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独特历史规定_公有制论文

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独特历史规定_公有制论文

试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有历史规定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定性论文,试论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新经济体制。其关键是如何正确地认识与把握社会主义公有制特有的历史规定性。本文就此问题略作探索。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关系

什么是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这个全新的概括,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前两句,讲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后三句,讲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从社会主义生产力方面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就是要调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各方面积极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生产要素与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来说,后三句,就是指的现有生产资料属劳动者自己所有,新产品中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归劳动者自己分配、占有和使用。

近年来不少学者认为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新概括没有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一种误解。先说“消灭剥削”。什么是剥削?目前,国内学术界公认的最权威的《政治经济学辞典》(许涤新主编,人民出版社,第118 页)有这样一段解释:“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我们要消灭剥削,就要消灭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及其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显然,消灭剥削就意味着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占有生产资料及其全部劳动产品。那么,用什么形式来占有呢?我们后面的分析表明,它主要指劳动者公有制。

再说“共同富裕”。什么叫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说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3页)这里的人民,既指整体,又指个人,因为人民是由无数个人构成的。人民要取得财富,即取得全部的生活消费品,首先必须占有生产资料,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因此,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如果他不拥有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则不能参与全部生产消费品的分配,至多只能取得消费品中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的部分。由此可见,共同富裕要求全部消费资料归每个人所有,要求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拥有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具体表现为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总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其历史内涵是指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只有坚持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有历史规定性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有历史规定性,首先是由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趋势中提出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832 页中有一段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要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对这段话,理论界争论不休。前半段,马克思指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成的历史必然性;后半段,马克思揭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规定性。争论多集中于后半段,即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个人所有制。对于“共同占有”是没有什么分歧的,关键在于“个人所有制”。什么是个人所有制?是否指劳动者个人拥有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首先,不能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超历史地讲消费品个人所有制。

在人类历史上,一个人在社会总产品分配中能够占有什么,占有多少,归根到底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也就是说,凡不占有生产资料者,其个人消费品绝对量和相对量都只能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作为绝对的边界。相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个人,却可以占有包括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和用于享受与发展的全部消费品。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与雇佣工人对消费品的个人占有是有本质区别的。工人作为非生产资料所有者对消费品个人占有,是劳动力再生产的条件。资本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以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收益形式,占有绝大部分的个人消费品,除满足生存需要,更具有生活享受的属性。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整体具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占有权,是全部产品所有者,生产资料由劳动者整体共同占有,消费资料是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和生活享受所不可缺的。劳动者个人既是劳动所有者,又具有公共生产资料支配与使用权。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判定恩格斯的一段注释:“社会主义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新版】第3卷第473页)可以得到这么一个认识:不能把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割裂开来。而合逻辑与合历史的结论,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个人占有消费资料,是指个人拥有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收益形式。

其次,个人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典型形态和非典型形态中具有不同表现形式。

先说典型形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通过有权使用公共生产资料来具体表现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它是由每一个劳动者个人可以自由地“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来表现的。(《资本论》第1卷第95页)因此可见, 如果你承认每个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那就不应该剥夺每个劳动者对公共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对每一个城镇劳动者“包就业”、“包医疗”、“包养老”等政策正是个人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典型形态中的具体表现。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太低,加上人口基础大,条件还不具备,所以要改革。在社会主义非典型形态中,劳动者一方面必须仍然拥有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另一方面鉴于物质条件不具备,因此又不能满足每一个劳动者共同使用公共生产资料的历史要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正是体现了这点。一方面把公有土地量化给每一个家庭,使劳动者个人拥有独立占有和支配土地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量化的公有土地有限,不能满足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于是形成一种历史奇观,劳动者个人只能部分地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力或剩余劳动时间必须另寻出路。这种历史表现,反映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只是形式不同,本质规定却相同。这就是说,虽然不能把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如机器量化给每一个工人,然而可以把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量化给每一个工人。问题是,把国有资产有偿量化到每个劳动者身上,是不是把公共生产资料私有化?这里存在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仅仅指整体,还是包括个人?我们认为,那种把劳动个人与劳动者整体割裂开来,只空洞地、抽象地承认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不认为每个劳动者都拥有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允许每个劳动者通过具体使用公共生产资料来具体表现对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历史唯物论的观点。

再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特征及其双重存在形式。

以上分析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规定性包括二个方面的统一,即劳动者整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个人拥有公共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既是劳动者整体的所有权形式,又指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形式,是这二方面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方面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内涵。这种产权特征和双重存在形式是历史的选择,是社会发展的规律。回顾历史,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是在以个人为起点,又以个人为终点的历史的否定之否定的规律的支配下形成的。这里起推动作用的关键点是社会化生产资料的发展。由于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立足于分散的落后的生产资料,从而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所取代,并创造出日益提高的劳动生产率,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生产力存在尖锐矛盾,历史要求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取而代之,然而,不是重建劳动者私有制,而是产生以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

三、劳动者个人对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由全体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种由劳动者整体和劳动者个人双重构成的具体形式是什么呢?

前面分析已经讲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有规定,一方面劳动者整体共同占有,即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另一方面劳动者个人占有,即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权存在的形式与营运过程可以概括为三: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其二,劳动者整体;其三,劳动者个人。就人民代表大会来说,下属“二院”:公有资产院和国务院。国务院是中央政府机关,公有资产院是全国公有资产管理机构。就劳动者整体来说,具有公有资产的所有权,包括货币资本所有权和职能资本所有权。货币资本所有权体现在公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公有资产经营机构上,而职能资本所有权则主要通过公有资产经营机构来体现。就劳动者个人来说,具有二权即公有资产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这里说的公有资产所有权仅限于职能资本所有权,即作为准股东所具有的准股东权。准股东权涉及企业内机构,也涉及企业外机构。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反映在劳动力市场和经理市场,即作为生产工人和生产管理者。以上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权存在的形式。如果从社会主义公有制资产企业来分析,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企业产权关系;其二,企业经营管理。就企业产权关系来说,指两权即资产所有权和资本经营权。资产所有权由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构成。终极所有权在于股东大会,企业的股东即投资者具终极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通过董事会体现。资产经营权即经营权,由招聘于市场上的经理来体现。就企业经营管理来说,是经理和生产工人共同的事。

难点在于作为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双重存在的形式:股权和准股权。这是从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借用来的术语。指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终极所有权双重化,其中劳动者整体以股东形式存在,劳动者个人以准股东形式存在。

提出股东和准股东的概念,旨在寻求社会主义公有资产所有权的人格化,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目前,运营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普遍效益低下,浪费严重,投入多,产出少,产品质量差,不适销对路,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不力,有的企业债务累累,亏损巨额,可厂长经理仍旧用大量公款从事个人高消费,甚至损公肥私,贪污受贿,窃取国有巨额金钱为己有。实践说明,要搞好搞活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还须解决公有资产所有者人格化问题。人格化就是找到如同自然人一样的承担者,通过内在的经济利益使其关心维护公有资产,保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借鉴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人格化的经验,笔者认为,只有给每一个劳动者个人以准股权,那么,整个社会集全部准股权的人格化之和,由于劳动者人数之多和监督、制约范围之广,就可以维护和保证社会主义公有资产的存在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股东与准股东具有不同的功能。一般来说,劳动者整体及其代表机构是企业的直接股东,可直接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但仍是名义上的持股者,国有资产实际上无直接人格化,对企业的约束多是事前决策方面的,难以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对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约束与监督,因而总是处于软约束状态。众多的劳动者个人不是企业的直接股东,不能直接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但他是准股东,企业的运营效益与其经济利益休戚相关,准股东可时时、处处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开展强有力的严格监督。这种与公有资产经济状况发生直接人格化即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名为准股东却不是真实的股东,可使企业及其经营者总是处于被约束状态。所以,股东与准股东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具有相互替补性,缺一不可。只有坚持二者的结合,才能解决公有资产的人格化问题。如果只有劳动者整体的股权,没有劳动者个人准股权,则人格化是有名无实,而缺乏人格化的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容易走向腐败,这已经为现实生活所证实。相反,只有准股权,没有劳动者整体的股权,容易走向私有制,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方向。我们必须同时反对这二种倾向。

那么,如何运用更好的具体形式来实现股东和准股东的结合呢?目前,在国有资产运营机制改革中,各地都在试点,组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仅仅是一个方面,看来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尊重价值规律,遵循物质利益原则,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一种新的机制,从个人经济利益上激励每一个劳动者充分使用自己的准股权,发挥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作用。这种新机制,即劳动者个人对公共资产所有权的法定实现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第一,法定所有权形式:准股权;第二,法定所有权组织形式:企业中的职代会;第三,法定所有权职能时间:如每人每年3—4个月;第四,法定所有权收益:准股权的利润收益;第五,法定所有权的职能程序:包括每个人每天的工作内容,职代会的定期会议,决议形式等。但每一个个人都不能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可越权。

总之,确认劳动者个人对公共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双重意义,即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政治意义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具体化。经济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是可以在企业造就一个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二是可以促进人才竞争,把最优秀的人才推到企业领导岗位上,保证造就一支合格的企业家队伍;三是可以打破传统的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建立稳定的生活来源机制,让每一个劳动者都有一个施展才华、奋发向上的机会,不断改善生活。

总之,社会主义公有制特有的历史规定性在于所有者具有双重主体,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也是中国近二十年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总结。

标签:;  ;  ;  ;  ;  ;  

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独特历史规定_公有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