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制度主义:政治科学中制度研究的诸传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主义论文,传统论文,政治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15)04-105-(7) 译者按:本文原题为“Old Institutionalism”,选自R.A.W.罗德斯(R.A.W.Rhodes)主编的《牛津政治制度手册》(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第六章。罗德斯教授曾任英国政治研究协会主席,其后担任该协会终身副主席。从新旧分野的角度来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作为当代西方政治科学的主导范式,不仅推动政治制度研究内容的更新,也极大扩展了政治制度研究领域的范围。然而,在承认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具有系统化理论形式并注重研究方法的同时,对于新制度主义将传统制度研究简单概括为旧制度主义,以及将后者研究特点归纳为法律主义、结构主义、整体主义的做法,却鲜有政治学者提出批评。本文不仅质疑了政治科学中制度研究的喜新厌旧现象,还创造性地论述了寓新于旧的合理性。具体而言,罗德斯教授挖掘、梳理了政治制度研究中现代主义/经验主义、正式/法律、观念论与社会主义等四个传统,并将其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建构论制度主义、网络制度主义四个流派分别予以联系,既丰富了对旧制度主义研究传统的深刻认识,也有助于理解以新制度主义为代表的当代英美政治科学研究的局限所在。 在过去十年里,被当作政治科学新的研究范式的“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ism)广受赞誉。Robert Goodin与Hans Klingemann就曾声称政治科学主要建立在理性选择分析与新制度主义的基础上,而这实际上反映了一套研究路径、一个研究议程以及一种美国政治科学的特色。①本文主要着眼于政治制度研究,而不具体限定其时间和地点,以较为广泛的视角考察政治制度研究如下四种传统:现代主义/经验主义的传统,正式的,法律的传统,观念论的传统,以及社会主义的传统。这种分析方式致力于展示在英美世界的政治制度研究中,存在若干种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传统,同时举例说明其他国家也存在多样化的政治制度传统。 本文向那种理所当然地认为“新制度主义”兴起后取代了“旧制度主义”(old institutionalism)的假设提出质疑。旧制度主义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正式的/法律的分析,而是涵括了下文将要考察的全部四种传统。所有这些传统依然健在,正式的/法律的分析也未故去,这可以看作是政治制度研究的一个明确的出发点。政治科学对制度研究与众不同的贡献在于,它对正式制度以及嵌入其中的观念的历史演化进行分析。关注这类主题的美国现代主义/经验主义政治学者虽然宣称重新发现了“新制度主义”,并为其赋予复杂而精致的形式,但它只不过是制度研究的一个出发点而已。本文集中关注英国与美国的政治科学传统,论述中也会简要举出澳大利亚、法国及穆斯林世界中的政治制度研究作为例证。下面将要叙述的四种传统,在顺序设定上大致对应新制度主义的四个流派——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建构论制度主义、网络制度主义;它们目前在代表“前沿进展”方面正风光无限,但这些处于优势地位的英美研究传统或许不该忘乎所以。 一、政治制度研究中的传统 可以把传统看作人从社会化进程中接受的一组理解力(understandings)。如果信念与实践能够构成一个传统,那么它们之间必定存在某种关联:相关信念与实践应世代传递下去,传统体现了适当的概念联系,所以代代相传的信念与实践在最低限度上应保持一致性。 这种强调传统的建构性质的看法,使我们必须对一些把传统等同于固定实质,并认为变体产生于实质的实在论(essentialists)观点保持警惕。例如,W.H.Greenleaf将英国政治传统描述为自由意志主义(libertarianism)与集体主义(collectivism)的辩证关系,但他对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范畴分类却罔顾史实。②就本文所阐释的传统而论,居于这一概念核心位置的,是运用理性对自身受偶然因素影响的继承物予以改造的能动者。因此,传统构成了历史叙事的起点。这种关于传统的观点不同于政治科学,后者不是将传统同习惯性和无争议的行为方式联系起来,就是将其同前现代社会根深蒂固的民俗传说联系起来。 下表区分了政治制度研究中四种各不相同的传统:正式的/法律的传统,观念论的传统,现代主义/经验主义的传统,以及社会主义的传统。当然,这些传统只是用来作为某种范例,并无意于做到面面俱到。(见文后表) 二、我们身在何处:现代主义/经验主义传统 在不少人眼中,政治制度研究就是“新制度主义”所讲述的故事,新制度主义被当作对行为主义(behavioralism)的反作用。Kathleen Thelen与Sven Steinmo因此认为,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理论都是对行为主义的反作用,就像行为主义是对旧制度主义的反作用。③这种反作用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其中每种都源自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学科,政治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分别馈赠了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这些流派的标签迅速变化,其支持者也龃龉不断。对热衷于新制度主义争论的人们来说,许多学者已清晰勾勒出各流派的研究路径、关键贡献和各自差异,这里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做出概述。 新制度主义不同研究路径之间存在重要差异,例如在运用归纳法与演绎法上就表现出显著分歧。然而,这些差异同它们在现代主义/经验主义认识论方面的共同基础相比,则显得微不足道。因此,诸如立法机关、宪法和行政部门一类的制度被看作分散的元件,可对其进行比较、度量及分门别类。④英国现代主义的经验主义与构成美国主流政治科学的实证主义有诸多相通之处,它们都信奉比较、度量、法条式概括与中立性证据。 为新制度主义贴上这类标签的用意并非对其采取批评态度,而是打算将其置于更为广阔的传统中。Robert Adcock等研究者考察了新制度主义多样化的根源,认为新制度主义各流派共同抗拒行为主义的看法只是成规定见,甚至怀疑各流派共享研究议程或融合交汇的前景。⑤新制度主义由多种流派组成,建立在不同的甚至很可能不兼容的智识传统之上,它们仅在政治制度研究方面,以及致力于现代主义/经验主义方面能够统合起来。新制度主义似乎是一个分享性的标签,但各流派不可通约的各异传统中的分歧性根源,表明它们几乎全无共同之处。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向前走得愈远,会发现新制度主义各流派的分歧也愈明显。 初看上去,英国政治科学趋向历史制度主义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但英国政治学者矢口否认新制度主义有任何新颖之处。毕竟在英国,无论行为革命或理性选择理论都未能把制度研究荡除殆尽。而且新制度主义作为一系列观念和传统的大杂烩,极易遭受内部不同传统此起彼伏的攻击。因此,英国政治学者大可把新制度主义在美国的兴起,解释为英国现代主义的经验主义(modernist empiricism)是有效的,并以怀疑的态度对待普遍性理论和美国政治科学的科学主义特征。在此意义上,George Marshall认为不需要“更宏富或更艰深的概念化理论”,因为“在细致描述、分类和比较上,我们已得到大部分自己所需要的理论”,而且“阐释性问题无非是以足够详细的实际材料,描述整个系统的相关片段”。⑥制度的案例研究可以被装扮成焕发生机的制度主义,英国政治学者也声称它们穿着最新款式的华丽服装,但靠近看却一成不变。Brian Barry指出新制度主义并没有共识性的智识议程与共享性的方法论工具,还缺乏融会各学科的综合机制。⑦新制度主义更像一种托词,无论守旧的辉格党人还是现代主义/经验主义者,都能在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抱负的激励下用它从事长期以来的各类工作。 同样的论点也适用于澳大利亚的政治科学。Don Aitkin指出澳大利亚政治科学不仅深受英国传统影响,还受到大学里处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历史和哲学的塑造。⑧正式的/法律的研究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都是生机勃勃的,甚至占据优势地位。很难看出新制度主义对该国政治科学的影响,而理性选择理论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 三、我们从何而来:正式的及法律的分析 政治制度研究对政治科学的学科身份确立来说至关重要。Harry Eckstein曾指出,“如果政治学者声称他们能提出只属于自身学科的研究主题,该主题毫无疑问是正式的和法律的政治结构”。⑨Greenleaf主张宪法、宪制史与制度研究构成了政治科学的“传统”研究路径。⑩Eckstein更是将其研究路径简明扼要地界定为“关注正式政府组织的公法研究”。(11) 正式的/法律的研究路径以两种方式看待规则。首先,法律规则与程序被视为基本自变量,民主政体的运行与结果被视为因变量。例如,Maurice Duverger批评基于比例代表制的选举规则导致碎片化的政党体系,从而损害代议民主的根基。(12)Herman Finer作为老资格的制度研究者,将宪法界定为“根本政治制度体系”,而不是狭义上的宪法文件与附带性法律裁定。(13)换言之,正式的,法律的研究路径不仅涵盖成文宪法文件的研究,还延伸至与之相关的信念、实践或“习俗”的研究中。宪法与习俗的分野就如同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差别那样,被人们以多种方式反复发现。其次,规则类似处方,也就是说人们会在特定规则下做出行为。例如,地方政府主动限制自身的支出和税率,正是由于知晓中央政府会通过法律手段为其设定财政上限甚至直接掌控地方政府财权。 Eckstein作为正式的/法律的研究的批评者,认为这一研究路径的先驱者“对其所有假设几乎完全缄默不言”。但他承认该研究的重要意义,倾向于把它称为“国家科学”,并认为“不应与‘政治科学’混为一谈”。(14)这同本文论点恰好形成对比,国家科学并非迥异于政治科学,前者正居于后者的核心地带。 正式的/法律的研究路径是比较的、历史的与归纳的。Herman Finer将自己的制度分析定位于国家理论之中,国家的根本特征为强制权力的合法垄断。他在考察各类主要的政治制度时,“不仅根据其法律形式,还根据其演化过程中的运行状况”。政治制度作为“某种手段”,体现了“(国家中)个体与相关要素的权力关系”。他的分析涵括国家组织的诸多要素,其中包括民主、权力分立、宪法、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以及联邦制。最后,他致力于“现代政治机械的主要部分,即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议会制度、内阁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公务员制度与司法制度”。(15)他的研究路径并不狭隘和正式,而是基于国家理论来探究制度演化和制度运行。在Herman Finer复杂而精致的分析面前,对制度研究路径的批评显然失之公允。 正式的/法律的分析同样是历史的。它运用历史学者的研究技巧考察特定的事件、时代、人群与制度。历史被誉为“伟大的智慧导师”,能够“扩展视野并完善视角”,“可以发现当前的根深埋在过去之中……历史是过去的政治,政治是当前的历史”。由于政治制度“类似珊瑚礁”,“其树立未经有意识的设计”,成长则是“缓慢的积淀过程”,因此历史分析路径必不可少。(16) 正式的/法律的分析还是归纳的。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可以“诉诸制度的具体性,存在的真实性,以及行动性的特征和权力实施”,通过观察反复发生的制度对象来举一反三,“让真相自己开口”。(17) 在英国和美国,正式的/法律的分析依然存在于被大量引述的教科书、手册和百科全书中。Samuel Finer关于统治史的三卷本巨作,不仅把他对历史的敏锐感知同现代主义/经验主义对跨越时间、空间和规律的比较结合起来,还进而使它们同中立性证据结合起来。Samuel Finer不仅是“重申旧制度主义的最后一位王牌人物”,还对“英国政治科学内部一个新的历史制度主义路径所具潜力”做出有力肯定。(18)考虑到其中不存在任何新制度理论(new institutional theory)的变体,因而这样的研究结果仍是旧制度主义式的,而且还是经过折中的一个不错的现代主义/经验主义研究范例。 正式的/法律的分析在欧洲大陆是一个主导性的研究传统。它曾经是德国独树一帜的主导性研究传统,但自1945年起受到严重挑战。类似的挑战已在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取得节节胜利。这里只举出法国政治科学的例子——它和英国及美国政治科学时而背道而驰,时而并驾齐驱。法国政治科学有着强烈的宪制主义传统,在其描述性、规范性和律法主义色彩上,这一传统可以归入“旧制度主义”的行列。它专注制度正式的/法律的方面,而不重视判例法,这是国家科学的另一种范例。例如,Jacques Chevallier认为“十九世纪法国自由主义国家确立了强调保护民权并限制公权的法律及律师的优势地位”。这些法学家垄断该领域近一个世纪,至今仍发挥重要影响。因而尽管遭到诸多挑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法国政治科学仍见证了“法律教条”的“复活”,国家的结构和作用再度受到瞩目。(19) 四、作为竞争性传统的观念论 在英国政治科学中,观念论传统(idealist tradition)包含那些主张社会制度及政治制度无法脱离传统本身或人们有关传统的理论(或观念)而存在的思想家。当前最重要的英国观念论者非Michael Oakeshott莫属,本文打算把他的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研究之中。 针对行为主义忽视意义、语境和历史的缺陷,承袭观念论衣钵的研究者向其发起挑战。Oakeshott主张政治教育需要对“政治传统及具体行为方式”进行“真正的历史研究”。政治科学的任务是“理解某个传统”,即“参与其交谈”、“传承其遗产”和“勘察其意蕴”。在他看来,一个传统就是一股“由同情心汇成的洋流”,任何政治活动都如同“在漫无天际且深不可测的巨洋之上的远航”,“通过奋发进取而平稳地扬波海面”。这是一种保守主义的观念论,传统被视为忠诚感的来源。(21) 对Nevil Johnson而言,政治制度“表达了关于政治权威的观念,以连续性方式解决公民与政府关系中出现的议题”。制度同样是规范性的,“起到价值沟通与传递的作用”,所以政治制度必然含有规范性要素。“政治科学”的任务是运用“历史方法”研究制度,在此过程中“确认特别而具体的内容,而不是形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化和规律性的命题”。历史是“经验的源泉”,哲学则是“对其做出批判评价的手段”。Johnson对英国宪制的分析,基于“非凡而几乎未经中断的契合传统的政治习惯”。他对“习惯性宪制”的“偏向”所作论述颇受关注。习惯性宪制“对千变万化的环境和挑战的适应,创造了无与伦比的记录”。Johnson担忧“对传统的敬意正摇摇欲坠”,思考当代变革是否“超越了习惯与实践的可承受范围”,习惯性因素对宪制的支撑力量或许早就被“无可挽回地侵蚀了”。(22) 与嵌入性的观念及实践有关的制度概念,不仅在Johnson的分析中居于核心地位,还坐落在伊斯兰政治制度研究的心脏地带。(23)正如Homa Omid指出的,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虽然是“保卫并适用神所述之法”,但对国家角色的看法往往形成两种对立的模式。(24)沙特观念模式意味着人民无法享有选举权,领导者经由一致同意而产生并根据教义实施统治。伊朗观念模式意味着人民遵守伊斯兰律令,如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因此可以存在选举、国会以及立法机关,但法律必须接受宪法委员会审查。这两种模式无疑都强调观念在政治制度研究中的首要作用。 五、作为竞争性传统的社会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与经济决定论传统至今仍保持活力。下面将分别简要介绍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包括受到“语言学转向”影响的西方后马克思主义(post-Marxist)理论,以及偏爱社会动力机制的西方非马克思主义(non-Marxist)理论。 1.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政治制度研究者特别关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国家分析,这类文献正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Bob Jessop是其中一位领军人物,他质疑所有以结构与能动性(agency)二分法为根基的国家理论。他认为结构与能动性仅具有分析意义上的区别,两者无法脱离对方而存在,真正需要关注的,实际上是结构和行动(action)以及行动和结构之间的关系。“结构在分析意义上被视为其形式、内容和运作中的策略,行动也在分析意义上被视为结构性的,或多或少受环境影响并处于结构化进程中”。这一分析路径不仅审视“既有结构如何使某些行动者及其身份、策略、行动相对他者而言获得特权”,还探讨“行动者如何通过‘策略——背景分析’来诠释这种差异化特权”。换言之,个体若想实现特定目标或达致某个结果,就要对其环境做出策略评估。然而,这样的环境并非中立的,而是在极大程度上基于策略选择,从而使某些策略同其他策略相比获得更多优势。个体在行动中不断学习并调整策略,环境也随着这些行动而不断变化,因此个体不得不适应不同环境。不难发现,制度或功能不再适于界定国家,后者只是策略选择的落脚点,或者说是“结构与策略的辩证法”。(25) 根据Colin Hay的评述,Jessop的杰出成就远远超过“任何一位坚持人为的结构与能动性二元论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者”。(26)本文不打算对此提出异议,也无意提出批判意见。需要意识到Jessop的贡献广受欧陆学界关注,美国和英国的主流政治科学却对此置若罔闻。 2.西方后马克思主义 Ernesto Laclau作为后马克思主义学者中的标志性人物,其思想源自葛兰西传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深受后结构主义政治哲学影响,但与主流政治科学联系甚微。Laclau话语理论的发展没有同主流政治科学发生交集,从未对后者专门提出批评,只是将政治科学视为社会科学中的现代主义和自然主义,并予以一般化的批评。 话语理论对“塑造特定社会行动者共同体的实践与意义”进行分析。它假定“全部对象与行动都有其意义”,“这些意义是历史中专门的规则体系的产物”。话语分析是对语言或非语言素材的分析,这类素材包括“使主体得以体验由对象、文字和实践所构成世界的文本”。“从话语视角来看,社会分析及政治分析的整个目标在于审慎地描述、理解、诠释、评价所要考察的建构性对象”。因此,“话语理论主张在每个特定语境中对概念和逻辑予以清晰阐述和适时完善,反对把理论机械地应用于经验对象,或只是一味地检验理论而忽略经验实在”。(27)这一研究路径的核心实际上是一种对语言的类比。正如理解词义需要结合其语境一样,当理解作为信念沉淀物的政治制度时也需要结合特定话语。 如果说Laclau从后结构主义那里得到的启发已经削弱了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很多主题,那么他论述的作为话语的制度也是经过解构的。 3.西方非马克思主义者:费边社的社会动力机制 费边社思潮(Fabian thought)坚持这样的信条:“对那些能够被主要政党领袖加以利用的社会议题进行无私地调查”。他们“运用科学方法或‘系统化常识’,致力于公有制等议题,但往往打着产业国有化与市政企业扩张这样的幌子”。(28)信条的支持者包括十九、二十世纪之交的Webb夫妇,战后以William Robson与John Stewart为代表的倡议者,以及作为当前英国新工党思想库的Demos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在具有强烈而分化的社会主义传统方面,英国政治科学同美国政治科学大相径庭。 Robson作为“堪与Webb夫妇比肩的费边主义者”,也是英国公共行政学的创立者之一。(29)他在英国政府与公共行政研究中采取正式的,法律的制度主义路径,分析政府组织的历史、结构、功能、权力与关系。以现代眼光观之,Robson的作品似乎过于好辩,其中被当作不证自明的真理和命题如今备受挑战,但他代表了把制度描述与改良主义掺杂在一起的典型英国风格。 本文目的不是臧否该研究路径,而仅是指出费边社思潮中的社会及行政动力机制传统依然健在,并为英国新工党政府提供咨询。这一总结也适用于西方社会主义传统中的其他流派。西方社会主义传统历史悠久,且经久不衰、富于变化,无论它致力于分析国家,还是将制度解构为话语或倡导网络治理改革,都与制度研究相伴相随。 六、结论 有两个问题值得思索:自始至终把注意力聚焦在正式制度上是否正确?政治制度研究将去往何方? 1.制度研究是否自始至终全然正确? 本文的关切点是确认并描述诸多极具特殊性的政治制度研究传统。但在这一点上,既不打算穷举这些多样化的研究传统,也不打算品评各研究传统的优点,而是小心翼翼地避免拔高其中任何一个研究视角的效力,并有意识地更多探讨那些受到忽视的研究传统。在此过程中如果涉及某种评判,那就是人们不应对这些传统视而不见。对很多读者来说,正式的肱律的传统似乎早已不合时宜,然而当放眼遍布于发展中国家、东欧国家以及原苏联加盟共和国的宪法制定活动时,人们不得不承认这一传统气息尚存。 如果人们的视野超越英美传统的制度主义,并至少涵盖某些多样化的制度研究传统,便会注意到它们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彼此相通的观念内核。这就是,政治科学对制度研究的突出贡献在于:描述成文宪法文献以及与其相联系的信念与实践,运用历史与哲学研究途径来考察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化。这样的宪法文本与其蕴含的习俗构成了政府的传统,并塑造公民、政治家、行政官员与政治学者的实践。即便是英美传统的制度主义,该认识方式和研究途径也为其提供了分析基石。 当然,现代主义,经验主义为制度研究增添了两种重要成分:基于现代主义/经验主义研究工具的假设检验、演绎法、原子化分析、分类法与度量法,以及被贴上“新制度主义”标签的当代社会理论与政治理论。在行为主义和新制度主义的赞成者眼中,采取正式的,法律的研究途径看似得计却实非上策,因为该途径实际上是一种非理论性的分析路径。行为主义发现正式的/法律的政治制度研究存在缺陷,后者的“超事实主义”(hyperfactualism)特点使其“对事实本身怀有虔敬之心”,不仅导致政治学者“欠缺理论素养”,还忽略了“使这些事实获得意义的总体框架”。(30)新制度主义则认为“旧制度主义”是“非理论性的”,并将这视为理所当然的命题。 从现代主义/经验主义的角度来看,上述批评意见更像是为正式的/法律的分析途径奏响的丧钟。基于这一视角,正式的/法律的分析途径的赞成者没有讲清楚他们的因果性理论,但人们会质疑该评价标准是否真的中肯。如果一个人并不信服当代社会科学的各项优点,那么他便不会殷切渴求那种因果性理论,反而会求助于正式的/法律的制度主义的历史与哲学分析。例如,Greenleaf对政治研究采取一种“笃定而老派”的观点,全神贯注于历史、制度以及观念同制度的互动。(31)此外,Vernon Bogdanor也无意于因其对“政治科学”的理解向世人道歉,而是对“至高无上且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与“实证主义”抱有反感,并倾向于“真正值得坚守的英国本土政治研究途径与有把握的智识传统”。(32)这实际上回归到由Albert Dicey与Walter Bagehot开创的传统上,前者“力图发现使英国宪制区别于成文宪法的因素”,后者“力图理解贯穿于政治‘力量’中的政治‘形式’”。同样,从建构论的立场来看,传统制度研究缺少社会科学理论也不算什么问题,因为传统制度研究重视规则所蕴含的意义,正是这些意义向行动者提供了必要理由,从而使其在实践中做出合理诠释。正式的/法律的分析途径具有独特的原理性意义,对有关正式制度演化以及嵌于其中的观念做出分析,这也是政治科学对政治制度研究的突出贡献。 2.制度研究去往何方?——历史、人种志与政治制度研究 正式的/法律的制度分析途径,还有观念论、后马克思主义与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均十分关切观念与制度的相互作用。这些研究途径以各不相同的方式,分析正式的/法律的制度的演化以及那些嵌入制度中的观念。人们在诵读宪法时会把它当作嵌入制度并由信念构成的文本,通过观察工作状态中的政治家与公职人员来考察其习惯,因为观察是确定观念及其意义的主要方式。于是,在本文关于旧制度主义持久效力的论点中,不仅强调它提供了大量“事实”,还重视相关历史分析与哲学分析。 关注意义是政治制度研究中诠释性或建构性途径的基本特征。因而,政治制度的诠释性途径向我们提出挑战并让我们偏离制度本身;也就是说,该研究途径重视特定及偶发的个人信念、偏好和行动的影响,关注在其影响下制度生产、再生产及变迁的方式。当制度中的相关人员发生变动,该制度却仍能维持平常惯例,这是由于承继性的人事安排传递了相似的信念和偏好。就此而言,诠释性理论重新思考了制度的性质,并把它当作偶发信念和偏好的沉淀物。 如果只有通过传统中的个体信念与行动才能理解制度,那么揭示传统的方式正是历史分析;传统让其他人群的故事得以复制,这不仅重构了社会行动者的意义与故事,而且“以该人群的眼光看待世界,采纳其中的优点并将其适用于政治生活”。(33)人种志研究运用多种方式收集有关信念与实践的定性数据,涉及名目繁多且各异的技术,但其核心则是参与式观察,用以复原其他人群中蕴含的意义因素。 对主流研究来说,“诠释性转向”(interpretive turn)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挑战。声称制度研究已迈入后现代的政治科学门槛,不仅为时尚早,而且极不明智。后现代主义认为人们已从福特主义(Fordism)时代——以大量生产消费品和大规模科层化结构的商业组织为特征——转入更为灵活的专业化与定制化生产的时代。由此引申来看,后现代的政治科学很可能有着福特主义的特征,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伪装下,被量身定制为沿袭国内政治传统的政治科学。在这种具有资源优势和收益机会的氛围中,旧制度主义会继续兴旺下去,从福特主义的核心地带出发不断开辟疆土。 可以断定旧制度主义仍屹立不倒,它对文本和习俗的关注连同历史分析与哲学分析,也使其重要性不断增加。考虑到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日益增多的批评意见,我们期待听到关于行动者与制度的新故事。正如前面对“诠释性转向”提出的质疑,可以断言这一转向只是流沙上的建筑,因为人们对制度的看法实际上处于相互竞争且无法通约的诸传统中,并以各异的方式建构出来。后现代世界中不缺乏来自不同群落的政治学者,但关键在于他们能否做到彼此交谈并互通有无。 Robert Bates等人作为理性选择理论的重要倡议者,同样论证了政治人类学的合理性,试图综合理性选择与诠释性理论:“一方面是诠释主义(interpretivism)的后实证主义认识论与后自然主义本体论(post-naturalist ontology),另一方面是理性选择理论的实证主义认识论与自然主义本体论,两者很难达成谅解”。(34)实际上,诠释性理论并没有被理性选择理论的主流所吸纳,不妨认为Bates等人“在服务某种诠释性理论的宗旨下,有效地利用理性选择研究技法与分析策略”。(35)但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工作标志着不同研究传统之间的取长补短。 互通有无和取长补短应当成为未来的方向,但政治科学的专业化极有可能为多样性设置障碍。追求“差异”(vive la difference)虽情有可原,但必须适可而止。 收稿日期:2015-6-9 注释: ①Robert E.Goodin,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Desig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②⑩(31)W.H.Greenleaf,The British Political Tradition.London:Methuen,1983,pp.15-20,pp.7-9,p.286. ③Sven Steinmo,et al.,Structuring Politics: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olitic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p.3-5. ④James Bryce,Modern Democracies.London:Macmillan,1929,p.13. ⑤Robert Adcock,et al.,Modern Political Science:Anglo-American Exchanges since 1880.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6. ⑥⑦(18)(32)Jack Hayward,et al.,The British Study of Politic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284-285,pp.450-455,p.35,pp.175-178. ⑧Don Aitkin,Surveys of Australian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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