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文化消费如何升级
赵鑫全
【摘要 】互联网技术催生新文化业态,让文化消费步入“网络时代”,面对互联网文化消费时代,我们应通过扶持主体、鼓励创新、善用技术、强化监管等方式,促进互联网文化消费升级,确保互联网文化消费稳步、健康增长。
【关键词 】互联网 文化消费 技术创新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的逐渐成熟,新一轮消费革命逐渐酝酿,为互联网文化消费升级提供了现实基础。
互联网文化消费需鼓励各类群体共同参与创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互联网文化消费需求日益多样,专业人员利用技术为消费者制造网络文化产品,比如网络游戏、网络电影,这些网络文化产品要求专业性较强,需要耗费专业人员大量时间进行创作。相比之下,非专业人员虽在技术方面逊色,但创意十足,创作出的文化产品关注度较高、传播度更广,非专业人员在文化创作过程中具有强烈的去中心化意识,作品更能引起网友共鸣,进一步丰富网络文化的种类与内容,比如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这些文化产品不依赖于技术,主要以创意为核心,鼓励非专业人员参与创作或许效果更佳。
面对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不同的优势,我们应采取相应的扶持策略,激发两大创作主体的积极性。对于非专业人员而言,专业人员应打造互联网共享平台,鼓励和支持非专业人员开展自由创作,并在平台设置相应的扶持资金,扶持优秀的普通创作者推出更多优质内容,比如,抖音平台“Dou说家乡美”区域创作人扶持计划,旨在扶持普通创作者用抖音视频记录家乡美,这既起到展示城市美食美景的作用,又能够扶持普通创作者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对于专业人员而言,国家及各地政府应推出扶持计划,鼓励和支持专业人员制作互联网文化产品,带动互联网文化消费,为专业的文化产品制造者提供良好的经营和推广空间,比如减免网络文化企业税收、为网络文化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等,利用这些方式能够降低互联网文化企业成本,促进互联网文化企业更好地发展。
互联网文化消费要求产品兼具“文化性+艺术性”
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在于内容,只有内容具备“文化性+艺术性”,才能推动互联网文化产业不断向前发展。互联网文化产业一方面包括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包含现代文化。互联网经济虽然是现代产业,也要秉承传统文化精髓,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和利用,利用现代技术展示传统文化,既能发挥传统文化的社会效益,也能激发出传统文化利用的经济效益。同时,现代文化更是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现代文化具有快速更新性,随着时代发展应鼓励和发扬与时俱进的现代文化,打造高雅、优秀的现代文化,避免现代文化陷入低俗、庸俗、媚俗的怪圈。
宋代最名贵的宠物猫当是“狮猫”。相传秦桧的孙女就养了一名“狮猫”,极宠爱。明人思汝成《西湖游览志》记述说:“桧女孙崇国夫人者,方六七岁,爱一狮猫。亡之,限令临安府访索。逮捕数百人,致猫百计,皆非也。乃图形百本,张茶坊、酒肆,竟不可得。”秦家丢了一只宠物猫,竟然出动临安府协助寻找,固然可以看出秦家权焰熏天、以权谋私,但一下子能找到百余只狮猫,倒也说明了在宋朝临安城,养宠物猫的市民为数不少。
另一方面,以云计算改善互联网文化产业整体服务品质。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相辅相成,主要用于优化和改善企业营销业务流程,互联网文化企业可以利用云计算预测市场未来前景,时时观察文化消费市场的波动情况,帮助企业预测市场前景,规避市场风险。同时,云计算技术也能够帮助互联网文化企业优化管理,通过云端产品掌握用户数据信息,形成可视化图表,帮助企业提高市场营销效果。云计算管理平台能够整合企业管理资源,形成高效的企业与消费者沟通、企业内部自沟通,及时捕捉用户需求,并形成自动化销售平台,降低企业的市场营销和管理成本。可见,互联网文化消费升级离不开技术支持,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对消费者需求的分析,将有助于互联网文化企业发展,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一是注重宣传引导。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主体是广大农民,需加强舆论的引导和宣传。在宣传方式上采用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介进行立体化宣传;在宣传内容上注重秸秆焚烧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关于秸秆综合利用方面注重对秸秆肥料、饲料、燃料和原料价值的认识,逐渐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生态环保意识。
互联网文化消费需要善用“大数据+云计算”,更好满足用户需求
网络技术是互联网文化消费升级的主要推动力,不同于其他技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复杂多样,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已成为当下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大核心技术,善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能够更好地了解用户需求,提高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营销精度。一方面,以大数据技术精准分析消费者需求。大数据技术通过强大的数据搜集与分析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消费者对文化产品的需求动向,从而向消费者提供高匹配度的文化产品。现阶段,大数据技术在精准营销方面的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用于支持大数据技术在互联网文化消费升级方面的作用。各个互联网企业也不甘落后,纷纷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实施精准的文化产品营销。
相较文化性原则,艺术性原则也是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内容,互联网文化产品需要具备艺术性,要能够符合社会公众的审美,形成鲜明的个体差异,从而符合社会公众对文化产品的追求。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内容创作的过程中,不能一味求异,要将文化创作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如超过文化边界,创作大量独特的“低俗文化”,则难以被社会接受和认可。在互联网文化消费升级的过程中,文化性与艺术性是创作文化产品的基本原则,应秉承“内容为王”的宗旨,让文化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综上所述,质量管理系统是军工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管控的主要保证,对军工企业前进与发展起着关键性影响,而当前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系统在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部门设置、管理方式等方面,因此,结合当前现状制定合理、科学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系统优化策略至关重要,从而更好地发挥质量管理系统作用。
互联网文化消费需利用“法治化+责任制”维护用户权益
互联网文化消费市场是一个崭新市场,现阶段,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法治化+责任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法制化建设方面,我国目前主要依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互联网文化消费市场进行管理与约束,但与传统市场不同,互联网文化消费市场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为消费纠纷责任认定与取证带来了困难。近年来,为填补互联网文化消费市场中的法律空白,我国出台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虽然起到一定的效果,但立法范围具有一定局限,并在具体实施过程存在一定操作困难。未来,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互联网消费章节,重点围绕互联网消费合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互联网消费取证等环节,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条款,用于化解互联网产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及时处理互联网文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维护互联网文化消费市场稳定。
在责任制度建设方面,明确责任是实现互联网文化消费法制化的关键,更是确保互联网文化消费监管有序的重点,鉴于消费者在互联网文化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应赋予互联网文化消费平台更多责任,一是要赋予互联网文化消费平台举证责任,网络技术失衡导致消费者无法在消费纠纷中举证,应将责任转移至网络平台,由网络平台证明自身无过错;二是要赋予互联网文化消费平台监管责任,互联网文化消费有义务对平台中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管,如未能履行监管义务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赋予互联网文化消费平台更多责任,才能调动互联网文化消费平台的积极性,减少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文化消费纠纷。利用“法治化+责任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互联网文化消费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
①李志兰:《人口特征与互联网文化消费决策:基于两部分模型》,《消费经济》,2019年第4期。
②白萍、伊成山:《城乡居民消费升级的内生动力机制——基于互联网视角的考察》,《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第4期。
③崔连翔:《互联网时代下消费金融对经济增长拉动的实证分析》,《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第4期。
【中图分类号 】G122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管理系副教授)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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