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实践操作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操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是产生于我国农村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小企业的首选模式。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支持。十五大以后,许多省、市、区把股份合作制作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搞活小企业的重要措施。但是现在许多地区和城市在进行股份合作制实践操作中,出现了偏离股份合作制内在规定性的倾向。笔者认为,在股份合作制实践操作中,一定要从三个方面把握该种企业制度的基本制度内涵,这样才能促进中国股份合作制健康、规范的发展。
(一)全员持股并相对均衡持股 全员持股并相对均衡持股是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制度内涵,它包括两层含义。
1.全员持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由劳动者全体入股集资形成了企业运行所需的大部或全部资本。它强调投资入股是成为企业员工的重要前提。这个内含既吸收了股份制的筹资方式,又保持了合作制股东参加劳动的特征。企业员工具有双重身份,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他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从而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
在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中,对全员持股的理解出现了两个方面的倾向。一是认为全员持股就是企业员工100%持股。100%持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创立之初或改制之初能够达到,但企业在动态发展过程中,由于招收新职工,并需在一段时间内考究其任职能力,责任心等,在这段时间内不准其入股。所以100%的职工持股, 不可能是企业永远保持的状态。例如山东省诸城四达公司1992年改制时,职工持股的比例达到了100 %,但发展到1995年底,职工持股的比例为90.56%。(注:王文义、 杨欢亮、乔传福著:《中国股份合作经济理论——理论、实践与对策》第117页,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6)二是不坚持全员持股的倾向, 有些企业职工持股的比例偏低,甚至还达不到50%,这也不符合股份合作制全员持股的内含。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之所以优越,为广大职工所喜爱,其原因就是80%以上的职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职工的劳动完全是为了自己。但是,当职工持股的比例偏低时,必然会造成没有股份的职工劳动积极性不高,有受雇于人的思想,从而影响了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
2.相对均衡持股。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仅要求全员持股,而且要坚持相对均衡持股。相对均衡持股做为股份合作制的重要内含,在上述提到的国家有关股份合作制的政策法规及地方的政策法规中也都没有提到,更谈不上规范。因而实践中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职工持股额的绝对平均化。这种做法不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又极易使人们回忆起计划经济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特别是在中国资本短缺的条件下,不利于调动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也封闭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金筹集渠道。二是出现少数或几个大股东持股数占绝对优势。这种状况有可能出现企业为大股东所控股,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影响大多数股东的积极性。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就是要发挥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而且较为均衡的持股,从而达到调动资本与劳动两个积极性的目的。如果失去了这个内含,那么股份合作制的制度优越性也就无法体现了。
实践中许多企业虽然坚持相对均衡持股,但几乎清一色地使用最高持股额与最低持股额的倍数来评判持股的均衡性。这种做法虽然坚持了持股的均衡性,但方法却不科学。举一简单的例子:假设一个企业一名股东最高持股额10万元,一名股东持股最低为0.1万元,其余都是持股1万元—2万元。那么该企业最高持股额与最低持股额相比差距是100倍。该种方法属于极差的方法。用极差的方法来考究均衡性,只是在数列没有极端数值出现时才是科学的。如果有极端数值出现,该种方法无法避免极端数值的影响,造成一种错误的判断。用均方差来衡量均衡性的方法比较科学,它不受极端数值的影响。上例中, 假设平均持股为1.5万元,那么,最高持股额仅是平均持股额的6.67倍,属于较均衡持股。实践中我们调查的山东诸城四达公司,改制之初最高持股额为8万元, 最低持股额为0.1万元。采用最高持股额与最低持股额倍数的方法, 结果是最高与最低相差80倍,持股均衡性不好。但采用均方差方法后,最高持股额与平均持股额相差8.7倍,属于均衡持股。 可见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对该企业持股是否均衡的判断。
根据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调查分析和相对均衡持股的要求,我们认为,目前股份合作企业最高持股额与平均持股额掌握在10—20倍之间,职工可以接受,也比较适宜。待股份合作制发展一个时期,对这个数量界限再进行总结和研究,找出科学合理的界限。现在某些地区,政策倾向鼓励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份,向大股东集中,这是一种错误倾向。如果政策法规再不体现相对均衡持股,有可能毁灭股份合作制。
(二)关于表决权问题 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全体员工投资兴办的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要建立股东会。股东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通过投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批准企业的预、决算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决定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经营方向,分配利润以及罢免董事、监事、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因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投票表决权如何确定,既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又关系到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已经颁布的一些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及地方的政策法规对该问题没有阐述,只有轻工部的《关于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第二十条写到“股东大会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增加一定比例的法人股东的股票权,也可实行一股一票。”由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模糊,实践中出现了几种做法。一是实行一股一票。这种做法的企业占相当数量。一股一票的做法,是借鉴股份制的投票表决方式。但是,股份合作企业不是股份制企业。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要充分体现劳动的作用,调动职工股东的积极性来体现企业的活力。这种企业制度资本的作用受到抑制。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完全照搬股份制的表决办法。二是实行一人一票制。这种做法的企业也有相当数量。一人一票制是借鉴合作制的投票表决方式。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也不是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既要发挥劳动的作用,又要发挥资本的作用,不能完全照搬合作制的表决办法。三是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随着股数的增加,相应增加表决权。这种做法的企业数量不多,实践中有的企业上部封顶,股东无论持有多少股份最多只有10个表决权,也有个别企业上不封顶。我们认为,第三种做法充分体现了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内涵,代表了股份合作制的正确方向。考虑到和相对均衡持股相配合,表决权上部封顶比较好,既要给资本充分发展的空间,又要限制其盲目发展,防止大股东控制企业的局面,充分调动中小股东的积极性。
(三)关于按资分红与按劳分配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了企业上年亏损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剩下的利润用于支配普通股利。在分配普通股股利时,应当分别按出资比例和劳动贡献分红。在普通股股利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按劳分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的根本内涵,也是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机制的重要步骤。实践中,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只有按资本分红,并没有按劳分配这一部分。根据我们对山东省具有代表性的30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有85%以上的企业没有进行按劳分配,只有15%的企业进行过所谓的按劳分配,即用奖励基金对职工股东和非职工股东发放过年终奖,这与按劳分配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为什么在股份合作制最重要的内涵,即按资本与按劳动分配问题上,出现如此大的偏差呢?我们认为主要是政府制度安排上的偏差。农业部《关于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第十条写到:“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轻工部在《关于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第五条第三款里规定:“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一些地方性的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政策法规,如济南、辽宁、青岛等在这个问题上与农业部轻工业部提法是一样的。只有个别的地方性法规提到了按劳分配。例如:上海市在《上海市区、街道、镇、乡集体企业进一步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企业税后利润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 %的法定公益金后,其余部分由企业自主决定,“既可以根据按劳,按资原则分配落实到职工名下,也可以按劳,按资进行分红”,这种由企业自主安排的做法,也不属于政府的制度安排。上述政策法规出现偏差的原因有三个。一是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的分配机制缺乏一致的认识,还有许多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按劳分配与按资分红就是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原则。二是政府在制度安排中存在着模糊认识,照搬股份制或合作制中的一些做法。三是不少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资本的稀缺性与劳动力过剩的现实,使人们更重视资本。这些都影响了政府在股份合作制政策法规中资本分红与劳动分配相结合原则的制定。
实际上,按劳分配与按资分红并没有反映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工资做为一种按劳分配的产物是普遍使用的。只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才反映不同的企业制度特征。股份制企业是按资本分配剩余利润,它的分配原则是企业的等量资本取得等量收益,劳动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这种企业制度反映了资本的联合和统治。合作制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是根据劳动量的大小或劳动贡献的大小进行的。仅兼顾股金分红。因此,合作制企业反映了劳动的联合和统治。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它应该体现出资本与劳动对企业剩余利润的共同分割,这样才能体现出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的独特的制度特征。也才能发挥股份合作制分配机制和动力机制的优越性,促使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
在股份合作制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按资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要素的稀缺性及独特的地位,可以向资本倾斜。即按资分红与按劳分配的比例可以以按资分红为主,按劳动分配为辅的原则,这也符合广大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愿望。我们在对山东省30家典型股份合作制企业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赞成按劳分配的职工还是大多数。在对进行过按劳分配的企业调查中,有60%的职工认为应坚持这种做法,没有进行过按劳分配的企业,也有55%的职工认为应该进行按劳分配。从统计结果看,在按资与按劳分配的比例上,集中体现在8∶2、7∶3、6∶4这三个比例上。可见按资分红与按劳分配掌握在7∶3左右是适宜的,职工也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可以更原则和灵活一些。但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否则将不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