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党政关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课题_政治论文

处理好党政关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课题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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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6年邓小平就曾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时,他强调“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从这里不难看出,邓小平同志把处理好党政关系问题看作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和第一位的工作。这是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思想。认真领会这一思想,对于我们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政关系问题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性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一种国家形式,说到底是一种国家制度。近代以来,民主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政党登上政治舞台,在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所以,民主政治集中表现为政党政治。不同政党通过定期竞选,轮流上台执政,达到掌握政权、治理国家、实现阶级统治的目的。由此决定了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占有支配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政党和政权的关系也就成为民主政治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离开政党和政党参与,就谈不上现代民主政治,也就谈不上民主政权建设。资产阶级在其300多年的统治中,党政关系已经形成了一套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以议会制为核心的较为成熟的制度。具体表现为议会制、普选制、内阁制、总统制、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等,使资产阶级的政党制度和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融为一体,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无产阶级政党成为执政党,是从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于1917年取得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开始的。众所周知,在此之前,马克思恩格斯只是从理论上阐明:“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强调“我们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由此可见,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同样是融为一体的,离开了无产阶级政党,也就谈不上无产阶级的民主国家。但是在无产阶级政党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以后,究竟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先验地规定下准则。这一涉及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问题,只能靠社会主义的实践来解决。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不能不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为一体”(注:《列宁全集》第32卷第166页。),建立了一套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随着国家建设和社会管理任务的全面展开,很快暴露出这种领导体制上的弊端,党政关系开始出现了不协调和运转机制受阻的现象。列宁敏锐地感觉到党政关系问题的严重性,及时提出了必须十分明确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的问题。强调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对细节进行干涉。从而为以后处理党政关系问题提出了总的指导原则。列宁逝世后,斯大林虽然在理论上承认党和国家不是一个东西,党不能代替苏维埃及其他组织。但在实践上,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共产党却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代替国家机关对各项工作实行直接管理,重新形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以后几届苏联领导人曾试图对这种体制进行改革,但都未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苏联的影响下,战后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采用了这种党政不分、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全国胜利后,在原先领导创建民主政权经验的基础上,开始了党的活动国家化的过程。由于强调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原则,加之苏联模式的影响,在党和国家的关系上同样形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这种体制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了极端,由此给国家生活和民主建设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也越来越突出。其中最主要的弊端就是妨碍国家职能的发挥,党的最高领导人一旦犯错误,或党的最高领导层的决策一旦失误,不可避免地会对国家生活和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的破坏作用。因此,解决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就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历史课题。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通过总结国内外的历史经验,作出了工作重心转移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果断地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战略任务,从而在新的起点上开始了以解决党政关系为课题的艰苦的探索。

二、处理好党政关系必须遵循正确的原则

经过多年的实践,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关系规律的认识有了新的飞跃。但是,要落实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问题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课题。因为党政关系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主要的是个实践问题。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思想,总结我国的实践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教训,改革领导体制,理顺党政关系,必须在正确的原则指导下进行。

1.党政分开原则。这是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关键。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也不同。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政治组织。执政党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实行政治领导,在国家领导体制中发挥核心作用。国家是从人类社会分化出来的由一定阶级掌握统治权力的社会管理机关。国家的基本职能是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管理社会,维护国家安全。党组织不能代替国家机关包揽管理事务,国家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应当从组织机构和职能上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区别,理顺党组织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逐步走向制度化。

2.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原则。实行党政分开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加强党的领导,不是由党包办一切,干预一切,不是直接管理经济和社会,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发号施令。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应该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简政放权的原则。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必须遵循的原则。简政放权,就是精兵简政,下放权力。凡是适宜下面办的事情,都应由下面决定和实行。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力,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更多的自主权。按照这个原则,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职责,理顺关系。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党政机构进行改革,解决机构重叠庞大、层次过多、政出多门、互相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活力,提高效率。

4.健全法制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4页。)健全法制,最根本的是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加强立法,用法律指导改革,为建立新型的党政领导体制提供法律保障,使党政关系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切实做到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各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5.保持稳定的原则。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搞改革开放、搞建设,必须有安定的政治环境,政治局面不稳定,没有纪律,没有秩序,什么事情都干不成。保持稳定这也是处理好党政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改革中我们要吸收和借鉴人类创造的先进文明成果,但是绝不能搞资产阶级自由化,不能搬用资产阶级民主。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使政治体制改革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不断深入。

三、当前理顺党政关系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几个问题

自从党的十三大提出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以来,我国在实行党政分开、下放权力、机构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由于党政关系问题是同治理国家的实践紧密相连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健全和完善,它只有伴随整个国家制度一起经过必要的历史发展过程,才能逐渐走向成熟。因此,处理好党政关系问题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从当前情况来看,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从领导体制上进一步理顺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这一政治原则应该从领导体制上得到更好的体现。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都是由共产党员担任的。但是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没有进入同级党委,只是列席党委常委会议,而政府首长一般是党委二把手,在党内有较高的地位。再加上党委和政府往往联合发文,共同部署工作,这在客观上给人大履行职责特别是行使对政府的监督职权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人大的威信。为此,建议中央进一步从领导体制上和人事安排上理顺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安排,可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也可以参照中央机关现行的做法,党委的二把手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三把手兼任同级政府首长。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党从组织上对人大和政府的领导,而且能够使党的领导体制和国家的领导体制相互协调一致,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的职能。

2、切实改进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方式。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不同性质和职能,决定着二者必须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它的根本任务是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来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的。要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由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领导方式,真正实现由党的形式向国家形式的转变,即由党委的直接领导转变为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实行间接领导,由主要依靠党的政策领导转变为主要依靠国家法治。党的主张应该形成决策建议向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权力机关形成法律法规或决定决议,然后由政府执行。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实施宪法和法律就是实行党的领导,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

3、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履行着宪法和法律赋予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选举、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重要职责,担负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繁重任务,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社会上还有不少人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仍然把人大看作“二线机构”,安排老干部的“场所”;在一些文件、领导讲话和报告中,也把人大同群团组织相提并论。同时,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大职权的行使还难以到位,这些都影响了各级人大作用的发挥。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加强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作用和人大工作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人大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要善于通过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善于把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的行为规范和共同行动。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依法由人大讨论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人大讨论,或形成法律法规,或作出决定决议,然后动员全体人民去执行。三是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要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其监督。要欢迎和支持人大代表对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进行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认真办理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发展。四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好地依法履行各项职责,既要敢于行使职权,又要善于行使职权。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重点做好立法和监督工作。针对目前监督工作较为薄弱的状况,可考虑在各级人大设立人民监督委员会,专司监督工作,强化监督职能。要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注意研究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正确的意见,做出科学决策。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把人大工作推向前进,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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