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和其他的定义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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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科学论证的基础。对于语言学科来说,什么是“语法”,显示出来的问题就更复杂一些。对它作出较明确的认定,不纯粹只是解释一下概念,它的深层义蕴多反映了解释主体的语法观,即关涉这门学科的特征、对象、范围以及涵义等系列认识。

自1898年《马氏文通》问世迄今,我国语法学界就有关“语法”所下的定义及围绕定义而进行的解说,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汉语语法学不太长的历史中不同阶段视角侧重点的转移与嬗变。

第一种类型,可以马建忠氏的说法作代表。他指出:“葛朗玛者,音原希腊,训曰字式,犹云学文之程式也……凡字的分类与所以配用成句之式具在。”①最后一句用现在的话来解说,就是:“词的分类(马氏当时还没有建立“词”的观念,但他讲的是文言语法,“字”即大致等同于现代汉语中的“词”)和组词成句的规则”。这种定义的特点是:比较多地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文化传统,目的在于“学以致用”;注意汉语本身的语法特征,强调词语组合中的意义联系;横向外延宽泛,提倡语法与修辞、逻辑的结合。

第二种类型稍显特殊,解释主体很少通过明确的定义将他们的主张直接地表述出来,类似仝国斌的说法:“语法是形式的哲学”。②却唯实反映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在这一点上方光焘进行了比较多的分析论辨。③他说:“这个问题我曾经同吕叔湘交换过意见。我反对从意义出发,他主张兼顾意义”。④这种类型的特点,比较多地受到了国外语言学理论的影响,强调形式在语法研究中的根本作用;提倡语法与修辞、逻辑的分立,认为这有利于学科的科学化和严谨性。

第三种类型亦即当前比较有影响的“语法”定义概念,将认识的重心放在了结构功能上面。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说:“语法是词、短语、句子等语言单位的结构规律。”胡裕树主编的《现代汉语》说:“语法是语言结构的规律”。这种定义的突出特点就在于用“结构”或“功能”来衡定所有语言单位的语法特征;并以此定下基调,整体上实现了内容和形式的结合;理论体系也趋于严整统一。

但不能不看到,最后这种定义类型所容含的合理性因素不是每一位使用它的人都能够清晰地认识到的。就“结构”一词来说,含义也不免有些笼统,如果没有必要的科学的追加补充阐释,这种定义的价值也在不可知之数。黄、廖本在它的语法定义后边添补了这么一句:“是语言结构规律的一种”。这种解说越发使人懵懂,不禁要问:“语言结构规律”,除了“语法”外,其他的又是些什么呢?恐怕编著者也难说得清楚。胡本的有关阐述或许能作参照,它曾分析指出:词语的结构组合,往往要牵涉到这样的一些条件:“语法的”、“语义的”、“语用的”,即三个平面。由这种解说我们可以自然延推出这样的一些基本认识:(1)语法的定义及其对语法特征的认定,终究不能脱离意义与形式的纠葛缠绊。(2)这里将“语法的”和“语义的”相对垒(“语用的”很难同二者处在一个平面或一个层次上),实际上“语法”就成了“结构形式”的代名词。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延续了第二种类型的观点。(3)那么将下边语句看作合乎语法的句子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了:

1.我喝饭。(邢公畹例)

2.月亮吃苹果。(王希杰例)

3.鲸鱼是鱼。(范晓例)

这种认定在中外语法学界都颇有市场。好在胡本很快将“三个平面”中的“语法”改为“句法”。这里一字之变动确实不容等闲视之:原来的“语法”只是等同于现在的“句法”,名称改变以后,不但包括句法,且将“语义”“语用”全部包容了进来,内部统辖范围骤然拓展了许多。自然而然,将上述三例中的前两例也相应地改判为不合乎语法规则的句子了。⑤

“语法”定义的差异,矛盾的交汇点是在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关系上面,具体地又表现在如何正确认识语句里边词语的组织搭配。同上边句例相类似的还有:“这孩子可能吓着了真诚”。五十年代,乔姆斯基在《句法结构》一书中还认作合乎语法的句子。六十年代,他在《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一书中则提出了语义的“选择限制”和“次范畴化”的理论。分析说,在“语法范畴”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注意下位层次词语语义组合的选择特征,因为“吓”的主语既可以是有生命的,也可以是无生命的,即[±生命];而“吓”的宾语却必须是有生命的,即[+生命],所以说该语句是不能接受的。如果说乔氏的这种理论和分析反映了认识观念的深化,具有突破、开创性意义的话,他接下来的归总解说却并不怎么高明。他说:这种特征“包含于严格的句法规则中的时候,如果我们继续把它称为‘句法特征’,那么这些词条特征将是句法特征而不是语义特征。”很有意思,他折绕了一圈,仍非要在语义、语形上边作出个明确的界定不可。邢公畹在《词语搭配问题是不是语法问题》一文里边分析例1道:

吃〈D+咀嚼性〉饭〈m+咀嚼性〉

喝〈D-咀嚼性〉水〈m-咀嚼性〉

因此它是“搭配不当”的句子。“先前的词的搭配问题,当我们发现了‘搭配’的类,并且认识了这些类的意义之后,就变成了语法问题。”这种结论同样有“语法是形式规则”之嫌。

实际上,词语搭配组合“次范畴化”的词条特征,无非是语法意义的外显明晰化和形式化,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词条特征,人们可以更好地识见语句深层语法意义的限定选择特征,二者是一个统一体。在这一层面上,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实现着紧密的结合。设想将这些词条特征硬性地归入形式的或语义的,不免显得有些迂阔。“语法范畴”层次不是这样,尽管二者的分辨也不是那么轻松,但语法形式多是显性的,如语序、虚词、词缀、重叠、重音、停顿等都是辨识的可见条件。而“次范畴”则缺少了这些因素,更多地体现为语义的制约,所以有人将这种特质称之为“语义语法范畴”⑥我们不妨这样理解:在“语法范畴”层次,多从形式入手寻找相应的语法意义;在“次范围”层次,多从意义入手归纳概括相应的语法形式。这是根据不同的语法现象而采取的不同的实施手段步骤。但不管怎样,语法注定要兼管两头,不能孤立地表现为其中的一项。

眼下的问题是,语法意义的内涵难以界定。有人认为:“语法中说的语义跟事理意义、逻辑意义、词汇意义虽有联系,但并不完全对当。因此,在语法讲语义的选择限制,控制在语法的语义平面比较合适,而不宜扩大到广义的语义。”⑦有人却认为:“语法结构公式的正确性是和真实性相联系的,如果一个组合或句子缺乏真实性,也就是语法上的不正确。”⑧那么,很自然,例4合不合乎语法便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看法。这种争议和不同的判定,我们以为正反映了于语法事实复杂现象前的一种困惑。就理论上的论证来讲,为了保持一门学科的科学严密性,确乎应将研究的对象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50年代,苏联学者加尔基纳·菲多庐克普说:“语言的内容不能作为语言学者的研究对象,因为那就要使语言学者走到研究之外的题材了”。⑨这种说法听起来不无道理,然而事实上行不通。正象我们看到不理解的数学公式,不懂得它一系列符号所表示的意思,要想分析它的结构意义当然是无从下手了。同样,我们要想不借助语言内容只从形式出发分析语法,也实在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在语言内容里边,如果能够分析出语法意义和事理意义、词汇意义,当然有价值,但要想将它们完全地剥离分开,也是很难办到的。词汇意义是语法意义的基础,事理意义又往往是语言中词语搭配组合的前提。例3,“鲸鱼”和“鱼”在词汇意义上差别很大,逻辑事理上并非一类,在语义的“选择限制”上面即可用〈±哺乳性〉来显示它们的区别性特征。这里边,我们很难分得清怎样才算词汇意义的东西,那些又是事理意义的东西。或许我们是受目前认识水平的局限。但这多种意义区分的思想倒是能促进我们进一步思考:“次范畴化”无疑是语法研究理论上的开拓和进步,以后学科的纵深发展,很有可能在这一方面寻找到突破的关键。现在需要做的工作是要将语义“选择限制的词条特征”完善化、系统化,使它不止于只是解释个别的具体现象,而应当使它扩大到整个语言体制,成为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条例规则。再则是扎实细致化,对相当的一些事实现象,我们不能满足于“约定俗成”“习惯搭配”的结论,应着力向内部纵深层次开拓,作出比较科学的解释描写。比如“动宾搭配”,许多人赞同让词典来管,似乎语法分析到这一步已经无能为力了。如果细心考就,并不尽然,“充满”“洋溢”“笼罩”都是及物动词,直接搭配的体词性宾语可以相同,然而语义选择限制是多层次的,下位层次里边仍能发现相互间的差异:

同后边宾语的定语〈±褒义〉的搭配差别联系即构成了它们句法上的区别性特征。

上面我们曾提到,“语法”定义的三种类型里边,第一种类型注重语法和修辞、逻辑的联系结合,第二种类型则持否定意见,第三种类型似乎不怎么明朗。对于最后一类,看他们的语法著作,虽都在“语法”之外还专门列有与之并列的“修辞”一章,但在语法具体内容的讲述里边,仍不乏消极修辞的东西。又有“语用”理论作支柱,实际上它承认一定程度的结合。我们认为第三种类型的态度比较客观。一是汉语语法的形式规则比较少,相对比较简单,许多需要参照修辞才能看得明白。二是许多语言现象语法和修辞简直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剪不断理还乱,难以做出明确的归属。这不是人们要不要它们结合的问题,而是语言本身就是将它们融合在一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语言理论系统,这种结合必须是有限度的,不宜将不同学科明显体现为核心内容的部分强制性地拼合在一起。对于第三种类型来说,这种结合又意味着“语法”内涵横向范围的拓宽。

纵向的外延范围又是怎样的呢?史存直《语法新编》说:“‘词’和‘句’是语法的两极——一个是语法的最小单位,一个是语法的最大单位。小于词和大于句的都就不在语法所研究的范围之内。”“词组虽然要讲,但不要讲得过多,更不宜在思想上认为它和词、句有同样的重要性。”但不管怎样,可以说这里坚持的是3级语法单位系统。

张静主编的《新编现代汉语》给“语法”下的定义是:“语言的结构规则”。在《新编现代汉语教学自修手册》一书中补充说:“对这个定义还要作一些限制性说明——‘语言的结构’专指‘语言单位的结构’。”“语言单位包括词素、词、词组、句子。一般所理解的语言单位,实际上就是指这四种处于不同平面的语法单位。”不难看出,该语法系统采取的是4级单位制。

《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则采取的是5级语言单位制:语素(词素)、词、短语(词组)、句子、句群(句组)。

张寿康提出了“文章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的命题。1982年,他在《关于语法和文章学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汉语语法要由六级单位组成:词素一级,词一级,词组一级,句子一级,语段(句群、群句)一级,篇一级。”

到了1988年,张寿康在《汉语组装语法述略》一文中,进一步增添了“章”一级。说:“汉语是由七级语言单位组装成的。”“这就是积字成句,积句成章,积章成篇的单位系统。”“语法就是研究这一系统内部各级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差别。”

一般人都认为,语法、文通、文法、文规、文典、文谱等,虽叫法不同,但在涵义上是一致的,且目前多通用“语法”这一名称。最近,李富林出版了他的专著,定名为《汉语文法学》,并辨析说:“广义的文法,可包括语法、作文法、修辞学等。”他给“文法”下的定义是:“语法和语言表达方式的统一。”并将语法单位系统扩展为8级:语素、词、词组、句子、句组、段落、段组、篇章。

“语法”的范围由原来的“词、词组、句子”3级,向下将“词素(语素)”包容了进来,向上一直延伸到“篇章”,显然一直在不断地进行超越。表面上看似乎是传统方法的复归,而真实的情状却映现着现代认识思想的积极活跃,不满足于整个学科框限在一个狭小的圈子里边拾漏补缺,或旧事重提,将着眼点放在更大的区域进行拓荒,这使得语法理论和实际的读写规律进一步契合。另外,我们看到,这种超越是对语言本身有机整体客观存在的再发现。很多语法现象如果不放在大的环境里边统筹考虑的话,是说明不了问题的。例如毛泽东《实践论》中的一个语言片断:

然而人的认识究竟怎样从实践出发而又服务于实践呢?这只要看一看认识的发展过程就会明白了的。

原来人在实践过程中,开始只是看到过程中各个事物的现象方面,看到各个事物的片面,看到各个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例如有些外面的人们到延安来考察,头一二天……

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们脑子里生起了一个认识过程中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

这种基于实践的由浅入深的辩证唯物论的关于认识发展过程的理论,在马克思主义以前,是没有一个人这样解决过的……

“理论”前边加着重号的成分,是一个比较长的多层定语。里边的不同词语各有其特定的语法内容意义。这个语句本来也可以说成是:“辩证唯物论的这种关于认识发展过程的基于实践的由浅入深的理论,在马克思主义以前……”但对比着看,显然原句更为准确、工稳。这种对比及效果认识,就必须结合着句外的更大的篇章语域来分析才能见得清楚。因为前边用比较长的篇幅(三个自然段)详细地阐述了由实践始、不断由浅入深的两个认识阶段的进递,这里需要来一个承上启下,承上,不必多加言说,能简洁概括最好。这样,用“这种”打头复指提领尔后紧接着用“基于实践”“由浅入深”来汇总其内容,最后缓推出所属性质范围:只是通过复杂定语内部语序的调整组织,不显山不露水地即使前边的论述得以归纳,得以强调,并为转入下文作了铺垫。这一例证,看似仅是一语句中的语序问题,然而它的制衡条件却远远超过了语句结构本身。人们讲述语法学的重要特性,往往肯定它的系统意义,关键就在于所有的语言组织单位都是处在一种整体制约境况中。综合性地进行分析,才易于求得科学的解释。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语法”对象范围的扩大虽然是必要的、合理的,但就目前提出的最为繁富的语法单位系统来说,能不能就可以认定下来了呢?恐怕还难以作出肯定性的回答。评价一种语法体系的科学价值,并不是范围愈宽愈好,所列层次及其单位条目愈多愈好。确立语言单位的原则应该是:(1)能保持学科对象的明确性;(2)能确实反映语法的内在特征;(3)简约实用。毫无疑问,语言单位系统的确立必须严格控制在语言的范围之内,住何逾越语言的研究,都会破坏学科的严整性质。应该说,到目前为止所提出的语言单位的下限(语素)、上限(篇章)还是合适的。而其中,每列一级单位,要能保证与其他单位整体特征上的一致性,换言之,即在逻辑上必须是用一种理论标准划分出来的;否则,只能导致乱立名目的情状。同时还要能切实说明一些问题,真正解释一些问题。语言单位是最高级次上的“语法范畴”,在这一层面,就必须坚持“以形式为主、兼顾意义”的标准,这样既能切合“语法”的总体特质,又能有效地避免与其他学科内容“撞车”的现象。

语素、词、词组(或短语)、句子作为语言单位自然勿需再论,其他的,句群(句组)、段落、段组、篇章在此稍作商讨。

句群,是近十多年来语法学界做了相当的努力,肯定比较多的一级语言单位。有些人还把它当作自己一个时期的重点研究课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讨论。但我们以为,它的最大缺陷就是缺乏形式上的可识辨性。大家都只是认定它“有一个明晰的中心意思”,但这丝毫说明不了问题。其他不外乎再说上一些诸如“句群大都可能改造成一个复句或多重复句;有些复句、多重复句也可能改造成句群”一类的话,但这也很难说是一种形式标志。因为书面语句末的标点符号本来不具有强制规定作用。就语文的生成来说,它也很难说是语句组成段落篇章中间的一个必然站点。人们对于语文的解析,就是在灌输了这种“句群”知识之后,对于具体语段中的“句群”的认定,往往会形成见仁见智的情况。据此我们认为“句群”这一级语言单位是不存在的,应取消。

段落,是语言组织的结构单位。不管是口语还是书面,它都是一种可以明确感知识别的语言片段。前者有大的语音停顿,后者有开头提行空格末尾截断的形式。但真正从语言学角度进行深入全面的研讨,段落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然而正是在这最有明确形式和最易被语言学家放过的环节上边,却显示着不容等闲视之的内容含量。它实际上是在映现着客观事物或作者思想发展的演进阶段性、波动性。在这一层次上,实现着形式和思想意义的完整结合。老舍说:“思想若没有形体,节段便是那个形体。”⑩从表达的内容及方式作用看,段落大致可分为完全段、过渡段、强调段等。完全段最大特点是中心的明确性,结构的完整性,语句的连贯性,其中的关键在于语言的条理。它围绕着篇章的主题来解决一个方面的问题,或描述,或说明,或论证,特别是后者,简直就是文章的雏形、缩影。过渡段起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有些是总括性质,为转入下文埋下伏笔,有些是提引性质,直接点明新的一层意思。强调段则比较简短,本可附丽于其他段中,但为了突出语意,抒发某种情感而另立一段。段落类型复杂,形式突出,语义繁富,是完成语句到篇章的重要一环。因此上作为一级语言单位可以成立。

段组,能不能算一级单位呢?那要看它概括的现象特征来定。传统语文教学里边干脆叫它“意义段”。高更生在《试论超句》一文中下定义说:“段组是指在意义上有密切联系的几个段落。”(11)说明白了,就是服务于全篇主题思想需要的大的意义层次段落,它往往由几个自然段即段落组成。因为它是侧重于文章的内容意义,而不着眼于语言表达方式的结构特点,显然也不宜看作一级语言单位。

篇章,是最高一级的语言单位,成品单位。作为一个语言过程的整体,它对比它低的任何一级语言单位的组织都实施着制约。它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它除了具有同段落相一致的语言表现特征外,在这一级,还体现着整体风格的完成。

总而言之,语言单位系统应该说是由词素(语素)、词、词组(短语)、句子、段落、篇章6级组成。语素、词属“词法”,词组、句子属“句法”,段落、篇章属“章法”;其中,“句法”是核心。词素、词、词组侧重于静态的结构,句子、段落、篇章侧重于动态的组织。一般说来,由低一级语言单位向高一级语言单位过渡,意味着“自由度”的增加,“规范度”的衰减;反之,意味着“自由度”的衰减,“规范度”的增加,这是依据着结构规则的宽严来分辨的——这就是我们所认识的语法单位系统。

注释:

①《马氏文通·例言》,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②《柳暗花明又一春——陈信春单复句划界理论评介》,《殷都学刊》1992年第4期。

③④《语法论稿》江苏教育出版社,13页、84页

⑤⑦参见:范晓《关于句子合语法或不合语法问题》《中国语文》1993年第5期。

⑥胡明扬《再论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中国语文》1992年第5期。

⑧邢公畹《词语搭配问题是不是语法问题》《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78年第6期。

⑨《论语言中的形式和内容》,载1957年《思维和语言》。

⑩《关于文学的语言问题》张志公主编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汉语》教材,下册,363页。

(11)见《山东师大学报》198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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