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亦集乃路税粮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元代论文,亦集乃路税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07)02-0042-05
20世纪黑水城出土的俄藏、英藏、内蒙古藏文书中有一些涉及税粮的重要内容,保存了亦集乃路税粮征收的第一手资料。文书的格式大致有三种:税粮账册、政府公文、税票。本文仅以税粮账册为例进行分析,探究征收税粮的种类、税额等基本规律,复原部分文书,并将之与西夏时期的收税情况进行比较,从中发现黑水城地区在农业种植种类上的特点。
《元史》中无论是地税还是丁税,都是以缴粟为标准的,“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1] (卷93,P.2358)。具体到亦集乃路,税粮的种类主要有大麦、小麦、糜子三种。
现将内蒙古藏元代赋税文书中所有税粮的种类统计如下表。
元代黑水城赋税文书中税粮种类表
可以看到,记录税粮种类的赋税文书共18件,其中记录大麦的有15件,小麦14件,糜子3件。在俄藏和英藏黑水城元代文书中,税粮的种类也集中于大麦、小麦。编号为B53的亦集乃路总管府验粮文为:“今申二十九日实收粮叁拾弍石柒斗/小麦弍拾壹石捌斗/大麦壹拾石令玖斗”[2] (P.15),根据叙述的内容当将其定性为税粮文书。编号为OR.8212/760 K.K.I.0232(a)的鲁奴等纳田粮税册文书为:“(户)鲁奴地伍拾伍亩粮壹石陆(斗伍升)/小麦壹石壹斗大麦伍斗伍升。”[3] (P.230)编号为OR.8212/759 K.K.0117(d)(i)的至元六年九月(1340年)纳税粮凭为:“一户勒俺布地壹顷弍拾陆亩玖分玖厘/肆毫粮叁石捌斗玖合捌勺弍抄/小麦弍石伍斗叁升玖合捌勺捌抄/大麦壹石弍斗陆升玖合玖勺肆抄。”[3] (P.229)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元代亦集乃路税粮的征收以大麦、小麦为主,兼有糜子,这些也是当地的主要农作物。
其实,这种传统可以追溯到西夏时期。《天盛律令》中规定了与黑水城距离较近的西夏灵武郡等地交纳税粮的种类为:“麦一种,灵武郡人当交纳。大麦一种,保静县人当交纳。麻褐、黄豆二种,华阳县家主当分别交纳。秫一种,临河县人当交纳。粟一种,治源县人当交纳。糜一种,定远、怀远二县人当交纳。”[4] (卷15,P.489~490)虽然没有黑水城税粮种类的记载,但从该地区的农作物来看,情况也应大致如此。据史金波先生整理,俄藏黑水城4808号文书为一件西夏农业税文书,“一户罗般若乐大麦一石一斗五升 麦二斗[八升七合半] 一户正首领 盛曼大麦四斗三升麦一斗七合[半]一户叔嵬西九铁大麦六斗七升 麦一斗六升半……”[5] 其间提到的麦,应为小麦,征收的税粮为大麦、小麦。
出现这种情况与当地的自然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元史》载:“亦集乃路,下。在甘州北一千五百里,城东北有大泽,西北俱接沙碛,乃汉之西海郡居延故城,夏国尝立威福军。”[1] (卷60,P.1451)大泽系指弱水(今额济纳河),亦集乃路是位于下游的绿洲地带,农业主要依赖灌溉。所以亦集乃总管忽都鲁于总管府建立之初就请求开凿渠道,言:“所部有田可以耕作,乞以新军二百人凿合即渠于亦集乃地,并以傍近民西僧余户助其力。”[1] (卷60,P.1451)黑水城文书F116:W528中也有“教民粪种负水浇稼”[6] (P.104)的说法。由于水资源的缺乏,为了灌溉农田还会发生纠纷。Y1:W66中记:“布贾驴并嵬如法师,雇人班的等二十余,将水揽夺,尽行闸浇溉。”[6] (P.154)恶劣的自然环境导致亦集乃路的农作物必须具有耐旱的特点。小麦是北方旱地作物中耐旱、食性最好的一种。分为冬春两种,大致为一年一熟的地区是春分播种,处暑后收,为春麦,两年三熟地区是白露前种,芒种后收,为冬麦。从黑水城文书交纳税粮的时间① 上看,亦集乃路的小麦应属一年一熟型。大麦性耐干寒,要求土壤耕层深厚,尤为适宜排水良好的砂质土壤,忌潮湿与高温,生长周期较小麦短。大麦、小麦的习性决定了它在亦集乃路农业种植和赋税征收中的特殊地位。
但是作为元代主要的粮食作物之一,赋税和农业类文书中均无水稻的记载,其原因是黑水城并不种植水稻。对这个问题学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李逸友先生认为,亦集乃路虽有河水灌溉,又具有夏秋季节气温高等自然条件,但土壤均系风沙土,缺少粘性和有机质,因此不能蓄水种稻[6] (P.20),而且指出,文书F51:W5中明确记载“白米本路并无出产”[6] (P.140)。另一种观点认为,亦集乃路可以种稻,在其所有证据中最具说服力的就是俄藏黑水城文书TK200魏得又典地契。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契文中明确记载“耕稻四年”。现将TK200录文如下:“出典为额迷渠住人/徐天具耕种四年为满至羊儿/(年)正月为始至狗儿年十月满典钱/杂物伍石尽行除了当每年承/地税小麦二斗杂物壹斗。”[7] (P.203)上述两种观点,李先生所论较为可信,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契文中记载这块被租种的土地每年所纳地税为小麦二斗和杂物壹斗,杂物在西夏赋税文书中多指大麦[5],在元代赋税文书中尚无发现,即使这件文书中杂物指的就是水稻,但稻田是不会以小麦作为地税的;其二,第二种观点将“耕种四年”误识别为“耕稻四年”。原件中此处的墨迹的确有些不清楚,尤其是“种”字中间的一竖,但若仔细辨认就可以发现,此字是“种”的繁体,所以“耕稻四年”当改为“耕种四年”;其三,不仅文书中说亦集乃路不产白米,正史中也有相关记载,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五月,“诏中外官吏无职田者,验俸给米有差,其上都、甘肃、和林诸处非产米地,惟给其价。”[1] (卷21,P.451)“上都、大同、隆兴、甘肃等处,素非产米之地,每石权给中统钞二十五两,俸三锭以上者不给。”[1] (卷96,P.2450)黑水城文书F79:W46中记:“狱典倪文德月支俸钱肆拾伍两/俸钱叁拾两/禄米陆斗折钞壹拾伍两。”[6] (P.121)F111:W5中记:“蒙古教授月支钞陆十两禄米一石每/石折钞二十五两计钞八十/五两。”[6] (P.121)无论是狱典还是蒙古教授的俸禄均没有超过3锭,禄米一律折合成钞发放,具体数额为每石折钞25两,与正史规定一致,也从侧面印证了亦集乃路不产白米的说法。
税额就是土地与税粮之间的比例,F116:W548是税粮账册中最有代表性的一件,通过对它的分析可以为复原同类型文书和了解征收税粮的比例提供更多的信息,现将其原文[6] (PP.108~109)抄录如下,为了便于分析,特加序号和换行标记。
(1)玖斗/小麦陆斗/
(2)经女女地肆□□石伍/小/麦□石□□大/
(3)地壹拾亩□叁斗/□麦弍斗大麦壹斗/
(4)亩粮壹拾石令伍升/□麦陆石柒斗/大麦叁石叁斗伍升/
(5)地捌拾亩粮弍石/小麦壹石陆斗/
(6)地肆拾亩粮壹石弍斗/小麦捌斗大麦肆斗/
(7)地壹拾亩粮叁斗/小麦弍斗大麦壹斗/
(8)□三保地叁拾亩粮玖斗/小麦陆斗大麦叁斗/
(9)一户张孔孔地壹拾伍亩粮肆斗伍升/小麦叁□□麦壹斗伍升/
(10)一户王□阿耳/地壹/
(11)叁斗/
(12)□户也可□□地壹/拾伍亩粮肆斗伍升/大麦壹斗伍升/
(13)亩粮叁斗/大麦壹斗/
(14)七斗/
文书以第11户为界破损成两部分,很难从原件中判断出它与第10户是同一户还是两户,这里暂且当作两户编序。
从残存的内容和格式来看,文书包括14户人家的户主姓名、土地亩数、粮数、小麦数、大麦数。第9户张孔孔保存较为完整,句中第二处残缺当为“大”字。因为这件文书中所出现的税粮只有小麦和大麦两种,前面“小麦”已经出现,从残存的“麦”字来看,缺的当为“大麦”。将其土地亩数与第8户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张孔孔的土地是第8户的一半。不仅如此,粮数、大麦数均符合这个比例,从张孔孔的小麦残存数字“叁”来看,小麦数也应该符合,那么第1处空缺当为计量单位“斗”。根据上述分析并参照文书格式,第3户“地壹拾亩□叁斗,□麦弍斗,大麦壹斗”中空缺的分别为“粮”、“小”。第4户“粮壹拾石令伍升,□麦陆石柒斗,大麦叁石叁斗伍升”中空缺的为“小”字。第5户地“捌拾亩”为第六户“肆拾亩”的1倍,那么二者粮数、小麦数、大麦数的比都应该为2∶1,小麦数保存完整,符合比例,所以第5户的粮数当为“弍石肆斗”,大麦为“捌斗”。第12户与第9户的土地亩数、粮数、大麦数均相同,那么第12户残缺的小麦数也应与之一致,为“小麦叁斗”。第13户“粮叁斗”、“大麦壹斗”与第7户、第3户的吻合,故将其补为“地壹拾亩”、“小麦弍斗”。至此已将大部分文书复原,为了便于观察和分析现列表如下。
将保存完整的数字中,同一户上交的粮数、大麦数、小麦数进行计算,可得出大麦、小麦数之和等于粮数,若在文书中已知大麦、小麦或粮数中的任意两者,则可求出另外一个,如第13户就可以用粮数减去大麦数得到小麦数。将同一户所占有的土地亩数与上交的税粮总数进行计算可得出一个规律,即土地亩数与税粮总数的比为1∶3。若文书中已知二者中的任意一个,则可求出另外一个。如第5户中土地数是80亩,粮数是它的3倍,当为240升,第13户则与之相反,土地数是粮数的1/3,当为10亩;将同一户的小麦数和大麦数进行比较,可得出大麦数与小麦数的比为1∶2,第5户、第12户和第13户分别残缺的大麦数、小麦数均可通过比例来计算得出。这样算出来的答案与之前比较的结果相同,也印证了这个结论的正确性。不仅如此,通过这三条基本规律还可以进一步衍生出更多的规律,在复原文献时发挥重要的作用,如同一户所交小麦数为总税粮数的2/3,大麦数为1/3,每亩土地交小麦2升,大麦1升,等等。
F116:W548得出的结论是否能在元代黑水城赋税文书中普遍适用呢?沿着这个思路来看一下其他赋税文书。
元代黑水城赋税文书中的数据一览表
从表格所列数据可以看到,无论哪种类型的赋税文书,其比例均遵循上述规律,根据征收的税额并参照文书格式可以将部分税粮账册进行复原。
F116:W548:(一户地叁拾亩粮)玖斗/小麦陆斗 (大麦叁斗)/(一户)经女女地肆(拾伍亩粮壹拾叁)石伍(斗)/小麦(玖)石 大(麦肆石伍斗)/(一户) 地壹拾亩(粮)叁斗/(小)麦弍斗 大麦壹斗/(一户 地叁伯叁拾伍)亩粮 壹拾石令伍升/(小)麦陆石柒斗 大麦叁石叁斗伍升/(一户) 地捌拾亩粮弍石(肆升)/小麦壹石陆斗 (大麦捌斗)/(一户)地肆拾亩粮壹石弍斗/小麦捌斗 大麦肆斗/(一户) 地壹拾亩粮叁斗/小麦弍斗 大麦壹斗/(一户)□三保地叁拾亩粮玖斗/小麦陆斗 大麦叁斗/一户张孔孔地壹拾伍亩粮肆斗五升/小麦叁(斗) (大)麦壹斗伍升/一户王□阿耳/地壹/叁斗/(一)户也可□□地壹/拾伍亩粮肆斗伍升/(小麦叁斗) 大麦壹斗伍升/(一户 地壹拾)亩粮叁斗/(小麦弍斗) 大麦壹斗/七斗
按:经女女家严重残缺,复原时不能单纯依靠比例。税粮的计量单位为“石”,根据一亩地交3升粮的比例,其土地肯定在33亩以上税粮才能出现“石”的单位。那么残存的土地亩数“肆”就应该复原为“肆拾”。但在税粮数后有零头“伍升”,整40亩地所交税粮不会有零头出现,从1斗至9斗,能出现5升的只有5亩,所以土地数为45亩,税粮数当为13石5升,小麦数为总税粮数的2/3,所以为“玖石”,大麦数为“肆石伍升”。
F97:W2:1户哈撒(地叁拾伍亩粮壹)/石(伍升)/小麦柒斗(大麦叁)斗伍升/一户哈立撒耳立□地弍拾亩收粮陆斗/小麦肆斗大麦弍斗/一户哈只吉你(地弍拾亩收粮) 陆斗/小麦肆斗(大麦)弍斗/一户耳
按:第一户哈撒的书写格式与其他的略有不同,“石”以后的内容单独成行,当是因文字太多而分行。哈只吉你家的小麦数与大麦数之间在录文中并无空格,但在原件中二者之间是有间隔的。
OR.8212/760K.K.I.0232(a)
(一户地壹拾亩粮叁斗/小麦弍斗) 大麦壹斗/(一户) 地壹拾亩粮叁斗/(小)麦弍斗大麦壹斗/(一户)鲁奴地伍拾伍亩粮壹石陆(斗伍升)/小麦壹石壹斗 大麦伍斗伍升/(一户)□同麦地肆拾亩粮壹(石弍)斗/小麦捌斗(大)麦肆斗/(一户)□□□地肆拾亩(粮)壹石弍斗/小麦捌斗 大麦肆斗
元代北方税粮的征收有地税和丁税两种,自太宗时始施行。亦集乃路征收税粮是验丁还是验地,正史中无记载,税粮账册将赋税与土地亩数联系在一起,大德十一年税粮文卷F116:W463[6] (P.115)和F116:W618[6] (P.116)中“人户合纳税粮”的文字,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复杂。但据现有资料,亦集乃路并不征收丁税,而以土地作为税粮的标准。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税粮账册的书写格式往往是以每一户为单位详细记录税粮的数量。二是甘肃行省下辖的中兴路(治所今宁夏银川)、西宁州(治所今青海西宁)、兀刺海(治所今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三处实行验地收税。同为甘肃行省下的亦集乃路的征税标准当和以上三处相同,纳地税而非丁税。三是元朝税粮制度规定:“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1] (卷93,P.2357)亦集乃路地广人稀,地税的收入当然会比丁税多。从甘肃行省这个大环境来看,也是地广人稀。甘肃行省的面积为548100km[2]平方公里,在元代8个行省(除岭北、云南、征东外)中排名第4[8] (P.185)。甘肃行省下的甘州路户数1550,口数23987;肃州路户数1262,口数8679(1270年统计),在有记载的元代各省路、府、州中几乎是最少的。甘肃行省下惟一一个按人口多寡、土地广阔划分为上等的甘州路的人口密度程度尚且如此,处于下等的亦集乃路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关于税额,《元史》中有明确规定,太宗丙申年(1236年),“地税,中田每亩二升又半,上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1] (卷146,P.3460);至元五年(1264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1] (卷93,P.2357)至元十七年(1280年)确定,无论白地、水地,一律交粮3升。黑水城文书中所反映的“亩税三升”的税率进一步说明,虽然元代地域广阔,但其政令的实施还是很有效的,即使在亦集乃路这个偏远的小地方,征收赋税还是严格遵守中央规定的。税粮中大麦、小麦的比例,并无相关记载,但是众多文书中同一户所交数之比都不约而同地集中在2∶1上,应该不是巧合,而是一种规定。符合这个比例的文书多数都没有具体时间,除了内蒙古藏的几件票据,如元统三年(1335年)的F135:W72;至正十年(1350年)的F105:W5;至正十一年(1351年)的F270:W6;至正十三年(1353年)的F193:W13外,还有英藏文献至元六年(1340)的OR.8212/759 K.K.0117(d)(i),另有一件俄藏文献B53。其虽无具体时间,但根据文书内容中“亦集乃路总管府”的字样和背面的宣光二年(1372年)正月文书推断,当为至正廿四年(1364年)前后的文书[9]。通过对上述文书的比较,可以将大小麦比例的适用时间大致划定在元统三年(1335年)至正廿四年(1364年)。当然,随着更多资料的发现,这个时间还会进一步拓展。
注释:
①关于亦集乃路税粮交纳时间参见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大德十一年税粮文书》第116页F116:W614,F116:W618,为十月至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