它们所取得的支持,并不限于任何特定的阶级或社会集团。”(26)所以,从实现民族解放和民族平等的角度来讲,必须尊重民族自决权利。但是,在具体国家建设政治实践中,民族自决权获得并不等同于民族分离或民族分裂,而是通过这种民族民主权利的行使,来使民族平等的原则得到真正落实,“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的自由的斗争,这丝毫也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支持任何民族自决的要求。”(27)比如早时的俄国,民族压迫现象非常严重,提倡民族自决权有实际政治社会意义,但是民族压迫一旦解决,民族平等得到实现,民族自决权就缺少了外部条件和实际意义。所以列宁认为不能把被压迫民族实现民族自决权与某一民族在适当时刻实行分离混为一谈。并且,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将民族自决权作为一个单独问题,而是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组成部分,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果其与无产阶级革命整体进程相矛盾,就必须将其放弃。显然,作为实现民族平等和民主的途径,民族自决权的行使需要内在和外在条件的限制,尤其是外部情况发生变化时,其实现途径也发生了变化,这一点也被以后一些殖民地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所证明(28)。在民族平等的原则实现以后,对于未来的国家和社会发展阶段而言,民族融合就成为重要的历史趋势,即“按照公有制原则结合起来的各个民族的民族特点,由于这种结合而必然融合在一起,从而也就自行消失。”(29)

从以上可以看出,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民族融合三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结构联系,即民族自决是为了实现民族平等,反过来民族融合又促进了民族平等的实现,而民族融合则是民族共同体的最终发展趋势。如果将三者放在国家认同体系建构的长时段历史谱系中,则会发现民族平等提供了制度基础,民族自决提供了地理疆域形成可能,而民族融合则为民族国家发展提供了方向。无论如何,这三者都有机统一在民族国家成长和国家认同体系建构过程中。对民族国家建设来讲,如果缺少了这三者任何一个方面,则可能失去了民族国家成长的前提与基础(30),进而缺少相关价值规范和制度保障。不仅如此,在民族国家认同体系建构的基础上,这三者还需要适当的国家结构来保证其实现。

三、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未来的维度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在民族国家建设和成长中,民主集中统一的共和国是能够同时满足三者有机统一的国家结构形式。在讨论德国和爱尔兰的民族国家结构形式时,恩格斯就主张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并且认为民主共和国应该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政治组织形式,“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31)未来国家形式既要满足现代国家可持续成长的内在要求,又要成为无产阶级获得统治的必备形式,以便能承担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使命。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未来满足以上双重要求的国家形式只有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单一制民主共和国。

同时,马克思主义明确反对联邦制国家形式,因为联邦制削弱了国家经济联系,影响了无产阶级以集中为特征的组织优势实现。即使在特殊情况下,马克思主义提倡联邦制,也认为其是一种向单一制共和国的过渡形式,虽然总体上马克思主义不赞成联邦制,但并不反对国家建设过程中地方自治的实行,并且进一步主张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在民族地区实行地方自治以及设立自治机关,通过发挥自治地方积极性来消除旧官僚制度弊端,并保障民族的民主权利实现。例如恩格斯在研究荷兰的地方自治制度以后,发现地方自治对荷兰的社会发展有很大的好处。而在俄国国家建设实践中,列宁从实现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的角度出发,非常注意民主集中制与地方自治的结合,不排斥包括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民族成分在内的区域自治。在此基础上,1914年列宁在《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中,分别就自治区域的划分、地方自治机关产生等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并在此后《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中再次重申了建立最民主的共和国制度,要求实现广泛的区域自治,并根据当地居民对经济条件、生活条件以及民族成分的估计来确定民族自治区之间的界线,通过这些措施来保证真正自治制度和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得到实现。十月革命以后,面对俄国复杂的国内外政治形势,虽然列宁关于联邦制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主张以社会主义联邦形式来联合各民族组成统一国家,但仍然与马克思的思想一脉相承,认为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民主统一的单一制共和国形式,联邦制只是实现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苏维埃国家的过渡。但是这种过渡需要多长时间,以及采取何种形式过渡,列宁并没有从理论上进行明确说明,加上其后苏联国家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导致列宁关于联邦制过渡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32)。总体上讲,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实行单一制下的区域自治已经构成马克思主义国家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

建立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民族国家对于民族成员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仍然有很多约束性,还需要通过政治解放来推动民族国家的发展,以此为人的解放提供了基础。其实,无论是民主共和国这样的制度设计,还是诸如民族那样的政治共同体,都不能忽视对人本身的探讨。所以,在对民族国家和民主共和国制度层面的问题进行讨论以后,自然就需要回到人本身进行分析,基于此,人的政治解放就成为无法跳跃和回避的内容。对于人的政治解放问题,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虽然探讨的是作为民族个体的政治解放,但实际上已经提出了作为政治共同体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任务。马克思认为要理解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之所以“郑重宣布和他人以及和这个共同体隔绝的自私人的权利。”(33)是因为“政治解放同时也是人民所排斥的那种国家制度即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34)所以资产阶级革命以阶级革命的形式推动民族国家兴起的同时,也实现包括民族在内的政治共同体的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35)在这种历史场景转换的背景下,资本的力量推动了包括民族共同体在内人的解放,同时也使市民社会从中获得解放。于是,在这样的逻辑中,原有的共同体身份结构发生了变化,人的本身主体性意义得到彰显,现代公民开始逐渐形成,与此相联系的各种公民权也在生成,形成了新的有机公共生活,从而为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这种解放还是不彻底的,“因为以自私自利为依据的实际需要是消极的,不能任意扩大,只能随着社会条件的进一步发展而扩大。”(36)同时,由于意识形态的内在规定性,不同民族国家的发展向度也是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体现为现代国家建设和壮大过程,而社会主义的发展应该体现为社会的不断获得解放和自主的过程。”(37)所以,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民族融合在不同类型国家中层现逻辑过程是不一样的,事实证明了它已经影响了政治解放的程度。因此对于现代国家来讲,还必须“宣布革命是不停顿的。”(38)即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形式,消除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个人私利性基础,剔除政治解放中的内在限制,才能实现包括民族共同体在内的人彻底解放。“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39)对于资本主义民族国家来讲,马克思已经看到其私有制存在的基础,认为要克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矛盾,“国家就必须消灭自己。”(40)而对其中长期存在的民族不平等问题,马克思主义同样也主张在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基础上,通过人类的政治解放来解决,只有“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抗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41)也就是说,民族国家要实现人类解放赋予的任务,必须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以生产者自由平等联合体为共同纽带,根据新的方式来重建和组织社会结构形式,让人本身在一种体现平等、自由和统一基础上的崭新组织秩序中生活,进而使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得到彻底的解放,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则是这一路径的具体体现。虽然实现完全的人类解放是一个漫长任务,但是从政治解放转化为人类解放,已经成为时代赋予后民族国家建设的重要历史使命,这就需要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和国家共同来完成,从而形成马克思主义民族与民族国家的未来维度。

结语

总体来讲,作为完整历史逻辑,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国家的研究始终与生产力发展结合在一起。结合民族解放运动实践,马克思主义有了对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民族融合的整体性论述,而单一制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保障其实现的制度形式。同时,由于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内在局限性,还必须从政治解放走向人类解放,这成为马克思主义对未来民族和国家所提出的任务和目标。

与其他理论范式相比较,“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国家理论的持久生命力,就在于它向自由民主的局限性和偏见提出了挑战。”(42)在一定意义上讲,从政治学的角度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民族国家相关问题进行再解读,进而深入挖掘其中的理论进路,已经超越了西方民族国家的理论范式,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内在逻辑。同时,由于马克思主义对于中国国家建设的指导地位,中国的许多国家制度设计都与此紧密相关,从中发现和提炼其内在一致性和关联性,对于中国这一多民族国家治理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从理论传承来看,查尔斯·蒂利、迈克尔·曼等历史社会学家也大多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即使他们本人也不否认这一点。

②马克思主义人类学研究视角对其政治学研究提供了相互对照的意义,有学者已经敏锐注意到这一点:传统的政治学更多地从制度和价值层面来考虑人的政治生活的建构与发展的时候,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则更多地提醒我们必须从实实在在的人的现实生活本身去认识和把握政治生活本身,参见林尚立:《人类学对政治学研究的意义》,《文汇报》,2009年9月13日。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426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14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⑤血缘在氏族和胞族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花费大量篇幅来探讨家庭、婚姻等血缘代际传递相关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后,随着旧的共同体组织形式的变化,血缘共同体开始逐渐演化为文化共同体。奥托·鲍威尔就认为形成民族的基础是某种“自然共同体”,在一定的地理生活区域内部的血亲和血统的共同体,在相类似的生活条件和遭遇情况下,从这种共同体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命运和文化共同体。参见亨希利·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与国家学说——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基本要点》,第350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30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27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6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⑨精神劳动在现代民族形成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比如语言就是联结一个民族成员最强有力的手段,因为它给个人打开了他的民族的特别是精神文化财富的大门,并在某种程度上使个人跻身于文化共同体之列。参见亨希利·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基本要点》,第357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

⑩在马克思主义的相关问题讨论中,多次出现类似“新的民族”这样的概念,这种“新”即指民族内部结构变化,也指民族之间相互交往的扩大,与民族国家形成了紧密联系。查尔斯·蒂利、西达·斯考切波等人的研究对西欧民族国家建设道路类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但是他们都忽视对于现代民族形成对这个过程的影响。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12)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民族的精神财富,作者认为更多地体现为语言、文化结构、心理特征等内容,它们构成了古代民族认同的基础部分,由于普遍交往形式的出现,认同的结构实际上发生了变化,为民族国家出现创造了条件。对此,马克思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论述,而一些新马克思主义者则对此进行了理论发展,最典型表现为霍布斯鲍姆和安德森的研究,无论建构起采的民族还是想象的共同体,都与这种交往形式的发生变化而导致民族认同结构的变化有密切关系,当然这里所理解的交往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安德森所强调的印刷资本主义实际上就是一种新的交往形式,而关于民族交往方式的研究则被哈贝马斯推向一种理论的极致。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0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0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0-471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38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7)贾恩弗郎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第28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

(18)周平:《对民族国家的再认识》,《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4期。

(19)这种结合是相互复合作用的过程,具体在西欧和中国实现的路径是不同的。中世纪后期,西欧国家在封建制瓦解之后,伴随着基督教神权认同体系的解体,相继出现绝对王权国家和民族国家的国家形态,而中国伴随着革命的爆发,从封建帝国认同体系变为民族国家认同体系,而其中朝贡体系的解体、儒家观念的转换以及外来文明的冲击等因素对这种对认同体系重塑起到了很重要的影响。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2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30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22)《列宁全集》,第20卷,第10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6页,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24)王沪宁等:《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第33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430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6)拉尔夫·密利本德:《马克思主义与政治学》,第110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27)《列宁全集》,第7卷,第218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8)二战以后的反殖民主义斗争就说明这一点,它把民族主义和贴上代议制标签的民族意识形态连接在一起,而这时民族自决权就是典型的表现,此时民族自决权已经不同于列宁时期所强调的内容,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政治学家阿普特研究,一旦大量的人们在民族自决权的旗帜下被动员起来,要解散他们非常困难。相反,这一同样的旗帜和口号可能被国内抵抗和反抗新秩序的集团作为证明本身合法性的工具。参见罗伯特·W·杰克曼:《不需要暴力的权力——民族国家的政治能力》,第135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80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0)所以曼纽尔·卡斯特就认为,当民族国家并不能代表一种强有力的认同,或者无法为一种在建构起来的认同名义下提升自己的社会利益联盟提供平台,那么,由某种特殊的认同(例如种族的、地域的和宗教的认同)所形成的社会和政治势力,就会取代国家,并把国家变成这种认同的排外工具。参见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第二版),第33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209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32)在其后政治实践中,斯大林在进行具体国家政治制度设计,违背了列宁的初衷,在没有很好贯彻民族平等原则基础上建立了以分权和自制为基础的联邦制,同时在政治操作中则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体制,这样就很难实现列宁所提倡的从联邦制到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导致了苏联国家建设实践中出现明显矛盾,即一方面联邦制赋予了各民族民主自治权力,给予各民族的高度期望,另外一方面高度集中的中央政治体制则否定了各民族民主分权的倾向和期望,使得联邦制仅仅局限在政治形式层面,并且这种内在体制矛盾和冲突经过长期积累,最终成为影响苏联解体的重要因素。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1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0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7)林尚立:《社会主义与国家建设:基于中国的立场和实践》,《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6期。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0~431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79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88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42)帕特里克·邓利维等:《国家理论:自由民主的政治学》,第186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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