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新问题——湖北三个村税费改革后的土地经营方式调查及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北论文,新问题论文,税费改革论文,农村土地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税费的减免,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增强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收到了很好的政策引导效果。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土地流转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有必要深入了解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变迁。2005年2月,笔者在湖北省武汉市L村、J村和汉川市S村就农民土地承包制度及其意愿进行了问卷调查。
一、税费改革前的“代耕”
湖北省在2002年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在此之前L村农民交纳农业税每亩为78元,2003年减为68元/亩,再加上其它费用,每亩需缴纳近百元。一般农户一家只有五六亩地,平均每亩纯收入为四五百元,一家的总收入也就两千多元而已。在这种情势下,农民普遍认为要致富就要外出谋发展。在调查中,67%的被访问家庭有人外出务工或经商达3月以上。
一些有能力的“留守农户”就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这些外出的人,帮他们种耕地,并负责缴纳其公粮水费,有的为表谢意,在年终时送给出让土地的家庭一床棉絮或几捆棉秆(燃料)作为回报。为了能最大化自己的收益,他们往往只代种土质比较好、离村子比较近的耕地,而那些比较远或比较差以及经常被淹的耕地则不在考虑之列。
大量人员的外出,农村劳动力的锐减,意味着人均耕地面积的跃升,人多地少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适度规模经营成为了可能。问卷调查显示:43%的“留守农民”代种了外出人员的耕地,再加上原来为代耕现转为租种的有26%,考虑到一些重叠的情况,可以说近55%的被采访家庭在税费减免前曾代耕过别人的耕地,有一些愿意种地的在高峰时期甚至代种了二三十亩,使农民的劳动力得到最佳利用,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经济状况得到好转,慢慢走上了农业致富的道路。
但是“代耕”这种流转方式是很不稳定且很不规范的,容易受政策、市场及私人关系变动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种者对于耕地的认同感,觉得不是自家的,就不肯过多地投入。他们主要担心,自己如果投入过多,要是哪天土地被收回去则吃亏了,故而只想怎么样能够从地里刨出更多的成果,而不会太顾及土地的保养,原来的休耕制也被取消了。这种掠夺式经营会直接影响耕地的质量,造成营养不良,加重盐碱化的程度。
二、税费减免后“租种”中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2004年开始武汉市及汉川市减免农业税费,也就是说两市农民每亩地少缴68元。从2005年开始,有26.5%的农民租种他人土地,租金从60—150元不等(视土地的好坏远近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而定),一般都租种了十亩以上。从“代耕”到“租种”,是在中央利农政策下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本身并不仅仅是税费减免和流转方式改变的问题,而是牵扯到农村今后发展方向的问题,很值得我们去深思,下面仅就湖北省中部平原地区显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作简要探讨。
1.税费改革后租种者的负担比“代耕”时增加了。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一些地区先后减免农业税,这无疑使这些农民看到了美好的未来。但是随着农业税的减免,农药、种子、化肥的价格同比上涨了40%,与此同时棉花价格却从2003年的3.5元/斤跌至2.0—2.3元/斤,净损失很大。如果照此下去,税费减免的部分将被其他行业吸收,而农民并未真正得到实惠。更加让人忧虑的是,很多以前帮人“代耕”的土地被收回,要付租金才能耕种,且租金高于原来需缴纳的农业税费,多的竟达150元/亩;在减去租金后,每亩平均纯收入减少两百元,这让原来的种田大户们对前景更不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他们的竞争压力,影响他们长期的投入和规划。
2.在目前的土地流转方式下规模经营的发展仍然有障碍。
大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后,农村原有的人地矛盾得到缓解,人均耕地面积大幅上升。但在户口限制取消、城乡隔离未打破前,农村外出人员很难合法地融入当地的城镇生活并定居,大多数人还会回到农村,他们希望保有土地。在农村人口没有实质性减少的状况下,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很难真正实现。
稳定的规模经营的基础是产权。在当前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下,如何实现规模经营只能从使用权的稳定着手。虽然国家规定承包期长期不变,引导农民减少短期行为,避免掠夺性耕种,但调查中发现有63%的农户要求重新分地,认为人口变动应和耕地变动相配套。现在农户间的土地流转一般只是口头上的,没有具体的协议或者合同,更没有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出租年限、出租面积、违约责任等。
目前土地流转的租期多以一年作为结算单位,租金也会因往年的收成而定下一年。这一方面对于双方都比较自由,合作不愉快,一年后即可散伙,重新去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农业建设的长期发展,制约了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不利于土地流转形成规模以便于机械化操作。
从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承包土地纠纷来看。这些出让耕地的农民也有一种担心——把土地长期转让给别人,时间长了也许就被霸占。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土地流转需签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在乡镇机构精简合并、村委会职能萎缩的情况下,是否仍有能力完成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令人忧虑。实际情况是,当前土地流转很少有签合同的,至于备案就更少了。
3.租地耕种的经营风险比较高。
规模经营意味着大规模的投入,前期的成本要求很高,种子、化肥、农药以及机械的购置都需要大量资金,严重制约了规模化经营的程度。而且高投入即意味着高风险,如果出现了大灾或者其他不可预料事件都有可能造成承租方破产,而出租方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还要照常收租。以上都将限制农户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力度。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原来由村里负责的抗旱等公益事业,现在无人问津;据称村原有抗旱设施现已承包给私人,村民如有需要需出钱雇请;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冬干(冬季干旱)时节,农民还得从家里挑水或用自行车驮水到田间抗旱。试想一家四口人,浇灌6亩地尚可,若16亩则勉为其难。 所以应该积极支持和引导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业的发展,增加农业贷款额度,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贴息;对于贫困地区可以给予大的农业种植户以农业保险补贴,为农民种田解决后顾之忧。
三、农村土地流转需要走市场化和法制化之路
随着“地租”被广泛的认可,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功能的作用呈弱化趋势,而作为生产资料功能的趋势将越来越强化,因而土地经营承包权及其流转的社会化、市场化趋向越来越明显。事实上土地在不同承包者之间的流转除了少量行政行为的调整外,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市场行为。这种市场行为打破了行政区域和所有制的界限,如,河南农民通过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可以到湖北从土地承包者手中通过双方协议的价值补偿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市场的导向也促使有其他致富门路的农民弃耕从工、从商,成为真正的市民,使土地流转于种田能手,使其通过种田也能致富。
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操控下,土地流转将实现合理有序的流动,但要有法律的保障。只有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土地流转才可能实现真正的有序流动。当前农村普法工作还存在很大问题,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主要还是靠旧的传统道德规范及其他非正式形式来处理,现在一些地区出现土地纠纷就是农户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所以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强化农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