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中国民营企业的第二次创业_企业经济论文

制度创新:中国民营企业的第二次创业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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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0)05—0001—06

民营企业的产生、发展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尔后逐步向城市推开,与此相联系,我国民营企业的产生,确切地说应称“再生”,是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变革,而且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它改变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

长期以来,许多人都用“两权分离”、“双层经营”的理论来概括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而我国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表明,这种理论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它没有意识到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涉及的深层次问题,即所有制变革问题。所有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责任、刺激、动力等问题,即如何把微观经济主体塑造成为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而作为基本经营单位的承包户,为了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客观上要求在原生性的集体所有权(主要指土地)的边缘,发生所有权分蘖,即再生出次生性个人所有权。与此相联系,我国农村所实行的家庭承包制,是采取大包干即包干到户的形式,包死上交国家和集体的那部分,剩下的全部都是农户自己的。只要总产量增加了,农民所得的部分就会越来越大。既然剩余的产品和收益是归承包户所有,其产权的法律界限就是相当明晰的。属于承包个人所有的这部分资金或财产,从再生产过程看,是一个能动的、可变的量,即可以不断地增值。这就为私人收入资本化和民营企业产生以及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当农户被塑造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会促使农民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安排和使用劳动力,使剩余劳动力显现化。获得自由的农民必然要寻找各种可能获取高收入的机会。最初是向农业的广度深度进军,发展多种经营,以及在农业内部精耕细作,依靠增加劳动投入(自身吸纳剩余的劳动力)来提高产量,增加收入。但当农业劳动追加到一定程度,会呈递减趋势,最终趋向于零甚至负数,一旦有新的增加收益的机会,农民自然就会放弃对农业追加劳动。这是农民流动的最初动因。而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则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离农倾向。劳动力的流动最初是在农村社区进行,20世纪80年代乡镇的大发展为这种流动提供了充分条件。但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乡镇企业吸纳劳动能力明显递减,大量剩余劳动力无法被乡镇企业吸纳,这就必然产生跨地区的劳动力流动,出现“民工潮”。如果说,家庭承包制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始初生产点,乡镇企业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催化剂,而“民工潮”则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加速器。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是民营经济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越来越多的人把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称作为“中国农民的两项伟大创造”。这两项伟大创造的共同之处是,政府官员事先都没有想到,完全是农民的自发行动。这两项创造(也称为改革),不仅使中国农村面貌产生深刻的变化,而且对中国的全面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领导人根本不可能想到搞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对计划经济的反叛。因此,邓小平用4个字描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 对计划经济来说,乡镇企业的确是“异军”。乡镇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缝隙中生长出来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是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的,它是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分配。农民自发办工业是不可能纳入国家计划的,他们得不到办工业的基本条件:资金、原料和技术设备。所以,农民办工业只能在已有的条件下起步。而砖瓦业常常是乡镇企业的起点:用手工做砖坯,用土窑烧制,然后用手推车送到城镇去卖。在有石灰石资源的地方,农民就烧石灰,或用小窑制泥,这也是办乡镇企业的一种起点。对于靠近大城市的农村,他们不满足于这种低层次的建材工业,为国营工业加工零件是他们理想的条件。正好国家要求大工厂实行专业化协作,要把一些原先由自己生产的零件扩散出去,农民则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手段取得这些加工零件的权利。农民办工业的一个先天条件是,国家计划留下很多需要填补的空隙。例如农民盖房子需要钢材,国家不给供应,有些小商品国家没有安排生产。于是,小轧钢厂、小机电厂、小纺织厂、小化工厂、小食品厂就应运而生。

目前,全国有2000多万家乡镇企业, 个体、 私营企业所占比重达83%左右,从某种意义上说,乡镇企业也就是民营企业。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几个阶段。

1979年至1982年是个体私营经济的产生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文件首先肯定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注:《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8页。 )接着又肯定了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注:《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86—787页。)我国城乡个体经济因此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城乡个体工商户从1979年的31.1万人,增长到1982年的319.1万人。

1982年10月,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完善了个体经济的政策,明确指出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又在宪法上确立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这就进一步推动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全国个体工商户从1983年的746.5 万人增长到1985年的1766.2万人。1982年,经邓小平提出,中央政治局讨论并通过了对私营企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在个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一批私营企业也随之兴办起来。

1987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首次肯定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并提出对它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的方针。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对私营经济的地位、性质和积极作用,作了进一步阐述,明确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并提出了党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是鼓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以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进一步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合法权益及合法发展。至此,我国私营经济真正进入了合法发展的阶段。到1990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有9.8万户,从业人员170.2万人,总产值121.8亿元。1992年以来,是私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谈话发表后,全国上下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强调了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这样,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就由“制度外”进入“制度内”,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有益补充”,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引起人们深思的是,党的十五大的报告在阐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仅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立论,而且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的角度加以论述,这就为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和长远的发展前景。全国私营企业户数,从1992年的13.9万户,发展到1997年的96.1万户、1999年的150多万户。至1999年底, 民营企业投资已占全国投资比重的35%,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60%以上。

二、民营企业的制度失衡

我国民营企业在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正处于历史性的转型时期。对于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并没有完成原始积累,依然处于土生土长阶段;其管理仍然没有超越企业家个人经验,始终未能上升到科学化、制度化阶段;企业的经营规模很小,经营地域狭窄;资金短缺并缺乏足够融资能力,产品技术更新困难,等等。这是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在旧体制逐步消亡、新体制逐步完善过程中,一定会有不够规范、不够完善或不够协调的情况。

如果把民营企业的第一次创业看作是资本原始积累的话,那么,第二次创业则应称为民营企业的结构性调整,其实质就是要弥补第一次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财富积累速度超过企业组织结构完善程度所造成的缺陷,把企业变成适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化生产要求的名符其实的现代公司。

在第一次创业阶段,民营企业是在国家政策调整的夹缝中成长起来的,具有相当大的政策性投机。但是,当国家大的政策调整已经结束,通过政策性投机获利的机会已经基本上没有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民营企业的第二次创业,是在宏观经济结构调整、买方市场基本形成和竞争日益剧烈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发生的。当然,这在相当程度上同民营企业本身所固有的结构性缺陷联系在一起,只不过这种结构性矛盾只有在买方市场、经济萧条、市场疲软的背景下,才开始充分暴露出来。经济萧条、市场疲软,是企业的试金石。当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民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政策调整的机会,迅速地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但其所固有的结构性问题从一开始就潜伏着,只不过是被经济的高速增长所掩盖了。经济萧条、市场疲软,如同是大浪淘沙,企业内部结构性缺陷暴露无遗。那些结构不合理、基本素质低的企业,就有被淘汰的危险;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则可以充分利用时间,因势利导地进行调整,不断增强其竞争力。

我国民营企业在其尚未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转形时期,所有权和经营权往往是直接结合在一起。在这种产权关系中,由于权责利高度统一,其所形成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无须监督,曾经使民营企业充满生机与活力。但是,这是一种低层次的刺激——反应关系,如同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对农民的刺激作用那样。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管理的层次随之增加,民营企业的更为深层次的产权问题便逐渐地暴露出来。长期以来,许多人之所以没有意识到“民营企业也存在产权问题”,就在于他们过于狭隘地理解产权的涵义。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明晰,不仅意味着确定终极所有权的归属,即资产是否最终落实到具体某个自然人身上,同时产权本身也存在着结构和层次问题。

就大多数民营企业而言,现阶段基本上是采取了单一的所有权结构,即企业的财产权基本上归某一个人或某个家庭所有。与此相联系,往往是把个人财产所有权和企业资产所有权混为一谈,不作严格的区分,从而使得企业始终无法摆脱个人和家庭而独立存在,企业的发展受到个人和家族的严重制约。尽管产权明晰并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明晰的产权,却是万万不能。科学而合理的产权结构和层级,将会把企业引向一条良性发展道路,更大程度消除对个人和家庭的依赖性,降低企业决策和经营风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最大弊端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实行两权分离以后,一大批企业因获得经营自主权而出现生机,但由于最终所有权归属还不明晰,还没有真正到位,出现所谓“内部人控制”和公司行为短期化现象。尽管一些公司、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后,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但是由于个人股份在整个股份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仅占30%左右),股民购买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在二级市场上获利,并不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过度分散的股权实际上变成虚拟的股权,对企业无法形成约束机制,一旦国家稍为放松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控制,就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事实已经引证了这一点,即较为严重地存在“灰色收入”、“在职消费”以及“59岁现象”。相对于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民营企业的财产权是明确的,但由于企业产权与个人资产是粘结在一起的,因此形成了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现象。这种产权关系所带来的后果不是经营者的积极性问题(因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是相一致的),而是经营者的决策缺乏必不可少的约束,不能形成科学和民主的决策机制,同样存在着将企业引向失败的危险。

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所采取的一元化产权结构,对企业发展形成的制度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由于产权结构的一元化, 往往会导致把产权关系和血缘关系融为一体,因而摆脱不了家庭血缘关系的干预;(2)由于产权结构一元化, 切断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结合,往往存在会管企业的人没有钱,有钱的人不会管企业,民营企业的一元化产权结构,严重地阻碍了上述两种资本的结合,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严重的对立。寻求明析产权关系的民营企业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经营管理权问题,即是采取投资者直接经营,或者是采取委托代理,的确面临着“两难选择”,因为二者各有利弊。投资者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其个人效应最大化目标与企业效益最大化目标是相一致的,在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随着民营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投资者面对日益复杂和大规模企业经营管理事务,客观上要求必须由专门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家替代,即必须采取委托代理制。在技术和管理日益专业化、知识化、现代化的今天,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其所固有的素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那些文化程度较低(就多数民营企业而言)的民营企业家,无论如何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现代高科技产业的。

在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和所有者的目标函数通常是不相同的,因而存在着利益上的不一致。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这样就产生了激励不相容的问题。而且由于企业的经营绩效是由经理的行动和一些不确定因素共同决定,所有者不能直接观察到经理的行动和其他不确定因素,而只能由所观察到的经营成果来间接评价经理的行动。这就决定了所有者关于经理的行动或者关于经理的努力程度,其信息是不完全的。信息的非对称性,是现代契约理论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所谓信息的非对称性,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即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难以验证。信息的非对称性必然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性,影响契约的执行、落实。这就会导致所有者(委托人)无法准确判断企业的经营成果,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经理(代理人)的主观努力实现的。这些都使得经理(代理人)有可能通过“隐藏行动”而不完全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从而有可能从事高风险或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动,而所有者则要承担过度风险,由此引发企业经理的道德风险问题。在现实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监督条件下,如何构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补偿性激励),从而为代理人提供恰到好处的激励,以促使其行为选择能使委托人的福利最大化,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三、民营企业的制度创新

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确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从其诞生之日起,它就是市场经济取向的。但是,我国的民营企业,又有其特殊性,即它既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又不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企业形态。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体系不完善,基本上呈无序状态,使得那些刚刚离开土地、文化程度又不高的农民,对于经营管理工商企业,还缺乏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必然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完善、不协调的东西。因而面临着制度创新的紧迫任务。

我国民营企业存在着家庭式管理,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且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即能充分发挥传统制度资源的优势,加快资本原始积累的速度。由于我国的商品、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很快,而社会通行的市场准则和行为规范又未能及时建立起来,家族制度这种非经济因素和手段就相当重要了,它通过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在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制约关系,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激励成本和监督成本。

这里所说的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包括产权制度创新和管理制度创新。它既包含着对传统制度的突破,就这一点说,它是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突破,但由于只破不立,使得民营企业只能回到传统的家庭制度中寻找制度资源。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制度回归。与传统的家庭制度相联系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则是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

个人业主制是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制度。法律上称为自然人企业、个人企业或独资企业。个人业主制是一种最早产生、也是一种最简单的企业形态,流行于小规模生产时期。个人业主制无论是财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都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然而,个人业主制企业又必须对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企业必须以个人财产来清偿企业债务。同时由于个人财产大多数是与家庭财产连系在一起,企业的失败往往会导致倾家荡产,影响家庭的稳定。同时,由于业主个人以及家庭与企业联系过于密切,业主个人和家庭的变动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是与企业主同存亡。业主制企业与业主个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也会使企业的发展规模受到个人资金的有限性和个人信用有限性的制约,业主制企业的资本扩张,完全依赖于自身利润的积累和再投资。同时,由于刚离开土地不久的业主,其个人能力甚为有限,一旦超出了这个限度,企业的经营便变得难以控制。近年来许多民营企业的失败,并非都是来自项目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业主缺乏对项目的驾驭能力。我国的民营企业之所以大多采取个人业主制,原因就在于企业规模小,比较容易控制。但是,业主制反过来又会限制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二者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悖论关系。

合伙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归若干企业主共同所有的企业制度。合伙人投资可以是资金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及技术性劳务。合伙人的财产是合伙人按份入股的共有财产,其所有权是属于合伙者个人。合伙企业本身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只能归合伙人共有,而不是归合伙组织所独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是业主制企业的放大,二者本质上是相同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不仅如此,合伙人彼此之间还存在着一种连带责任,即要求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合伙人,对没有清偿能力的合伙人应负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业主制企业中个人与企业之间连带性所带来的弊端,在合伙企业中不仅没有被消除,而且是放大了。任何主要合伙人的疾病、死亡以及家庭的变故,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同时,由于每个合伙人都有参加管理的权利,每个合伙人皆能代表公司,对内对外都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决策效率。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制比较起来,企业规模就多数而言,仍然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筹措资金的能力仍然是很有限的,依然不能满足企业大规模拓展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资本社会化。与此相联系的,是产生了公司治理层的革命——经理革命和管理革命,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资本原始积累初期的社会结构矛盾。资本社会化不仅导致了企业管理的革命,而且带来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变革。资本社会化使民营企业摆脱家族企业的制约,将资本、管理和技术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家保持良好的心态。资本社会化是企业管理革命的起点。资本社会化的企业,能够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更为合理化、科学化。

资本社会化的具体实践就是股份制、公司制。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类型: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克服了业主制和合伙制的诸多弊端,通过有限责任制,降低了个人、家庭和公司的风险,使个人和家庭的变故不致于影响公司的发展;相应的,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会直接影响个人和家庭生活。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分离所产生的超越性,使公司的资产更开放,扩大了公司的融资能力;这种超越性又使公司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易于分离,从而克服了股东直接参与管理与所造成的能力和素质的限制。

我国民营企业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就必须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出发,从壮大自身的力量、强化自身的竞争力着眼,走股份制和公司制的道路。这既是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新特点、新趋势,也是今后民营企业长远发展的方向。民营企业的股份化、公司化的重要意义表现在:

1.有利于较快地集中资金,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资金不足一直是影响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扩大资金来源的关键,则在于多方聚集资金。借助于股份制、公司制,可以使企业投资主体向多元化、多层次拓展,迅速聚集民营企业发展所必须的大量资金。

2.有利于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股份制或公司作为资本社会化的重要形式,能够通过某种制度化东西,使之形成为一个完整的治理结构,保证企业的资本、管理、技术,通过资本结构稳定地粘结在一起,并形成相互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充分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及突破家族关系的限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挑选最优秀的人才。

3.有利于克服随意性、增强规范性。由于公司化明确了所有者(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与执行管理者(经理)三者之间各自的权益,建立起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这种新机制必然要反映广大股民与公司的多方面的利益。要求决定过程与最终决策,不仅要考虑该公司的直接的近期的利益,而且要考虑社会的总体与长远利益,从而表现出比一般私营企业更强的社会规范性。

4.有利于明晰产权,完善资产管理机制。虽然民营企业的财产归属权是明确的,但由于企业产权是与个人资产粘结在一起,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不能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而股份制则是以股份形式明确了企业的产权,改变了业主制为主要形式的民营企业产权不明晰的状况;同时,股份制还允许职工持股,使得职工不仅以劳动者身份参加劳动,而且以所有者身份参与管理,大大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

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私营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有的是独资的,有的是合伙的,还可以按股份制组建。对这几种形式进行比较,将会发现私营股份制企业优于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当然,私营企业究竟采取什么样形式,应当取决于企业主的自愿,尊重他们的选择权。不能强求一律,也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进行干预。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还处于初级阶段的低层次,保证其正常运行的机制还远没有建立起来,决定着民营企业普遍推行股份制的条件尚不成熟。要想在民营企业中普遍推行股份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制,最起码的条件是:有较充裕的民间闲置资金;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契约观念;有股票和股票市场。上述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时,可以选择股份合作制形式。随着个体私营经济向合伙经济的发展,出现单个资本到多个资本的联合。在这个联合过程中,出现了合伙人之间责任不清、分配办法不明、章程不一等情况,造成部分企业早解体、亏损散伙的现象。通过股份合作制,一方面加强了企业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又提留了部分公共积累,形成了企业凝聚力的物质基础。在其引导发展过程中,既承认个人财产所有权,又以股份的形式实行资金联合;既承认资产的收益,实行按股分红,又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引进合作的因素,就能够平稳地引导个体经济、合伙经济向合作经济过渡,这对于充分吸收农村的社会闲散资金,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股份合作制产权明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机制灵活,许多私营企业主普遍感到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选择这样的企业形式更为稳妥。

[收稿日期]200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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