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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3)06-0052-05
一、信用缺失的表现
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运作的主体,一般把信用形式划分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政府信用四种形式。信用缺失也通过这四种形式表现出来:
——企业信用缺失的表现。主要是:一些企业不讲信誉,不遵守信用契约;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俗称“三角债”)的现象十分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坑蒙拐骗比较普遍;证券市场违规事件迭起;一些企业对银行不履行还债义务。
——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现。主要是: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一些地方官员有失公正,地方保护,市场混乱;在行政决策方面,一些政府机构或官员有失科学,失误较多,程序繁琐,行政效率较低;工作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政策多变;工作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够,暗箱操作多;在对外交往方面,一些地方官员轻许诺言,不负责任,给外商以受骗上当的感觉;政府官员的行政道德意识和行政责任意识差等。
——个人信用缺失的表现。主要是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缓慢。这种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流行于西方的既有利于厂商促销又能缓解消费者资金不足矛盾的信用形式,直到今天也未能在中国推广开来,以致出现一方是大量高档、耐用消费品待售,另一方却因资金有限不能及时享用这些商品的怪现象。
——银行信用缺失的表现。主要是存在着呆账、坏账、不良资产等问题。中国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不高,这是国内外人所共知的事实。我国因国有银行资产质量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黄牌警告的5个国家之一。有关资料显示, 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在20%以上,基层银行1/3以上处于亏损境地。与国有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境况更糟。有的股份制银行面临支付危机甚至倒闭。1998年6月21日,海南发展银行就因爆发支付危机而被关闭。
二、信用缺失的危害性
(一)信用缺失影响宏观经济健康运行
1.信用缺失影响消费需求。自1998年以来,在投资需求和国外需求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如何扩大消费需求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这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抉择,而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促进消费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更是成了重中之重。政府接连出台促进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政策,银行也把目光瞄准了消费信贷业务,但是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状况很不容乐观,呈现出“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这固然与消费者的收入预期的制约、传统消费观念的约束、产品结构不合理等因素有关。但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起步晚,客观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十分缺乏,也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消费信贷发展缓慢,使得巨额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消费需求。
2.信用缺失影响投资。根据马克思的资本循环理论,企业资金在空间和时间上分布的并存性和继起性是企业信用健康运行的前提。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导致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无效成本居高不下,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资金短缺。一是存货资金占用结构不合理,企业成品资金占用大,尤其是积压占用大。据中国旧货业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库存商品与闲置物资总额在3万亿元以上,每年还以5%的幅度增加,每年盘活的总量仅约100亿元。二是结算资金占用过大。 应收款净额占流动资产的比重达1/3强。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90.3天,远远高于发达国家45天的水平,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平均在40%~50%之间。三是企业无效成本居高不下。据经济日报(2002年1月17日),我国市场交易中的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至少为10%~20%。我国企业经营中的无效成本更是居高不下,如剔除制度性变化和利率调整等因素,我国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4%,而美国企业只有2%~3%。由于企业资金大量沉淀于无收益的资产上,从而使企业缺乏进行必要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资金,企业经营受阻。由于信用缺失,也使得企业融资和贷款困难,这直接影响着它们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而言,更是如此。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实力弱,资金缺乏,需要更多地融资和利用银行资金。在我国,企业总数中99%是中小企业(但其生产总值只占全国企业生产总值的60%左右),它们普遍缺乏资金。但由于整个社会信用缺失,信用环境差,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融资难。据调查,2001年1~9月,我国县级中小企业共申请贷款632.56亿元,实际获得贷款只有433.57亿元,贷款满足率只有68.5%,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信用缺失。
(二)信用缺失危及社会稳定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挤兑现象,主要原因是存款人对他们的银行存款的安全性没有怀疑,这不能不归功于国家银行国家所有的性质。许多人相信国有银行信用就等于国家信用,国家这个超级股东会承担一切责任。从这几年我国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实践来看,我国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家不仅是国有银行存款的潜在保险人,也是其他商业银行乃至中小金融机构的潜在保险人。即使金融机构被关闭,国家总是想方设法保证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支付。如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后,由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广州市分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支付或转存手续。实际上,国有银行信用与国家信用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信用,国家信用是主权信用,国有银行信用则是一种银行信用,国家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国有银行承担无限责任。当前我国国家财力还很有限,国家信用能力还很弱。如果发生大规模的挤提,即发生金融机构流动性危机,国家将很难应付。由于银行储蓄存款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广大的中小储户的“救命钱”,因此,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波及面很广,极易引起社会动荡,影响国家的安危。
(三)信用缺失阻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主线是不断提高市场化程度。而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信用秩序和信用发展状况。由于信用缺失,大大减缓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甚至直接威胁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目前林林总总的失信现象中,政府失信是最具破坏力的“病毒”。从一定意义上说,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失信现象,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失范、无所作为甚至推波助澜是分不开的。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一旦政府不守信用,其对社会信用的危害是致命的。
在从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中国走的是一条渐进式改革之路,因此转轨必然经历双重体制并存阶段。这一阶段制度安排是政府官员兼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仲裁者和参与者四任于一身,如果没有高度的责任感和高超的经济管理能力,很可能带来不公正、不稳定、不透明的后果。而一旦形成不良后果,则一方面使得各种失信现象异常活跃,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权力过大,随意性过大,使得创租、寻租、分享各类租金的机会日益增多,腐败异常活跃。根据由华尔街时报和美国传统基金会公布的经济自由指数(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以及由世界经济论坛和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公布的《2000年全球竞争力报告》的数据显示,中国的垄断程度高、服务费用高,规则负担重,企业额外支出比较多,存在大量腐败,中国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
三、信用制度不健全是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1.征信体系不健全。企业及个人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督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现、甄别和防范异常困难。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有待完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税务、海关、工商、统计、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中大量的关于企业和个人的资信资料没有被很好地开发利用。以信用为经营对象的资信公司还十分缺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评估。缺乏诸如商业担保、信用担保和保险、应收账款追收等信用保障机制,信用风险过于集中。缺乏促进信用资料公开的规则及对从业者的监督机制,从业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失真信用、虚假信用到处泛滥成灾。
2.社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乏力。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有关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但迄今没有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的法律。信用立法不够完备,不能有效地制裁失信者,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规范社会信用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失信行为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恶意逃废债务者无法可依。一些基层法院受到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审判的公正性受到怀疑。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较为普遍。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往往由于收费过多或裁决难以执行,造成了“赢了官司也赔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使得法律的规范力和强制力这种本来的硬约束居然成为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的软约束。这客观上无疑是对失信者的一种鼓励。
3.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比较低。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信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我国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和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社会其他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的需求不够,很多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向公众公开发行时政府并不要求由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同时,我国整个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缺少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服务企业无法得到,从而无法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具有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和信用专业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导致了失信现象愈演愈烈。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市场更是一个被严格控制的领域,开放度更低。已经试点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个人资信管理方面是一个探索和突破,但是目前也仍是在较小的范围内试行,尚未形成市场共享的信用资源。
四、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制度
(一)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与执法
1.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民商法的核心。我国民商法方面的相关法律中,在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特别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方面,还不够完备、有效,国家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这包括对所有权、债权、期权、契约、信用权等所作的界定和规范,也包括对各种权利转让和流通制度的规定。这些规范既可以通过对各种权利及其相应收益的保护,从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有效激励;又可以通过对权利行使范围、条件和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从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另外,有必要考虑修订若干特别法规,如关于债权管理、关于逃废债务处罚等。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也可考虑更多地发挥判例在审判中的作用,以补充修订法律方面的暂时不完善、不完备。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在所有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债务重组中,坚持债权人主导的原则,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违约责任的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可结合实际制订一些过渡性的法规条例,以弥补法律规定中的一些真空。
2.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只是为规范信用秩序建立法制保障创造了前提。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司法和执行具体落实法律责任。当前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是在诉讼审判方面,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司法公正。对经济纠纷案件可以规定审结的时间,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胜诉人的利益,减少可以避免的债权损失。鼓励债权人依法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保证司法公正,应贯彻回避原则。诉讼管辖贯彻诉方、债权方所在地为主的原则,避免地方保护、人情关系干扰案件审理和审判的弊端。二是大力加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法律的保护,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在这方面要给予法院更有效的手段,并把提高执行率作为考核检查法院成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追究债务人违约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
(二)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与管理
1.转变政府职能。首先必须实现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分离,实现这种分离的关键是各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在传统体制下,各级政府包揽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而一些本该由它们管的事却又没有管好。再加上各级政府和各个经济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官僚主义严重等,严重败坏了政府的信誉。只有实现这种分离,各级政府才能从繁杂的企业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担负起并有效地实行其宏观管理职责。其次,实现国家所有者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的分离。为此,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机构以规范国家和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与营运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则要建立和完善以间接方式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以实现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坚决杜绝官商和公共管理人员在市场运作中寻租、“搭便车”现象,切实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益和效率。
2.依法行政。(1 )实行行政法治,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和司法独立等体制,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共管理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程,有效地转变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进行社会伦理和社会道德创新,整合各种社会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行政效率。(2 )引进民营企业管理机制进行法制建设,将部分行业管理的权限授给相应的利益集团和中介机构,让其对行业进行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在行政分权的基础上,降低特权腐败的可能性;将行政法治思想作为行政文化的核心内容进行培育,从行政意识形态的角度,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和经营的公共管理模式。(3)强化行政法治, 改变几千年沉淀下来的思想和观念惯性,充分发挥行政法治对传统思维惯性的改变作用。
3.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管理上的宏观指导、调控与监督作用。中央政府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信用制度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抓紧制定关于信用的国际化标准。在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质检等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注重调动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积极性,促使其加强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电子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搞好信用制度建设必须要有高效的电子信息传递网络作为硬件支持。若没有网络支持,信用制度就如同有血肉没有骨头支撑的“软体”,不能真正建立起来。一些人或单位在既定区域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但到了异地则不太守信了,若无网络支持,信用制度实施不了监控,他(或她)就会成为信用“双面人”。有了网络,在全国任何地方有不守信的记录随时可查到,法律才能发挥真正作用,使不守信者无处可遁。
(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监督体系
1.建立资信档案,传播诚信记录。我国的信用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其首要任务是征集完备的个人、企业的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包括个人自然情况、个人税务情况、个人司法记录、个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记录、个人的储蓄和债务记录、个人的信用历史及个人的资产情况等内容。鉴于我国国家行政部门和银行是拥有个人信息最丰富的两类机构,因此信息的收集应以这两类机构为基点,首先在税收、财政、审计、司法部门进行个人信用状况调查,其次在银行系统内部进行个人资产情况调查。构成企业信用的信息数据多且复杂。西方国家关于企业信用的调查指标一般分为两大类,广度指标和深度指标。广度指标为企业信用评估提供了一般性构架和准则,包括企业素质、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五个方面。深度指标是对上述指标的深化,具体包括:营运资产/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税息前利润/总资产、权益市值/总债务的账面值、销售收入/总资产、流动比率、总债务/净价值、长期负债/资本金等指标。
在信用档案管理中,最具威力的举措,莫过于把失信记录向社会传播。如在美国,破产记录的保存和传播年限为10年,偷漏税和刑事诉讼等自然人失信记录的保存和传播年限为7年, 这就意味着不仅要长期保留原始记录,还要在规定期限内对个人或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广泛传播。当然,出于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各征信国家在有关法律中,都限制了个人信用数据的使用范围和传播范围。一些国家有记录严重失信行为的“黑档案”,允许对全世界开放。总之,失信记录的传播虽然不能毫无限制,但传播范围还是相当广泛的,其威慑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
2.运用信用评估,划分信用优劣。 个人信用评估系统大都采用“5C”评估方法,“5C”分别代表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抵押资产(Capital)和条件(Condition)。 其中个人品德是第一要素。衡量品德必须通过行为进行间接判断,因此,个人信用记录就成为客观依据。个人消费信用评分是信用评估的又一有效方法,也是个人信用水平在商业上的真实反映。通过个人消费信用评分的方法,由个人信用水平决定其消费能力,起到了规范个人信用行为的作用。
企业信用的评估是区分不同企业信用质量的关键。主观评级法和客观经济计量模型量化法是常用的两种评估方法。主观评级法由专家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比率、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判断来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这种方法的缺陷比较明显:成本高,容易产生官僚主义作风,无法排除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等。为了弥补主观评级法的不足,20世纪80年代后,大量的信用评估系统和模型纷纷出台,如ZETA模型、人工智能等。信用评估模型使企业信用级别的精确度量和区分成为可能,但是其可靠性和科学性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3.加强信用评级队伍建设。信用评级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职业素质要求评级人员须掌握管理、会计、审计、金融等知识,具有多元化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道德素质要求评级人员须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品质。当前我国的资信评级人员较少且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资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提高资信评级行业人员的质量,一方面应加强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壮大资信评级队伍;另一方面,应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资信评估人员的资格考试制度。
4.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1 )建立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民间管理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组织化程度。(2 )建立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的联通互补机制,动员和组织履约守信的企业、个人或社团组织积极参与,成立信用联盟。通过联盟的信用合作机制,积极联系本行业的从业者,制订信用中介服务业的行业规范、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发展;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从专业角度推进相关法律的出台;组织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公司和个人进行约束和惩戒,使无商业信誉者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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