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最高额抵押权——兼论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

试论最高额抵押权——兼论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

杨晓娜[1]2002年在《试论最高额抵押权——兼论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相比,在经济活动中它对于长期的、连续的业务交往的担保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但是由于《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制度立法方面的不足,导致最高额抵押制度在经济交往中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试图对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效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等问题作一阐述,同时对我国的《担保法》中关于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立法规定和《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并对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六个部分。 笔者首先阐述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权是指预先设定一最高限额,以抵押物对债权人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债权做担保的抵押权。它具有以下特征: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2、最高额抵押权是确定的。3、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 其次,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笔者认为除依据普通抵押权设立的有关规定,还应该有最高限额、决算期的约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应根据抵押物的性质分别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和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第叁,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问题,主要谈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优先受偿的债权额、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和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等内容,笔者的观点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能包含在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而且最高额抵押是可以转让的。 第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当发生:1、决算期日届至,2、被担保债权不再发生,3、请求确权,4、抵押物被拍卖或查封时,5、债务人或抵押人受破产宣告时,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确定后,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消灭,最高额抵押权的性质发生变化,但是最高限额仍然存在。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效力,笔者认为: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在确定时归于确定, 试论肘而额抵抑权2、属于被担保的原债权的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也属被担保范围,3、优先受偿的债权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此外,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债务人、抵押人对担保债权的结算和普通抵押权变更登记请求权,利害关系人的消灭请求权也作了阐述。

欧琴[2]2010年在《论最高额抵押》文中研究表明最高额抵押自德国民法确立以来,由于其具有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融资活动等优点,因而适应了现代社会交易发展的需要,相继为瑞士民法、日本民法、我国台湾“民法”所采用,尤其是日本民法堪为集大成者。我国《担保法》及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物权法》中也有最高额抵押的相关规定,但条文共仅12条,不够详细和全面。本文从最高额抵押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出发,对最高额抵押的设立、确定以及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一些设想,以期为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运用提供有益的借鉴。全文除绪论与结论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最高额抵押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主要阐述最高额抵押的特征及法律功能。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最高额抵押的法律关系,包括最高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最高额抵押标的物、最高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第叁到五部分是论文的重点,也是难点。包括最高额抵押的设立、确定以及效力问题。笔者借鉴了各国关于最高额抵押的相关规定,对最高额抵押的基础法律关系、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登记、最高额抵押确定的原因及法律后果、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权内容的变更进行分析,提出我国最高额抵押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缺失以及不足之处。最后一部分为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最高额抵押设立时,应该对最高额抵押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限制,并非所有债权均可纳入最高额抵押所担保范围内;合同中应该要明确约定最高额;合同登记应统一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最高额抵押确定后,法律应赋予最高额抵押当事人减额请求权和消灭请求权。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应该进一步明确,应包括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的变更应纳入最高额抵押的变更事项中。

刘欣玥[3]2010年在《最高额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具体是指在事先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对将来不确定发生的债权而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设立有别于传统的抵押方式,省去了长期持续交易中重复设立单独对应债权的抵押权,不仅节省交易成本,同时促进了市场交易。然而,我国《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最高额抵押的定义及其担保的债权类型等作了短短几条的原则性规定,来确立的我国最高抵押担保制度。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相比,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也无法回答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为金融机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承兑汇票等业务所广泛使用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也为金融机构适用最高额抵押的案例中,带来不少法律的风险。本文拟从金融机构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在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分析最高额抵押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希望能够结合理论和实际提出关于金融机构应当如何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如何合理规避法律漏洞的相应解决办法,从法律的角度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卜玉枝[4]2016年在《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最高额抵押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其重要性随之使用的日益频繁而彰显,故其制度的完善也随之紧迫。各国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其发展程度也因经济发展、文化差异、交易习惯等原因有发达落后之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经济经历了一段相当长时期的停滞,市场经济的缓慢发展,使得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我国市场交易中应用也相对滞后。涉及抵押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规定也少之又少,其规定的简略导致可操作性不强,使得最高额抵押在市场融资、交易中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因此,面对最高额抵押制度在促进交易发生、繁荣市场经济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就有了相当现实的意义与紧迫性。本文通过研读分析文献,对最高额抵押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试图通过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金融现状,分析相关担保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地方,力求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在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方面,以及完善该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能够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除去引言部分,将主要内容分成四个部分阐述。首先,对一种制度最直接的理解应该从其概念、特征、功能叁个基础角度展开学习,本文的第一部分也正是遵循这样的顺序,对最高额抵押制度展开论述,并用不同国家的立法分析不同的立法体系、经济制度对最高额抵押制度属性的取舍。对比是分析出不同事物优势、弊端的最迅速的方法,故本文第二部分针对相关抵押制度进行了对比,以期为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对比。在分析他国相关抵押制度后,接下来要做的便是审视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在立法与实务中的缺陷以及面临的问题。所以,笔者针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分别从立法角度和实务应用角度尤其是对P2P平台运行最高额抵押的风险进行了分析。研究一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遏制其弊端全面发挥其功能。故在以上叁部分的分析下,笔者将在第四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对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提出建议,合理与否,还需指正。

参考文献:

[1]. 试论最高额抵押权——兼论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D]. 杨晓娜. 郑州大学. 2002

[2]. 论最高额抵押[D]. 欧琴. 重庆大学. 2010

[3]. 最高额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刘欣玥. 西南财经大学. 2010

[4]. 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D]. 卜玉枝. 新疆师范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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