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国家理论与世界秩序--自由制度主义与世界政治的外交理念_国际关系论文

契约、国家理论与世界秩序--自由制度主义与世界政治的外交理念_国际关系论文

合约、国家理论与世界秩序——自由制度主义的外交理念与世界政治主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界论文,合约论文,外交论文,秩序论文,理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386(2007)02-0009-10

自由制度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界影响最大的流派之一。作为西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①,自由制度主义在外交与世界政治主张上既有与其他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共同的部分,但更有其独特的一面。国际关系学者一般将多边外交、多边制度以及新近的全球治理与自由制度主义联系在一起,但是本质上,要了解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论渊源,我们必须回到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世界中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对国家与市场、权力与繁荣、制度与秩序有着独特的解释,特别是对国家理论的重新阐释,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国家的模型,对于我们理解自由制度主义的外交以及世界政治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这点恰恰是当前国际关系研究较为忽视的部分,甚至也是自由制度主义者本身所未充分顾及与展开的地方。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国际关系意义进行扼要的概述,在阐述新制度经济学契约与国家理论的基础上,文章第二和第三部分分别对自由制度主义的外交理念以及世界秩序主张进行了梳理、剖析与发挥。本文并非停留在自由制度主义的已有理论上,本文认为,自由制度主义需要进步性的改造与转化,也就是在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给予政治安排与世界秩序问题以更多的思考,否则它可能慢慢成为退步的研究纲领。

一、自由制度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受到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中制度研究的深刻影响②,后者对国家与市场、权力与繁荣、制度与秩序等问题的解释,隐蔽地体现到自由制度主义的外交与世界政治主张中。因此,简单地把多边制度外交等同于自由制度主义的外交实践,容易使我们停留在认识的表象层面。从更深的意义上说,自由制度主义的外交及世界政治主张与新制度经济学眼中的世界政治经济理念是一脉相承的。

现有的国际关系理论基本都是建立在国家理论基础上。要了解自由制度主义的政治主张,有必要首先回到作为其理论重要支撑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约与国家理论上。以诺斯(Douglass C.North)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在国内政治学界为人们所熟知,不过,奥尔森(Mancur Olsen)从集体行动理论与巴泽尔(Yoram Barzel)从产权交易角度对国家的再解释同样不该被忽视。我们下文将对三位学者的国家理论做一综述,便于我们沿着这一理论的逻辑来阐述自由制度主义的外交理念与世界政治主张。

1.交易与合约

经济学最大的优点是将复杂世界用简单、抽象的语言进行概括,经济学家一般也固执地相信他们将世界抽象化所运用的工具与方法可以有效推及到政治学与社会学分析中。与其他经济学派一样,新制度经济学首先把复杂世界简化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任何交易关系——不论这种交易关系发生在一国内部不同力量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不同国家之间——都或多或少是在一个社会关系的制度框架下发生的。但是,就如科斯(R.H.Coase)的研究所表明,只要存在交易,就会产生交易费用,现实世界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易绝非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假设的是在零交易费用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交易费用包括搜寻和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以及监管和执行费用③。简单讲,交易费用构成个体之间“摩擦”费用,它在社会意义上不利于稳态关系的出现,在经济意义上无助于经济绩效的提高,在政治意义上阻碍合作的进步。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以及保持交易的稳定与连续性,减少不确定性与风险,为交易提供稳定预期的制度就成为个体选择的对象。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所特别强调的产权与合约,都属于制度概念的范畴。产权是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产权的重要性在于“它们可以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它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④。产权结构通过规定个体行动方式、范围以及交易形式从而影响经济行为,其变化可以改变经济绩效并导致经济增长或者衰退。每次交易都会涉及合约(正式或者非正式),所有的交易都被定义为一种合约关系,而整个政治经济生活就是一个多边关系性合约系统。合约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行为者机会主义问题,合约可能是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建立在人们的社会期待之上。

那么,产权界定与合约执行是如何完成的呢?新制度经济学一般认为,产权界定与合约实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个体之间通过谈判自愿达成与实施,另外一种是通过第三方实施与监管。后一种途径直接涉及后面所说的作为暴力垄断者的国家理论。现代合约理论区分了完全合约与不完全合约,前者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合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因而合约条款是明晰完备的,而后者则指由于信息不完全与非对称性、有限理性等因素使缔约双方无法预见将来的可能性事件,因而达成的合约不包括所有的可能性,是不完全的。不完全合约与关系性合约相关,它们不考虑所有未来的不测与偶然因素,只是为缔约双方搭了一个如何解决问题的治理框架。现代合约理论主要研究的是不完全合约与关系性合约,关注自我实施合约与第三方实施合约。自我实施合约一般在不依靠正式执行机制的条件下确保履约,社会习俗与惯例、声誉与信用、中间人担保、“一报还一报”以及多次交易而非“一锤子买卖”等因素,都有利于合约自我实施。政治社会中存在大量不需要强制机构即可自我实施的正式与非正式合约,这类合约促进自发社会秩序的产生。但是很多条件下,外在不确定因素以及人性弱点使合约的履行需要依靠外在制度或者第三方实施机构。第三方强制实施机构的重要性,使新制度经济学必须研究国家这样的公共权力机构。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产权比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还要宽,它还包括各种社会准则。

2.国家的政治经济学模型

没有国家理论的产权或者合约理论是不完整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把国家看作与企业一样是一种组织,它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1](P21),或者说,国家是“在给定的疆域内使用暴力手段来实施合约的中央当局”[2](P321)。因此,国家是一种组织,但是与一般组织不同的是,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具有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既然与企业类似,国家也是一种组织,那么,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其用以分析企业的理论同样可以来解释国家。在经济意义上,组织是一个个体之间的关系网络,其目的是规范组织中成员的交易[3](P347)。国家是公民达成合约的结果,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国家在新制度经济学文献中被理解为选民(委托人)和他们的代表(代理人)之间的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网络,其目标是通过适当的组织来最大化大众的福利,这些组织可以运用物力胁迫,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就涉及对政治权力进行适宜的分配、管理和交易[3](P355)。

诺斯的国家理论将已有的契约国家理论与掠夺国家理论结合在一起,提出国家暴力潜能的分配论,即当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时,便产生契约型国家,反之,如果暴力潜能分配是不平等的,那么便出现掠夺型国家;在选民与国家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家要为选民提供保护与公正,以换取公民的税收;国家为了获得税收的最大化,还需要进行有效的产权安排;国家的统治者还受到双重约束,即国内有势力选民集团的约束以及国际上其他竞争国家的约束,因此统治者面临被竞争者替代的危险[1](第三章)。奥尔森的国家理论取自流动匪帮与固定匪帮的行为逻辑。简单地说,为了税收攫取的最大化,固定匪帮比流动匪帮更有激励去对一定领地的安全与生产提供保护;固定匪帮可以分成独断统治者与代议制统治者,两类统治者都有可能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但是独断统治下的经济增长不具有持久性,而代议制统治下由于能够提供持久的财产与合约权利保护,经济增长要更持续稳定;在匪帮控制的固定领地中,当权力的平等分配使任何一个领导人或者集团都会很谨慎地避免获得大于他人的权力时,代议制民主就有可能出现[4](第二章)。而巴泽尔的国家理论则强调,通过暴力威胁或暴力实施协议是国家的重要特征;委托者在配备一个统治者来保护自己之前,委托人必须建立一种可以防止统治者没收自己财产的集体行动机制;委托者与保护者权力趋于平衡,则法治国家易于出现,反之,保护者就容易接管而走向独断;个体无法组织集体行动时,他们的个人权利与福利就容易受到最强个体(独断者)的侵害,而在臣民通过集体行动机制有效控制其保护者的国家,臣民就有激励去进行长远的投资与生产[2](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国家模型(以诺斯、奥尔森、巴泽尔为代表)的共同点是:第一,大致都从简约的两分法角度,从委托—代理关系意义上将国家类型分为法治国家与集权国家两类;第二,国家职能在于界定并实施有效产权,为公民提供安全与公正;第三,国家垄断暴力,尽力攫取租金的最大化,可能情况下会接管或者没收财产,因此,设计有效的宪政制度(集体行动机制)防止统治者走向独断,是政治社会的核心问题。

3.国家的规模与范围

新制度经济学对国家规模与范围的研究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契约国家与集权国家相比是一种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所以这么说,因为它可以“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5](P5)。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明晰、实施有力的国家,其经济增长最为稳定与持续,反之,在集权国家内部也会出现间歇的增长与繁荣,但是这种增长与繁荣只是短促的。而且,在诸如资本、保险、银行等合约密集型行业,法治国家要比集权国家更为成功,因为这类市场的繁荣更依赖于持久的财产与合约权利保护⑤。进一步来说,法治国家对合约的保护、承诺与遵守,可以保证法治国家在非共时性交易以及与陌生社会(非熟人社会)交往中,建立持久有效的合约关系。因此,法治国家的范围不以物理边界为终止,其扩张更多通过合约与信用的延伸来完成。

第二,与集权国家间关系相比,法治国家之间更容易产生合作甚至合并。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还认为,法治国家不太可能与集权国家形成混合合并,因为其一,法治国害怕被集权国所接管,这是因为集权国难以承诺不接管;其二,两个不同管理方法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差异太大,因此,这些国家会认为将法律体系合并在一起的成本太高[2](P302)。我们在后面会对这一点再给出更多的解释。

二、自由制度主义的外交理念

不可能只用上面短短的几千字阐述清楚新制度经济学有关合约与国家理论的主要观点,不过上述主要观点对我们理解自由制度主义的外交理念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其实,作为自由制度主义的奠基者,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一书前部分⑥已经完美地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结合起来,开启了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新时代。20多年来,无论新制度经济学还是自由制度主义理论,都经历了巨大的变革与进步。下面两部分试图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上,勾勒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外交理念与世界政治秩序主张。

1.制度的规范与工具价值

毫无疑问,自由制度主义珍视国际制度在促进国际合作与提高国际福利上的意义,在国际关系文献中,尽管对国际制度的定义五花八门,但是简单地说,国际制度无非是指规定国际社会中行为体权利与预期范围的准则与规约(合约)[6](P85-86)。国际制度可以降低国家之间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信息而减少风险与不确定性;通过奖惩安排对成员国提供激励或惩罚;国际制度会汇聚成员国预期,从而又为成员国提供共同知识;国际制度促进连续性稳态关系的形成,消解国际社会中的疑惧,增加信任。凡此种种,国际制度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全球福利与安全程度的提高有赖于国际制度安排。

既然制度具有如此意义,国家在外交上就必须珍视国际制度。国家在外交中需要国际制度,既出于规范方面的诉求,也因于工具价值的考量。制度在规范意义上,可以塑造国家身份与认同,制度的社会化功能促使国家形成这样的认识,即它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以何种途径实现自己的利益是合理的,另外,对制度规范的承诺有利于积聚社会声誉。制度对国家而言还具有工具性价值,自利的国家知道通过制度可以更合法地扩大自己的收益,而与此同时却不太损害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且,制度的互惠性特点可以更好地保证收益关系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⑦。制度在当代国家外交以及世界政治中的意义,就如基欧汉所言:“制度不能替代(国家)政策,……但是,如果期望国家战略有效,则必须将国际制度考虑其中。”[7](P4)

有一点我们需要强调一下,学者们一提到自由制度主义,就想到其在外交上鼓励和支持通过多边国际制度解决国际问题。这点没错,自由制度主义的确强调多边国际制度在霸权或者后霸权时代国际体系中的意义,不过,从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新制度经济学逻辑来看,国际制度可以简化为任何双边或者多边关系中的合约安排,国际制度的生成既源于通过多边途径达成的合约,也不排除是许多双边合约安排的结果,后者产生的示范与扩散效应,也可能逐步演变成为国际社会中的多边制度。按照这个逻辑,在自由自制主义理论本身看来,多边外交当然应该受到鼓励,但是并非一定就要拒斥联盟、双边协议、小集团行动等外交行为。

关于多边国际制度在自由制度主义外交理念中的意义我们不需要过多强调了,其意义已为国际关系学者所熟知。下面,我们还是回到第一部分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进一步剖析自由制度主义外交理念与世界秩序主张,这些理念与主张向来为自由制度主义者所忽视,而本人认为,它们应该成为自由制度主义将来发展的重要研究议程。

2.国际集体行动机制与霸权国家外交逻辑

国际集体行动机制其实就是自由制度主义所强调的国际制度,它在国际关系中包括很多形式,例如,国际关系中人们所熟悉的联盟、双边与多边合约、国际规范与价值、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等等。集体行动机制作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其稀缺程度与体系稳定成正向关系,集体行动机制越丰富有效,体系就越稳定,反之,体系则更容易动荡。进一步说,集体行动机制还是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集体行动机制是限制暴力垄断方滥施权力的重要手段。

国际集体行动机制源于个体之间反复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以及自愿协议,也可能来自霸权国家的强制建立。学者们从不同途径区别了国际关系中可以自我实施的国际制度与需要第三方强制实施的国际制度⑧。自我实施的国际制度广泛分布在社会、生产、技术以及贸易等功能领域,各国在这类制度领域上的外交合作并不困难。我们对此不做赘述。问题在于涉及分配与福利而往往又需要第三方强制实施的国际制度,这类国际制度一般代表一定时期国际体系中强势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与其他国家之间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非强势国家(假设为委托方)接受强势国家(假设为代理方)提供的作为国际公共产品的国际产权结构(国际制度),强势国家致力护持既定国际产权结构并换取非强势国家的支持。这样,国际体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又类似保护者—被保护者之间的关系。

那么,如何理解委托—代理关系中霸权国家(国家集团)的外交行为逻辑呢?第一,国际体系是以特定的国际产权结构来定义的,国内政治变革涉及财产权的重新规定与分配,而国际体系的变更意味着国际产权结构的更替,换句话说,国际政治竞争是改变国际产权结构的竞争。因此,霸权国家总是以确立特定的国际产权结构来行使自己的统治,霸权国家作为第三方,以强制力保证国际产权的实施⑨;第二,作为代理者的霸权国家会在“仁慈”、“法治”与“掠夺”、“独断”两种角色之间摇摆。霸权国家建立的国际集体行动机制本身会制约霸权国家的行为,当霸权国家从工具意义上有选择地利用国际集体行动机制时,它对国际集体行动机制就产生接管,从而滑向国际体系中的独断者;当霸权国家更多从规范意义上服从国际集体行动机制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时,霸权国家就类似仁慈而又克制的统治者。法治霸权国与独断霸权国行为的一个重要不同是,独断霸权国家通过外交甚至战争或战争威胁竭力阻止体系中其他成员国组织对自己构成限制的集体行动机制,而法治霸权国则能容忍制约自己行为的国际集体行动机制。因此,霸权国家要是能够控制(或者接管、摆脱、废除)国际集体行动机制,那么这个霸权国家就成为国际社会的独断者;第三,霸权国家可能会采取激烈与极端的形式征服其他国家,也可能通过合约方式扩大自己范围,不过,无论如何,有效的统治或者征服,都需要建立并施加霸权国家自己的合约或者产权机制。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掠夺型的集权国家一旦确立自己的统治,一般都会在国家内部解散已有的集体行动机制,阻止新集体行动机制的建立。在国际政治中,霸权国家会护持对自己有利的集体行动机制,对替代性的集体行动机制,总是警惕并加以阻止。

3.国家间合作与合并

与其他国际关系理论不同的是,自由制度主义承认合作的可能性,并强调制度在促进合作中的意义。但是不止于此,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约与国家理论逻辑,自由制度主义不仅在合作,而且在国家合并问题上也有自己独特的理解。

第一,国内制度与国际合作。合约理论、集体行动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向我们展示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学模型,两类国家,也即掠夺型的集权国家与契约型的法治国家在交往形态上存在极大的不同。对公民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保护、国内政治与社会结构中广泛存在的集体行动机制安排,以及稳定的合约交易,使得契约型法治国家既在国际体系竞争中容易胜出,更重要的是,契约型法治国家之间更容易形成合作甚至合并。法治国家信守条约,就如其国内对合约的信守表现一样,而且,对于国际关系而言,法治国家之间签订的合约更能够自我实施,因此,即使在无中央实施方的国际体系中(例如霸权体系),法治国家之间的合作也是可靠稳定并且是可以预期的。反之,掠夺性的集权国家不具备法治国家内部这些制度特点,集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以合约交易为特点,而是以相互吞并、征服、欺骗、讹诈等为特点。在集权国家与法治国家之间,法治国家更愿意也更可能选择与法治国家进行合作⑩。

第二,法治国会签订并信守条约,而且法治国之间更容易达成和平。与其他自由主义坚信民主国家之间会产生和平一样,自由制度主义把此逻辑进一步发挥,并更有说服力地认为,契约型法治国家之间因为对合约的遵守与承诺,更容易达成和平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这不是因为法治民主国家热爱和平,而是因为法治民主国家相比于集权国家更具稳定性。巴泽尔对此解释是:“法治政权会很稳定,因此,它们之间基于重复的相互作用基础上的协议就比独断政权下更容易达成。我们可以看到,法治国家之间的战争频率是很低的。这不是因为法治政权是内在地热爱和平的,而是因为它们具有更大的稳定性。”[2](P334)

第三,法治国家之间的扩张与合并。法治国家的范围与影响会逐步超越固定领土边界的限制,合约与权利交易的繁盛,使法治国家非以领土扩张的形式获得财富,而是以合约与权利交易(当代表现为市场经济)的形式将国家的范围拓展到领土边界之外,因此,法治国家不鼓励以战争方式进行扩张。当然,法治国家也会通过合约贸易或者武力手段征服其他地区,但是这种征服相比于集权国家的征服而言,随着时间的流逝,被征服国的一般福利水平会上升,而且被征服国征服后的法治水平也会比被征服前有所提高。因此,强大的法治国在世界政治中的统治地位,相比于强大的集权国来说,是仁慈的[2](P288)。再者,因为法治国家之间的合作更容易,和平更能维持,所以法治国家倾向于与法治国家而非集权国家进行合并,因为合并一旦发生在法治国家与集权国家,后者就有可能接管前者。根据同样的逻辑,集权国家之间的合并更不容易,除非是以暴力征服进而吞并的形式进行,而合并之后确立的仍然是一种独断统治关系。

上述被忽略的自由制度主义外交理念对理解当今许多西方国家外交行为具有独特的意义,它也可以成为解释“民主国家联盟”的内在理据,以及西方国家对外扩张的逻辑是什么,为什么一体化最容易发生在同类国家之间,为什么西方国家对非西方国家会有不同的逻辑,等等。但是,我们需要警惕和注意的是,已有的自由制度主义在发挥法治国家理论的时候,仅仅局限于现实中存在的具体法治国家,他们当然地认为工业民主国家都是法治国家,这在现实世界中并没有多大错。但是问题在于,新制度经济学建构的国家模型是抽象的,就如前面所说,国家是在一定疆域内利用暴力实施合约的中央当局,在世界政治中,霸权国家或者霸权国家集团可能构成这一模型意义上的中央当局,但关键是,霸权国家或者霸权国家集团的法治或者独断特性并不完全是由具体的霸权国家(例如美国)内部政治特性决定的,在没有有效国际集体行动机制制约下,霸权国家完全可能走向独断这一极端,而不论其国内政治是多么的民主与法治,其绝对权力会在国际体系中导致绝对的独断与掠夺,从而走向体系稳定的反面。就第三方协议实施者而言,美国在当代国际政治中的行为类似独断国家而非法治国家。这一点,相信大部分西方自由制度主义者对此莫不讳莫如深。

三、自由制度主义的世界政治主张

我在《自由主义与世界政治》一文中比较了新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区别,并阐述了新自由主义主要流派的理论含义[8](P15-20)。自由制度主义与社会自由主义以及法律自由主义同为新自由主义阵营,但是它与法律自由主义更为接近。

自由制度主义是试图将国内政治经济与国际政治经济结为一体的理论,它并不如传统现实主义理论那样将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对立起来。与其他新自由主义流派一样,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内政治与世界政治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差别不在于性质而在于秩序的程度[6](P294)[8](P16)。国内政治经济与国际政治经济存在可通约性,这种可通约性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个体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产权安排方式及合约对个体之间合作与社会福利产生影响;合约的非自我实施性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集体行动机制与权力分配方式又决定了作为暴力垄断方国家的类型;法治国家相比集权国家更能提供福利与秩序;法治国家的国家范围扩大较少通过物理征服,而更多通过合约与权利的扩张。这种将复杂世界简化的方法,在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自由制度主义看来,既可以分析国内政治经济体系,也可以用来阐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即便国内与国际之间存在中央权威强弱之分的情况下也如此。

1.国际产权与国际体系

自由制度主义关注国际社会宪政与规则的演变、运转与管理。国际体系中具有宪政产权安排意义的无疑是主权制度,主权制度使各个王国(后来的民族国家)作为最高法人得以在国际体系中展开交往与合作。我们需要在两个意义上,也即主权的私有性与可交易性上理解这种交往与合作。主权安排首先具有私有性与排他性的特点,各国对固定领土内的事务拥有排他性、专属性的最高管辖权,在竞争性的国际体系中,对这条原则的法律确认保证了各个政治单位的独立,并是各个政治单位展开稳定交往的前提。但是另一方面,主权还具有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可分解、可交易与可转移性,非此,政治单位之间的交往、交易与合作就不可能。国家间交易与合作——无论在贸易还是安全领域——在新制度经济学与自由制度主义看来,本质上是围绕财产与安全等权利的交易,而“主权是否具有可分解性对于国家间交易的概念能否成立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9](P69)。特别是随着全球大范围公共议题的出现,委托或者全球层次集体决策的需要会越来越多,各国更要在同意基础上将适当的主权转移到国际集体行动机制,设想如果主权不可交易与转移,即便经济领域的金融、分工、贸易也是不可持久的,更不论国际安全领域的合作了。战后欧洲一体化以及欧盟的建立,充分体现可交易与可转移的主权对更深层次国家合作的意义。因此,主权的可交易与可转移性也是国际体系得以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重要基础,对此,休谟在两个半世纪前论述国际法时说过的一段话,对我们今天理解主权制度安排的国际秩序意义仍然具有先知性的意义:“什么地方财产占有是不稳定的,什么地方就必然有永久的战争。什么地方财产权不是根据同意而被转移,什么地方就没有交易。什么地方人们不遵守许诺,什么地方就不能有同盟或联盟。因此,和平、交易和互助的利益,就必然把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正义的概念扩充到各个王国之间。”(11)

主权制度安排对国际体系来说具有宪政性的意义,在此宪法框架下,还存在影响国家交易行为与福利多寡的一般国际产权结构,它决定谁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能够得到什么(12)。历史中的国际体系曾经产生不同的宪政性产权结构,例如城邦、帝国、朝贡以及主权制度等。近代主权制度下出现的一般国际产权结构包括殖民制度、资本主义、霸权体制以及可能的全球治理等。一般国际产权结构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特定时期国际权力分配状态,是国际权力分配不同的结果。已有一般国际产权结构让人诟病的地方很多,在此不做列述,有效国际产权结构至少要满足两点,它应该是当下以及将来国际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第一是新经济史学派提出的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13)。也就是说,对国际社会而言,稳定的货币、开放的贸易、合理的分工、各类互惠性安排这类产权制度,有助于各国都能绝对收益,并使总体国家收益率接近全球社会收益率;第二,有利于促进国际正义。有效国际产权结构的正义原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主权不受侵犯,主权的可交易与可转移性要在同意基础上进行;一个国家的行为在使自己变得更好的情况下,至少没有使别的国家变得更差;国际集体行动机制设计要满足程序正义;分配性国际集体行动机制的改革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最少得益群体的福利。

2.法治国家及其边界

征服与贸易是国家行为的两条逻辑,与此相关的就出现掠夺型集权国家与契约型法治国家,或者用奥尔森的比喻就是流动匪帮与固定的匪帮,或者固定匪帮内部的独断与民主统治。掠夺国家的边界止于其暴力所能到达的物理边界,而契约国家的边界则止于其关系性合约所能达到的任何可能边界。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建立在合约权利基础上的法治国家,其范围要比建立在独断、暴力攫取基础上的国家范围要更广。两者的扩张需求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两者扩张的逻辑以及扩张所能到达的范围。

自由制度主义相信,独立的司法系统、权力制衡、稳定的政治领导人更替,对合约的尊重与承诺,所有这些内部因素都有助于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在对外关系中更为克制(14)。推及到国际关系,法治国家之间更容易在合约基础上结成牢固的共同体(community)。与自由制度主义互为呼应的法律自由主义就相信,自由国家之间构成的“法律区域”(zone of law)为“和平区”(zone of peace),在自由国家的跨国法律区域内,对差异性的尊重、对法治的承诺以及法院体制间的可对话性,为自由国家之间创造了和平。反之,在自由国家与非自由国家之间构成的则是另外一种跨国法律关系,即在法律之上的“政治区”(zone of politics beyond law),是一个充满冲突的区域[10](P1917-1920)。进而言之,法治国家之间形成的秩序,克服和消除了可能出现的无政府现象和暴力现象,因为该秩序的核心制度“已经深深植根于其参与国家的政治与经济结构”[11](P215)。而且,该秩序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随着法治国家数量的增加,其范围呈现逐步扩展之势。因此,法治国家间秩序的范围是由经济自由与政治民主程度来界定的,在这个秩序的边缘与外围,则是那些正在进行民主化的国家与集权国家。

法治国家的秩序形态逻辑上经历合作—共同体—联邦过程,而无论是何阶段,制度建设都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工业化民主国家在战后的合作既广泛也深入,这正是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一书所探讨的主题。在合作制度化的更高阶段,会出现卡尔·多伊奇所谓的“多元安全共同体”[12]或者托马斯·里斯所谓的“自由安全共同体”[13](P259-281),该共同体内部重要的制度安排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北约。法治国家间秩序的最高形态是联邦,尽管历史上法治国家之间的合并事例不多,但是理论上自发的合并只有在契约型法治国家之间才是可能的。实际上,欧盟当下的实践已经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3.治理与世界秩序

“如何克服全球规模的治理困境”或者“如何为一个具有空前规模和多样性的政体设计有效的制度”[7](P300-301),是自由制度主义价值诉求的重要部分。作为全球集体行动机制的国际制度建设,成为全球治理的核心。自由制度主义并不认为将国内代议制民主制度照搬或者复制到国际层次即可达到全球善治,重要的是,民主理论中包含的责任、参与及说服精神,应该成为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15)。除此以外,前述的基本国际正义原则同样不可忽略。

自由制度主义不否认霸权国家在促进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中的意义,但是,没有约束的权力会使霸权国家走向独断,一个独断的霸权国家是对全球福利与公正的最大威胁。诺斯国家悖论的国际关系意义在于,拥有第三方实施力量意味着国家(请在这里把这个“国家” 理解为国际关系中的霸权国家)发展成为强制性力量,这种强制性力量因为可以提供国际公共产品而对国际体系稳定与福利提高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国家具有强制性力量,那么控制国家的人又会从自己利益出发并以其他人为代价来使用这种力量,其结果成为全球福利减少和不正义的根源。如何以及能否制约暴力垄断者,是政治社会的持久问题。在国际关系中,联盟是制约霸权国家可能暴政的常用途径,但是自由制度主义更强调正式与非正式国际集体行动机制的制约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制度主义强调霸权国家类型与国际产权结构安排的重要性。现存的国际产权结构已经不适应全球治理的需求,贫困、不平等、暴力的蔓延,既是国内不合宜制度安排的结果,但是更与不正义国际产权制度安排有着极大的关系。不加区分地强调霸权国家会给国际体系带来秩序是不合学理的,显然,掠夺型的霸权国家倾向于武力或武力威胁占有资源,强迫其他国家接受对其不利的产权安排,其统治方式没有给世界政治带来稳定与秩序,相反,却是世界政治中革命的根源。

自由制度主义也不否认主权制度在世界秩序建构中的宪政性意义,但是,自由制度主义提出主权概念中被忽视的可交易、可转移维度。这一点对在区域与全球层次设计制度以求全球公共议题的治理具有特别的意义。20世纪以来,人类面临越来越深重的全球公共议题,全球集体性决策变得越来越多,如果各国仍然强守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主权观念,这类议题的解决是没有前途的(16)。其实,因为各国认识到主权的可交易与可转移性,才使得集体决策权威从民族国家层次向区域与全球层次的缓慢转移成为可能,代表集体性决策机构的国际制度,其实施也因此变得更为有力。

四、结论

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在过去一直强调从功能角度理解国际制度的意义,诸如“国际治理需要国际制度”、“国际制度是有意义的”等议程占据制度研究的中心。本文强调,过多集中对这类循环性议程的研究,容易使自由制度主义研究纲领转向退化的状态,自由制度主义需要重新回到新制度经济学中汲取养料,将合约、国家理论与世界秩序结合起来,开辟制度研究的新领域。

本文提出了许多没有解决的问题:国家范围与规模的内在逻辑究竟是什么?国家范围与规模对国家外交(扩张)行为有什么影响?国内秩序扩展对世界秩序具有什么意义?法治国家真的会在国际关系中按照合约的逻辑行事吗?如何认识主权的可交易、可转移性?一种国际正义的理论对全球治理来说为什么越来越迫切?正义理论对国际产权改革具有什么指导意义?

任何宏观政治或者经济理论都要回答社会秩序与正义问题。自由制度主义在过去几十年中通过对制度的强调,将人们注意力集中到国际合作难题上。但是仅此还不够,要保持理论的竞争性与进步性,自由制度主义需要进一步提供完整的秩序与正义理论,这也是该理论今后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

收稿日期:2007-02-28

注释:

①有关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分类,可以参考苏长和:《自由主义与世界政治》,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7期,第15-20页。

②这种影响从自由制度主义最经典代表作《霸权之后》一书中可以鲜明地看出来,见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③关于交易费用较完备的概念,可以参考弗鲁博顿与芮切特著,姜建强、罗长远译:《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4-88页。

④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科斯、阿尔钦和诺斯等著,刘守英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与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7页。

⑤此种观点可以参见奥尔森:《权力与繁荣》,第34页。换句话说,集权国家在契约密集型行业(银行、证券、保险等)是竞争不过法治民主国家的,尽管集权国家可能会在对契约要求不高的劳动密集型或者传统制造业取得竞争优势,此解释可进一步参考苏长和:《制度、信息与经济增长》,《文汇读书周报》2005年9月16日。

⑥基欧汉:《霸权之后》,第4-7章。

⑦关于制度战略价值详细论述,可参考门洪华:《霸权之翼:美国国际制度战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章。

⑧有关这种区别,参考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第六章“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田野:《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种交易成本的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特别见第三章。

⑨最近国内出版的一部极为精彩的著作支持着这一观点,参见张振江:《从英镑到美元:国际经济霸权的转移》,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⑩田野在其新近著作的研究中,也间接支持这种说法:“国家同质性程度越高,缔约国就越有可能选择制度化水平较高的国际治理结构。国家同质性程度提高,国家间缔约成本会下降。”参见田野:《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第173页。

(11)大卫·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论国际法”节,第609页。

(12)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较为详细论述国际产权的著作,可参考:思拉恩·埃格特森著,吴经邦等译:《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特别见第八、九、十章。

(13)有关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论述,见诺斯和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第5-13页。

(14)关于民主国家容易作出可靠国际承诺的观点见Kurt Gaubatz,"Democratic States and Commitmen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Miles Kahler,ed.,Liberalization and Foreign Polic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7),pp.27-65.

(15)详细论述见基欧汉和门洪华编:《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第295-301页。

(16)此逻辑见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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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国家理论与世界秩序--自由制度主义与世界政治的外交理念_国际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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