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工会的神圣职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关系论文,神圣论文,职责论文,工会论文,稳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79(2006)01-0010-02
一、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实质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处于协调稳定的发展状态。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最基本的内容。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①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②人与人之间要和谐发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强调指出:“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把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等问题放在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论述。强调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最重要的利益关系之一。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不可能有和谐稳定的生产秩序,不可能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就谈不上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我们党不断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协调解决人与人之间经济矛盾的过程。
长期以来,我们党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断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要求,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分配平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社会劳动关系基本趋于稳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人民群众经济要求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正确地对待这些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调好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当前企业劳动关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框架,逐步建立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劳动争议处理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矛盾比较突出,劳动争议频发,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劳动法》颁布十多年来,为调整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原有的一些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劳动关系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在现实中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执行,需做进一步修改。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劳动法》配套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规章,但《劳动合同法》还未正式出台,对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有力的惩戒手段;工资支付立法层次低,操作性不强,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在立法方面还基本是空白等等。由于劳动关系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制约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2.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发挥。近年来,尽管企业普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但劳动合同格式化现象严重,一些劳动合同不是在与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了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主的自我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但是,劳动关系双方的集体协商机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国有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在非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难度较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虽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但如何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更好地发挥协调三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3.工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化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还没有形成。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织部分。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制度在工资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分配差距缺乏有效调节手段,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在短期内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防止这一现象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同时,劳动标准体系还不健全,队伍建设比较薄弱,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标准执行工作有所削弱,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降低劳动定员等手段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4.劳动合同不够规范,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忽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随意裁减人员,只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一些企业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有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存在“霸王条款”,甚至是生死合同。一旦出现了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拿不出劳动合同而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
5.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发生劳动争议后,在企业内部无法得到及时妥善调解,多依赖于仲裁裁决和司法审判;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的时效过短,一些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敢直接申请仲裁,而是尽量与企业协商解决,实在没有办法而提起申诉时,往往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致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程序多,周期长,各环节衔接不畅,降低了办案效率,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构建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企业工会大有可为
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作为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方面能够积极争取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这是工会的政治优势;另一方面,工会具有覆盖各个产业和行业的较为严密的组织网络,能够广泛联系广大的职工群众,形成畅通的职工群众利益表达渠道,这是工会的组织优势。企业工会要依据自身的特点,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形成畅通的职工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努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以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1.提高工会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加强普法工作。一是扩大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通过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既履行了仲裁员的职责,又提高了工会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各级工会应大力支持工会工作者特别是维权部门的同志参加培训、获取资格,不断扩大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二是积极支持工会工作者参加劳动保障法学会的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会工作者自身的法律素质。三是发挥工会理论研究会的作用,提出新的研究课题,定期组织论文的撰写和评选,提高工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
2.发挥企业工会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是指职工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所在企业内部事务。职工的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应含内容,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简单的劳动力买卖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和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依法享有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劳动法》对这一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而工会组织的群众性、民主性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大量活动需要由工会来具体组织和落实。
3.加大企业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力度。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发生矛盾的表现,直接反映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劳动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也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具体来说,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主要是:参与劳动争议协商,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还要努力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4.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是实现劳动关系内容的基本保障。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劳动关系的内容就是双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这些权利的实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应当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并使职工的各项权利真正得以实现。因此,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安身立命、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和历史的必然要求。
5.加强企业工会在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监督中的作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它能否得到贯彻实施,关系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为了保证《劳动法》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必须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其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与劳动生产第一线的职工群众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最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也最富有同一切侵权现象作斗争的实践经验。而且,职工群众是执行《劳动法》的受益者,也是违反《劳动法》的受害者,所以,他们最关心《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工会应按照《工会法》、《劳动法》所赋予的职权,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工会要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还要利用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形成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舆论氛围。
6.发挥企业工会对职工的价值导向作用。劳动关系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涵盖了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在全社会确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利益关系,对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强大的思想舆论对人的价值观、社会道德的整合有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因此,应当建立协调利益关系的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思想舆论在利益整合中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看待客观能力、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使广大群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社会道德标准等与时代前进步伐相协调,推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广大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收稿日期]2005-12-10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第2卷,第 5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