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关系研究述评_碳排放论文

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关系研究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气候变化论文,国际贸易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战以后,世界经济开始复苏并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气候问题。全球气候变化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它对现有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实践也提出了挑战。2010年,世界银行发表的以“贸易和气候变化”为题的《201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两个体系之间的交互作用对于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在此背景下,如何协调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国际经济学界对贸易与气候变化研究也保持着日益增长的态势(Stern,2008; Deschenes & Greenstone,2007; Heal,2008)。

国际社会为了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付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也很重视,2007年出版的《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为中国今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政策指南。为了更好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协调贸易与气候变化间的关系,本文从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际社会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WTO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所面临的困境这四个方面,对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已有研究展开述评,并提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机制或途径

关于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机制或途径可以总结为四个不同的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和直接效应。事实上,这四种不同的效应是相互联系紧密交织在一起的,但是基于理论研究的角度,有必要对这几种效应进行区分。关于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影响机制的已有研究,见表1所示。

(二)气候变化的环境库茨涅茨曲线是否存在

在20世纪90年代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关于环境库茨涅茨曲线的研究。Grossman & Krueger(1991)在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环境效应时首次提出环境与收入之间的倒“U”型关系。Shafik & Bandyopadhyay(1992)以及Sachs et al.(1999)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也发现了这一关系。Sachs et al.(1999)借用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倒“U”型曲线,描述收入与环境的关系,称之为环境库茨涅茨曲线(EKC)。

然而,关于气候变化的环境库茨涅茨曲线是否存在,学术界则存在较大争议(Huang et al,2008)。一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了EKC的存在。例如,Holtz-Eakin & Selden(1995)分析了130多个国家1951-1986年数据,估算出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EKC。Roberts & Grimes(1997)考察了147个国家1962-1991年数据,发现1982年之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EKC在统计学意义上显著。Antweiller et al.(2001)建立了贸易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模型,采用全球环境监控系统关于二氧化硫浓度的数据进行检验,亦证实了EKC的存在。而Huang et al.(2008)对转型经济体和京都议定书附件二的国家进行研究,发现这些国家的数据不支持EKC的假说。

二、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009年6月26日,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发表了一份名为《贸易和气候变化》的报告,首次深入阐述了自由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报告指出,全球经济预计都将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不论农业、林业、渔业、旅游还是运输业都将无一例外,而这一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尤为剧烈。例如,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全球变暖问题和更加频繁的极端天气,将使一些农业大国的农业产出减少。有研究显示,诸如印度和东南亚平原地区,由于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农业生产率下降大约在20%-30%之间。并且,大气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持续增长将会使得大豆和玉米等产品更易遭受昆虫的侵害(Cline,2007; Zavala et al.,2008);对于面临被淹没的一些岛国和沿海低地区域,气候变化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整个经济都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另外,气候变化造成的极端天气必然会对贸易品的国际运输造成不利影响(Nelson et al.,2009)。因此从长期来看,一方面,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物理过程可能改变国际贸易的格局和规模,尤其是对于比较优势建立在自然资源基础上的国家具有重要的影响(Tamiotti et al.,2009);另一方面,气候变化的趋势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贸易的可持续性,甚至决定人类发展的可持续性。

另外,气候友好商品的自由贸易对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多边气候协议一直致力于促进这类产品与服务的贸易自由化(World Bank,2008)。多哈回合议程(第31段(3))也指出,需要就“降低或取消那些气候友好商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谈判,这一指令为气候友好商品的自由化提供了机遇(Lamy,2008)。虽然到目前为止,关于气候友好商品的涵盖范围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但一般而言公认的是,气候友好商品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可以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其生产和销售显著有利于对环境质量改善的商品。气候友好商品的自由化不仅可以增加进口国的选择范围,同样也可以降低这些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或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长。同时,随着气候友好商品和技术以更低的成本传播和扩散,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所提出的“到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至少应该减少一半的目标”可能会提前实现(Zhang,2010)。现在,随着各国对气候变化关注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和气候谈判的推进,美国、欧盟以及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把新能源、节能技术、低碳产品等作为未来重点的发展领域,但关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还需进一步加强,低碳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途径也还需深入探讨(Van der Gaast & Begg,2009)。

三、国际社会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当前的世界政治格局下,气候状况的改善,即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全球环境质量的改进正是当今社会所需要的重要的国际公共产品。而正是这种国际公共产品的特征使得气候变化问题必须而且只能依靠各主权国家的合作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其中,如何改善不同国家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的意愿和动机,签署有关的气候协议就成为当前气候谈判的焦点,这也是目前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一些研究表明,旁支付(通过国家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弥补某些国家由于参加国际合作和履行国际义务可能遭受损失的一种机制)有助于支持众多国家参与气候合作(Weikard,2005; Eyckmans & Finus,2007)。还有一些研究表明,议题关联(将环境问题与其他问题相互捆绑)也有助于推动气候问题的有效解决。有研究表明,将国际贸易引入气候合作的谈判中来,将会使得气候合作协议更容易达成和操作(Cai et al.,2009)。而且,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将贸易手段当做全球气候谈判中讨价还价甚至制裁他国的工具,以争取在减排谈判中获得更加有利的地位(World Bank,2010)。那么,关于促进气候合作的政策措施对于国际贸易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征收碳税

所谓碳税是指利用税收手段对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设定一个价格来征收相关的费用。目前,碳税作为解决气候变化外部性的一种工具已被广泛关注,并且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实施,例如加拿大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等。但Hoel(1994)指出,全球碳税的征收要确保分配控制份额的公平性,同时碳税的具体形式也要得到认可。此外,还要鼓励各国参与从而降低搭便车的机会。Babiker et al.(2003)研究发现,在不同国家,减排的政策和现行税收之间的相互作用存在差异,因此在一国适用的经验推至其他国家的做法有欠考虑。

一些学者指出,实施全球统一碳税是防止发生碳泄漏、避免发达国家碳密集型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力损失的有效机制(Nordhaus,2006; Stiglitz,2006)。所谓碳泄漏,是指在只有部分国家承担约束性减排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减排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可能导致不承担义务的非减排国家增加碳排放的现象。然而,已有的研究并未证明污染密集型产业跨国转移投资与环境规制标准差异之间存在显著关系(Eskeland & Harrison,1997; Smarzynska & Wei,2001)。事实上,发达国家对于碳泄漏问题的担忧更多的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的需要。统一的碳税抹杀了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历史责任,而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减排责任,这也正是该政策未被国际社会普遍采纳的原因所在。

(二)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又称为“边境调节税”。它的提议源于欧盟,其用意是试图针对来自未履行《京都议定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特殊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以消除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的碳密集型产品可能遭受的不公平竞争。由于发达国家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主体,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及其应对能力和发展的需要,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规定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减排措施。然而,发达国家认为,当其采取相关措施以应对气候变化时,发达国家的碳密集型产品生产成本会显著提高,使得目前没有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生产同类产品的时候,拥有了相对成本优势和相对价格优势,从而损害了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因而在碳关税问题的政策争论中,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一直是争论的核心。

一些学者认为,碳关税对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效果并不显著(Bordoff,2008)。Cosbey & Tarasofsky(2007)研究证实碳关税调整达不到保护本土企业竞争力的目标。Lockwood & Whalley(2008)认为碳关税不过是“新瓶装旧酒”,不能创造贸易的竞争优势。Dong & Whalley(2009)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模型)对欧盟和美国实施的碳关税进行测算,验证了碳关税对全球碳排放、贸易量及福利的影响非常小。Weber & Peters(2010)分析了碳关税政策实施的相关问题,得出碳关税不影响国际产业间竞争的结论。

也有学者认为,碳关税对于提高产业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Ismer & Neuhoff(2007)从欧洲角度进行考察,认为碳关税可以弥补气候政策给欧洲产业竞争力造成的损害。World Bank(2007)显示,如果欧盟征收30%的碳关税,美国对欧盟的出口总额将减少6.8%,能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将减少30.5%。Dong & Whalley(2009)认为高碳部门(如加工制造业)所受影响会比较大,碳关税对贸易影响很可能与金融危机的作用相互叠加,使世界走向绿色贸易保护主义。

当前,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影响正受到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Babiker(2005)指出开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巴西等将遭受巨大的损失。World Bank(2007)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中国制造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可能下滑21%。Courchene & Allan(2008)指出,着眼于全球,碳关税有利于减排,但发展中国家将承担大部分的税赋。Hubler(2009)指出碳关税对全球减排贡献很小,而且还会恶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状况和社会福利。

一些学者就中国进出口贸易的碳排放量情况进行了研究。Shui & Harriss(2006)估计了中美两国的贸易内涵排放,发现1997-2003年中国约有7%-14%的碳排放是由出口到美国的商品所导致的。Watson & Wang(2007)对2004年中国净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进行估算后发现,在2004年中国大约23%的碳排放是由净出口所致。Peters & Hertwich(2008)利用全球跨国投入—产出模型,估算了2001年87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内涵排放,研究表明,中国出口贸易碳排放量已占国内实际碳排放总量的24%,进口贸易的碳排放量则仅占7%。而且,已有研究显示,如果征收碳关税,中国将遭受非常巨大的损失(Babiker,2005; World Bank,2007)。

从本质上来讲,发达国家之所以热衷于启动碳关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夺取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领导地位和向发展中国家施加政策压力并诱使这些国家开放新能源市场的利益需要。但问题在于,碳关税的实施不仅剥夺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同样更加混淆了不同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及保护全球环境中的历史与现实的责任。Bhagwati(2009)指出,无论碳关税的优点被夸张到多大程度,对于治理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问题而言,美国都应尽量避免使用这类“大棒”式的政策,因为它可能给目前的国际贸易体系带来混乱。

(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

与科斯的排污权交易相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也可以建立一个这样的市场。在这种制度下,碳交易主体不但可以向管理者购买《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配额,还可以向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从而缓解全球变暖。

Candgadharan(1994)研究了洛杉矶减排交易系统的特征,表明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成熟,环保效益明显。Frank & Pezzey(2007)指出,确定一个最优排放目标,可以使碳排放权交易更加有效,同时从环境角度来看可以更有效地减少碳排放。Regina et al.(2009)从投入产出角度对碳排放进行了分析,认为碳排放下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可变的“部分赔付”,可以在更低社会成本下达到同样的减排目标。而且,有学者指出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具有以最低成本实现污染控制目标的特征(Stern,2008)。

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效率提出了质疑。Weishaar(2007)认为排放权交易系统会提高经营者生产成本,并且,在存在赔偿机制的情况下,拍卖方式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压力,产生不良的环境效应。Anger(2008)用多国均衡模型对全球碳市场进行的数字模拟显示,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只带来很小的经济效应,无法解决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无效率。Ehrhart et al.(2008)通过建立模型的方法分析认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私下串通的行为,从而会影响市场效率、扰乱市场秩序、降低社会福利。

除了上述所列研究热点的气候变化政策外,诸如信贷扶持、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研究鼓励以及技术标准等也是一些国家在控制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所经常采用的政策措施。这些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内政策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一些消极影响,甚至会引发贸易战的发生,因而在制定各种气候变化政策时,应尽量控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

四、WTO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所面临的困境

在WTO的宗旨描述中,倡导环境保护与促进贸易增长,是一个很难简单取舍的复杂问题。虽然作为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平台的WTO,在维护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间的国家间谈判机制也使得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进行谈判时更容易达成共识,有助于促进气候政策的制订及国际气候机制的形成,但当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同时成为各国追求的战略目标时,WTO的机制就可能陷入双重目标的两难境地。

从目前各国的国内实践经验来看,诸如信贷扶持、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研究鼓励以及技术标准等也是一些国家在控制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所经常采用的政策措施。而这些以补贴为主的政策,作为贸易管理中的灰色地带不可避免地会引发贸易争议。从国际层面来看,一方面,碳关税的实施与一些WTO的核心条款相背离。GATT Article I(最惠国待遇原则),Article II(关税约束原则),Article III(国民待遇原则)和Article XI(数量限制条款)等都限制了碳关税措施的实施。例如,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同类产品无条件给予平等待遇而不能实行歧视性的贸易措施。而关税约束原则要求成员国固定关税水平不得随意提升。很显然,碳关税与WTO的这些规则明显相冲突(Houser et al.,2008; Werksman et al.,2009; Hufbauer & Kim,2009)。但另一方面,GATT Article XX(一般例外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又有可能为碳关税的实施提供支持。一般例外条款的第二款和第七款规定,允许成员国“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或者是“为保护可能耗竭的自然资源”而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但前提要求必须是“必需的”和“相关的”。虽然改善气候变化作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与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紧密相连,但气候变化问题存在的不确定性和争论也使得这种必需性和相关性很难进行确认(Green,2005)。

在上述现状下,协调WTO与应对气候变化间的兼容性,需要对某一方或双方的一些规则或程序进行调整,同时加强相关问题的协调和谈判。对于WTO规则中与环境有关的一些模糊条款,在气候变化问题的背景下进行澄清,应该是可能实现的一种微调。也有学者建议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完善碳关税实施机制的设计,从而帮助减缓其与WTO规则冲突发生的可能性(Werksman et al.,2009)。

五、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已有的研究显示,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机制或途径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和直接效应。学术界对此已经达成共识,但具体何种效应更为强烈,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实证模型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气候变化相关的物理过程可能改变国际贸易的格局和规模,而且气候友好型商品的自由贸易对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气候友好型商品的相关研究还有待深化。为了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社会提出了诸如碳税、碳关税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等政策措施,而这些措施的实施无疑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WTO在维护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间的国家间谈判机制也使得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进行谈判时更容易达成共识,有助于促进气候政策的制订及国际气候机制的形成,当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同时成为各国追求的战略目标时,WTO的机制就可能陷入双重目标的两难境地。综上所述,未来关于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相关研究应进一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效应测度。为了更合理地判断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我们需要改善或者寻求更为合适的研究方法,就规模效应、技术效应和结构效应等的大小进行准确测度。另外,学术界目前还没有一种可靠的方法对技术外溢的环境效应进行实证研究,而这也可能成为未来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2.气候友好商品的涵盖范围。关于哪些商品是气候友好商品,在WTO谈判中提出了三种方法。第一种是列举法(list-based approach),也即凡是在清单上的商品,将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取消或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而扩大市场准入(Steenblik,2005)。第二种是印度提出的项目法(project-based approach),也即WTO每个成员国委任一个国家代表,基于贸易和环境委员会环境保护的准则选择相应的环境保护项目。第三种则是阿根廷所提出的要求与回应方法(request-offer approach),也即成员国双方相互间要求符合自身利益商品的特定自由化承诺,并且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将关税削减的承诺平等地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国。然而,到底哪种方法更好?或者有无比这两种更好的方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3.促进国际气候合作激励机制的政策选择。在促进国际气候合作激励机制的政策选择上,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本身而言,考虑到气候变化的代际公平问题,代际贴现方法变得非常必要。但如何确定合适的代际贴现率,目前还存在诸多争议。《斯特恩报告》使用了一个每年0.1%的贴现率,但Weitzman(2007)和Becker(2007)都认为这个贴现率过低,Nordhaus(2008)则认为,如果按照目前市场的真实利率和储蓄率来重新计算的话,《斯特恩报告》所提出的应该尽快采取减排措施的结论并不成立。因而,究竟代际贴现率应该多高才合适还有待经济学家的进一步研究。就现在争论的热点——碳关税而言,碳关税的最优税率应该为多高?碳关税的成本与收益孰高孰低?碳关税应如何与其他经济手段更好地相配合?这些都是未来研究的方向。

4.WTO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发挥。作为目前最大的国际贸易组织,WTO在维护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未来既要适应世界低碳经济,又要促进自由贸易发展的双重要求下,WTO的协调机制如何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发展的要求?

5.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中国战略选择问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如何在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寻求平衡?在发达国家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借口向中国施加压力时,中国应如何调整国内的经济结构和相关政策,在适应未来低碳经济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这些都有待深入研究,而这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标签:;  ;  ;  ;  ;  ;  ;  ;  

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关系研究述评_碳排放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