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及其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的自主权将得到有效的落实,企业将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并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及产权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必然使一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破产。自《破产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数千家企业的破产已给全社会一个很大的震动,同时使社会各界具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企业破产是客观存在的。
企业破产是市场调节的一种手段,通过破产可以合理调整和配置各种资源,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可见,破产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1.增强了企业竞争意识。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其特征表现在自由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因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每一个企业都共同面临着破产的风险。在这种风险的促使下,企业只有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向,规范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形成一定的制约关系,才能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的素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避免企业陷入破产境地。
2.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企业破产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企业一旦破产,一部分职工将失业,而失业后再就业往往又比较困难。这种企业与职工“一损俱损”的严重后果必将使劳动者产生危机感和紧迫感,进而转化为内在的动力,改变职工不够关心企业生死存亡的现象,激发职工关心企业的主动性,从而为企业挖掘潜力及加强内部改革奠定了基础。
3.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人力、物力及财力等各种资源进行重新组合,提高资源的运作效率。因此,通过对破产企业中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人财物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和组合,盘活破产企业的资产,使各种资源在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形成新的生产力,加快资产的增殖速度。
破产毕竟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重大举措。目前,理论界及企业界人士对企业破产都比较慎重,应该说持这种态度是正确的,但关键问题不在于企业能否破产,而在于企业破产后资产处置是否合理、职工安置是否妥善,特别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状况,将直接影响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水平及社会的安定。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着重探讨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及其相关的问题。
二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但人口众多、基础薄弱、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低等方面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因而生产力水平仍然很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非常突出。另外,我国众多企业中隐性失业人员大量存在,他们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人员过剩本身就非常突出,又缺乏资金用于改善企业的条件及扩大生产规模,企业就不可能吸纳更多的失业人员。随着正式的《破产法》颁布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破产企业的数量将会有所上升,因此,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就显得非常困难。近几年来,各地在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采用了多种多样的安置方法,主要包括:
1.给部分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或利用经济补偿的方法一次性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国务院规定,企业破产的财产拍卖所得,先用于安置职工,然后用于偿还债务,并进一步指出,拍卖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这样才能使拍卖真有所得,安置职工才能落到实处。因此,一部分地区对企业中年龄较大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采取了适当政策,办理提前退休养老手续。具体的方法是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所得中抽出一部分,一次性地交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用于支付这部分提前退休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比较困难的地区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即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所得中划出一部分,一次性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扶持他们自谋职业。
2.实行破产兼并一步走。
即对将要破产的企业或已经破产的企业,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帮助破产企业找到兼并方,破产后由另一企业兼并它。企业破产与兼并结合起来的确是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较为有效的方法,并且职工在所熟悉的岗位上工作,可为企业更快地创造效益,恢复生机,参与市场的竞争,如沈阳市近几年来破产的企业,绝大多数采用了这种方法。但由于目前众多的企业经济效益不佳,难以拿出大笔资金兼并其它濒临破产的企业,就是兼并以后,职工的安置问题也难以全部解决,如重庆针织总厂破产后,被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买下,更名为重庆海外针织总厂,但仅从原厂的2000余名职工中招聘了800名职工, 原厂一半以上的职工将仍要依靠社会来安置。
3.通过社会“再就业工程”,促进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
“再就业工程”就是将破产、减员机制和社会保障、重新就业的机制相结合,它的中心任务就是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为失业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转岗培训等各种服务和帮助,促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1994年,全国有30多个城市开展了“再就业工程”的试点,积极地探索了各种促进再就业的途径和方法,安置了众多的失业人员,如沈阳市安置了9747人;江苏无锡市安置了7000多人,这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创造了条件。
“再就业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通过其有效的功能和强有力的服务,调动了职工、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它坚持面向市场、广开安置渠道的原则,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牵线搭桥的作用和劳服企业“蓄水池”的功能,并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及相应的措施:
1)鼓励职工生产自救, 在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曾经破产的四川宜宾地区香料工业公司,1995年3月在15 名自愿要求进行生产自救的职工组织下及“再就业工程”的扶持下,集资了40万元,购回了厂房及设备,成立了生产自救性质的股份合作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宜宾香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使企业焕发了青春。
2)鼓励和扶持职工自谋职业,并提供一切方便。 “再就业工程”应从经济上扶持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并在免税政策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如哈尔滨总工会创办了职工“解困贸易市场”,破产企业职工经批准可在市场内从事临时性售货或饮食服务,从而为他们提供了临时就业的机会。
3)抓好破产企业职工的转业转岗训练,提高他们的择业竞争力。企业一旦破产,失业职工到劳动部门登记以后,便成为“再就业工程”的服务对象,从而组织和安排他们参加根据市场需求而设置的各种类型的转业训练班,失业保险机构并为失业职工提供部分转业转岗培训费用。通过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效地促进了破产企业职工尽快地再就业。
4)强化社会安置和失业保险的整体功能,加大安置力度。 如安徽蚌埠市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提出了具体的设想:一是新办的劳服企业安置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后可在若干年内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二是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拨给用人单位;三是新建扩建企业应按招工总数20%的比例招用失业职工。
三
“再就业工程”试点以来,各地安置失业人员的确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失业问题。据统计,1994年末,我国的城镇失业率为2.8%,失业人员中自然包含了破产企业职工。 因此,为了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必须完善并大力推广“再就业工程”及制定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1.提高破产企业职工的自身素质,适应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
目前,破产企业职工素质普遍比较低,这不仅反映在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上,也表现在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和心理素质上。部分破产企业职工等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后,由于怕苦怕累、效率低、自由散漫、缺乏礼仪修养,往往又被用人单位炒鱿鱼,再次成为失业人员。而部分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愿望又与现实脱节,对再就业后的工作不满意,影响了安置的效果。因此,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等失业人员的培训及提高他们的技能是实现破产企业职工有效安置的重要措施,是破产企业职工获得再就业机会的前提条件。在这方面,江苏盐城市收效较大,他们为了使失业人员能够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从1994年起,全市已逐步实行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竞争就业的制度,新建了九个职业技能鉴定所,对两万多人进行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这项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失业人员的素质,适应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而且也为失业人员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
2.兴办第三产业,拓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业渠道。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出路还在于兴办第三产业。近几年来,尽管我国第三产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总体水平不高,从业人数仅占总就业人数的20%左右,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第三产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还低于解放初期的水平,这显然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另外,五天工作制实施以后,我国居民休息的时间多了,必然对旅游及服务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完全符合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但企业破产以后,由于职工素质等许多方面的原因,再就业基本局限在饮食服务业等狭小的领域,而在急待发展的金融、信息、旅游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中再就业的比重甚小。另外,破产企业职工自发地从事第三产业的主要困难仍是资金问题,他们能投入的资金往往有限,因而他们中很大一部分把从事第三产业作为临时性的就业措施。
笔者认为,兴办第三产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还必须依靠一些急需发展扩大又有经济实力的第三产业企业,通过他们的带动或对破产企业的兼并,可有效地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如北京大型商业企业东安集团兼并了连年亏损的北京手表二厂,在原厂旧址上,一座现代化的大型商场——双安商场拔地而起,妥善地安置了原厂600多名职工的就业问题,同时也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环境,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
“再就业工程”将企业破产、社会保障和职工再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利用有限的失业救济金维持失业人员在短期内的基本生活及促进他们再就业。可见,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安置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扶持。社会保障制度既有稳定社会环境的职能,又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它以保障生活为主要目的,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逐步的改革,但仍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社会保障由“企业”保障来代替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另一方面也表现在社会保险机构不健全、覆盖面窄、保险基金收缴困难,特别是许多地区失业保险费入不敷出的现象非常突出。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可借鉴国外一些较成功的经验,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险都是由国家立法,保险公司具体操作。以美国为代表的八十多个国家采用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解决社会保障基金;新加坡采用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的长期储蓄,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并据我国实际情况,由保险公司或相应的专门基金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筹集、分项使用、适当调剂应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它的实现,将有利于企业的深化改革,可促进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
4.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实现破产企业职工就地安置与异地转移相结合。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还必须依靠较为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通过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及社会保险“减震器”的效应,妥善地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大连色织布总厂破产后职工安置就是一成功的案例。但是,在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企业吸收破产企业职工的能力有限,仅依靠就地安置难以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因而异地转移也将是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的一种渠道。实行异地转移,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来沟通各地区、各产业劳动力供求信息,详细了解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对劳动力需求的状况,分析劳动力需求结构,从而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转移前的培训,有组织地向异地输出合格的劳动力。
此外,应该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很难根本改变,仅仅面向国内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仍有困难,必须将视野扩大到国际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出口。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一,而劳务输出仅占世界劳务输出总额的千分之三左右,两者极不相称,究其原因,既有劳动力素质问题,也有体制障碍问题。因此,在提高破产企业职工素质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劳务输出能促进破产企业职工等失业人员的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