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因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要性论文,可行性论文,宏观调控论文,省级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93.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60X(2005)02-0030-03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给我国省域经济带来了积极影响,使其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各省的综合经济实力普遍得到增强,省域经济运行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省域产业、经济结构将在本省资料实力基础上依市场规律而变化;各省利益成为推动海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等等。根据省域经济运行的新趋势、新特点,作为最高一级地方政府的省级政府其经济主调控职能需要相应强化。那么,其经济调控职能的必要性、可行性或基础条件是否存在,该职能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这已成为省级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值得关注与思考。
一、省级政府调控经济的必要性分析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地方政府主要行使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社会公共基础设施职能,一般不拥有经济职能、调控职能”。[1]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省级政府当然不能不规则对经济施以较强的行政干预,但也不能像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那样完全放弃自身在地方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在我国,省级政府有必要拥有一定的经济调控职能。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固有的自然条件差异将长期存在,并将以教唆省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需要省级政府拥有一定的经济调控职能。我国地域广阔,省与省之间、各省内部的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地理条件、原材料及矿物资源、运输条件、气候条件等诸多差异。市场经济尽管会为各省的经济发展提供相当大的机遇,但自然条件方面固有的差异不是市场经济自身可以消除的,而且,这些差异会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产生长期影响。由于中央政府的经济调控只能就全国宏观经济问题而言,不可能广泛地兼顾到各省的自然条件差异,当然也就无法解决各省的具体的经济问题。所以,由省级政府因地制宜地对本省经济实施调节和控制是必要的
(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省级地方利益进一步强化,要求省级政府拥有经济调控职能。在集权体制下,地方利益问题并不明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因素不断强化,中央与各省的利益格局也进入了一个调整时期。上世纪80年代财政包干体制的实行,使地方利益得到明显强化。1994年,我国在税收领域开始了分税改革,各省逐步享有相对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省级地方利益无论较之改革开放前,还是较之财政大包干时期,都处于一种极为重要的地位,并成为推动各省内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基于此,省级政府必须拥有一定的经济调控职能,以充分调动各省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使地方经济在省级政府引导下协调、稳定地发展,进而壮大各省经济实力,实现其利益需要。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省经济运行主体具有多元性,需要省级政府拥有经济调控职能。计划经济时期,省级地方经济主要由国有和集体经济成分构成,对这些经济成分的管理很多是以自上而下的计划和命令方式实行的。改革开放以后,各省的经济运行中,都可能存在经济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对此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来解决,因为市场本身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只有省级政府具有一定的经济调控职能,才能使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互相配合,有效协调不同经济成分的正常运行。
二、省级政府实施经济调控的可行性分析
政府调控经济的可行性是指其调控经济必须具有的基础条件,它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政策型条件,主要由调控政策、调控手段、调控杠杆等组成;另一方面是价值型条件,主要由政府财力、存量国有资产等组成。要考察省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具有调控经济的能力,主要还应对这两方面的条件加以考量。具体而言之,在市场经济这种注重制度创新的经济体制环境中,省级政府的调控政策、调控手段、调控杠杆是否达到了必要的程度,省级政府是否具备调控所需的足够的价值型条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随着近年改革开放的发展,省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方面已经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
(一)省级政府的财力不断增强。1994年实行分税以后,省级财政收入从总体上呈现出稳定的增长的态势。1995年,各省财政收入累计完成2945亿元,比1994年增长28.8%(含增值税25%部分和证券交易税50%部分)[2];1996年完成额为3717.54亿元,增长超过20%[3],1997年1至11月,又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7.7%[4]。再看最近几年,2001年地方财政收入为6307亿元;2002年地方财政收入为7631.82亿元,比上年增加了21%[5]。地方财政收入均在16%以上,说明了财力的增长无疑使省级政府可以更有效地介入省域经济的调控。
(二)省级政府掌握的增量国有资产部分稳定增长。近年来,中央政府逐步规范了向各省的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办法,加大了向相对落后省份的支持力度;省级政府的投资权有所增强,可以通过间接投资和社会集资方式参与投资;有关省份获取的国内外援助和捐赠资金也在数量、用途上发生较大变化。在诸如此类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省级政府掌握的增量国有资产持续增长,在发展教科文卫等基础事业、调节省域经济不平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省级政府政策制定权得以增强,这可以在中央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意见和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政策。如省级政府通过分税制获得了部分新的支配财政权、税收政策的权力,并可运用这些新增政策实施调控;又如省级政府有权将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具体化、区域化,制定符合本省资源条件的产业政策等等。
(四)省级政府的调控杠杆机制趋向灵活。在税收杠杆方面,省级政府可以在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部分地方税的税率变动及减免税进行调节;信贷杠杆方面,近年努力减少了地方政府对银行信贷行为的行政干预,省级政府可以在央行规定的信贷范围与结构的前提下,提出省级银行信贷支持的产业重点;财政补贴杠杆方面,省级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实施价格补贴、贴息补贴等。
(五)省级政府的调控手段体系日益健全。上述的调控政策、调控杠杆属于经济性质的调控手段。随着近年来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同步发展,省级政府的立法权得以增强,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与省人大配合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经济法规。省级政府不得再直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政手段的弱化,相反省级政府可以藉此对市场的不足和缺陷予以弥补,同时抑制省域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现象。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省级政府已经具备了调控经济的可行性或基础条件,因而由其对省域经济进行调控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三、省级政府经济调控职能的主要内容
在明确了省级政府调控经济的必要性、可行性或基础条件的基础上,还要处理好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经济调控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作为公共权力在不同层次的代表,必须在宏观经济调控领域实行科学、合理的分权。当前,有学者把中央政府的经济调控任务大致归结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基本比例关系、推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优化资源配置等内容。据此,按照合理分权,有效配置、权能一致的原则,可以将省级政府的经济调控目标初步确定为:保持本省经济的稳步增长,确保省级财政收入的增加,争取产业结构的优化,稳步省域物价水平,提高全省居民生活水平,实现本省充分就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围绕这一目标,省级政府的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省域经济发展计划。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政府制定指令性计划的权限已不存在,主要负责制定指导性计划,中央政府计划决策权的缩小和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省级政府决策权的相对扩大,这是省级政府注重省域经济的重要标志。与中央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计划和发展战略不同,各省经济发展目标主要是促进地方经济结构的优化,争取相对高于其他省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提高本省经济实力。围绕这一目标,省级政府制定经济计划要体现出较强的操作性,明确本省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计划、主要产品的供需计划、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协调计划,着眼于本省经济总量和经济增长速度、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财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投资规模等经济指标。当然,省级政府制定经济计划的职能也不是无限制的,它一般受制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受中央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各项总指标的制约;二是受本省地方总资源状况、基础产业状况、经济布局、国民收入积累、人员素质的制约。
(二)优化省域经济结构。省域经济结构,主要包括全省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产业布局、所有制结构等内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各省曾出现过经济及产业结构的趋同现象,尤其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地方自主权的扩大,绝大多数地方都大力发展本地加工业,期望从中获得较大收益,其结果是产业的过分趋同导致了多数地方的效益下滑。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注重和加强省级政府优化省域经济结构的职能,以间接保证全国经济结构的优化。省级政府这一职能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政策引导。即省级政府以价格、财政补贴、产业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和杠杆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二是行政控制。如对不符合国家或本省产业发展方向、资本金充足率等指标未达到投资规模要求、缺乏市场潜力的项目,不予审批。三是市场引导。即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鼓励优胜劣汰,保护公平竞争,以引导本省地方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四是信息引导。即由省级政府发布产业规划和信息,引导产业投资方向。[6]总之,由于省级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拥有更大的优化省域经济结构的决策权,各省的经济结构将可以向着更为合理的方向发展,这种微观上的合理性将为全国经济局面的合理性奠定基础,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条件。
(三)发展和监督省级市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市场规则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省级政府则侧重于负责各类有形市场的发展和监督。省级政府的这一职能具体包括四项内容:一是根据本省特点培育各种要素市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省级金融市场、劳动力和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和信息市场。二是依据本省优势建立管理、经营较为合理的大规模批发和交易市场,着力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省级政府附属商业机构培育成现代化的流通商业企业。三是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来推进价格改革,建立起真正能由本省市场体系形成价格的科学合理的机制。四是制定和完善省级市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及交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四)发展省际经济联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省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需要发展相互间的经济联合,这种经济联合的主导权在各省政府。这是因为,省际经济联合实际上是市场要素在各省之间的配置和流动,如果由中央政府主导,则很可能回复到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命令方式,难以达到市场最优配置的效果。通过省级政府主导,可以使各省更多地考虑自身在经济联合中的合理性和利益,寻求最佳的经济联合对象,这种博奕的联合方式无疑较之中央政府主导的联合方式更为有效,它有助于打破市场要素受行政区域限制不能自由流动的僵局,有利于消除“诸侯经济”的现象。在发展跨行政区域联合时,省级政府的权限主要包括建立区域经济联合的决策权、对区域经济范围内的产业、贸易等政策的统一决策权、对区域性大市场的共同监管权等。值得强调的是,参与经济联合的省份不能形成新的地方保护主义,不能排斥联合体以外资源合理流入。
标签:市场经济论文; 经济论文; 国内宏观论文; 宏观经济论文; 宏观调控手段论文; 宏观调控论文; 因素分析论文; 杠杆论文; 经济学论文; 调控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