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改革学派第一次分裂探析_吕惠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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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本着以举事求人才,又以人才再举事的原则,大胆起用“少年新进之士”,并且在变法初期收到了良好效果。在此期间,吕惠卿和曾布无疑是王安石最为倚重的人才。对此,王安石曾说:“法之初行,议论纷纷,独惠卿与布终始不易,余人则一出焉一入焉尔。”①然而,随着曾布与吕惠卿同朝共政时职位变动所引起的矛盾以及权力斗争的日渐加深,加之市易违法案的发生②,从而导致变法派走向分裂。那么,这种结果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对变法派和变法的命运又造成了怎样的历史影响?都需要加以深入的探究。

吕惠卿和曾布均属仁宗嘉祐二年(1057)进士。熙宁变法初期,二人均能以突出的才能,先后独自辅佐王安石制定与推行新法,并且使得新法得以顺利实施。然而,自熙宁五年(1072)冬十月吕惠卿丁忧期满回朝后,使得此前唯有曾布独自辅佐王安石的局面被打破,二人从此同朝共政,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在市易违法案发生之前,吕惠卿于熙宁五年(1072)十月任天章阁侍讲、同修起居注、管勾国子监③。到该年的十二月,则继曾布之后任同检正中书五房公事。而曾布则被朝廷任命为翰林学士。对于此次二人职位变动,史书记载:“初,吕惠卿既除都检正,欲布罢职,王安石固请留布,曰:‘得两人协济,则臣愚短庶几寡过。’上许之。及是,又欲留布,上曰:‘学士职任高,不可为宰属。’安石又请留布修中书条例,上曰:‘惠卿吏文尤精密,不须留布也。’安石乃已。”从中可以看出,吕惠卿回朝后,王安石有意让曾布继续成为宰属,但未得到宋神宗的批准。随后,吕惠卿又担任了右正言、知制诰④。

到熙宁六年(1073)春正月,曾布权知贡举时,吕惠卿等同知贡举⑤。这说明朝廷旨在有意安排二人共同治事。同年五月,吕惠卿兼权知谏院。此后又为军器监判监⑥。此外,还提举制敕库⑦。熙宁七年春正月,朝廷又一次委任曾、吕二人担任河北东、西路察访使⑧。

与以上吕惠卿基本职位的变动相比,此间一直担任判司农寺的曾布,曾于熙宁四年(1071)二月至熙宁五年十二月间任检正中书五房公事,随后被任命为翰林学士。到熙宁六年八月,他又兼详定编修《三司令式敕》、《诸司库务条例》⑨。该年九月,则兼详定《一州》、《一县》、《一司》、《一务敕》。以上编敕任务完成之后,则被朝廷任命为起居舍人⑩。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自熙宁五年十月至熙宁七年(1074)二月之前,吕惠卿、曾布二人职位变动颇为频繁,职事亦颇为繁多。在宋神宗和王安石有意安排下,二人的职任虽有一定差别,但二人之间并未产生明显的职位之争以及权力之争。

直到熙宁七年二月,知制诰、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判军器监吕惠卿兼判司农寺。随后不久,翰林学士、起居舍人曾布则权三司使(11)。至此,吕惠卿在继曾布任同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之后,又接替曾布主持司农寺的事务。此次二人职位变动,明显已与此前有所不同。因为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和司农寺在当时均属实施变法的核心机构,军器监又被神宗极为看重,而三司地位与宋初相比,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其中,就三司地位而言,据宋人所撰《官制旧典》记载:“国朝沿五代、后唐之制,置三司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未尝预焉,一归三司。总盐铁、度支、户部,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凡国家工役之费,其所用皆蠹耗之大者,必命三司使总之,乃可节以制度也。至王安石为相,自著《周礼义》以符合新法,故持冢宰掌邦计之说,谓宰相当主财计,遂以三司分权。凡赋税、常贡、征榷之利,方归三司。摘山、煮海、坑冶、榷货、户绝、没纳之财,悉归朝廷。其立法与常平、免役、坊场、河渡、禁军阙额、地利之资,皆号朝廷封桩。又有岁科上供之数,尽运入京师,别创库以贮之,三司不预焉。于是,祖宗处国计之良法尽坏矣。”(12)这说明同宋朝初年相比,三司作为计相的地位,已然不复存在,而且,三司原有的职权范围也已被极度简缩,以至于仅主要负责“赋税、常贡、征榷之利”等。而早在熙宁三年(1070)五月,朝廷下诏以常平新法付司农寺,“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农讲行”(13)。

与此同时,对于检正中书五房公事而言,时人甚至指出:“都检正但不奏事,与执政无异。”(14)南宋吕中亦言道:“三司条例司,兴财利者也;中书条例司,立法度者也。凡青苗、免役、保甲、方田、免行、市易、农田水利,始则属于三司条例司,后则属于司农寺。凡考课、铨选、学校、贡举、荫补、磨勘、试刑法者、州县编类,始则属于中书条例所,后则属于检正五房。”(15)例如,张谔“好学能议论。……后谔稍稍进用,数年间为集贤校理、直舍人院、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判司农寺,皆要官,权任渐重。”(16)显而易见,熙宁变法时期,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和司农寺逐渐发挥着其他机构难以比拟的作用,其所处地位非同一般。此外,军器监的设置源于王安石之子王雱奏请,“上颇采雱说”(17),并且“神宗留意军器,设监,以侍臣董之。前后讲究制度,无不精致”(18)。这说明被神宗极为看重的该监,此时特意任命吕惠卿与曾孝宽负责。

尤为关键的是,此时朝廷任命以前曾主持过司农寺工作的吕惠卿接替曾布,二人虽均以出众才能辅佐王安石主持此项工作,但二人政见显然不会完全一致。况且,资历大致相同的他们,相互之间还存在职位之争。因此,反变法派首领司马光就记载说:“曾布改助役为免役,吕惠卿大恨之。”(19)

吕惠卿接管司农寺之后,对于熙宁七年该寺的职事,神宗告知王安石说:“吕惠卿言司农寺甚善,然尚未了五分事,若司农事了,即天下事大定矣。”王安石对答说:“诚然。人人尽力于公家,即司农事不忧不集。”(20)通过神宗与王安石的对话,我们更可以看出司农寺职位的重要性,以及吕惠卿在重新从事该项工作时的远大抱负。

到熙宁七年三月,判司农寺吕惠卿就上疏言道:“本寺主行常平、农田水利、差役、保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违法意,及元法措置未尽,欲榜谕官吏、诸色人陈述。其官司违法事,并从本寺按察。”(21)朝廷从之。在此,职权渐重的吕惠卿已表明对此前由曾布主持的司农寺工作不甚满意,并奏请朝廷追究违法者之罪,从而使得曾布处于政治前途不利的地位。对此,魏泰指出:“熙宁以来,凡近臣有夙望者,同列忌其进用,多求瑕累以沮之,百方挑抉,以撼上听。曾子宣罢司农也,吕吉甫代之,遽乞令天下言司农未尽未便之事件。……此风久矣,而熙宁、元丰为甚也。”(22)魏泰作为曾布的亲家,相关言论虽未必全然可信,但以上所论,则真正揭示出了曾、吕二人产生矛盾隔阂的实质。也就是说,吕、曾二人在这次同朝共政期间,因职位变动已产生难以避免的矛盾与斗争,并且它为此后市易违法案的发展演变埋下了伏笔。

熙宁七年,天旱严重,反对变法的朝廷重臣文彦博及左右近习乘机向神宗进言,攻击“市易务扰民不便者甚众”。于是,神宗命令专管市易的三司长官曾布负责究查该事。到该年三月,曾布于崇政殿向神宗具奏所闻于魏继宗者,其言指出:吕嘉问等“务多收息以干赏,凡商旅所有,必卖于市易,或市肆所无,必买于市易。而本务率皆贱买贵卖,重入轻出,广收赢余,诚如继宗所言,则是挟官府而为兼并之事也”。宋神宗闻奏后“喜见于色”。但此后王安石则以曾布与吕嘉问有矛盾,所言未必真实对答神宗,神宗于是下令曾布与吕惠卿共同根究市易务违法一案(23)。

对于曾、吕二人根究市易违法案的过程,南宋史家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有极为详细的记载。其大致过程如下:曾布既受诏与吕惠卿共同根究市易事,有人向曾布建议:“中书每以不便事诘嘉问,嘉问未尝不巧为蔽欺,至于案牍往往藏匿改易,如不惩革此弊,虽根究无以见其实。”曾布又听说吕嘉问已“呼胥吏持案牍还私家”,准备隐藏更改,于是上奏请求出榜以厚赏募告者。次日,神宗批复:“依奏付三司施行。”曾布即命人张榜于吕嘉问所居。第三日,吕惠卿至三司,召魏继宗及行人问状,未有一人有异辞。吕惠卿退,以魏继宗还官舍,诘问曾布所以辟继宗为指使缘由,并且再三“诱胁”魏继宗,令“诬布”以增加所言。继宗不从,反而全告诉了曾布。吕惠卿又遣弟吕温卿“密造”王安石言张榜事,并且说:“行人辞如一,不可不急治继宗,若继宗对语小差,则事必可变。”而吕嘉问向王安石诉说尤切,王安石欲夜收张榜,左右告知有御宝批,乃止。是日,吕惠卿以急速公事请求独对,曾布亦以魏继宗所告曲折上奏,并且指出:“惠卿所见不同,不可共事,乞别选官根究。”未得到答复(24)。

在此期间,翰林学士吕惠卿上奏:“奉诏与曾布同根究市易事,勾集行人照证,而有臣未到以前布所取状,臣恐当再行审覆,乞下开封府暂追赴臣处供析,即更不禁系。”中书欲依据吕惠卿所请施行,神宗批示:“可令布、惠卿一处取问,所贵不致互有辞说。”三司既收牓放罪,神宗又以手札赐曾布,令求对。曾布即具陈行人所诉,并奏吕惠卿奸欺以闻。同时,曾布请求辞职,神宗不许。随后曾布还揭露了薛向编管无罪牙人之事(25)。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曾布根究的重点,是吕嘉问以及薛向等当时市易法实施者的违法问题,而吕惠卿则重点追究魏继宗所言市易违法是否属实,以及魏继宗被曾布辟为指使的缘由。这是事件发生演变的第一阶段。在该阶段,正如上面我们所言,已在职位及权力之争中处于下风的曾布,将市易违法事上奏神宗,神宗竟“喜见于色”,这无疑为曾布提供了扭转此前被动局面的难得机会。然而由于王安石的极力争取,神宗不得不委任曾、吕二人共同根究该案,这又使得曾布与吕惠卿只能共同处置该事。不过,曾布几次向神宗直言已无法与吕惠卿同朝共事,并且请求罢免自己的职务,可见二人已发展到难以共同治事的地步。

随后,曾布和吕惠卿一同根究市易违法事,凡三五日向神宗奏对一次,“上初以布言为是,已而中变,从惠卿请,送魏继宗于开封府知在”。于是曾布上奏:“臣自立朝以来,每闻德音,未尝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为虐,固已凛凛乎间架、阡陌之事矣。近日嘉问奏称,熙宁六年收息八十余万,乞推赏官吏。其间有贴黄云,近差官往湖南贩茶,陕西贩盐,两浙贩纱,皆未敢计息。臣以谓如此政事,书之简牍,不独唐、虞、三代所无,历观秦、汉以来,衰乱之世,恐未之有也。”神宗笑而颔之,并且告诉曾布说:“惠卿不免共事,不可与之争,于朝廷观听为失体。”此后曾布再与“惠卿会,惠卿颇有得色,诟骂行人及胥吏,以语侵布,布不敢校也”(26)。

以上是该事件发展演变的第二阶段。该段表明神宗不再偏向支持曾布,为极力表明自己的态度以及观点,曾布进而指责朝廷实施市易收息实属前代未有之事。同时,由于受天灾以及朝野上下多种势力反对,加之神宗受反变法派言论影响而产生动摇,更是由于此时在根究该案时变法派内部出现矛盾与斗争,从而导致宰相王安石罢知江宁府,朝廷随即任命吕惠卿为参知政事(27)。

最后到熙宁七年五月,中书户房比对市易务及曾布根究市易违法事,朝廷下诏章惇和曾孝宽就军器监置司根究以闻。其间,曾布向神宗就“所部是否违法”事言道:“陛下以为无罪,不知中书之意如何。况臣尝自言与章惇有隙,今乃以惇治狱,其意可见。”神宗说:“有曾孝宽在,事既付狱,未必不直。”曾布对答道:“臣与惠卿争论职事,今惠卿已秉政,势倾中外,虽使臣为狱官,亦未必敢以臣为直,以惠卿为曲。然臣为翰林学士、三司使,地亲职重莫如;臣所陈之事,皎如日月,然而不得伸于朝廷,孤远之士,何所望于陛下。都邑之下,人情,怨嗟沸腾,达于圣听,然而不得伸于朝廷,海隅苍生何所望于陛下。”自后曾布再未能得以奏对(28)。

到该年八月,曾布罢知饶州,都提举市易司吕嘉问罢知常州。因此时军器监狱具,曾布坐不觉察吏人教令行户添饰词等被贬责;吕嘉问坐不觉察杂买务多纳月息钱被贬责(29)。

以上是该案的第三阶段。曾布虽继续向神宗诉说委屈,不过最终曾布与吕嘉问均因坐“不觉察”等罪被贬责。

纵观全案,一方面,从该案发生演变的现实社会环境来看,正如漆侠先生所言,因为在市易法具体推行过程中,“狠狠地打击了同贵族、官僚有密切联系的商业资本”,从而“卷起了变法斗争的再一次高潮”(30)。而该案正是变法斗争在变法派内部的具体反映,它反映的不只是市易违法问题,而是在遭受外界巨大压力的现实背景下,变法者对市易等法令的认识能否完全达成一致,变法派成员到底是始终支持王安石还是依从“畏天变”(31)的宋神宗,变法派队伍能否始终保持稳固,甚至还牵扯到变法活动能否由变法派继续领导推行,等等。具体而言,在该案中,曾布随神宗旨意急治主持市易法的吕嘉问之罪,甚至极力斥责市易法之弊,而主持市易法的吕嘉问始终得到了王安石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原本就因职权之争而与曾布有隙的吕惠卿,因王安石极力争取,才得以与曾布共同根究该案。其间,吕惠卿与曾布就市易违法问题展开了激烈辩争,以至于曾布始终向神宗表明不可与吕惠卿共事,可见二人关系已无法调和。因此,该案的发生,不仅有外部天灾以及反变法势力影响等因素,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变法派内部因受该案影响所导致的队伍分化,既影响到新法的实施,更削弱了变法派的势力。

另一方面,从对该案的文献记载来看,对于曾布、吕惠卿二人在该案中的作为,《徽宗实录》编修官概括为:曾布“论市易掊克之虐”(32)。参与重修《徽宗实录》与《乾道续四朝会要》,以及作为神宗、哲宗、徽宗和钦宗《四朝国史》主要编修者的李焘,在同时编修成的私著《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论述道:“初,市易之建,布实同之,既而揣上意疑市易有弊,遂急治嘉问。会吕惠卿与布有隙,乘此挤布,而议者亦不直布云。”(33)该论表明,在市易违法根究案中,曾、吕二人均怀有各自的政治目的。其中,曾布采用直接揭露市易之害以迎合神宗旨意,并由此想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吕惠卿则欲借此机会排挤掉政敌曾布。此间,由于曾布所为对新法以及变法派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正如裴汝诚先生研究认为:曾布已经“从变法派中分离出来了”。此外,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该案时,大多未注明出处,裴先生认为:《续资治通鉴长编》神宗朝纪事主要采用由赵鼎所上、范冲主修的绍兴本《神宗实录》。而该书对王安石、吕惠卿和章惇等人更多持否定态度。又专记市易本末的曾布《正论》正值赵鼎主持重修《神宗实录》时上进,并且高宗称“其言皆正当”。于是裴先生推断:“如果《正论》所记市易本末被赵鼎、范冲写进《神宗实录》,而《神宗实录》又被李焘用来作为主要资料写进《长编》,那么,实际上它的来源还是主要出自曾布。如果用《长编》来为曾布在市易案中的所作所为辩白,实际上则主要是用曾布所记为曾布辩白了。”(34)该推断不无道理。

自曾布和吕惠卿同朝共政到市易案发生期间,曾、吕二人与王安石和宋神宗的关系,以及他们在朝中主要关系的分布,也无时不影响着二人以及变法派。

首先,在吕、曾二人同王安石的关系方面,吕惠卿原本就是王安石最初主持变法时的得力助手。王安石曾向神宗上奏:“愿陛下于近臣中择其能上副陛下所欲为,与臣所学不异者,与之共政。”得到神宗许可。王安石所选择之人正是吕惠卿。史载:“方是时,建青苗、助役、水利、均输之政,置提举官行其法于天下,谓之‘新法’,一时奏请,皆惠卿发之。”(35)

到熙宁五年十月吕惠卿丁忧期满回朝,如前所述,他前后曾担任过管勾国子监、同检正中书五房公事等许多重要职务,而且仍然得到了王安石的充分信任。如在熙宁七年二月,曾布既权三司使,惠卿差遣如故。于是王安石上奏神宗:“惠卿居常岂有后布?其大才岂不可为学士?今学士有阙,乃阙而不补,臣所未喻,陛下处人才宜各当其分。”神宗则言:“任用惠卿何以异布,但不为学士尔。”过了几日,知制诰吕惠卿被任命为翰林学士(36)。

到市易违法案发生之后,王安石始终支持并信任吕惠卿。甚至当他罢相时,还极力向神宗推举吕惠卿担任了参知政事职务(37)。

同时,熙宁六年三月,吕惠卿被朝廷任命与王安石之子王雱一起修撰国子监经义(38)。可见在学术方面,王安石与吕惠卿关系亦不平常。

正是由于王安石与吕惠卿关系非同一般,以至于时人“谓安石为孔子,惠卿为颜子”(39)。以上情况也无不表明,此时吕惠卿是王安石始终信任的,并且在政事与学术等职事方面涉及范围最广的得力助手。

而对于曾布来说,据司马光记载,熙宁三年九月,“吕惠卿既遭父丧,安石未知腹心所托,布巧黠善迎合,安石悦之,故以布代惠卿入侍经筵”(40)。司马光之言虽未可全信,但曾布从此变成了王安石继续推行变法的得力助手则是事实。在此前后,曾布“从选人至知制诰,止一年十个月”(41),并且所任职事极多。如熙宁四年二月,神宗鉴于陈绎制辞不工而欲用曾布,但又“疑布所领事已多”,王安石则回答说:“布兼之亦不困。”于是朝廷命曾布直舍人院(42)。又如熙宁四年八月,神宗又以曾布司农寺事多,欲用曾孝宽为五房检正。王安石言其不可,于是寖止(43)。再如熙宁五年闰七月,当神宗欲用曾布代替曾孝宽相度保甲,王安石回答说:“布今所领事,不可一日令它人为之。”(44)由此表明此时王安石极为看重曾布的行政才能,并且对其颇为信任。与此相应,曾布亦在全力辅佐王安石。如熙宁四年二月,曾布为检正五房公事,曾布每件事在请示王安石后,随即施行。当时有人告知曾布还需请示冯京和王珪两位参政,曾布回答说:“丞相已议定,何问彼为!俟敕出令押字耳!”(45)

自熙宁五年冬十月到市易违法案发生之前,如前所述,曾布曾担任过翰林学士、起居舍人等诸多重要职务。其间,王安石同样极为信任曾布,并尽力安排他与吕惠卿共同治事。

但自市易违法案发生之后,负责根究该案的曾布因极力斥责市易之弊,从此与王安石关系完全破裂。

其次,在吕、曾二人与宋神宗的关系上,如熙宁五年九月,当神宗问及:“起居注见阙,何人可修?”王安石回答说:“吕惠卿丧欲除。”神宗言道:“惠卿最先宣力。”王安石对答道:“非为其宣力,如此人自当擢用。”神宗言道:“惠卿胜曾布。”(46)此后,吕惠卿还担任了被神宗极为看重的军器监判监职务,并且在任职期间,成绩卓著。史载朝廷置监前,“在京及诸路造军器多杂恶,河北尤甚”。到熙宁七年,“所制兵械皆精利”(47)。由此可见,神宗此时极为看重吕惠卿,甚至超过了曾布。

而对于曾布来说,如前所述,熙宁五年十二月,王安石欲使已担任翰林学士的曾布继续成为宰属,却未得到神宗允准,反而神宗称许吕惠卿“吏文尤精密”(48)。这说明在市易案发生之前,神宗更偏爱吕惠卿的才能。

但在市易案发生之后,神宗最初支持曾布。不过后来在时时“同情”曾布的同时,转而支持了吕惠卿,这使得曾布此时的政治前景发生了逆转。

最后,从吕惠卿、曾布二人朝中主要关系的分布状况来看,如吕惠卿之弟吕升卿,经王安石举荐,于熙宁六年三月为馆阁校勘、提举详定修撰经义所检讨(49)。随后曾任察访京东路常平等事、权发遣京东路转运判官等职。到熙宁七年五月,被朝廷任命为崇政殿说书。司马光记载说:“升卿素无学术,每进讲,多舍经而谈财谷利害、营缮等事。上时问以经义,升卿不能对,辄目(沈)季长从旁代对。”(50)李焘对此说疑问道:“升卿无学术,不能对上所问,不知《诗序》何以即全用升卿所解,当考。”(51)该年八月,崇政殿说书吕升卿上奏:“淮东民所出役钱差重甚,有愿减钱应募之人,寻召五十八人者专勾当诸场务,尝奏一路依此施行,乞付转运副使俞充相度。仍兑籴发运司许籴上供米三十万石与本路阙军粮处,令转运司依价拨还。”朝廷从其请。李焘对此评论道:“此可见升卿舍讲说而言财利事也。新本削去,今存之。”(52)由此可知,身处神宗周围并得到王安石信任的吕升卿,已全然变成了变法派中极为重要的成员了。此外,如此时正作为新法重要实施者的章惇等人,与吕惠卿关系亦不同一般。

而对于曾布来说,其朝中主要关系分布并没有如吕升卿、章惇等在当时变法活动中地位极其重要者。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吕惠卿在与曾布同朝共政时期,无论在与宋神宗和王安石的关系上,还是在朝中主要关系的分布方面,均占有明显的优势。尤其是在市易案发生之后,相对于吕惠卿而言,曾布选择顺从神宗旨意而极力斥责市易之弊的结果,使得他完全走上了与变法派分裂的道路。

归结而言,导致变法派内部首次分裂的导火索虽为市易违法案,而深层次原因则是源于曾布、吕惠卿二人同朝共政时职位变动诱发出个人性格品质与思想路线的冲突。等到市易案发生后,使得变法派内部原有矛盾在外力推波助澜下迅速激化。这期间,从现有史料来看,尤其是曾布斥责市易之弊的言论颇为尖锐,曾布与吕惠卿的矛盾已难以调和,变法派队伍分裂已不可避免。史载熙宁八年四月,神宗与王安石论理财之事,神宗谈到曾孝宽之言,“以为使两人共事,适足相扰,不如专任一人”(53)。那么,对于像曾布和吕惠卿这样既具有同等资历又有着极强政治追求的同朝共政者,所遭遇的结果也许正是曾孝宽所指出的。

随着王安石罢相,曾布游离出变法派队伍,吕惠卿势力壮大,王安石领导的变法派队伍分化严重,它无疑对变法派及其变法活动造成了极大影响。

首先,该次分裂直接导致以王安石所领导的原变法派队伍从此走上了分化瓦解的道路。原本王安石在吕惠卿和曾布全力辅佐下,可以使逐步展开的变法活动能够顺利推行,但由于该次分裂的发生,迫使王安石于熙宁七年四月首次罢相,曾布分离了出去。其间尤为严重的是,由此引起的变法派内部信任危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相当巨大的。如前所论,在变法推行遇阻,王安石遭受到外部巨大压力之时,此前备受王安石信任的曾布选择了依靠神宗以稳固自己的政治地位,并且最终分离了出去。他的此次举动,对王安石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到熙宁八年十二月,吕惠卿既罢,当神宗以手札问王安石“或言卿欲拟奏召曾布赴阙,复任以事”时,王安石讫不召布。曾布之子曾纡在《释诬》中记载王安石对神宗之言:“陛下无以其刀笔小才,而忘其滔天大恶。”又据吕惠卿八年九月十六日《日录》记载:“只有个曾布,安石未曾唤来内里。八月十五日,中书聚听,言他数件大恶。”(54)由此可见,王安石对分离出变法队伍的曾布已完全失去信任。

同样,曾布、吕惠卿二人在职权之争时,吕惠卿因得到王安石充分信任得以在朝继续维持变法工作,但当王安石在罢相期间已无法亲自主持变法,并且王安石由此日渐丧失变法主导权,宋神宗更能决定吕惠卿政治命运的时候,吕惠卿、王安石二人之间出现了信任危机。等到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再相,王安石、吕惠卿二人同朝共政时,此前在神宗手下维持变法工作的吕惠卿,已不再一如既往地与王安石亲密无间,而是时有抱怨与不满,并且他还不时将自己对王安石的看法单独表露给了宋神宗,这使得二人之间隔阂日渐加重,并最终导致了分裂。史载:“安石再相,王、吕交恶,出惠卿于陈。惠卿乃发安石前所谓‘无使齐年知’之书,上览之,犹薄其罪。惠卿复发其‘无使上知’之书,由是上以安石为欺矣。至是安石罢政,复用京云。”(55)该说法未必可信,并且王安石曾答吕惠卿书:“与公同心,以至异意,皆缘国论,岂有它哉?”(56)但“无使齐年知”、“无使上知”的政治传闻表明,二人之间的信任危机是导致彻底分裂的重要因素。

其次,该次分裂使原本由王安石亲自领导的变法活动发生了一定转折。我们知道,王安石领导的变法活动是一项涉及到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军事以及思想文化等诸多领域的重大变革活动。自熙宁二年开始,由王安石主持,吕惠卿和曾布先后积极辅佐推行,其间虽则不时遇到层层阻力与干扰,但经他们极力克服,从而使得变法得以较顺利实施,并且还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到熙宁七年天灾严重,外界反对声浪扑面而来,宋神宗已发生动摇,而变法亟需深化之时,变法派内部的职权之争,迫使变法主导者王安石罢相,从而造成在变法的重要关头,王安石无法继续主持变法工作,加之变法派主要成员对变法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由此也使得变法活动已不再完全按照王安石原先所设计的蓝图实施。如王安石罢相期间,朝廷推行的给田募役、吕惠卿兄弟所推行的手实法等等,均不为王安石所认可。而就在此时,随着宋神宗对变法主导权的逐渐控制,使得变法活动愈来愈朝着神宗的旨意与设想推行。如再相时的王安石欲深罪“不附新法者”,然而神宗不准许(57)。吕本中在《杂说》中记载:“王安石再相,上意颇厌之,事多不从。安石对所厚叹曰:‘只从得五分时也得也。’”(58)

最后,该次分裂对吕惠卿和曾布日后的政治生涯均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于吕惠卿而言,变法派首次分裂时,得到王安石鼎力推举的他,得以在朝中继续维持变法活动。虽则宋神宗向王安石表露:“自卿去后,小人极纷纭,独赖吕惠卿主张而已。”(59)时人甚至称吕惠卿为“护法善神”(60)。但南宋史家李焘对于“独赖吕惠卿主张”之说表示质疑,他认为“恐是安石托词”(61)。特别是当王安石再相时,吕惠卿兄弟遭到谏官蔡承禧弹劾,而蔡承禧“数言事,人多危之,上独称其忠”(62)。王安石虽则向神宗表明:“人才如惠卿,陛下不宜以纤介见于辞色,使其不安。”(63)但吕惠卿还是通过神宗抱怨说:当他们兄弟遭受他人诬陷,王安石却不为其辩白,甚至他还直言:“望卿来戮力时事,却屡称病不治事,积事以委臣,臣恐将来致倾败,臣预其责。”(64)由此可见,吕、王二人因信任危机导致分裂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王安石、吕惠卿关系非同一般,更是由于这次分裂对变法影响巨大,因此,它所产生的震动比变法派首次分裂更大。在元祐更化时期,吕惠卿成了元祐执政者因此攻击的对象。如元祐元年苏辙首言吕惠卿之罪,他指出:“安石之于惠卿,有卵翼之恩,有父师之义。方其求进,则胶固为一,更相汲引,以欺朝廷。及其权位既均,势力相轧,反眼相噬,化为雠敌。惠卿发安石私书,有‘无使齐年知’,齐年者,冯京也,先帝犹薄其罪;惠卿复发其一曰:‘无使上知’,先帝由是不悦安石。夫惠卿与安石,出肺肝,托妻子,平居相结,惟恐不深,故虽欺君之言见于尺牍,不复疑间。惠卿方其无事,已一一收录,以备缓急之用;一旦争利,遂相抉摘,不遗余力,此犬彘之所不为,而惠卿为之。”(65)苏轼更是在贬责吕惠卿的制词中指出:吕惠卿“以斗筲之才,挟穿窬之智。谄事宰辅,同升庙堂。乐祸而贪功,好兵而喜杀。以聚敛为仁义,以法律为诗书。……始与知己,共为欺君。喜则摩足以相欢,怒则反目以相噬。连起大狱,发其私书。党与交攻,几半天下”(66)。由于该制词传播极广,至绍圣元年(1094)夏四月,苏轼因所作吕惠卿制词“语涉讥讪”,被降知英州(67)。到哲宗亲政的绍、符时期,虽然吕惠卿多次欲留京师,但均遭到政敌曾布的坚决反对,使得他始终无法重返朝廷。到徽宗即位,章惇等又奏用吕惠卿,徽宗却不同意(68)。综观吕惠卿后半生的仕宦生涯,则始终在地方乃至边地度过。

与吕惠卿不同的是,曾布到绍圣绍述时,他得以回朝并独掌枢密院多年。不过,他始终与宰相章惇等存在政见分歧。对此,他向哲宗表明:“大约今日士人,皆分隶惇、(蔡)卞门下。……臣在西府,亦无以威福人,兼亦无所党与,故门下亦无人。”(69)其弟曾肇曾以书责曾布时也说:“兄与惇、卞异趋,众所共知,绍圣、元符间,惇、卞有可以挤兄者,无所不为,亦众所共知。”(70)曾布甚至向哲宗表白:“臣孤立自守,所恃者,惟睿明每加洞照,议论稍伸尔。”(71)由于他立朝处事时,“以皇帝之从违为从违,在大事上每每曲从上意”(72),因此,在哲宗去世后的帝位传承问题上,他顺从向太后,拥立徽宗,而且力主调停。对此,王明清指出:“曾文肃元符末以定策功爰立作相,壹意信任,建言改元建中靖国,收召元祐诸贤而用之。”(73)对于自己的为政原则,曾布总结道:“布自熙宁立朝,以至今日,时事屡变,惟其不雷同熙宁、元丰之人,故免元祐之祸;惟其不符会元祐,故免绍圣之中伤。坐视两党之人反覆受祸,而独泰然自若,其自处亦必粗有义理,以至处今日风波之中,毅然中立,每自谓存心无愧于天,无负于人神之听之介尔。”(74)由此可见,在职权之争中就得到了锻炼的曾布,更善于在复杂多变的朝政斗争中把握风向,尤其深知皇权对自己政治前途的重要性,这无不表明他原先脱离变法派的举动并非偶然。

注释:

①《琬琰集删存》卷三《曾文肃公布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425页。

②据笔者所见,专门研究市易违法案的主要论著有: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第四章,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李涵:《从曾布根究市易违法案的纷争看新党内部的矛盾与斗争》,《宋史研究论文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俞兆鹏:《论所谓曾布“反对市易法”的问题》,《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4期等。专门论及曾布和吕惠卿的重要论著有:刘子健:《王安石、曾布与北宋晚期官僚的类型》,《两宋史研究汇编》,台北: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裴汝诚:《曾布三题》,《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裴汝诚、顾宏义:《宋哲宗亲政时期的曾布》,《宋史研究论文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周宝珠:《略论吕惠卿》,《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吕一燃:《吕惠卿与王安石变法》,《史学月刊》2003年第2期等。由于论题不同,以上论著在涉及到与市易违法案关系密切的变法派首次分裂问题时,更多的是集中论述曾布和吕惠卿在市易案中的表现等,而未将其同市易案发生前曾、吕二人职位变动联系贯通起来考察。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九“熙宁五年十月戊寅”,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806页。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一“熙宁五年十二月壬辰”,第5884页。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熙宁六年正月”,第5897页。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己巳”,第5962页;“六月己亥”,第5972页。

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八月壬戌”,第6048页。

⑧《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九“熙宁七年正月乙丑”,第6076页。

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甲申”,第5992页。

⑩《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七“熙宁六年九月辛丑”,第6006;“熙宁六年九月丁未”,第6011页。

(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熙宁七年二月丁丑”,第6090页。

(12)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七“熙宁三年”,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26-427页。

(13)《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904页。

(1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癸丑”,第6449页。

(15)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十六《置检正五房并习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沈括:《梦溪笔谈》卷九《人事一》,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年,第71页。

(1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六月己亥”,第5973页。

(18)王得臣:《麈史》卷上,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9页。

(19)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312页。

(2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熙宁七年二月癸未”,第6095页。

(2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乙卯”,第6120页。

(22)魏泰:《东轩笔录》卷十,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年,第76页。

(2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辛酉”,第6134页。

(2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乙丑”,第6140页。

(2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二“熙宁七年四月己巳”,第6148页。

(2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二“熙宁七年四月甲申”,第6159页。

(2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二“熙宁七年四月丙戌”,第6168-6169页。

(2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三“熙宁七年五月辛酉”,第6198-6199页。

(2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五“熙宁七年八月壬午”,第6237页。

(30)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4页。

(31)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34页。

(32)《琬琰集删存》卷三《曾文肃公布传》,第425页。

(3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五“熙宁七年八月壬午”,第6237页。

(34)裴汝诚:《曾布三题》,《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84-285页。

(35)《宋宰辅编年录》卷八引《丁未录》,第438页。

(3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熙宁七年二月癸未”,第6095页。

(37)《宋史》卷四七一《吕惠卿传》,第13706页。

(3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三“熙宁六年三月庚戌”,第5917页。

(39)《宋宰辅编年录》卷八“熙宁八年”,第450页。

(4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五“熙宁三年九月癸巳”注引司马光《日记》,第5236页。

(4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五“熙宁四年七月丁酉”,第5481页。

(4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熙宁四年二月辛酉”,第5341页。

(4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六“熙宁四年八月辛酉”,第5501页。

(4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乙丑”,第5746页。

(4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熙宁四年二月甲子”,第5346页。

(4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丁未”,第5790页。

(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九“熙宁七年正月庚戌”,第6067页。

(4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一“熙宁五年十二月壬辰”,第5884页。

(4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三“熙宁六年三月庚午”,第5926页。

(50)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14页。

(5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三“熙宁七年五月丙辰”,第6197页。

(5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五“熙宁七年八月己巳”,第6232页。

(5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甲子”,第6375页。

(5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一“熙宁八年十二月庚寅”,第6633-6634页。

(55)《宋宰辅编年录》卷八引《丁未录》,第471页。

(56)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70页。

(5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熙宁八年十一月”,第6628页。

(5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八“熙宁九年冬十月丙午”注引,第6803-6804页。

(5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一“熙宁八年三月己未”,第6365页。

(60)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十九,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65页。

(6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一“熙宁八年三月己未”,第6366页。

(6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一“熙宁八年十二月庚子”,第6642页。

(6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四“熙宁八年五月丁亥”,第6481页。

(6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五“熙宁八年六月”,第6488页。

(65)王称:《东都事略》卷八十三《吕惠卿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6)苏轼:《苏轼文集》卷三十九《吕惠卿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00页。

(67)《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十四,第583页。

(68)《宋宰辅编年录》卷八“熙宁八年”,第456-457页。

(6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元符二年五月戊申”,第12134页。

(70)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建中靖国元年七月壬戌”,宛委别藏本。

(7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三“元符二年七月”,第12195页。

(72)裴汝诚、顾宏义:《宋哲宗亲政时期的曾布》,《宋史研究论文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9页。

(73)王明清:《挥麈后录》卷六,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22页。

(74)《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建中靖国元年七月壬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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