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问题应以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来解决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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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初一直延续至今,分配公平的问题便成为中国学术界久议不衰的话题,其议论的时间持续之长,热度之高,参与的人数之多,覆盖的范围之广,皆为近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学术史所少见。尤其是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学者的范围,而是从官方到百姓,从学者到民间都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与热情。回顾这场旷日持久、规模称奇的有关公平问题的讨论,虽然就其关注的主题与围绕的主线而言,议论与争论的焦点性问题主要并始终聚焦在分配公平以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但若从对待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态度或观点的转变看,这场讨论与争论则可区分为虽前后相继但却有重大差别的两个阶段。20世纪末的10年为第一阶段,21世纪以来的时期为第二阶段。

围绕着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讨论与争论,20世纪90年代有代表性与彼此竞争性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以王锐生先生为代表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一种是以赖金良先生为代表的“效率与公平应相互兼顾”的观点;一种是本人提出的“应以公平求效率”的观点。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有竞争就必然有分化,有分化就难免出现贫富不均的情况,但市场经济的竞争不仅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利用效率,而且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竞争者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劳动效率,将社会财富的蛋糕做大。持“效率与公平应相互兼顾”的观点认为,不能片面地强调效率优先,公平的分配不能离开效率,没有效率就不能将财富的蛋糕做大,而在没有蛋糕可分的情况下公平的分配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没有公平,也就没有积极性,没有积极也就没有效率。本人则认为,首先不能将公平理解为平均,平均主义不是公平,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之所以效率低下,就在于大锅饭一类的平均主义,改革与建立市场经济的目的就是要破除平均主义以提高效率。其次认为建立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虽然主要是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但效率的提高取决于劳动者的积极性,如果分配不公,就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因而主张“应以公平求效率”。实事求是地看,在以上三种观点中,王锐生先生为代表的观点影响较大,赖金良同志的观点与本人的观点受到的关注度相对较小,后来更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被中央文件所采纳而成为20世纪90年代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主流性观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张为何能成为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普遍接受的主导性观点呢?其原因无疑是与20世纪90年代中国所处的客观历史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推动下,中国的改革开始进入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在邓小平同志的“生产力标准”、“发展是硬道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后富,最后走向共同富裕”等一系列思想的影响下,社会的价值取向自然更容易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高劳动效率与发展建设的方面倾斜。另一方面,虽然经过10多年的改革开放,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居民中,人们的收入与积累的财富开始拉开了一些差距,但其差距与分化并不明显,至少是贫富差距不大,多数人群仍处普遍贫穷的阶段。因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主张,对公平问题采取兼顾的态度是能够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所接受,至少是能容忍的。

但进入到21世纪后,中国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经过10多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实现了快速的增加与积聚;但另一方面,社会成员的收入与财富的差距也迅速扩大。面对这种新变化与新情况,人们对效率与公平间关系的看法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开始了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观点的怀疑与质疑,有人甚至将社会出现的贫富悬殊与两极分化的加剧归因于片面地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论的结果与恶果。近几年来,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民间,一种认识似乎正在形成,即不能脱离社会公平片面地强调效率与发展,不能为发展而发展,也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平去追求所谓的效率,失去公平的效率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来说不仅毫无意义,还有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与不稳。因而,一种放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主张应将公平的理念置于优先的地位,实现公平发展、和谐发展,让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呼声渐趋升高。

比较上述两个不同时期人们对待效率与公平关系上的两种不同的主流性观点,二者的区别在于:其思考的天平一个向着效率倾斜,对于“效率优先”者来说,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与竞争的人们,优先考虑的应是利益与效率的最大化,对于公平的问题不能不顾,也不能全顾,只应兼顾;对于“公平优先”者来说,失去公平的效率只对少数人有利,对社会中的多数人,尤其是弱势人群来说不仅无益,而且有害。然而,在这两种看似对立与竞争的观点之间也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一致性与相似性。首先,两种观点的持有者其思考的逻辑轴线虽然都是围绕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展开的,但二者都只是将公平与效率间的关系视作是一种外在性的关系,而不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内在性关系。二者在某种程度上都暗含地承认:效率的提高不仅不意味着对公平有促进的作用,相反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公平状况的恶化。所不同的只是,对于“效率优先”者来说,为了“效率”,对公平的牺牲与恶化是可以容忍与半容忍的,对于“公平优先”者来说,不能为了效率而牺牲公平,公平的价值比效率的价值更重要。其二,两种观点对“公平”概念的理解也具有一致性与相似性。因为,无论是在公平兼顾论者的视野里,还是在公平优先者的视野里,财富分配的公与不公,其衡量与评价的尺度与标准都是人们的收入和财富差距的大与小,人们之间在收入与财富差距的扩大,即意味着社会公平状态的恶化,差距缩小意味着公平状况的改善。

本人不同意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仅仅视作是一种外在性的关系,而是认为二者之间既有外在性的一面,也有内在性的一面。效率范畴在经济学上反映的是投入与产出之比,而公平范畴具有更明显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的意蕴,表达的是含有应该的规范性价值。对效率的强调,目的是要将财富的蛋糕做大,对公平的强调,目的是要使财富蛋糕的分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不能将效率的高低与公平的状况直接挂钩,效率发生在生产领域,公平主要发生在分配领域,效率的状况是由多种因素相联系的,一切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效率的状况发生影响,公平只是影响效率的重要因素,却不是唯一的因素。但效率与公平之间也有内在的联系,因为社会的生产与社会的分配都属于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环节。一方面是生产决定分配,具体地说蛋糕是如何做成的,也就决定着蛋糕如何进行分配,另一方面,分配是否具有公平性与合理性,也反转来影响生产的效率,因为,生产是由人承担的,生产效率的高低与劳动者的积极性高低与否是分不开的,蛋糕分得不合理,必然会影响人们做蛋糕的积极性。因此,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既不能离开公平谈效率,也不能离开效率谈公平,二者不可偏废。当然,公平是历史的,并不具有绝对抽象与永恒不变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公平还具有阶级的性质,不同的阶级与个人对公平的诉求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但任何对公平的诉求都必须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即是说财富蛋糕的分配必须有利于将财富的蛋糕越做越大,而不是相反,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原则。

分配的公平性在于分配的合理性。而分配的合理性既不在于社会成员的一致接受;也不在于收入与财富的分配是否存在差别以及差距的程度上,而在于人们的应得与否。具体地说,合理性的分配应该是让每一个人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防止某些人得到他不应得到的财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许多人都将收入与财富占有差距的程度作为衡量社会分配公与不公的判断坐标与尺度,简单地认定,收入与财富占有差距缩小即是社会公平状况的改善,收入与财富占有的差距扩大即意味着公平状况的恶化。实际上,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否并不应以人们的所得是否有差距来衡量,也不应以其差距的程度来衡量,以人们所得差距程度作为分配是否公平的尺度,在本质上是将公平视同均平的思维逻辑。因为,倘若以人们所得的差距程度作为衡量社会分配公平与否的坐标与尺度,自然而然极易得出如下的结论,贫富差距大即是公平状况的恶化,贫富差距缩小即意味着公平状况的改善,没有差距呢?岂不是公平的最佳状态?不能将共富视同均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让发展的成果为所有社会成员所共享是应该的,但共享不能理解为均享。均享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它既不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因为,在这样一种均富理念诱导下,很容易导致社会根深蒂固的仇富心态的爆发。普遍贫穷的均穷不是马克思主义,同样均富也不是马克思主义,因为均穷与均富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平均主义,而平均主义早就被马克思斥之为是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这里需要申述的是,不同意将贫富差距的大小作为判断与衡量社会分配是否公平的坐标与尺度,并不意味着对任何意义的贫富差距与其扩大表示无条件赞同,也不意味着这样的立场是向富人与强势阶层倾斜,更不意味着否认在时下的中国社会财富分配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只是要澄清,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与否与社会贫富差距的程度大小并不直接关联。贫富差距大有可能存在着不公平,但也只是有可能,并不必然是,但平均的贫穷与平均的富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肯定是不公平的。在社会财富分配公平的问题上,无论是充当富人的代言人,还是充当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其实都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都不具有客观的道德价值根据。

在通常的意义上,公平性与合理性是互译与互释的,在这一点上,人们大概不会有什么争议。如上所述,公平性与合理性的分配不能视作是一种平均分配,平均主义的观点是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的观点,它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的、没有需求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非自然的单纯倒退”①。因而,社会财富的分配公平性与合理性不能以人们所占有的财富是否有差别,以及差别的程度来衡量。财富分配公平性与合理性也不能根据人们的主观期望来衡量,就人的主观期望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是所有个人活动的出发点,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分得的蛋糕比别人大,至少是希望与别人分得的蛋糕一样大,几乎没有人愿意自己分得的蛋糕比别人的小。如果以人们的主观期望与人们的满足感作为衡量社会财富分配是否公平的坐标,那么,我们将经常被如下的社会现象所困扰,每一个人都希望社会财富的分配应是公平的,没有人对公平的分配持反对态度,但人们对社会财富公平性的满意度不高,常见的现象倒是喝粥的时候人们骂娘,吃肉的时候也骂娘,边吃肉边骂娘的情况,不仅存在于相对弱势的人群中,在富裕的人群中也不鲜见。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也不能以人们的实际需要为根据加以衡量。按需分配只有在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与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才有可能,而存在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尤其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对有两个孩子的夫妇相对于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的实际需求无疑是要多些与大些,但社会能否给有两个孩子的夫妇分一块较大的蛋糕,给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分一块较小的蛋糕,在正常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的。只有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在战争时期,在面对自然灾害的情况下,食物的分配是有可能按人口的多少进行的,但那只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反常。究竟什么样的分配才是一种公平性的分配与合理性的分配呢?本人认为,公平性或合理性的分配应是使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在社会财富的总额中分到他应该得到的份额,防止任何人在任何形式上的不应得的多占得多。不论什么人,不论他所分得的财富的蛋糕是大还是小,他所得到的如果是属于他应当分到的那一份,而不属于不当的所得,便不应受到公平与否的质疑。

什么是应得的财富?什么是不应得的财富?应得与不应得的衡量尺度或坐标又是什么呢?这显然是一个需要继续追问与回答的问题。因为,如果不解决应得与不应得的衡量尺度与参考坐标的问题,在应得与不应得的问题上仍然有可能陷入各说各话的困境。然而,要在应得与不应得的衡量尺度与参考坐标的问题上要达至一个普遍性的共识不仅是困难的,而且几乎是不可能的。深刻的原因在于,对公平的理解,通常要受到公平观的影响与制约,由于人们的利益不同,人们的公平观也会不同,即是说在利益多元的社会中,人们的公平观也必然是多元的。而在多元性的公平观并存与并立的情况下,人们对应得与不应得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封建社会中的地主阶级来说,他将自己所占有的土地出租给农民,就应收取地租,地租是他应得的收入。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来说,资本是他的私有财产,资本能带来利润,使财富增殖,这种由资本所带来的利润与增殖的财富应归属于资本的所有者。那么,在人们对公平的理解彼此各异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寻求一个衡量应得与不应得的尺度与坐标是不可能的呢?当然不是。虽然,社会中存在的公平观是多元的,人们对公平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公平观与对公平的诉求都应获得无条件的肯定与支持,在公平的主张上也有一个合理与否、正确与否的问题。人们对公平的认知与诉求是多元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人们对不同的有关公平的认知与诉求可以采取一种相对主义态度,如果是那样的话,人们有关公平的一切探讨与争论就会变成没有意义的徒劳与白费力气。然而,什么是人们应得的财富?什么是人们不应得的财富?应得与不应得的合理性的衡量尺度或参考坐标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与公平观的有关思路也许能为人们正确与合理地解决应得与不应得的问题提供一条富有启迪性与指导性的线索。公平的问题是马克思历史观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是构成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翻不公平的社会制度,制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始终是马克思的毕生事业。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视野里,在以私有制与阶级对立为基础的文明社会里,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它的不公平,而不公平的显著特征是:“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②即是说私有制社会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社会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严重失衡与分离。与对社会不公平的这种理解相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认为,无产阶级革命的任务就是要消灭社会的不公平,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而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要确保社会公平的实现,必须彻底改变与消除权利与义务间的失衡与分离状态,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与平衡。马克思在为第一国际所制定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曾明确为当时的国际工人运动定下如下的斗争目标,要为实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③的公平社会而斗争。即是说,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根本性的问题就是使人们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之间保持紧密的平衡,消除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失衡与分离现象。这里也许需要进行如下的补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上述有关公平与不公平的论述与处理公平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处理人们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总体性原则,并不明确地指向社会的分配关系,但社会的分配关系不仅是全部社会关系中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因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平衡的原则对于处理社会的分配关系来说也具有无可争辩的适用性与有效性。

社会的公平问题为何与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构成内在性的关系?解决社会公平,包括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需以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作为尺度或参考坐标,而不能以其他别的原则作为尺度或参考坐标,原因在于,公平的问题在本质上是一种规范性范畴,它表达的通常既可以是个人对社会的一种要求,也可以是社会对个人的一种要求。一切要求无不与人们的利益相关,人们的利益可以是政治的、伦理的、经济的。概括地说是对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具体地说即是对人们利益的规范。公平性的规范既牵涉着人们的权利,也牵涉着人们的义务。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可以简化性地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权利上的利益要求,一种是义务上的利益要求,因而公平既表现在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上,也表现在人们所承担的义务上。在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上,情况更是如此。在权利与义务分离的情况下,无论是从权利方面看,还是从义务方面看,对其应当性都无法作出评价与判断。因为一般来说,权利与义务虽然都牵涉到人们的利益,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权利体现的是一种占有的利益,义务体现的是一种付出的利益,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更愿意占有更多的权利,而不愿意承担更多的义务,这也是阶级社会中为什么统治阶级占有权利、被统治阶级承担义务的原因。因此,要真正对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是否具有应当性作出合理性的评价与判定,唯有将权利与义务有机地联结起来,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才有可能。

当然,权利也好,义务也好,都具有历史的性质,它们各自所蕴含的内容都要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既不存在永恒不变的权利,也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义务。深刻的原因在于,权利与义务都不可能不受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及其演进的制约。但不管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如何变化,保持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平衡,则是保障公平实现的不变要求,也是评价与判定社会是否公平的根本性坐标与尺度。因此,要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必须坚持与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而所谓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应根据人们实际享有的社会财富的权利,去确定人们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人们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去确定人们应当得到的财富蛋糕的权利,或者说享有了什么样的财富权利,就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与责任,反过来说也一样,人们承担了什么样的义务与责任,就应享有什么样的财富的权利,更具体地说,应将分蛋糕与做蛋糕联系起来,谁在做蛋糕的过程中贡献大,谁在分蛋糕时就应得到更大的份额。其二,应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去评价与度量人们所享有的财富的权利是否应得,人们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是否应当。当一个人所分得的财富的蛋糕与他所作的贡献或承担的义务相匹配时,即使他所分得的蛋糕比别人大时,那也应被定为应当;相反一个人所分得的蛋糕超出了他在做蛋糕时的贡献,即使他的蛋糕比别人小,也不具有应当性。

如上所述,在马克思主义历史与公平观的视野里,要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需以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为基础与前提,评价与量度社会财富分配是否公平也需以权利与义务是否平衡作为尺度与坐标。以人们所享有的实际权利为坐标去确定与分配人们所应承担的义务,以人们所承担的实际义务为坐标去确定与分配人们应享有的财富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与失衡都会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的丧失与受损。然而,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是否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才能保障与实现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原则的贯彻与落实?这显然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与回答的问题。

就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应该承认,市场经济并不能必然性地保障社会财富分配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能。深刻的原因在于:首先,虽然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要求的是一种以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种交换原则,既体现了交换的双方在地位与权利上的平等,也体现了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上的平等,因而在客观上是有利于社会劳动交换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实现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的原则贯彻与实现通常是在市场供求关系波动中以间接的形式实现的,在市场的交换中,商品的价格虽然是围绕着价值旋转的,并在总体上反映价值的要求,不大可能游离于价值太远。但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反映,并不像物体的影像对物体实体的反映那样具有直接的一致性与真实性。商品的价格直接地契合于商品价值的情况其实是少见的,围绕价值中枢上下波动倒是普遍性的常态。商品的价格与商品价值的经常性波动这一现象表明,人们的劳动价值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无条件实现,即使是在社会经济处于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人们劳动的价值也有实现与不能实现、部分实现与部分不能实现的可能。当人们的劳动价值只能部分实现与不能实现时,也就意味着人们的劳动付出没有得到足额的回报或没有回报。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有竞争就有优胜劣汰,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一样。而人们的成功与失败虽然与人们所作的努力不无关系,但也不是绝对对应的关系,因为市场经济有很强的自发性,在自发性的影响下,市场有时也有失真与失灵的时候。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也享有一种分享社会财富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只是构成劳动过程的条件与要素,在劳动的过程中只是发生存在形态的转换与价值转移,并不能使劳动产品的价值增值。但由于资源构成劳动过程的生产要素,而且资源因其自身的稀缺性也就有自己的价格。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占有了资源,谁也就相应地享有了利用占有资源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权利。本来,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从理论上与法律上讲,资源是公共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占有与使用的权利。但在实际上,因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与条件的制约,实际占有使用这些资源权利的人通常只是社会中的少数,对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对资源的平均权利只具有形式的意义,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资源的分配通常要通过竞争的方式去实现,这就会使资源不可避免地向那些拥有资本优势与竞争优势的人手里集中。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与稀缺的资源掌握在那些能力较强的人的手里,从社会的维度看是有利与有益的。因为,人的能力存在着差别,相同的资源在不同的人的手里会产生不同的效率。当社会的资源集中在那些能使资源使用的效率达到最大化的人的手里时,较之于资源的分散占有与使用,无疑更具有合理性。但问题是,谁占有了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就有了更多与更大的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权利。当资源对所有的社会成员平等的开放只具有理论上与法律上的意义,而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时,在社会财富分配的天平上无疑又增加了一个向资源的拥有者与实际使用者倾斜的砝码。第三,在市场经济中,资本作为一种资源,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更是享有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权利。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好,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好,只要社会经济运行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资本的身影就会到处可见。资本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是经济旋转的轴心,一切经济要素都围绕它运转。资本是一种力量,然而“资本不是一种个人的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④。资本是一种地位,谁占有了它,即意味着“他在生产中不仅占有一种纯粹个人的地位,而且占有一种社会的地位”⑤。资本不仅追求平均利润,更追求超额利润。在市场经济中,谁占有了资本,谁就会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市场经济本身虽然具有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这一要求平等与公平交换的基因,但由于市场经济具有各种各样的自发性因素的作用,因而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有使权利与义务达致平衡的能力与功能。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游离与失衡仍然是市场经济的明显特征,也正因此,要求公平仍然是一种不会止息的声音。要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贯彻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与共享,单纯地依靠市场经济本身的力量显然难以做到,除了要充分地利用市场经济本身内含的某些要求平等与公平的固有因素之外,更需依赖社会的制度性因素的作用。市场经济不姓社,也不姓资,但若与社会制度相结合时,就会产生姓社与姓资的分野。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不仅是困难的,而且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性不仅为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所证明,也为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所证明。在资本主义的范围内之所以不能解决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因为在资本的逻辑中,资本是一种“普照的光”,资本的本性与价值取向就是逐利,这就是资本运动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如果能解决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全部学说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既为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平等与公平因素提供了可能,也为限制以资本为代表的各种自发性因素提供了可能。因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的价值取向指向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富与发展的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我国当前贫富差距如此大,人们对社会不公的反映如此强烈,我们凭什么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一定能解决?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级阶段中存在的问题并不等于永远会存在,现在还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并不等于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应该解决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而且能够解决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否则人们关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的所有思考与争论便会毫无意义与价值。

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确保社会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一方面应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去限制资本的权利与各种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自发性因素的膨胀与扩张;另一方面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建立一种让权利与义务相互制衡、相互补偿的合理性机制。所谓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制衡、相互补偿机制,就是应让权利与义务相互规范、相互牵制,防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游离、倾斜与失衡,当权利与义务出现倾斜与失衡的情况,应对权利的多占与损失,义务的超出与缺失进行合理性的补偿。例如,当代社会中的某些人凭借自己所掌握的资本的优势或自己所拥有的能力的优势,占用了本属于社会的公共资源,并利用其资源获得了超出他的劳动与贡献之外的额外收入与财富时,就应承担对占有与使用的公共资源进行补偿义务,这种补偿通常是以累进税的形式得以实现的。当然,当人们因某种权利受到损害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时,也有权要求对自己受损的权利与利益获得补偿。劳动者不是因自己的原因,而是因为社会的原因而失业时,他应获得一定数额的现金或物资的补偿,因为失业意味着他享有的劳动权的受损与丧失。企业的生产造成了环境的污染,企业应对受污染者进行补偿,因为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健康,而且还使受害者不得不多付额外的医疗费。因保护环境的需要,某些地区被禁止进行开发,这也应获得政府的经济补偿,因为禁止开发意味着发展权的牺牲与受损。诸如此类需要进行补偿的情况无需一一列举。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建立合理性的利益补偿机制,对于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确保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以有效地阻止强势群体利用特权或所控制的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去获取超出他所承担的义务与贡献的额外财富,也可以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性的保护。当然,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也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平衡,不可能是绝对的平衡,因为资本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是要参与分配与有一点回报的,不然,就没有人愿意投资。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对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如果是做出贡献的话,他也应获得一定报酬,不然人们就不会去努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人们不应反对因贡献不同、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同而产生财富与收入的差距,人为地拉近这种正当性差距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但应反对与防止某些人利用特权与资源的垄断去获取不当收益。

应以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去解决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的问题,但这一原则仅限于对公平问题的领域,不能将这一原则作无限制的随意外推。例如,在社会的救济领域中就不能套用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而应贯彻与实行人道主义原则。尽管也有人将社会的救济视作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但在性质上二者是不同的。在社会分配的领域,社会财富的分割并不以人们的实际需要为根据,唯一的参考坐标是人们承担的义务与所做的贡献,而在社会的救济领域,救济的坐标不是人们所承担的义务与贡献,主要的依据是人作为人存在的最低限度的需要。对于社会中某些特殊的人群来说,即使他们一出生就不具备劳动能力,也从未承担过什么义务与做过任何贡献,也应享有社会救济的权利,对于社会来说也应负有对他们进行救济的义务与责任。但社会对这些人群进行救济时,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应当将分配领域的利益补偿与社会救济领域的社会救济区别开来,二者虽然都具有应当性,但利益补偿是一种基于分配公平的应当,社会救济是一种基于人道的应当,或者说是基于一种“人是目的”,因而有生存权利的应当。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11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7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227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7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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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问题应以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来解决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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