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大学教师兼职课程研究--以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为例_大学论文

民国大学教师兼职课程研究--以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为例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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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员校外兼课行为,在民国时期经历过从被法规“禁止”而“违规”出现到被“管理”而“合法”存在的转变,这种转变为什么会发生,又反映了什么?这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教育法规中,大学教职员校外兼差或兼课的兼职行为都是被明确禁止的。但在事实上,却又存在着大量的教员“违规”兼课的现象。一些国立大学甚至自行出台了与教育部法令相左的管理规定,有条件地许可本校教员校外兼课。南京政府成立后,新教育法规尽管仍强调教员当专心本职工作,但却有限度地允许教员校外兼课。此后,教育部通过多次审查和管理,努力使兼课行为符合既定标准,实现其“合法”化。

这种转变及其蕴含的很多重要内容,目前学界尚未有研究。实际上,兼课行为本身的研究也非常缺乏,仅有一些综合性研究中有所涉及,但还很不深入,①因此本文在关注兼课规定转变的同时,也会对教员兼课的相关基本问题作一些描述。民国大学兼课教员的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其他大学的教员,二是与大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贤达,比如民国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常请政治人物、法官和著名律师等前来兼课,②某些工程专业也会请政府机构或公司的著名技术专家来兼课等。不过,总的来说,大学教员还是兼课“讲师”的主要来源。这一方面自然是大学教员本身的教学能力已经在其本校得以承认,聘请的学校很容易辨识其是否是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也是在某些大学集中的城市,聘请其他学校教员前来兼课比较容易,也方便推动学术与人才的交流。教员兼课行为,涉及教员归属校、授课校以及自身等多方面的利益,这种转变背后既有多方力量的博弈,也是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管理者经验不断积累的表现。本文将从多方利益的角度考量,以民国时期政策法规、学校档案材料为核心,对此问题作一初步的梳理和分析。

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在兼课问题上颇具代表性,因此,在全面考察的同时,以两校为中心,以作更具体和深入的讨论。限于交通水平,民国大学教员的兼课基本都发生在同一城市的大学之间。北京和上海是民国大学最为集中的城市,北京更被称为“大学之城”,国立大学最为集中。官方对于教员兼课的管理,直接对象自然是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国立大学而非私立大学。北大和清华是北京乃至全国最为著名的两所大学。北大是最早的国立大学,校长蔡元培曾认为北大乃以一校之力,“单独担任全国教育”,③其执掌教育部后,一校之规定很可能转为学界之法则。清华在民国则以经费充裕,教师生活水平高而著称。两校都有众多的“良好教授”,他们恰是其他学校兼课教师的优秀人选;另一方面,两校为推动自身的发展,也曾聘请过许多知名学者来校兼课。因此透过这样两所在民国时期特别重要却又差异很大的学校,可以较为深入地理解民国高校关于教师兼课的面貌。

一、北京政府时期:“禁止”与“违规”

民国成立后,教育部出台的多项规程中,虽然承认大学可以有兼任教员,但同时强调大学本身的教员不可在外兼职,要以专任为原则。

1912年,民国教育部制定的第一部大学规程《民元大学令》中就有专门条款指出,大学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延聘兼任教员,即“讲师”。1917年,北京政府教育部修订《大学令》时,这一条款丝毫未动,得到了继承。④兼任教员在学校的工作基本只以授课为限,故称为“讲师”。也正因此,他们的劳动报酬均按照所授课时钟点多少予以发放,且每年以10个月为限。

对于大学教员的校外兼职行为,政府法规则明确禁止。民国元年7月,教育总长蔡元培给各大学下达了《凡担任校务者须开去兼差以专责成》的照会,认为“盖人才各有专长,精力不可分用,专责始克有功,兼任不免两败”,要求有兼职的大学校长们“于学校职务与官署职务之中,何去何从,择任其一”。⑤禁止校长兼职当是为禁止教员兼职做铺垫和表率。1914年5月教育部在《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定》中第一条就规定:“凡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兼司他项职务。”⑥1917年民国大学令中也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除本属兼任的讲师外,其他各类教职员都不可在校外兼职。⑦

但与规定格格不入的是,当时专职大学教员“违规”在校外兼课的现象却较普遍,有些甚至还很夸张,而大多数教员们则认为是北京政府经常拖欠教员薪俸导致了这一现象。⑧1920年代在北京大学任教的李宗侗就说当时北平教育界的“兼课之风大作”,甚至“常有人兼课到五十几小时一星期”⑨。兼课的课时如此之多,课表上的课不仅都排满,而且还可能有重复,需要轮流向各学校请假以应付。⑩这些人也被称之为“兼课专家”。(11)李宗侗认为“那时正好北(京)政府经济困难,公教人员的薪水全发不出来,所以总是在欠薪的状态中”。因此,“彼时北平的教育界,皆因欠薪而难维持生活”(12)。蒋廷黻也同意这种看法,他回忆说:“在我返国时,大多数学校发不出薪水,老师无心上课,或者尽量兼课,因为薪水是按钟点计算的。”(13)

北京政府教育经费常被挪用,教员薪俸不能按时发放确实存在,而且对教员生活影响颇大。民初军阀干政,局势多变,内阁“并不比电影中的统治者具有更多的实力”,“财政总长没有钱。交通总长无铁路可管,因为铁路全在军队指挥官手中。教育总长总该管公立学校,但这些学校被关闭,因为不能支付公用事业的费用,教员也领不到薪金”。(14)欠薪一度成为公立大学财政的主题。舒新城在1925年就指出:“自民国五年而后,教育经费逐渐被军人提用,民十以后,积欠日深,十四年中央教育经费已积欠至一年以上,经费云云自无良好消息。”不仅中央如此,“各省亦然”。(15)吴民祥对1920年至1930年间北京地区因欠发大学教师薪俸而引发的“索薪”运动进行过简单总结,发现除1928年未有“索薪”运动外,其余各年都有,且欠薪数量短则三五月,长的累积有两年多。1923年情势最危急,北京《晨报》连续有诸如“京师教育势将完全停顿”、“教育部名存实亡”、“八校已陷入绝境”、“八校危在旦夕”、“国立八校已无法维持,数万青年失学”以及“国立八校已有五校关门”等报道出现。(16)教员生活也大受影响。一些低级教职员一面是薪俸无着,一面又是“米面价格昂贵”,导致“典当一空,告贷无路矣”(17),窘困之情形,可谓无以复加。而即便高薪的教授如胡适者,在长期欠薪的状况中,也会出现囊中羞涩,生活困顿的情形。(18)当时教育评论家称此时为教育的“恐慌时代”。(19)为此,“教师的生活必须先安定,始能乐业,以求向上的发展”。“如一校之报酬不足以维持生活,势必兼课兼差,以致体力精神两俱不足。”(20)

在这种局面下,教育主管部门既然已是“其身不正”了,自然是“虽令不行”,禁止兼课的法规毫不起作用。实际上,一段时间里,教育部的大小官员们自身也曾深受欠薪的困扰,甚至也组织了“索薪团”,进行罢工斗争。(21)或许是认同教员们“兼课是迫于生计”的看法,或许是出于对欠薪痛苦的感同身受,教育部此期并未对各大学教员兼课行为有过任何检查或批评,这与南京政府时期形成鲜明对比。

但教员大肆兼课,甚至请假轮流上课,于学风和教学秩序实在大为有害,也从根本上影响了大学教员对研究的投入,这必然引起一些著名大学管理层的紧张。为此,北大和清华这样的学校,不得不出台本校内部的管理规定,希望能控制本校教员的兼课行为。这些规定对日后教育行政部门的法规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1922年时,北大评议会成为学校主要决策机构,该会明确北大教授在“不得已”时可兼职,但必须得到学校的承认。(22)确定了兼课需得到校方认可的首要原则。同时强调,教授如果在校外不是兼课,而是兼任其他职务,则不可以继续担任北大教授,必须改成兼任性质的讲师。(23)这实际上规定了北大专任教员只可在外担任兼课工作。为了限制教员兼课时间,避免北大教员成为“兼课专家”,在多个高校不停兼课,评议会还规定教授在他校兼课“每星期至多不得过六点钟”(24)。北大对于本校教师校外兼课身份、工作内容和时间的限制在其他高校乃至后来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的相关法规中都有所体现。

清华的兼课规定则另具特色。1925年清华设立大学部和研究院国学门,专任教授开始不断增加。尽管清华经费稳固,从未拖欠教员薪俸,但一方面,兼课在京城教坛已然成风,清华一校难以遏止。另一方面,清华欲建大学,教授匮乏,课程开设不足,需要他校教授前来兼课。为此清华多次与燕京大学商议合作办法。(25)1926年,燕京大学洪煨莲欲聘清华教授朱彬元、陈达二人为燕大讲师,清华借此机会与燕大制订了两校互用教授章程五条,其内容如下:

(1)甲校聘乙校某教授兼任某功课者须由甲校与乙校直接交涉得其允许。

(2)该项兼课须不妨害某教授在乙校所应进之职务。

(3)该项兼课每星期钟点不得过四小时(某教授在甲乙两校每星期授课钟点合计不得过十五小时)。

(4)甲校致送某教授兼课薪金每小时定为五元。

(5)兼课薪金应由乙校与教授各得金额之半。(26)

合约的达成,使清华、燕京教师兼课合法化,兼课成为校际合作的重要表现,但同时校方意志也成为兼课是否可行的关键因素。例如清华曾想从燕京聘请教授吴文藻任社会人类学课,吕复任政治学课,但燕大以该二人校内钟点已满为由拒绝。(27)

相对于北大的规定,清华的限制更多。首先,只能在燕大兼课。这样教授们就不会因为要进城兼课而影响在清华的工作。其次,兼课钟点不得超过4小时,少于北大的6个小时。最后,教师兼课的薪金要和学校对半分。这种做法虽不见得具有大范围推广的可能,但却很好地协调了两校校方的利益和诉求,至少间接地为此后1932年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开会讨论统一兼课规定提供了范本。

因此,总体来说,北京政府时期,教育部虽明确禁止教员校外兼职,但限于教育经费的困难,对此仅有规定而无落实,教员兼课之风盛行,各高校为此不得不自行制定诸多措施。这些措施基本都试图从许可权、兼课资格、兼课时间以及兼课薪俸等角度来限制兼课行为。一方面试图避免兼课之风影响正常的教学,另一方面也照顾了教员利益,为兼课保留一定空间。同时,高校往往只审查自己教授外出兼课的时间、资历等,而对前来兼课的教师则基本没有审查,具有“内紧外松”的特点。

二、南京政府时期:“限制”与“合法”

南京政府成立以后,教育得以重新调整,担任教育部长者,如蒋梦麟、朱家骅以及王世杰等都曾担任大学教授与校长,对大学管理与教员状况有实际的经验,在对待“兼课”问题上的措施也有别于北京政府时期。一方面他们深刻地认识到北京政府时期教育界那种肆无忌惮兼课的风气对整个高等教育非常有害,“妨碍学校进步,盖无有甚于此事”,(28)必须加以管理和纠正;另一方面从大学行政的实践中,他们也认识到“兼课”行为是大学所需要的。当时大学人才匮乏,各类学校水平和教员素养多有差别,兼课行为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共享。此外,大学教员本身也是校园政治中的重要力量,严格禁绝大学兼课,很可能招致教员的集体反对而导致政策流产。因此,在种种努力之后,简单“禁止”兼课转变为了“限制”兼课,兼课行为得到了规范管理,走向了“合法”化。

教育管理者们认为大学教员兼课是学风变坏,教员不思学术钻研的重要原因,必须加以管理。国立大学的校长们对此尤其看重。例如蔡元培一直想将北大建设成“高深研究”而不是单纯训练学生的场所,“教授及讲师不仅仅是授课,还要不放过一切有利于自己研究的机会,使自己的知识不断更新,保持活力”(29)。教员过多兼课显然不利于达成此目的。蒋梦麟担任北大校长后发现北大教员“纷纷兼课,越有名的教授,兼课也越多,甚或有以轮流辍课,或迟到方式以便在各处兼课者。”(30)因此他在1931年提出的中兴北大计划的第一点就指出必须限制教员兼课行为。(31)或许是为了配合蒋梦麟的改革计划,在该年早些时候,天津《大公报》曾发表署名“寿亭”的北大学生所撰《整顿北京大学之我见》一文,其中指出北大教授方面的弊病就是“教授晚来上课的弊病,多因在外兼课太多,甚至有一人在北平各大学身兼三个主任,五个教授的情形”。(32)而先后担任清华大学、中央大学等校校长的罗家伦同样指出,此时大学教员腐化非常严重,教授风纪急需整治,而“第一要先实行限制兼课着手”(33)。因此,1929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就曾下文要求教授坚持以“专任为原则”,各大学对兼课行为“亟应严加整顿以绝弊端”(34)。

但这种管理并非简单的一纸“禁令”,而是有多重措施的配合。首先,显然考虑到北京政府时期,大学教员多宣称乃因“薪俸不稳”,为“维持生计”而不得不兼课,提高教员待遇,保证薪俸稳定就成为教育主管部门解决兼课问题的第一步。教育部在保证教育经费稳定的同时,努力提高教员待遇,使得教员不再因为生计而兼课,也让教员失去随意兼课的理由。1929年6月,教育部给各大学去函,明确指出“大学教员,关系一校教学者至巨,待遇自应从优,以期效能增进”。(35)到王世杰出任教育部长时,高等教育经费“由行政院责成财政部拨给教育部,再由教育部直接拨给各校”,各主要国立大学经费发放“较合理”,(36)教员欠薪现象也不再发生,教育行政也因此趋向稳定。(37)大学校长则想办法提高教授待遇。如蒋梦麟在北大时提出“要提高教授待遇”,然后方能“绝对限制在外校兼课,使教授有充分时间研究学问,富藏高深学问之储蓄”(38)。为此,北大利用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的资助,以5年为期限,设立“研究教授”15名,其人选“以对于所治学术有所贡献,见于著述,为标准”。“研究教授每周至少授课六小时,并担任学术研究及指导学生之研究工作,不得兼任校外教务或事务。”(39)研究教授的薪俸远高于一般教授,禁止兼课得以接受。此外,一般的教授,“待遇亦力求提高,使其生活有保障、家庭安定舒适而且限制校外兼职,俾能有充分的体力及愉快的精神来致力研究教学工作”(40)。

蒋梦麟在教育部长任内,还发起了大学校长不兼职运动,以便为限制教员兼课做表率。为此,1930年他先后辞去了兼任的浙江省立高中校长和浙江大学校长职务。(41)《时事新报》为此评论道:“现在国府要人,如部长等遥领大学校长者,实繁有徒……近日报载教育部长蒋梦麟辞去国立浙江大学校长,意指蒋部长为全国教育行政机关首领,深知个中流弊,故毅然辞去兼职,而今而后,将专心为党国服务,未审其他部长次长之兼国立大学校长者,亦有动于中否耶?”(42)而在蒋氏辞职后,相继有考试院院长戴季陶辞中山大学校长兼职,孙科辞去国立交通大学兼职。(43)1934年南京政府修正大学组织法时,明确禁止了大学校长的兼职。此后历年大学统计表明,大学校长兼职的情况已经很少发生了。

但这番努力之后,教育部并不准备完全禁止教员兼课。1929年教育部明确表明,尽管政府要求“自十八年度上学期起,凡国立大学教授,不得兼任他校或同校其他学院功课”,但“倘有特别情形不能不兼任时”,“每周至多以六小时为限;其在各机关服务人员担任学校功课,每周以四小时为限,并不得聘为教授。”(44)显然,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允许教授兼课,但何谓“特别情形”当时并没说明。

之所以不是断然“禁止”而是有条件的“允许”,是教育管理者与教员群体不断博弈的结果。结合此时的实际,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大学教师兼课的意义:

第一,教育部主要官员及大学校长们在此前大学实践中发现,兼课行为对大学发展有一定益处。尽管大学校长们都同意“良好教师”是办好大学的关键,但由于教育界人才匮乏严重,优良教员非常难得。(45)而大学的不断增长,也使这种人才缺口更加显著。兼课,实现“借才异校”,推动了大学间的“资源共享”,对高等教育发展显然是有利的。例如1928年罗家伦代表南京政府接办清华大学后,“增加良好教授”一直是他整顿清华的重点。但他却不得不承认,由于“其他大学之竞争”等原因,“一时想聘到多数的良好教授,确属不易”(46)。因此,当该年清华经过一番努力,争取到数名燕京大学教授前来兼课,罗家伦认为这是“可喜之事”。(47)而当他从清华辞职时,曾经聘请了多名“有根底”、“有造诣”的兼课讲师,也被其看成在清华的重要成绩。(48)1930年代的清华,兼课老师就更多了,对学校发展也裨益良多。当时清华主要有14个学系,其中10个系有兼课教师,只有社会人类学系、物理系、化学系和数学系没有兼课教师。兼职教师占整体教师的比例达到27%。(49)哲学系专任教师不过3人,兼任却有4个,其中就有燕京大学哲学系主任黄子通、著名教授许地山和张崧年等,(50)他们的存在对清华哲学系之影响显而易见。当时其他来清华兼课的著名教授还有讲授民法与公司法的北大教授何基鸿;曾在历史系兼课的教师,朱希祖、张星烺是北大教授,瞿宣颖是南开大学的教授,刘朝阳为燕京教授,李济则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考古组的主任。这些兼课老师的到来,不论对学生之学习、就业,还是学校间学术的交流,都颇有益处。因此,聘请兼职教师以保证教学与发展是民国时期很多大学的主动行为。冯友兰也认为:“这种学校争教授,教授选学校的情况,也促进了当时各大学的学术空气的发展。”(51)从这个角度来说,禁绝大学教师兼课,不仅既无此可能,也似乎无此必要。

不过,尽管只是讲课,但大学对兼课教师的要求并不低。教授这样的高级教员以及从海外归来、学有所长的教员成为各校追逐的热门,兼课教员的规模甚至可能超出了以往。李书华就指出,民国北京大学里兼课的那些讲师并非比教授们低一级,实际上,讲师们的“资格地位本甚高”(52)。冯友兰也说过,民国的清华大学“不大喜欢请初出茅庐的人”(53),学术成绩突出的大学教授就成为各校兼课的主力,甚至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例如1930年代清华中文系主要有朱自清、陈寅恪、杨树达、刘文典、俞平伯、闻一多6位教授,至少有5人曾在校外兼课。其中陈寅恪曾在北大兼课,讲授“佛经翻译文学”,后又改授“蒙古源流研究”一课。(54)杨树达曾在中国大学校兼课。朱自清1933年到1934年学年曾在师大兼课。(55)1929年,已经在清华任教的俞平伯也同时在北京大学兼课,到1931年才辞去北大兼课。(56)闻一多1933-1934年间在北大兼课的材料也早在十多年前就在北大档案馆被发现了。(57)由于清华很多教授是从国外学成归来的,其研究方法与课题在国内都颇为新颖,因此他们刚回国,甚至并未取得教授资格,也会成为其他高校聘请的热门人选。如张荫麟回国后,担任清华的专任讲师。(58)他兼授历史和哲学两系的课程,其历史哲学课在国内更是独树一帜。因此北大很快就请他兼授一门历史哲学的功课。(59)顾毓琇1932年初一回国任教清华,北大就同时请他兼课。时人郭一岑曾感慨教育部要求限制兼课的命令发布后,“兼任教授反比以前加多”。(60)

第二,从教员角度分析,兼课实际上是名利双收的事情,多数教员都有兼课的动机。就名来说,大学教授能到他校兼课,表示“能叫座”,因此“北京各大学的名教授以兼任功课为光荣”。(61)从利来说,兼课获利较厚。如吴宓在1929年上学期开始为北大上课,而这个学期他在清华每周也只有两次课,时间比较充裕。每月他都能从北大第二院领取100元的兼课薪金。(62)相对于他在清华每月300多元的月俸也相当可观了。民国初期任教于清华的狄莫尔(C.G.Dittmer),1917年指导清华学生调查了北京西郊第一区195家乡民生活费,1918年调查清华校役93人的生活费,根据这些研究,他指出年收入100元足以使一个5口的劳工之家过上相对舒适的生活。(63)王玉茹经过研究,指出若1930年的物价指数为100的话,1918年当为50。也就是说1918年100元达到的生活标准到1930年差不多要200元。教授兼课发薪为10个月,吴宓兼课一年收入在1000元,刚好满足5个5口劳工家庭一年舒适生活的费用。而陶希圣通过兼课,每月可获得100元,这些钱足以支持他办理《食货》半月刊。(64)此外,教授们上课内容也基本是本校课程的重复,可以说工作相对轻松,投入少而产出多,教授们自然乐意。

第三,除了直接的收入原因之外,兼课现象众多也应与民国时期大学教师合同期短,职位不够稳固,流动频繁有一定关系。民国有评论者指出“教员的问题是在无恒心”,而首要原因是“任期短”,“作教员之于学校,如燕之巢于幕上,其受聘之期,短者为一学期二学期,最久者亦仅一年”。(65)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使得教授流动很自由,学校间争夺教授的空间较大;另一方面,也让教授们神经有点紧张。或是因为教学水平不够,或是因为人际关系不好,或是其他种种原因,都有可能使得教授轻易失业。而美国大学在1915年后就有规定“大学教授、副教授以及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限超过十年以上者均应终身聘用。”(66)因此,冯友兰就曾说:“虽然清华的一般教授都觉得自己的地位很稳固,但有些大学,教授每到暑假都有一次惶惶不安。”(67)有的教授每当发聘书时期,先到别的某一学校表示愿意来应聘,等到拿到此学校聘书之后,又拿这个聘书要挟原来的学校,讨价还价,在如愿以偿以后,他又把某一学校的聘书退回去。(68)谢泳曾经统计过北大、清华、南开、北师大在1949年前的一百位教授的自由流动情况,发现他们当中平均自由流动三次,多的则达四五次。(69)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民国教授有着较强的流动需要。要想从一个学校流动到另一个学校,方式当然很多,比如自荐,朋友介绍等等,但兼课无疑是一种更好的方式,即可以提前相互了解,以备不时之需。郭一岑曾在《不要忘了大学教育的另一个使命》一文中指出,教育部对兼课限制的命令实际如一纸空文,兼任教授反比以前加多。其原因不仅是教师薪资不定,也是因为任期不稳。(70)总之,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和境遇,由于短暂的合约引发的流动性,使得教授们也有需要去他校兼职,以免在本校合约发生问题时没有去处,形成失业。合约制度对兼课现象的影响虽不明显,但可能更深刻。

第四,教员,尤其是教授们是民国大学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群体,对于他们的利益,教育主管者,特别是大学校长们不能不有所忌惮,因此也不会轻易禁绝教员兼课权利。冯友兰曾回忆蒋梦麟有一个经验,即“在一个大学中,校长、教授、学生是三种势力。如果三者之中,有两种联合起来,反对其余一种,一种必然失败。”他还认为清华校长梅贻琦常说“大学者,有大师之谓也”,其实有讨好教授之嫌,从而“在学校有事的时候,教授会总是帮他的忙”(71)。尽管冯氏的看法未必能真实反映两位校长的想法,但显然教授群体能量强大,大学校长对此颇为忌惮,而对兼课限制过严,可能直接影响校长地位的稳固。1931年时,任职中央大学校长的罗家伦就认为教员拜金现象严重,甚至有人“身兼五教授四主任,每月收入在一千五六百元以上者”,政府经费都被这些人瓜分了。但是如果有校长想制止这种现象,严格管理教员的兼职,那么“教授联合学生以仇视校长”,“必联学生以倒之”,校长的位置就坐不稳了。因此尽管有教育部的规定,“但各处无不阳奉阴违”,是以教育界“无正义,无是非也”。(72)绝对禁止教员兼课对大学校长来说,也是具有一定风险的,而“管制”则似乎成为了更好的选择。

因此在此种种博弈之中,教育主管者的选择也就比较明确了,那就是对兼课进行限制与管理,这也就是1929年教育部限制兼课规定的由来。而或许是时任部长蒋梦麟之前执掌北大的缘故,其规定几乎与北大1922年之规定如出一辙,只是兼课时间从6个钟点缩短为4个,与1926年清华的规定一致。

此后,这一思想在历次的重要教育政策制定中得到明确。1932年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会议期间,兼课规范经过专门讨论,形成了各校统一遵守的决议,内容主要有三:第一,大学教员为专职,如有兼任他校功课者,须得校长或院长之同意,但每星期至多以4小时为限,此项规定应由校长或院长于聘书内声明请应聘之教员注意。第二,专任教授中途在校外任有职务者,该教授待遇改为讲师待遇。第三,每学期开始后,由各院校切实调查专任教员有无兼课情事,如有兼课超过4小时以上者,该教授待遇改为讲师。(73)

与此同时,国立高校也纷纷调整了本校教员兼课规程,以配合教育部来“齐抓共管”。逐步走向国立大学的清华,也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法规修订了本校兼课规定。教员兼课的范围突破了此前仅能在燕京大学的限制,整个北平地区都可以,但学校批准仍是前提。例如吴宓曾去城内的师大、北大兼课,朱自清也在师大兼过课,此外平大、女子大学也都有清华教授兼课的踪影。1929年清华第二十次评议会讨论决定,系主任不得在外兼课之规定,在事实上困难甚多,决定准予系主任兼课之权利,但必须以2小时为限。(74)1931年“国立清华大学教授兼课规程”公布,清华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教师兼课行为。该规程一面强调“清华大学教授以不在他校兼课为共守原则”。一面又提出“清华大学教授如果有不得已情形且征得学校同意后,可以在外兼课,只是在外兼课时每周兼课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小时,并且所兼科目以现在本大学所授科目为限”,并进一步指出:“本大学教授有不得已情形必须在外兼课时,须先得本大学允许,否则本大学有解除聘约之权。”同时规定:“本大学教授兼课之学校当以正式公函向本大学磋商,本大学有允许与否之权。”在兼课的时间上,“各个教授在外兼课时不得妨害清华课程表中所规定之时间”。对于那些在外兼课时超过规定时间的教授,清华则会“即行解除聘约或改聘该教授为兼任教授或讲师,其薪额另行订立”。清华教授不得兼任其他学校的行政或政治商业机关职务,也就是说兼职只能限于教学科研方面。兼课时限的要求也高于南京教育部的规定。1932年,清华重新修订教师待遇规程,对兼课做了如下规定:(1)任课钟点不超过最低限度者不得在外兼课或事。(2)兼课须经学校同意。(3)在外兼课每周至多4小时。(4)区域以北平为限。(5)专任讲师、教员及助教不得在外兼课或事。这也是抗战以前清华大学对教授兼课的一个最终规定。(75)同时,规定中新增加两条限制,即教授在校内至少每周授课8小时课或16学分,至多每周12小时或每学年24学分,院长、系主任可减至每周3小时或6学分。而任课钟点不超过最低限度的教授,是不得在外兼课的。相较于教育部规定,清华规定更为详细,条件限制也更多,比如严格限定了只有教授级别的教员方可兼课等。

最后,教育部还加强巡查,要求学校统计教员兼课情况,加强监管,使得兼课行为逐步被掌控,成为“合法合规”的行为。为了防止专职“兼课教授”以轮换请假的方法在多个高校大量兼课,教育部要求各大学“严格请假、代课及补课办法”(76)。要求“各校应依《大学教员薪俸表》提高教员待遇,兼任教员不得超过1/3”。1931年教育部曾对所属40所高校进行统计,发现专任教师比例最低的辅仁大学,仅有17.4%;超过2/3比例的仅有15所大学,占37.5%,大多数学校的兼任教员都不达标,包括北大、清华在内,全北平更是没有一个高校合格。(77)随后几年,随着教育部的大力整顿,国立大学的情况有所好转。1932-1934年间国立大学教员在校外兼职的比例分别为33.78%、29.49%和22%。(78)但有少数学校的比例依然较高,如1933年复旦竟有80%教师系兼任,1935年时北平师范大学共有教师135人,其中专任教师的仅有37人,兼职教师占82.6%,而专任者仍多在外兼课。(79)

三、余论

大学教员的校外兼课,古今皆有,要想处理好此问题,则不能不有通盘的考量。民国的经验表明,不论是1930年代的几十所大学,还是当今全国多达数千所的大学,学校间总有专业定位异同,教员水平高低之差别。这就使得教员兼课既有必要,也有需求,也就不可能彻底避免,更不可能通过一纸法规加以禁绝。目前中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时代,(80)各种大学、高等教育机构兴起,大学生人数更是猛增,对教员的需求自然也在增加,兼课现象也会越来越多。既不能指望仅靠“师德”来要求教员们“洁身自好”,也不必“严刑峻法”全然禁绝。关键是要收、放适度,建立合适的制度,既要禁绝只为一点课时费的“滥兼”现象,也要适当鼓励高水平学者的“校际交流”,兼顾教员与学校共同之利益,发挥人才流动与共享带来的益处,以使教师兼课能够对大学发展作出贡献。

合理的待遇安排,不仅关系到大学教员的生活与工作,更关系到大学自身的发展,此亦古今同理。尽管“拜金主义”是“君子”所不屑的,但过低的待遇,特别是大中学教员待遇远低于学历相当或略低的公务员、办事员同学,即便生活能够稳定,也会导致教员心态失衡,兼课、兼职就很难控制。因此,不论是民国,还是当下,大学教员的待遇是否合理都是大学能否较好发展、成为高水平的重要因素。

最后,大学教育的管理与发展相对复杂,只有长时间参与管理的职业教育家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工作。民国教育界,特别是南京政府时期,教育部及主要大学领导人,大多是具有深厚的办学经验的职业教育家,而不是缺乏根基的官僚,这是民国教育能有所发展,并取得相当成绩的重要原因。

注释:

①吴民祥《流动与求索:中国近代大学教师流动》(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一书中第五章第二节“生活压力与教师兼职”对民国大学教员兼课问题有所涉及,但该书作者认为“生活压力”是民国多数教师兼职的原因一说(该书第216页)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另,吴著的主要内容还可分别参见其所作《抗争与选择——中国近代大学教师流动》(张斌贤、王晨主编:《大学: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2-95页);《生活压力与教师兼职》(田正平、商丽浩主编:《中国高等教育百年史论:制度变迁、财政运作与教师流动》,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19-533页)。

②法律院校表现得最为明显,比如上海的东吴法学院,大量教师都是法律界人士兼任。

③蔡元培:《在旧金山华侨欢迎会的演说词》(1921年7月16日),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四卷,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57页。

④《教育部大学令,1912年10月》,《教育部修正大学令,1917年9月》,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第641、663页。

⑤《教育部咨请转饬凡担任校务者须开去兼差以专责成》,北京大学档案,编号:7-1-3。

⑥《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定》,《教育杂志》第6卷第5号(1914年8月),第9-11页。

⑦1917年《大学令》之《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中第1条,大学职员包括:校长、学长、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和事务员。第7条则规定,职员除讲师外不得兼他处职务(《民六大学令》,北京大学:《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吴相湘、刘绍棠主编:《国立北京大学纪念刊》第1册,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第109-111页)。

⑧如吴民祥就认为“从整个20年代直至30年代初教师的大举‘索薪’,到抗战时期的流亡,再到抗战‘复员’后的大饥饿,中国近代大学教师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经济拮据之中,兼职就成了他们无奈的选择。”因此吴氏也专门以生活压力与教师兼职为题来讨论民国时期教师兼职问题(参见吴民祥:《抗争与选择——中国近代大学教师流动》,王晨、张斌贤主编:《大学: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第52-95页)。

⑨李宗侗:《北大教书与办猛进杂志》,《传记文学》第9卷第4期,第45-46页。

⑩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一卷(自序),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6页。

(11)蒋廷黻:《蒋廷黻回忆录》,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第91页。

(12)李宗侗:《北大教书与办猛进杂志》,《传记文学》第9卷第4期,第45-46页。

(13)蒋廷黻:《蒋廷黻回忆录》,第91页。

(14)费正清、费维恺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351页。

(15)舒新城:《民国十四年中国教育指南》,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年,第11-12页。

(16)见各该日期《晨报》。

(17)《北京大学呈教育部请速拨本校经费俾得转发书记薪金》,北京大学档案,编号:BD1920018.2。

(18)石原皋:《闲话胡适》,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49页。

(19)时人贾丰臻指出当时中国教育处于各种恐慌中,而首要的就是“经济恐慌”(贾丰臻:《恐慌时代之教育》,《教育杂志》第6卷第2号,第39页)。

(20)黄敬思:《教师的待遇保证与其影响》,《教育杂志》第33卷第1号,第11-15页。

(21)吴海勇:《时为公务员的鲁迅》,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8-239。

(22)《本校致各教授公函公》,《北京大学日刊》第108号,1922年10月11日。

(23)《评议会第六次会议》(1922年2月25日),北京大学档案,编号:7-1-109。

(24)《本校致各教授公函》,《北京大学日刊》第108号,1922年10月11日。

(25)《第二十六次评议会开会纪录》(1927年正月26日),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评议会纪录》,编号:1-2-1-006:1。

(26)《第九次评议会开会纪录》(1926年5月28日),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评议会纪录》,编号:1-2-1-006:1。

(27)《燕大致信》,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聘任教师,任免教师,薪津待遇的来往函件(1929-1934)》,编号:1-2-1-127。

(28)教育部:《令1929年度上学期起教授不得兼课,应以专任为原则》,清华大学档案:《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优待大学教员暨规定兼课、请假、代课、补课的部令和往来文书(1929、6-1934、10)》,编号:1-2-1-125。

(29)蔡元培:《中国现代大学观念及教育趋向》,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五卷,第7-13页。

(30)庄义芳:《蒋梦麟与抗战前之中国教育(1917-1937)》,台北:政治大学历史研究所,1980年,第140页。

(31)《蒋梦麟昨日之重要谈话:北大三院平均发展》,《北平晨报》1931年4月28日。

(32)寿亭:《整顿北京大学之我见》,天津《大公报》1931年2月2日,3张11版。

(33)罗家伦:《整顿大学教育意见书》,《罗家伦先生文存》第八册《日记与回忆、艺文》,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9年,第487-492页。

(34)教育部:《令1929年度上学期起教授不得兼课,应以专任为原则》,清华大学档案:《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优待大学教员暨规定兼课、请假、代课、补课的部令和往来文书(1929、6-1934、10)》,编号:1-2-1-125。

(35)清华大学档案:《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优待大学教员暨规定兼课、请假、代课、补课的部令和往来文书(1929、6-1934、10)》,编号:1-2-1-125。

(36)陈能治:《战前十年中国的大学教育(1927-1937)》,台北:台湾师范大学,1982年,第313-314页。

(37)陈能治:《战前十年中国的大学教育(1927-1937)》,台北:台湾师范大学,1982年,第255-256页。

(38)《蒋梦麟昨日之重要谈话:北大三院平均发展》,《北平晨报》1931年4月28日。

(39)15位研究教授中文学院占5位,即周作人、汤用彤、陈受颐、徐志摩及刘半农(参见奉贤次:《刘半农的面面观》,《传记文学》第32卷第2期,第113-119页)。

(40)庄义芳:《蒋梦麟与抗战前之中国教育(1917-1937)》,第142页。

(41)庄义芳:《蒋梦麟与抗战前之中国教育(1917-1937)》,第117页。

(42)《消息》,《教育杂志》,第22卷第8号,1930年8月。

(43)庄义芳:《蒋梦麟与抗战前之中国教育(1917-1937)》,第117页。

(44)清华大学档案:《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优待大学教员暨规定兼课、请假、代课、补课的部令和往来文书(1929、6-1934、10)》,编号:1-2-1:125。

(45)贾丰臻在《今后教育界之希望》一文中说:“民国成立以来,各界人才骤形缺乏,于是向之在教育界者,或入军营矣,或入政界矣,或为报馆主笔矣,或为国会议员矣,过江名士多于鲫,半属当年职教员,殊令人艳羡不置也。及反而观之,教育界则南郭先生滥竽充数,集一知半解,朝秦暮楚者流,充塞于其间者,车载斗量不可胜数。”(《教育杂志》第5卷第11号,1914年2月,第129页)

(46)罗家伦:《整顿校务之经过及计划》,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二册(上),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1页。

(47)清华大学档案:《1928年国立清华大学第一次教授会纪录》,编号:1-1:2-005。

(48)《罗校长辞职原呈》,《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62页。

(49)《国立清华大学教员名册(1930年度)》,清华大学档案:《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报职员履历及有关铨叙等部令(1929年2月-1935年2月)》,编号:1-2-1-113。

(50)《国立清华大学教员名册(1930年度)》,清华大学档案:《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报职员履历及有关铨叙等部令(1929年2月-1935年2月)》,编号:1-2-1-113。

(51)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一卷(自序),第287页。

(52)李书华:《碣庐集》,台北:传记文学杂志社,1967年,第51页。

(53)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一卷(自序),第287页。

(54)劳干:《记陈寅恪先生》,《传记文学》第17卷第3期,第31-33页。

(55)参见朱自清:《朱自清全集》第九卷,日记(上),1933-1934年,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7年。

(56)孙玉蓉:《俞平伯年表》,乐齐编:《俞平伯》,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香港: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联合编辑出版,1992年,第359-373页。

(57)参见《北京大学档案室发现闻一多资料》,《闻一多研究动态》第11期,http://jds.cass.cn/Article/20060420142831.asp,2011年4月27日。

(58)专任讲师是清华较特有的一级教员职称,基本等同于其他学校的副教授。

(59)贺麟:《我所认识的荫麟》,周忱编选:《张荫麟先生纪念文集》,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年,第195页。

(60)郭一岑:《不要忘了大学教育的另一个使命》,《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第1卷第8期,第1269页。

(61)连士升:《回首四十年》,香港:星洲世界书局有限公司,1973年,第39页。

(62)吴宓:《吴宓日记》第4册(1928-1929),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273页。

(63)他所认为的相对舒适(comparative comfor)是指:“人们有足够的食物,哪怕是简单的食物;可以有遮风避雨的住所,至少有两套衣服,有足够的燃料而不用外出收集,有5块钱可以用于杂项支出,保证他们在节日的时候吃上肉,经常甚至每周都可以喝茶。而如果没有疾病,他们甚至可以去山里的寺庙旅行。”(C.G.Dittmer,“An Estimate of the Standard of Living in China,”The Quarterly of Journal of Economics,33(1),1918,pp.107-128)另,王玉茹在对近代物价研究时,从C.F.Remer所著Reading in Economics For China(Commercial Press,ShangHai,1926)一书中转引了Dittmer的这一研究并标注该文为1919年发表于The Quarterly of Journal of Economics,这里1919年当为1918年之误(王玉茹:《近代中国物价、工资和生活水平研究》,上海:财经出版社,2007年,第7页)。

(64)陶希圣:《北平二三事》(上),《传记文学》第1卷第6期,第7-9页。

(65)庄启:《造成良教员之法》,《教育杂志》第8卷第9号,1916年9月,第142-146页。

(66)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成立伊始,便发表了《原则宣言》(General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其中就有教员终身任职的条款(参见王保星:《美国大学教师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北京大学教育评论》第3卷第1期,2005年)。

(67)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一卷(自序),第287页。另,1933年9月,朱自清曾经与时任清华文学院院长的蒋廷黻讨论教授人事问题,希望换掉如刘叔雅这样不负责任的教授,蒋不无无奈地说“余亦知之,但你也知道很困难”,朱不由得感慨道:“总之,教授地位不易动。”可见,冯所说清华教授地位稳固是有道理的(朱自清:《朱自清全集》,第九卷,日记(上),1933年9月27日,第252-253页)。

(68)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一卷(自序),第287页。

(69)谢泳:《西南联大与中国现代知识分子》,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2页。

(70)郭一岑:《不要忘了大学教育的另一个使命》,《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第1卷第8期,第1269页。

(71)冯友兰:《五四前的北大和五四后的清华》,钟叔河、朱纯编:《过去的学校》,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2年,第63页。

(72)罗家伦:《整顿大学教育意见书》,《罗家伦先生文存》第八册《日记与回忆、艺文》,第487-492页。

(73)《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会议决议案》(1932年7月),《第一次教育年鉴》丙编,第6页。

(74)《国立清华大学第二十次评议会开会纪录》(1929年9月12日),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评议会纪录》,编号1-2-1-006:2。

(75)《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清华大学档案:《国立清华大学专任教授休假条例,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编号:1-2-1-109。

(76)《教育部训令,通令订定教员请假代课及补课办法切实办理并具报备查(1931、4、24)》,清华大学档案:《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优待大学教员暨规定兼课、请假、代课、补课的部令和往来文书(1929、6-1934、10)》,编号:1-2-1-125。

(77)国民政府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二十年度全国高等教育统计》,1933年,第52-53页。

(78)国民政府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统计》,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年度。

(7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98-220页。

(80)根据相关国际标准,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低于15%的为精英教育阶段,15%-50%的为大众化教育阶段,超过50%的为普及阶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超过20%,处于大众化阶段(参见纪宝成:《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挑战与对策》,《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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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大学教师兼职课程研究--以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为例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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