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原因及对策思考(二)_法律论文

拖欠工资的原因及对策思考(二)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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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地防范、杜绝拖欠工资这一现象的发生和继续蔓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拖欠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是一项关系到社会和民心安定的政治任务。在统一认识基础上,还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从立法入手,建立完善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改变以往立法中存在的“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的漏洞。具体来说,应解决以下问题:

1.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中增加侵占工资罪,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有力打击,使恶意欠薪者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从而不敢再侵吞劳动者的血汗钱,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2.修改原劳动部现行《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对允许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程序,强调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如需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征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方可,并且延期时间不得过长;

3.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改变《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弹性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出现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应责令其按相当于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使用人单位实施这种行为不仅不会有利可图,而且会得不偿失;

4.全面规范各类企业,尤其是私营、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包工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以完善立法的形式,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强调劳动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劳动年审、季审,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5.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频繁、长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通过限制其经营权,督促企业及时纠正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第二,提高地方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预防和认真查处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并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作为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需采取的措施: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严肃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二是建立和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年审和劳动规章审查备案制度,把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等情况作为劳动年审的重点内容,逐步建立并推广“劳动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将长期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录入“劳动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向社会曝光;三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对欠薪高发时期,行业和单位要加强监控,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专项登记造册,专人监控,并要求被监控的用人单位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四是对拖欠工资后转移财产、设备以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应由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财产保全并委托拍卖,将拍卖款用于支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五是由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牵头,建立“工资赔偿基金”,一旦发生欠薪事件,可以先从基金中垫付赔偿,以免激化矛盾。

应该说,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无论从功利角度还是从道义角度,都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律职责。

第三,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扭转亏损局面。这主要包括:围绕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策略;加快设备更新,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加强资金管理,不盲目上项目,杜绝乱占滥用资金,尤其要杜绝挤占、挪用工资基金的行为;完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民主监督制度,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工资调整及资金分配方案,必须经过职代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四,企业主管部门在选拔任用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时,要把真正懂经营管理,市场竞争意识和法律、政策观念强的干部选拔到企业领导岗位上。

第五,加强劳动法制宣传,引导经营者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遵纪守法,使他们正确处理好企业利润和劳动者工资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充分认识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我国法律、法规与党的政策所不允许的损人利己行为。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发生纠纷时及时举证。

第六,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建立特殊机制,从源头上遏制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如逐步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体的民工工资发放个人责任追究制度,项目经理如果拖欠民工工资,可给予其吊销资质的处罚。对严重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将其清除出建筑市场,禁止其参与工程招投标。实行相关单位、个人的连带责任制度,强调在工程建设中,凡将工程转包给非法中介人、经纪人,因而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和转包单位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制度,一旦发现拖欠工资问题,首先启用工资保证金来兑现民工工资,以避免由此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七,仲裁、审判机关要及时受理,尽快审结和执行拖欠工资纠纷案件。

第八,加强舆论监督。各地劳动部门、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者,要通报批评,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

第九,进一步加大惩治贪污腐败的力度。

总之,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特别是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强有力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拖欠工资问题将不再是劳动者的烦恼和政府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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