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研究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研究

李强[1]2016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刘国峰[2]2007年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文中提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补救程序,因其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程序不完整、不严密,致使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再审程序无程序可循,引发了“当事人不停申诉,人民法院无限再审”等弊端。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入手,对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路径。全文除导语外,共分六个部分。一、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本部分分析了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特征,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现状,并对这一现状进行了评价。二、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和弊端分析。本部分对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进行了分析,并详细列举出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种种缺陷。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存在价值分析。本部分深入分析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所具有的权利救济的作用和权力制约的作用,并指出良性的再审程序能够维护司法权威,推动司法进步,进而论证了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四、西方法治中的再审制度及启示。本部分从再审事由、提起再审的期限、再审的管辖法院、再审之诉的效力等方面介绍了西方法治中的再审制度设计及其对完善我国再审制度的借鉴意义。五、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本部分详细了论述了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原则;正当程序正义原则: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原则六、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路径。本部分以完善再审程序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指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当确立以当事人诉权为基础的“再审之诉”的制度、再审符合法定事由的制度、限制检察院再审监督权的制度、及时申请再审的制度、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的制度和法定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制度,从而为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改革路径。

陈军校[3]2011年在《浅析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都得到不断地提高。同时,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法律条件也在不断的成熟。民事审判监督,就是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保护广大人民的最根本的利益。实行监督程序也是以公开公正的态度面对大众。同时它的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并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本文就主要针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简要的分析。

张卫平[4]2015年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文中提出2012年我国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原则上扩充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必须全面介入。基于检察监督的各种限制性条件和风险,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是选择性的。中心是审判监督程序,重点是事后监督而非审判程序的过程监督。

申建中[5]2001年在《民事再审程序改造及再审之诉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进化,法律现象日益复杂,相应地,程序也越来越精致。很多学者强调,法的发展是通过程序体系的严密化而实现的。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瑕疵,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及法院权威而专门设置的一种程序。由于长期受计划体制及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的影响,我国对再审程序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甚至出现偏差,许多重大理论问题急待澄清;再审程序设计缺陷众多,并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不符,甚至严重背离,因此需要从多方面对再审程序进行改造。本文旨在对再审之诉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试加研究,以期对再审程序的完善有所裨益。笔者认为,改造再审程序的具体路径是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建立规范的再审之诉。绪论:众所周知,任何一套现代制度设计的背后都有一套与之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因此,我们在引入、构建一项新的制度,从而把原制度推向现代化的同时,也应该对旧的价值理念进行全面的更新,引入、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理念,以便使新的制度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的支撑。在构建具体的再审制度之前,必然先求传统诉讼理念的解构和新的诉讼理念的重塑,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和先决条件。本部分的主要任务在于为再审制度的改造设立理论前提,建构理论支持体系。第一章:概述。要深入研究和改造一种制度,其前提是必须对其成因和历史发展有所认识,只有站在历史的角度考察,才能避免可能的盲目与偏颇。本章的任务在于对大陆法系各国普遍建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进而追溯我国再审制度的建立、发展历程,以便了解再审制度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并将我国的再审制度与大陆法系各国的再审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有一个整体的、近距离的考察。第二章: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决定再审而适用的程序。允许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发动再审程序有着许多理论悖谬,且在实践中的执行也不尽人意,故笔者主张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之规定。本章的要义在于明确法院主动发动再审所引起的一系列理论上的悖谬及司法实践中其效用微乎其微的现状,从而主张在立法上取消允许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规定。<WP=3>第叁章: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程序。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够完善和具体,致使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而民事检察监督不尽如人意的运作状况也导致对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而笔者认为,保留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当务之急是从建构完整的检察监督体系出发,对我国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造和完善,建立合理的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及抗诉的完整的检察监督体系。当然,观念的更新又是必不可少的。第四章: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是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也是直接受生效裁判既判力拘束的人,他们不仅对裁判是否有瑕疵最知情,也是有瑕疵的裁判的直接受害者,所以,当事人最有权利对生效裁判提出挑战。综观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应切实加以肯定的是,现行申请再审的规定吸收了国外再审之诉的某些内容,明确地将申请再审权从民主权利具体化为诉讼权利,对于申请再审既是一种限制也是一种保障,无疑完善了再审法律机制,标志着原审判监督程序的变革与前进。但必须指出,目前的申请再审不适当地混杂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基因,处于某种不确定状态,在夹缝中艰难求生,既有可能向再审之诉进化,也有可能向审判监督程序退化。当务之急就是承认传统审判监督程序的现实落后性,克服官贵民贱、过度干预的旧习,正视市场经济下的诉权需求和外国经验之精华,改变申请再审与再审之诉的若干不协调性,建立再审之诉。本章的探讨重点是再审事由和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第五章:民事再审程序之适用。我们将一审程序与再审程序作一个比较,就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一审程序的相应阶段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则过于简略,不便于实践操作。故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笔者以民事一审程序的设计为参照,从再审之诉的提起、再审案件的审理阶段、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及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有关程序问题等几个方面,对再审案件所使用的程序的构建作了初步讨论,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苏倩[6]2014年在《试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文中认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常态救济程序,在纠正错误民事判决、捍卫司法公正及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再次审判的必经和必要步骤,其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甚至是整个民事诉讼体制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作为主体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实践已有多年,但其问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试通过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目前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叁大启动主体在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完善之策。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本章主要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性分析入手,全方位的呈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纵深背景,从而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其中,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予以明¨析,主张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中顺应我国的司法实践,赋予启动程序与审判程序并重的地位。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体系中的性质分析,通过我国现行制度与域外相应制度的简单对比,明确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应然性质为私权。第叁部分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概述,主要从历史角度以及比较法角度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从实务与理论的角度对叁大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中,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人民法院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即制度构建基础不合理、破坏民事诉讼系统中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启动自由裁量空间大、实践中的功能异化。第二部分从叁个方面分析了人民检察院主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基础滞后、案件发现程序缺乏、检察院抗诉中的具体实施问题。第叁部分从叁个方面分析了当事人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定位与实践地位不相符、司法体系内外制度并行、案外人救济程序混用。第叁章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完善之策,本章以第一章的背景分析为基础,针对第二章中分析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对策。其中,第一部分从叁方面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理论层面的完善之策,即以“理性人假设”为构建前提,以“有限救济,程序正义”为构建理念,以既判力主观范围为其应然启动主体。第二部分从叁方而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层面的完善之策,即建立多层次审级制度、建立以当事人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公权力复位。第叁部分从叁方面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配套保障层面的完善之策,即观念上逐步转变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诉信访的理念、制度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技术上建立全国案件信息联网系统。

赵超[7]2009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及其改革》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它是独立于叁大审判程序之外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例外和补充。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体现了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性,自有其独立价值。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涉诉信访问题困扰法院的司法环境下,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司法公正和效率如何统一的问题;而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使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偏颇。为了发挥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职能,就应当适应社会新形势的变化,针对该程序运行中的问题进行有目标、有系统的改革。具体说来,就是要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建立新的理论基础,构建新的审判监督机制,规范提起再审的程序,规制职权主义,重构民事再审事由,对再审申请权进行诉权化改造。

肖亚南[8]2010年在《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司法审判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得到普遍认同,而人民群众对程序公正的要求更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焦点。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作为一个特殊的补救制度,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的作用。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修改前有很大进步,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程序的有效运用,没有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确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本文首先系统阐述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现状,包括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设计理念、启动主体和事由、启动次数和期限、受理范围、立案审查程序、审级和审理程序,并对这些具体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指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设计理念职权主义色彩浓重、没有建立起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审判监督制度、程序的启动主体过于广泛、各阶段具体程序立法不统一、司法实践当中操作方式较为混乱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成了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重大课题。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接近,因此,在对现状和问题的分析之基础上,本文先后对德国、法国、日本叁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指出了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再审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系统、详细,无论是再审主体和再审事由,还是再审期限和再审次数等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些都是我们值得借鉴的地方。随后,本文指出我国要推动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转变观念,逐步加大力度推进司法改革,吸收和引进各国先进法律规定和经验,从而使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更好的体现出程序正义、程序效益以及程序安定的价值理念。笔者认为当前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应当着力于摒弃职权主义,取消法律对法院、检察院相关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司法中立原则的具体规定,把当事人放到审判监督制度的应有位置上来,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本文从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设计理念、启动主体和事由、启动次数和期限、受理范围、立案审查程序、审级和审理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反思和重新构建,为解决当前凸显的一系列“再审难”、案件积压、效率低下等问题,提出了较为详细而可行的方案,以期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有所裨益。

黄宣[9]2015年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指出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叁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叁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叁,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赵秀举[10]2012年在《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叁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文中认为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内容无疑依然会是一个难点。民事执行救济虽然为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所涉内容甚为广泛: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救济,却与实体法密切相关;其目标是阻止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行为,但程序中的两造当事人却始终局限在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叁人的范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关执行救济的内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依然缺乏从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来认识和界定执行救济。此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乱不清,也加剧了执行救济制度构建上的困难。

参考文献:

[1].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2].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D]. 刘国峰. 山东大学. 2007

[3]. 浅析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研究[J]. 陈军校. 法制与社会. 2011

[4].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J]. 张卫平. 政法论坛. 2015

[5]. 民事再审程序改造及再审之诉建构研究[D]. 申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6]. 试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D]. 苏倩. 中国政法大学. 2014

[7]. 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及其改革[D]. 赵超. 苏州大学. 2009

[8]. 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D]. 肖亚南. 云南大学. 2010

[9]. 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叁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J]. 赵秀举. 中外法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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