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税收、投资、债务与中国钢铁工业的对策_钢铁工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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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是中国的有功之臣。1949~1994年,它在实物形态上累计为国民经济生产了12.65亿吨钢,9.74亿吨钢材;同期在价值形态上为社会积累了3659亿元利税,并使上百万以至近400万的钢铁职工得到就业,生活水平日益改善。

新中国的钢铁工业发展很快。1949年只产钢15.8万吨,1952年恢复到135万吨(旧中国于1943年达到92.3万吨的历史最高水平),1978年登上300万吨台阶,达到3178万吨,1989年又登上6000万吨台阶,达到6159万吨,1994年再登上9000万吨台阶,达到9153万吨。当前中国钢的产量仅次于日本,居世界第二位,已是一个钢铁大国。1979~1994年的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钢铁工业进入了持续发展阶段。16年累计生产了约9亿吨钢,占建国以来46年的71%;实现利税3076亿元,占1946年的84%。实现利税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的比率,改革开放16年平均达到1.435,而改革前30年平均仅为0.938。可见,改革开放促使钢铁工业得到了大发展,投资效益也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钢铁工业当前却面临改造、发展任务艰巨而资金紧缺的突出矛盾。中国虽是一个世界钢铁大国,却还远不是一个世界钢铁强国。钢材的品种、质量、结构还处在中间、落后水平。一些现代化需要的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的关键钢材品种自给率低。老企业的技术改造欠帐很多。整体工艺、装备水平落后,大约只有20~25%的装备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此,要满足四个现代化的需求,争取赶上国际水平,成为一个世界钢铁强国,并加速发展高档钢材产量,还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据有关部门初步预测,仅“九五”时期,就需要投资3000亿元左右)。而钢铁企业当前却债台高筑,自有筹资能力薄弱。这是一个十分尖锐的矛盾。初步估算,1979~1992年,钢铁工业建设资金的缺口就高达700~800余亿元。到1993年底,钢铁企业长期负债余额达668亿元左右。

现在,我们根据钢铁工业在计划经济阶段和改革开放阶段钢铁工业的实现利税及上缴国家积累,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国家拨款和企业自筹的情况,算了几笔大帐,来探讨如何搞活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以及发展钢铁工业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基本数据能引起国家领导人、钢铁工业和企业决策者的关注。

1.计划经济时期

在计划经济阶段,国家对钢铁工业采取了两条政策。第一是统收统支;第二是建设投资向钢铁工业倾斜。这两条政策的结果:一方面,钢铁企业的实现利税几乎100%地上缴给了国家;另一方面,国家又拿出这些积累作为投资,全部返回给钢铁工业进行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这就是说,国家对钢铁工业采取了扶值政策;取之于钢铁工业,用之于钢铁工业。在“取”的时候采取了“竭泽而渔”的政策。在“用”的时候,又采取了“全部返回”的政策。

1949~1978年,即在计划经济阶段,钢铁工业实现利税583.5亿元,已上缴利税580.4亿元,上缴利税占全部利税的99.5%;同期,国家对钢铁工业投入固定资产投资615亿元。就是说,不仅全行业上缴利税百分之百地返回了,国家还多投入了35亿元。但这些投资,主要不是用之于对老厂进行技术改造,而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进行钢铁工业的基本建设。所以对钢铁企业来说,是采取了“挖老厂、建新厂”的方针。

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对钢铁工业采取的上述财税和投资政策,有如下的结果:

(1)钢铁工业在30年中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几乎从零开始,发展到约有年产3500多万吨钢的综合生产能力;累计为国家生产了36177万吨钢。

(2)由于国家统收统支,企业成了政府的附属物。企业本身只管生产,不问经济效益,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缺乏经营积极性,影响了生产率和效益的提高。

(3)钢铁工业的投资主体是政府,投资决策全部由国家计划确定。一旦决策失误,造成大面积的损失。例如,1958~1960年三年“大跃进”中大办钢铁,搞了高指标、长战线、瞎指挥,欲速则不达,不得不再进行调整,使钢铁工业大起大落,造成全行业投资效益低下。30年总计,钢铁工业的投资利税率只有0.938。

(4)由于采取重基建、轻技改、挖老厂、建新厂的政策,一些老厂长期得不到改造更新,工艺、装备、产品几乎是几十年一贯制,使老厂处在吃老本的困难境地中。

尽管计划经济时期钢铁工业的投资全部来自国家,但总体效率和效益是不高的,企业缺乏积极性,大部分老厂逐步进入困境。这种体制是不可取的。

2.改革开放时期

在改革开放时期,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对钢铁企业也采取两条政策。第一是放权让利。到80年代末期,基本上在全行业推行了承包经济责任制,企业可以在上缴大部分利税后,留下一小部分作为自有资金,用于发展企业生产和职工奖励与福利。第二是多收少投、大幅度削减了对钢铁工业的国家投资。钢铁企业的大规模技改和基建所需巨额投资,国家只从钢铁企业上缴利税中拿出一小部分(约20%)来投资,主要靠企业通过留利、贷款、发股票、发债券、吸引外资等手段来自己筹措。这两条政策的结果,国家从钢铁企业收回了大部分利税,只返回一小部分建设个别企业,如宝钢一、二期工程(第二期有一部分靠宝钢自筹);而整个钢铁工业的发展,则大部分由企业靠“负债经营”的办法来负担。因而改革开放时期,企业为了发展国民经济亟需的钢铁工业,惨淡经营,债台高筑,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短短十几年时间,钢的年产量从1978年的3178万吨发展到1994年的9153万吨,增长了约年产6000多万吨钢的综合生产能力,并使品种、质量、技术、连铸比等许多重要指标较之改革前面貌一新,但企业(主要是不少老企业)却因此较普遍地处在相当困难的境地。这是十几年来年年叫搞活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而大中型企业总是难以搞活的一个症结性问题。

1979~1992年,①钢铁工业实现利税1990.1亿元,已上缴利税1477.6亿元,占全部利税的74.3%;同期,国家又对钢铁工业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拨款)286.9亿元,只占全行业上缴利税的19.4%。也就是说,国家从钢铁企业取走了实现利税的74.3%,却只返回了取走的19.4%,14年间净取走1190.7亿元,平均每年85亿元,国家从钢铁行业净取走的,占全行业实现利税的60%。

如果钢铁工业不再需要发展,不再需要巨额投资,那么60%由国家取走,以发展别的产业,也未尝不可。但根据国民经济的需要,钢铁工业还是一个需要大力发展、大力改造、大力投资的行业。这样,把发展的千钧重担大部分交给企业,显然是力不从心的。14年间,钢铁工业用于技改和基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共计1416.7亿元,国家给企业的留利共计411.6亿元,按60%用于发展生产基金,可用于投资的为247亿元。将这247亿元,再加上国家基建拨款286.9亿元,共计533.9亿元。14年总投资1416.7亿元,国家拨款和企业留利(生产发展基金)只有533.9亿元,还差882.8亿元,即还有62.3%的资金缺口,要由本身留利已基本用完的企业来负担。②这样,企业对不足的资金缺口基本上只有一条路:举债改造、举债发展、举债经营。巨额债务和高利率,企业自然避免不了债台高筑的沉重负担。

国家在改革开放时期,对钢铁企业所采取的财税和投资政策,有如下的结果。

(1)钢铁工业在14年中比过去30年有了更快、更大、更好的发展。14年净增了约年产5200万吨钢的综合生产能力;累计产钢72243万吨,比过去30年累计还多一倍。在技术上,建设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宝钢等工程,同时改造了一批老企业。

(2)由于改革开放,国家采取放权让利、企业承包以及试行股份制等政策,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吃大锅饭的现象减少,企业的生产率和效益也有所提高。由于投资主体不限于政府一家,企业在投资决策中比较慎重,大的失误有所减少。因而14年的投资效益比过去30年要高。计划经济时期,投资一元,只可得利税0.938元;而改革开放时期(算到1992年止),投资一元,可得利税1.411元。也就是说投资利税率,改革开放14年比过去增长了50%。这是改革开放的一个深刻变化。当然,这14年的投资并不能说是理想的,因为建设中的浪费和潜力以至失误仍然是很多的,还存在着盲目铺新摊子,搞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对投资效益不重视等问题。

(3)承包制有着历史功绩,调动了广大钢铁企业的积极性,但是也存在苦乐不均等严重缺陷。由于承包是一对一的谈判,承包基数并非完全平等,因而企业的留利高低悬殊。例如,首钢由于承包政策比其他钢铁企业优越,因而留利比重很高(“七五”时期约占52.2%),而全行业同期平均只有22.1%,比首钢低得多。这就使得企业的上缴税负倚重倚轻,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4)不管放权让利也好,承包也好,试行股份制也好,按照国家大力削减国家投资拨款的政策,钢铁大中型企业虽然在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比过去30年有了很大的增长,但在承担企业发展的历史任务方面,的确力不从心,负债累累。新税制改革只解决了企业基本上可以统一税负、公平竞争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如何减轻过度负债的问题和真正办好、办活钢铁企业的问题。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如果企业不能合理解决沉重债务,不能取得融资的更多合理渠道,不能从国家得到必要的倾斜政策,也还是难以顺利发展的。

我们认为,这是发展钢铁工业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并解决的一个迫切的关键课题。现将我们初步计算的两个时期的企业负担对比列于表1和表2。

表1 国家和企业分配利税与投资比例的比较

表2 钢铁工业投入产出比较

对于以上表格的计算,进一步说明如下:(1)以上利税、投资等均用当年数据。累计数及比较数均未能考虑时间价值,未能剔除价格变动因素。(2)建国以来(1949~1992年),钢铁企业提取的折旧和大修基金,以及矿山维简费达904.4亿元。按规定这部分资金应作为保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投入。实际上,这笔资金一部分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一部分则要上交主管单位进行再分配(主要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一部分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近年来,不少企业提高折旧率后,折旧基金增加,成为固定资产投入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但这部分资金总额究竟是多少?还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现将企业的留利及折旧基金等分列如下,仅供参考(见表3)。

表3 钢铁工业三项基金计提及企业留利比较单位:亿元

年份 折旧基金 大修理基金 矿山维简费 企业留利

1949~1978年

94.4

61.116.7 5.0

1979~1992年 381.9 263.986.4

411.6

1949~1992年 476.3 325.0

103.1

416.6

3.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我国的钢铁工业应坚持改革与扶持双管齐下的方针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钢铁工业不仅要根据市场需要,适当扩大必要的规模,而且还要花大力气解决品种、质量问题,开展技术创新,优化技术结构,迈向世界钢铁强国。为此,需要在今后一个时期(1996~2010年)投入相应数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国有大中型钢铁企业,一方面已背有总数近700亿元左右的巨额债务包袱,另一方面又要负责筹措未来十五年更大规模的资本金。资金从何而来?债务如何解决?我们认为必须采取“企业深化改革,国家重点扶持”的“双管齐下”的方针。

(1)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要加大力度和深度,着重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积累的机制。一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仅拥有法人财产权,成为投资决策主体,而且要有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承担决策失误的经济责任。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的“借债不想还款”、“债多不愁”、“争项目不计效益”的观念和行为,不应再继续下去。二是在科学合理的条件下,经过法定手续,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并按规定提足企业的折旧基金和技术开发基金,自我积累一笔可观的技术改造资金。这是今后钢铁工业改造的一条可靠的自筹资金渠道。三是对亟需发展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如矿山、特钢、关键品种、赶超新技术的项目等),放宽尺度,加速试行公司化改造,允许在海外和社会上发行股票、债券,或在国有资本控股条件下,同国外合资,尽可能吸收海外和社会资金。四是加速钢铁企业集团化的进程,以市场和拳头产品为导向,实行企业的联合,实行资产重组、优化或兼并,使集团具有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能力,具有规模经济,以及优化资产存量和增量的机制,以减少和避免盲目、分散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投资回报率低下的弊端。同时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发展科学的市场预测和产业咨询,积极引导企业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五是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下,对极少数技术过于落后;产品缺乏市场前景、班子不得力,管理混乱,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兼并或重组。六是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条件下,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深化改革,变粗放型、单纯数量型、低生产率型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为集约型、质量型、高生产率型的新经济增长模式。在企业内部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不断改善资本经营和生产经营管理,向内部经营管理改革要效益。

(2)国家对建立强大的钢铁工业体系必须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进行重点扶持。首先,适当解决钢铁企业当前过度负债的问题。要组织有权威的重大项目评估小组,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区别不同类型和情况,对那些对现代化建设确有重大意义、投资决策基本正确、具有市场前景和相当投资效益的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和国力的可能,分别采取贷改投、债权变股权、或延长还贷期,实行挂帐停息、免息减息等一系列“国家注入”资金的措施。但决不能实行“老帐一风吹”的办法,对投资决策失误或失当造成浪费、损失的项目,国家不应也不可能全部包下来,也无力加以扶植。我们建议,从国家对钢铁工业上收的利税中,再拿出300~350亿元(相当于上收总利税的20~24%)的资金,重新注入钢铁工业,是必要和可能的。其次,对今后15年钢铁工业的发展,国家还应择重、择优,实行必要的倾斜政策。即在国家依法收税并取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后,再提出一部分国有资本投入钢铁工业。建议至少将税后国有资产的全部收益返回钢铁工业,择重、择优,作为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对发展资金密集型的钢铁工业,国家只收不投,或者过分多收少投,而主要靠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报率不高的钢铁企业自我积累,是极为困难的,在国际也是很少有的。国家即使无力大量投资,则择重、择优投资,并在贷款、利率、税率、吸引外资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植政策和优惠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这在各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是屡见不鲜的。

注释:

① 由于1993年起改变了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口径不同,故未能统计出1993年、1994年的数据。

② 这里因缺乏确切统计数据,未将近年有所提高的折旧、大修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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