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评价的社会学机制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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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界,承认是科学这种社会建制运转的“能源”。科学评价系统如果因其缺陷不能正确地分配承认,就会产生导致越轨行为的条件。文章探讨了科学评价的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对于理论研究成果,同行评议制有必要实施延迟评议的原则,推行“双盲法”,并通过抽签产生评议专家。对于应用研究成果,应坚持检验的实践标准。这不仅是手段问题,也是观念问题。科学的纯洁,靠的是科研体制方面的制约。由于科学评价系统具有去伪存真的鉴别、选择能力,这种控制功能是科学道德规范不能替代的。

在科学界,科学工作者的贡献是以他们的精神产品——科研成果呈现出来。科学评价是对科研成果的有效性、可靠性、科学性及其价值的评定,是对科学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仲裁。科学评价是科学奖励的基础,舍此我们就不能判定发现者和发明者的成果以及他们贡献的大小,也不能有效地控制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就象一场球赛不少了裁判,评价对科学运行起着关键性的控制作用。如果评价系统出了问题,不仅会错误地分配荣誉,引起种种矛盾,而且会助长不良风气,造成科学活动的异化,严重损害科学的声誉。

一、普遍主义的原则

在科学界,评价的模式是用普遍性规范来解释的。在科学社会学中,默顿的规范理论很著名。默顿把科学的“精神气质”归结为四种作为惯例的规则,其中第一条就是“普遍性”。普遍性要求根据科学家的科学产出来分配承认,其他各种社会属性(或称先赋变量),如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民族、国家、阶级等不应对承认产生影响。在知识生产中人们关心个人的科学荣誉,从根本上说,就是关心社会对自己科学劳动成果的承认。科学社会学认为,评价是科学共同体对其成员所履行的职责。如果杰出表现得到表彰,不仅使受表彰者会一如既往地对群体保持忠诚,而对其他群体成员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从而增强群体的凝聚力。在科学界,评价系统是通过普遍性规范确保科研工作者以合法手段达到正确目的的。科研成果是知识生产者辛勤劳动的结果,他们都希望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科学评价系统因其缺陷而不能正确地分配承认,就会使人产生挫折和紧张,从而产生导致越轨行为的条件。[1]

在科学界,评价系统的基本功能就是要保持科学贡献和科学荣誉的一致性。但通过评价系统实现科学贡献与科学荣誉的一致性并非易事,由于科学贡献和科学荣誉的一致不是天然的,必须经由一个评价的社会过程才能由此及彼,这使得科学系统的实际运行状态,不是两者的绝对一致,而是科学荣誉围绕着科学工作者的贡献量上下波动。这种波动表现在,评价系统的成员即使保持最认真的态度,也不可能全部掌握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活动者的情况。这样,给予一部分人的评价和承认往往要高于其对科学的贡献量,而给予另一部分人的评价和承认又往往要小于其对科学的贡献量。

这种在遵从普遍主义原则之下不可避免出现的波动不会成为导致越轨行为的条件。因为只要科学共同体唯一地根据科学家的角色表现来分配荣誉,评议系统坚持科学荣誉的大小必须由人们在科学活动中的贡献量来决定,科学荣誉就会稳定地围绕着科学贡献波动,不会出现大的偏差。这恰似在经济系统中,价格稳定地围绕价值不断发生波动,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因此,可以合理地把科学荣誉围绕着科学贡献波动的规律称为科学系统的“价值规律”。

但是,与经济系统雷同,“价值规律”在科学系统中的作用也是有条件的,当科学荣誉的给予不以或不完全以知识生产者的科学贡献为基础时,两者之间等价交换的机制就会遭到破坏,其结果是科学家社会行为的紊乱。在一个良性运行的科学系统中,人们的价值和社会行为的取向是追求科学贡献和追求与之相适应的科学荣誉。但如果科学荣誉和科学贡献之间的等价交换机制被破坏,人们的价值和社会行为取向就会误入歧途。比如,人们会以科学系统以外的价值取向来评判知识产品的优劣,并以此来确定科学荣誉的大小;而如果科学荣誉不由科学贡献来决定,就会诱发越轨行为,从而造成科学系统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的紊乱。

如何科学地确认和评价一项科研成果一直为整个科学界所关注,这不仅仅由于其地位重要,而且也由于在确认和评价成果方面尚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按国际学术界通行的鉴定办法,已发表的论文是在充分开放的科学共同体内接受“自然选择”。我国现在通行的做法是,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即申请鉴定。且不说“游说摸底”、“给实惠”等情况,仅就时间这一点,鉴定结论之准确性就值得疑问。科研成果鉴定应该是十分严肃的事,但现在有些不实事求是的评审助长了弄虚作假的恶劣作风,腐蚀了科技队伍,给工农业生产造成了损失。宋健在中国科学院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近几年来,我国出现的把‘成果鉴定’当商品广告,强迫签字,吹牛盛行,这些倾向必须坚决纠正。”

二、同行评议的改进

关于科学评价,培根曾提出过两个标准: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内部标准就是推理和证明;外部标准就是实际运用。但在他那个时代,由于科研和生产的脱节,没有充分理由保证科研成果和它的有用性可以同时并存。因此,人们悄悄抛弃了把应用作为科学外部标准的看法。而培根把推理和证明作为科学内部特征的看法被保留下来,并在本世纪到来之前,几乎是普遍有效的“官方的”观点,这就是现代广泛采用的同行评议制。

同行评议是科学研究领域进行评估活动历史悠久而又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体现了科学共同体在评价系统中的权威作用,按照英国博登教授的观点,同行评议可以严格定义为“由从事该领域或接近该领域的专家来评定一项工作的学术水平或重要性的一种机制。”默顿认为同行评议是科学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之一。

按理说,同行评议是一种公正合理的评价机制。这是因为:第一,它是同行的集体评议。从决策角度看,同行评议属非个人决策,因而评价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二,同行有共同的范式、共同的是非标准和共同的道德要求,因而有共同的语言,容易裁决是非,就评议结果达成一致。第三,同行评议还具有自我反馈和自我调节的作用,认识上的错误不难得到纠正,并具有为不成熟成果指明改进方向的能力。但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由于同行评议意味由科学共同体充当评价、选择理论的“仲裁人”,这种方法毕竟与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有一定距离。这样,当科学家或专家作为同行评议人时,便可能有意无意地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的错误。

现在国内国外,对同行评议制的批评时有所闻。英国是使用同行评议最早的国家,近些年来,由于申请项目的激烈竞争,使同行评议处在“紧张气氛”之中,不断受到科学界的严厉批评。牛津大学一位教授在署名文章中写道:“同行评议似乎成了超载的官僚机构,淹没在文海之中,而且并非所有成员都是受评议者的真正同行。在这种制度下,有的年轻或未成名的实验工作者可能多年得不到经费,而有的研究者却可能同时有多笔小项补贴金。为了得到大笔预算,实验室主任只好把重点放在委员会批准的计划上,以致极少开展与此无关的实验项目,长期的研究开发往往被忽视。”[2]

应该指出,由于理论研究的特殊性,同行评议至少是从一般研究背景中“过滤”出“好科学”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一个粗糙的“过滤器”,人们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放弃科学的这种自我批评,自我控制机制。

纵观同行评议发展过程中在普遍性上暴露出的问题,大致是由两种因素造成的:一是客观因素,诸如经费不足,竞争激烈,各种平衡关系,行政干预,科学发展的复杂性以及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等;另一是评议人的主观因素,如知识面的局限性,观点差异,学科(或专业)保守、个人偏见以及人情关系等。这就使得,同样采用同行评议,具体做法不同,结果大不相同。对于在实施同行评议制时碰到的问题,有不少通过完善管理措施是完全可以消除的;有的虽为同行评议固有的缺陷,但通过建立必要的制约措施,也是可以将其控制在科学系统“价值规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我们的任务就在于深入研究,就改进这种评价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首先,应该实施延迟评议的原则。这就是说,要让理论研究成果经过一段或短或长的时间间隔才予以认定。诺贝尔奖的授奖记录表明:本世纪出现的重大科学理论成果,只有少数是在很短时间内获奖的,而绝大多数是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获奖的。如美国罗伊斯早在1911年就发现了致肿瘤病毒,但直到半个多世纪之后的1966年才获得了诺贝尔奖。对诺贝尔奖80年间授奖情况的统计表明,研究成果从发表到获奖的平均时间间隔,物理学是13.1年,化学为14.3年,生物学和医学是14.2年。也就是说,这些理论成果在发表后,平均要等待13~15年才能最后获得科学界的确认。上述情况显示出,科学上有一个最无情的关口——时间。经过时间的考验,谬误终要被抛弃,真理一定会放出光彩。

根据延迟评议的原则,可以肯定鉴定会这种方式应该改变。我国现行的做法是,科研项目一完成即组织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几位专家(且不说聘请的专家是熟人,同观点等情况),仅仅就时间这一点(多半是半天或一天),鉴定结论之准确性就值得怀疑。早在1980年,华罗庚和王元根据国际学术界的惯例,针对当时国内已露出苗头的不良倾向,提出“早发表,慢评价”的原则,并且“从我做起”,主动撤回研究所为他们请奖的申请书。可惜,时潮淹没了他们的呼声。十几年过去,“滥发表,快评价”却成了相当普遍的现象。

第二,应该推行背靠背评议的方法,即评议人与被评者互相都不知道,也叫“双盲法”。如前所述,以同行审查为基础的社会学机制虽可以减少错误的发生,但毕竟与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有很大距离。在实际运行中,评议人面对着普遍性规范有个失误甚至越轨的问题。如果采用“双盲法”,来自人情方面的干扰便可减少到最低程度。如果采用“单盲法”,评议人知道评谁,被评人不知道谁评,评议人的本位倾向等仍难有效遏制。在评议人与论文作者的关系方面,现在许多杂志都采用“双盲”评议法,即论文作者与评议人之间相互都是匿名的,如此一来“关系稿”自然难行其道。为了促进同行评议方法的发展,最近科学界的一些权威人士指出,“当每个研究申请项目通过可行性评估后,应以抽签的办法来决定是否能得到资助”。英国各研究理事会正趋向于较多地聘请国外评议人,原因之一就是国外评议人更客观。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的一些州在评议州内的科技项目时,往往邀请州外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来评估。

第三,应该通过抽签产生评议人。同行评议专家的遴选是一项不寻常的工作,这一关不把好,制定再多的专家标准也是徒劳的。为杜绝专家提名中的不正之风,应改变目前申请成果鉴定单位提出推荐名单、上级组织鉴定、有关部门审批的做法,评议专家改由从专家库中按随机原则抽签产生。评议人从专家库中产生,就是要把同行评议专家的行为也纳人制度化控制的范围。国家科委颁发的《鉴定办法》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然而,《鉴定办法》对评议人的行为几乎没有约束。参加同行评议的专家可不对自己的鉴定行为及由此引起的后果负任何责任。

着眼于现代科学技术整体性、综合性特征,在选择同行评议专家时,要兼顾“小同行”和“大同行”的合理搭配:首先在属于同一学科分支方向的,从事相同或相近研究课题的专家中进行抽签,使之成为最基本的成员,特别是评议组的正副主任必须从“小同行”中产生,以确保评议组工作的工作水平与权威性。尔后再考虑从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然而不同分支学科的专家中,以“广博”为标准,抽取“大同行”参加。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应当避免下列情况出现:同行评议组成员“过杂”,大同行过多,甚至使行政领导,科技管理干部喧宾夺主,完全背离同行专家评议的基本要求。

三、科学的自我控制机制

关于科学的社会控制,加斯顿的一个观点是经常被引用的:“科学与其他社会建制不同,它缺乏发达的正式控制机构。”加斯顿认为,科学界的非正式控制机构大致有三方面:第一是科学家的社会化过程;第二是科学的职业特点,“科学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是潜在的督察员”;第三是科学奖励系统。[3]在理想的情况下, 因为科学共同体的规范是由科学状态定义的,所以它们的社会学相当简单。科学共同体是一些人通过共同的目标和共享的规范聚集起来组成的一个集体,不需要由家庭的、生态的或政治的这类联系来加强他们的结合,很小的非正式的约束力就能产生有效的社会控制。

然而,正是对理想状态的社会学分析,很容易使人误认为,仅仅科学道德规范提供的约束力就足以使科学保持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迄今为止,科学社会学家都未能很好研究评价过程出现越轨的可能性,而假设同行评议制都工作在默顿所描述的理想状态。因此,在他们所阐释的科学的自我控制机制中自然没有评价系统的地位。和加斯顿的看法明显不同,布劳德和韦德偏重于从评价系统的角度说明科学的社会控制机制,他们把这些机制归纳如下:(1)同行评议;(2)论文审查制;(3 )重复实验。[4]

论文审查制是指学术刊物把投来的论文稿选交有关专家,由专家判定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并指出论文在论证中的不足或技术上的一些问题。建立这样一种制度是为了保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具有较高的质量和可靠性。因此,论文审查制也象一个过滤器,它把那些有创见的、有意义的、可靠的研究成果予以发表;而将那些质量较差或数据不确、论据不足的论文拒之门外,以此来维护学术刊物的声誉和推动该领域研究的发展。

我认为,论文审查制实际上是同行评议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方面,我们最需要防止的是不经科学同行审查直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电影等新闻媒介予以报导和宣传。研究结果在科学杂志上的发表过程包含着质量验收的重要步骤,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由那些能够发现错误、疏漏和对结果做别种解释的同行们提出批评意见。然而通过新闻媒介公开研究结果,即使以后被别的科学家否定的话,公众也可能仍持先入之见。中国科学院院士郝柏林指出:科学工作者对自己的工作应有自知之明、实事求是的认识,不能动辄“国内领先,国际领先”。基础研究根本没有“国内领先”一说,“国际领先”要由国际上说了才算数,哪一天我们的新闻媒介不再喋喋不休地宣传某人某事达到了“国际水平”,我国科学技术才真正开始接近国际水平。[5]

由此可见,在科学系统中,控制越轨的关键一环是科研成果的鉴定。而鉴定研究成果,任何形式都没有重复实验来得有效。正如哲学家和数学家罗素所说:“科学家之所以与众不同,不在于他们所相信的是什么东西,而在于他如何以及为什么相信这些东西。科学家的信仰是实验性的,不是武断的。这些信仰是建立在证据而不是权威之上。”

从许多案例来看,加强原始数据的记录和保管,对辨伪和防伪是非常重要的。在科学活动中,许多越轨行为都与篡改和伪造数据有关。所以,这些作伪事件往往要通过检查原始实验记录才能予以认定。为此,应完善已有科技档案管理方法,或是专门制订新的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涉及实验数据记录规则和实验记录保管规则。前者涉及记录规格、内容和责任等,后者涉及归档标准、移交手续、保管责任和查阅方法等。从积极的意义说,加强这一环节,对参与国际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也是非常必要的措施。

虽然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科研成果都用重复实验的形式来加以检验。但为了防止虚假“成果”在高级别的科学奖励中获奖,对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安排重复实验是完全必要的。由于科学结论必须是可检验的,实验必须是可重复的,这就使得在科学宝库中最终保留下来的只有真理。所以默顿说:“科学编年史实际上不存在欺骗行为。”[6]

就象人类社会不能杜绝犯罪一样,科学界也不能杜绝越轨行为。在科学活动中,可担心的并不是越轨现象的存在,而是越轨现象失去社会控制。“普遍遵守规范是靠一个有效的社会控制系统来维持的”。越轨如果得到有效控制,越轨的存在就会起到如迪尔凯姆所证实的那种有助于明确社会规范的作用,并且表明社会所承受的限度。通过集体地反对越轨和越轨行为,社会的遵奉者们重申了他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从而意识到自己群体的团结一致。虽然公开对越轨者加以惩罚说明了社会控制的一个失败,但这也趋向于约束其他人不再偏离社会规范,从而加强了规范的威慑力量。由于唯有科学评价系统具有去伪存真的鉴别、选择能力,因此对于科学的良性运动,这种社会控制的功能是科学道德规范不能替代的。

四、坚持检验的实践标准

科研成果按成果的作用功能分为理论成果和技术成果。讨论理论成果的评价,就是讨论科学评价的内部标准,这一标准今天仍然是重要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科学评价的外部标准。培根认为,科学评价的外部标准比内部标准更重要,因为结论之正确,实在没有比实际应用更权威的裁决了。[7]就科技与生产的关系而言, 当今社会出现了新的特征,即科研成果物化的速度大大加快。这就使得科学评价的外部标准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采用同行评议制鉴定科研成果,在别无更好选择的情况下,的确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一个明显的矛盾是,在具有高度客观性的科学领域中,其成果评价却采取了相当主观的方式。而采用科学评价的外部标准,其实质就是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这样一来,科研成果的评价就成为一个非常客观的过程。例如,在同行评议中,有了成果推广应用的实际效果这一共同评价标准,评议人容易形成共识,做出正确判断。当然,对于技术成果的评价,也可以不组织鉴定,依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直接领取市场签发的“合格证”。再例如,目前鉴定会的诸多弊端是众所周知的,成果鉴定后,即为一般的科技成果,没有什么特殊的权益。而申请专利比召开鉴定会省人、省时、省力、省钱,取得的专利技术成果,具有“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特权,成果评奖时也不必再查新,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以进行“视同鉴定”。这种以专利为基础的视同鉴定方式,既避免了鉴定会的种种弊端,也提高了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同时非常好地体现了复杂劳动的价值。

一项科研成果问世,只有通过评价这一社会过程才能得到确证和社会承认。真理是客观的,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正确反映。但是,无论是根据人们的认识能力还是从认识的广度和深度看,任何真理只能是对客观世界及其发展规律一定层次和一定程度的认识。对科技成果的确认与鉴别也必须遵循这样一种客观性和相对性的统一。

由于理论成果和技术成果的研究目的、成果形式各有所异,因此,对它们的确认和鉴别也分别有所不同和侧重。主要有以下几点:(1 )社会承认的“仲裁人”有所不同。理论成果的“仲裁人”主要是科学同行;而技术成果的“仲裁人”主要是市场;(2 )确认和鉴定的周期不同。理论成果要普遍采取延迟评议的原则,而技术成果一经投入应用,能否得到社会承认也就明朗了;(3 )鉴定评价的标准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技术成果侧重于对应用价值的评价,具有明确的可比性,参照物具体可测,因而其评价结论是明确的且多为定量表述(外部标准)。理论成果则侧重于对其学术水平和对科技及社会发展的指导意义的评价(内部标准)。

既然科学评价的外部标准比内部标准更可靠,那么凡是可以采用外部标准为鉴定的科技成果都应该用外部标准来鉴定。事实证明,这不仅是手段问题,也是观念问题。80年代以来,我国科技体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为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我国科研与生产“两张皮”的情况依然很严重。究其根源,与科学评价系统不无关系,在许多人的观念中,科研成果的评价仍唯一地取决于其学术价值。大批成果通过鉴定之日,就是打入冷宫之时。看来,要从单纯用论文来评价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的观念,向以市场为导向、科研与社会需要相结合的观念转变。不树立大“成果”的概念,不注重科技成果的应用,科学第一生产力的社会功能就不可能充分发挥。

评价,是科学共同体对已有成果的“自然选择”。从表面上看,我国对科研成果的评价过程与国际科技界的通例相同,但实际现状有很大的差别,这涉及观念、体制,也涉及社会心理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马克思·韦伯认为,科学是一项神圣事业,科学家献身真理,从而保证了科学的纯洁性。迪尔凯姆认为,保证科学纯洁性的不是科学家本人,而是科学群体。默顿进一步认为,科学的纯洁靠的是科研体制方面的制约。本文探讨的正是科研体制方面的制约,并认为评价是保证科学系统良性运行最关键的一环。

注释:

[1]乔纳森·科尔、斯蒂芬·科尔:《科学界的社会分层》, 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

[2]吴述尧:《同行评议的对比研究》,《中国科学基金》, 1993年第二期第136页。

[3]加斯顿:《科学的社会运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4]布劳德、韦德:《背叛真理的人们》,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60页。

[5] 郝柏林:《成果评审不能动辄“国内国际领先”》《中国科学报》,1993年11月22日。

[6]默顿:《科学的规范结构》,《科学与哲学研究资料》, 1982年第4期第128页。

[7]戈德史密斯、马凯:《科学的科学——技术时代的社会》, 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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