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次会议”与“老三次会议”关系模式初探_公司法论文

“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模式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会论文,模式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是如何正确处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关系,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目前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面临的新课题。

一、“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模式及其依据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新三会”与“老三会”如何运作?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已经实行公司制的企业,众说绘纭。有的“新三会”有名无实,“老三会”照旧运转;有的新老“三会”同时挂牌,职责不清,使新旧组织同时虚化,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我认为,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规范新老“三会”的行为,其关系模式如图所示:

图中实线箭头所至,系直接关系,上级对下级实行领导,下级必须对上级负责;虚线箭头所至,系间接关系,发挥保证、监督、建议等作用。即以“新三会”为主体,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由企业按市场需求,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织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实现企业的价值目标。之所以采取这种运作模式,是因为:

1、符合法律规范。“老三会”中的职代会、工会,是分别依照《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工会法》建立的,这正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必须遵循的法律。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企业由产品经营体制变为资本经营体制。过去,职工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劳动者,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理论上居于主人翁地位,当然也是企业的主人。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行使企业的决策权和经营权。但必须是企业党组织统一领导,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组织生产经营,依法由职代会和工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别是企业的领导干部,必须按一定的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政府或上级党委任免。而实行公司制后,形成了企业的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个不同的阶层。由于职工持股,因而职工不仅是生产力要素——劳动者,而且是直接拥有企业资产部份股权的所有者,但不是企业资产股权所有者的全部。特别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决策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厂长(经理)不再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只有对董事会负责的经营权,而没有决策权。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决策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企业主要领导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则由创立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选举产生,经理(厂长)则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并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党委、政府只有推荐、建议权,而没有直接任免权。否则,就违反了与国际通行贯例接轨的《公司法》。因此,只有坚持以“新三会”为主体架构,而“老三会”有机地渗透在“新三会”中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动作模式,才符合法律规范。

2、符合法人治理结构体系的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规范公司的组织。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就必须构建一个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严密的组织结构体系。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并与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新三会”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而“老三会”也是规范公司组织必设的发挥职能作用的组织机构。所以,二者虽不能互相取代,但又不能等量并存,只有坚持职能分工明确,具体工作互相渗透,才能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形成严密的组织结构体系,促使企业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因此,只有坚持以“新三会”为主体、“老三会”以其自己的运作方式融汇在“新三会”中,发挥其职能作用的运作模式,才符合中国公司制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规范。

3、符合企业的价值目标。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应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企业的价值目标。“新三会”正是通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来努力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老三会”也是围绕企业的价值目标发挥其职能作用的。所以,只有坚持以“新三会”为主体骨架、“老三会”如灵魂和血肉在“新三会”中,发挥其职能作用的运作模式,才符合企业的价值目标。具体地说:“新三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国际惯例的法人治理结构;而“老三会”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企业体制,这二者的有机结合,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政治核心的原则。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核心力量。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首先必须坚持在企业这个微观领域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否则,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要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不偏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现代企业中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是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的政治前提。

2、自主经营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如公司经营不善时,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的所有者承担企业资产边界以内的有限的盈亏责任。《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为了明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盈亏的责任或法律责任。所以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拥有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要确保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就必须坚持公司自主经营这一基本原则,这是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的立足点。

3、民主管理的原则。既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依法拥有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那么,这就要求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长和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事章程,不得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以权谋私。对现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并不意味着否定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我们要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民主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这是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的基本着眼点。

4、团结合作的原则。虽然“新三会”和“老三会”的产生基础、组织结构、运作方式方面有种种区别,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新三会”与“老三会”之间都只有互相支持的义务,更不能互相撤台。正确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这对于实现企业的价值目标至关重要。坚持团结合作的原则,这既是实现企业的价值目标的需要,又是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的基本关系准则。

三、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的保障机制

1、参与组织机构,保证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既然“新三会”与“老三会”都是依据法律、党章和政策,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规范公司的组织必设的组织机构,那么,根据我国《公司法》、《工会法》和党章规定,参照国际惯例,按照“精干、高效、协调”的原则,采取互相参与的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组织机构。笔者设想,总的思路是:应参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正副经理中党员的合理比例,从组织上保证易于形成企业的政治核心。在县以下中小型企业,一般应推行党委(党支、支部)书记、董事长和经理三职“一肩挑”。党员董事长具备“两手抓”素质的大型企业,也可以实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三职“一肩挑”。但是,一方面实行“一肩挑”的领导,必须具备企业的生产经营指挥和党务工作“两手抓”的素质,符合作风民主、组织观念和自我约束力强的基本要求,在党内生活中能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具有十根指头弹钢琴的本领;另一方面,必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程序进行选举和聘任,党委书记方可担任董事长并兼任经理。否则即属违法。如党委书记担任了董事长的,要设一名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企业党组织的日常工作,但为便于工作,也可由党委推荐,经理提名聘为副经理,具体分管党务和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如党委书记没有担任董事长的,可按程序依法选举为副董事长的。工会主席或纪委书记可经法定程序选举为监事会主席。当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负责人和正副经理中的党员原则上可按党章规定经选举进入党委会,加大党委领导班子熟悉企业工作成员的比例。努力造就一批党性强、作风正、懂经营、善管理的现代企业家队伍。同时,要从有利于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实现企业的价值目标出发,合理设置党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党委工作人员。是党委建制的企业,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根据企业规模和党员人数,可分设纪委、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也可以试行党的工作部门与企业职能相近的部门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双重职能的办法。未设立党委工作机构的党委建制的企业,也要分工专人做党的工作。但专职党务人员必须纳入企业管理人员的编制。

2、参与重大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方向。企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实现企业价值目标这个中心,积极参与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主要内容是:①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计划、企业改革和技术改造方案;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③公司职工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保险、福利、住房等重大事项;④需要企业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事安排方案和人选;⑤企业党组织或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认为需要参与的其他重大问题。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一是决策前,企业党组织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决策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党委和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先进行磋商,或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提出完善方案的意见,以统一思想;二是决策中,担任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的党委成员或党员,要把党组织的意图带到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去影响决策,保证决策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又体现民主化、科学化,符合企业实际;三是决策后,企业党组织要与经理一起,研究采取措施,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带领广大职工去实施。在实施决策中,要注意信息反馈,如发现失误,企业党组织要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偏差。

3、参与民主管理,保证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职代会、工会和监事会,既要充分发挥职能用,又要密切配合,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参与形式可采取:①职工代表制度。在国有企业,原有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有权审议企业重大的生产经营决策,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有关问题向董事会质询。这就与“新三会”中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某些职能发生了矛盾。我认为,应当建议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取消原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选举、罢免厂长(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权力;一方面,由职代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增加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机会,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②合理化建议制度。由工会在职工中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改、发展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提出的建议被采纳后,企业可给一定的奖励,以培养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意识;③工会活动制度。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采取各种行之有效、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备要的活动条件,以保障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④法律监督制度。工会、职代会和监事会要紧密配合,组织职工学习《公司法》、《工会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股东会、董事会和企业其他领导人实行民主监督。按照《公司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因此,我认为实行监督的程序,应由工会将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按法定程序依法监督。这样,既增强了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又有效地保证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参与塑造企业文化,保证企业的整体素质。要保证企业的整体素质,实现企业的价值目标,“新三会”与“老三会”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能,主动参与,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塑造企业文化。以企业的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为核心,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保证企业的整体素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标签:;  ;  ;  ;  ;  ;  ;  ;  ;  ;  

“新三次会议”与“老三次会议”关系模式初探_公司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