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试点改革的影响分析与建议_存量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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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1)05-0077-07

房产税是新中国成立早期就有的税种。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场交易被禁止,房屋的出租也受严格限制,房产税可谓名存实亡。改革开放后,1984年,国务院批准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方案,规定“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据此方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了房产税税种的设置和征收办法,但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此后,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基本一直适用该条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税制度的变革,2003年我国首次提出要改革城镇建设税费和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整合房地产税收体系,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条件具备时统一征收物业税成为房产税改革的方向。2006年起,我国还在一些城市实行了物业税“空转”试点,积累了许多经验。同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开始不断升温,房价不断攀升,特别是在美国爆发次贷危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趋势显现、房价在多次调控后依然上行的情况下,利用房产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呼声日渐高涨,物业税改革又被赋予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的目标。2009年5月25日,中央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再次明确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但是,物业税的开征比较复杂。2011年伊始,我国还是选择将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城市,暂时进行房产税改革,以对部分居民住房实收房产税作为房产税制改革迈入新阶段的标志。但是,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税收计征方式是怎样的?影响如何?能否实现预期效果?暴露出哪些需要改进的问题?未来的方向在哪里?这些都是房产税改革向前发展首先需要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一、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解读

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城市实施了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正式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此次房产税改革与过去相比,是对个人住宅真正开始征收房产税,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上海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初期,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纳。税率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及以上的,税率减按0.4%。房产税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上述办法还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本市居民家庭合并住房面积人均60平方米以下的新购住房免征房产税;非本市居民持居住证满3年并有工作者,新购唯一家庭住房,免征房产税;子女婚姻需要新购的唯一住房,免征房产税;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唯一住房的,退还先征的房产税。由以上可以看出,上海市房产税改革的征收范围,基本不包括自住房(本市居民首套房免征,非本市居民工作生活满3年后免征,改善性住房税收予以退还),而是针对投资性房屋征收,按照中国当前实际人均住房面积来看,60平方米的税收减免,实际上是对“投资性住房”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减免;不包括存量房,而只对增量房征收。

2.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首批征收对象及其适用税率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税率为0.5%;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价格超过主城九区近两年新建商品房均价2倍及以上的住房),分别按3倍以下、3~4倍、4倍以上实行0.5%、1%、1.2%的差别税率;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者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均暂按房产的交易价格计算。该办法也同样做了减免税规定,主要包括:原有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增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从该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重庆市房产税改革的征税对象目前针对的主要是高端住房,除了“三无人员”新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绝大多数的普通住房都不用征税,这更像是一种“惩罚性”税收,假设那些高端住房的产权人都是高收入人群,对其征税有利于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第二,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虽然对“三无”人员新购第二套及以上普通投资性住房要求征税,但对其他人员的多套普通投资性住房目前均不征税,对自住和投资的税收调节区分不如上海市明显,而更着重于区分是普通房还是高端房。第三,重庆市住房也以新购住房为主,除了独栋商品住宅外,针对的都是增量房;而独栋商品住宅,增量房比存量房的减免税面积也少80%。

二、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实施的影响效果评析

房产税试点改革实施刚过半年,虽然许多数据资料还不充足,客观而详细地评价试点城市的房产税改革效果尚有难度,但是,试点本身就包含有不断分析和总结之义,在数据不充足下的研究尽管有缺陷,仍然可以从恰当的理论和逻辑推导中,得出一些比较有价值的结论,因此在现阶段对房产税试点改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对税收制度的影响效果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多、税目复杂,且存在课税重复,重开发、流通轻保有等问题。因此,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9年中央下发的文件又进一步明确:“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因此,对房产税的改革,应和梳理改革目前过于繁杂且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的房地产税费制度紧密相连,这有助于税收职能的真正有效实现。

首先,它实际上是仅针对现有税制中的房产税进行改革,不涉及其他税种,只是以改革的方式取消对居民所有房屋征税的免征优惠,将其部分纳入,扩大一下原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其次,征收范围主要是居民住房中的投资自住房、新购房和高档房,较少包括自住房、存量房和普通住房,又含多项免税措施,实际征税范围狭小,从税收规模角度看对税收体系的影响较小。再次,对于税基的评估方法,虽然都规定在未来按照市场价值评估,但是目前又都是按照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使本应属财产税的房产税,含有商品税的税收性质,难以有效实现财产税的职能,也降低了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税收制度应有的完善作用。基于以上三点原因,使得试点城市的改革方案对税收制度的影响有限。

2.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

2011年上半年,全国楼市总体低迷,主要城市中,近半数商品房成交均价同比小幅下降。但是,和人们对房产税改革试点对房价影响预期相反的是,重庆、上海两市却在同比上涨,其中重庆的涨幅,据统计甚至高达30.1%。从这一结果来看,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调控作用尚未达到预期效果。

(1)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按照经济学理论,房地产价格受供求关系决定。目前的上海房产税试点改革,主要针对的是投资性需求,而非刚性需求,需求弹性相对较大,房产税改革颁布后,由于加大了保有成本,总需求会减少,需求曲线从D向左移至D',短期内如果供给是刚性的,那么房价均衡价格由P下降到P[,1](见图1)。重庆市房产税改革,对“三无”人员的第二套房征收房产税,一般可以看作是投资性需求减少,引起总需求减少,对抑制房价有一定的作用。而对高档住房的征税,使得高档住房的保有成本高于普通住房,导致高档住房需求减少,开发商可能会增加普通住房的供给,在需求曲线左移的同时,供给曲线也会从S下移至S',均衡价格会下降为P[,2](见图2)。

图1 房地产市场需求受到冲击

图2 房地产市场需求和供给受到冲击

(2)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影响的财务分析。根据前文介绍,房产税改革试点主要针对的是投资性需求。但是,征收房产税后,投资性需求是否就会降低,像图1所示的,房地产市场需求曲线左移,还要进一步分析投资者收益的变化情况。房地产的收益可分为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有形收益是由房地产带来的直接货币收益,无形收益是指房地产带来的间接利益,如安全感、自豪感、声誉等。投资者收益(RI)的测算,按照房地产评估收益法原理,可以表述为下式:

RI=无形收益+有形收益

投资者有形收益,包括投资房屋的价格上涨带来的增值收益和净运营收益两部分。净运营收益由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及运营费用、财务费用等决定。潜在毛收入是假定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即100%出租)情况下的收入。有效毛收入是由潜在毛收入扣除空置等造成的收入损失后的收入,这里空置等造成的收入损失是因空置、拖欠租金(延迟支付租金、少付租金或不付租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运营费用是维持房地产正常使用或营业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房产税支出。另外,计算投资者的有形收益,还要除去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用公式简单表述如下:

从公式中可以看到,住房市场中的投资性需求能否真正减少,税收成本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还要看房地产未来价格的高低、相对于现在的房产价格是增值还是贬值及预计增值或贬值幅度多大、每年的租金收入、同期其他投资的回报率等等。增收房产税,会加大房屋的运营成本,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房地产的预期价格和房地产市场的租金收入,与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收益正相关;运营成本和财务费用等以及同期其他投资回报率,与投资者经济收益负相关。比如,若人们预期房价继续高涨,而且幅度很大,那么仅征收房产税,更难以有力打击投机者的获利驱动;如果通货膨胀率很高又没有其他投资渠道,房地产的贷款政策若十分宽松,杠杆率高、利率也很低的情况下,人们的房地产投资需求也会高涨,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投资性需求的抑制作用将减弱。同时,房地产投资的无形收益也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需求。

此外,由于房产税只是一种税收,在计算投资收益时金额占比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看,房产税改革试点下,对投资性需求的抑制作用是相对有限的。举例来说:假设上海市某居民新购买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并且全面积属于应征税的面积,购买单价为3万元/平方米,假设按规定适应税率为0.4%,则纳税人每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4%=8400元。假设第二年房产价格上涨10%,即3.3万元/平方米,即使不考虑租金收入,仅考虑房屋价格增值收益即为:100×(33000-30000)=30万元,远远超过房产税税收成本。重庆市的情况也可参照此例。当然,投资者还需要支付包括其他税收成本在内的运营费用,也可能还要支付贷款利息,但是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出,从房产税金额占比角度看,房产税改革虽然会减少投资者收益进而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需求,但是直接起抑制作用的可能较为有限。

(3)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影响的信号作用分析。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市场对房地产未来价格的预期,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性需求。房产税在房地产市场价格高居不下、政府声明要加强调控的背景下出台,可以给人们一个明确的政策信号,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会加大调控力度。这种信号作用,会降低人们对未来房价的预期,从这个角度看,房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将被放大。如果再考虑到心理预期对投资品的投资决策影响较大,对房价下跌的预期,会过分打击投资者的信心,那么从短期来看造成房价陡然降低,长期来看深刻改变房地产价格的运行轨迹的情况也可能发生。但是,从两市目前的改革实践来看,即使是信号敏感度较高的上海市房地产市场,也没有发生上述状况,这进一步说明,实践中房地产市场价格受综合因素影响,目前试点城市的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作用力有限。

3.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效果

(1)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据上海、重庆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5月份,上海市税务机关认定应征税住房2306套,重庆市完成对3400多套独栋商品房住宅的清理。至5月6日,房产税改革实行三个多月后,重庆市已经入库的相应税款仅有79万元;上海市也仅收入100多万元。房产税改革给地方政府带来的直接财政收入增加还很少。当然这和缴纳期限有关,但是房产税税收规模的大小主要由税基和税率决定是毋庸置疑的。据估计,重庆应征高档房只约占房地产总量的10%,上海认定的应征住房,所占比例不到第一季度总房产交易量的5%。因此,两市的房产税改革方案中规定的税率虽较为适中,但由于税收覆盖范围很小,仍致使房产税收入规模偏小。

应该看到,房产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除了有直接影响外,还有间接影响。间接影响与现有房地产相关税收结构及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房地产市场结构等,均有密切联系,不能简单地认为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就会单向地增加或减少地方财政收入。首先,房产税的推出,影响房地产交易价格,将会改变基于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其他税收的纳税依据,产生税收总收入的变化。其次,房地产在保有环节征税,改革实施前可能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之后可能会抑制房地产的交易,这样对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如营业税、契税、增值税、印花税等,都会造成影响。考察房产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除了要计算房产税的税收增加值,还要计算房产税改革对其他税收特别是受影响较大的房地产相关税收的直接和间接作用,综合考察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2)对地方财政支出的影响。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颁布的改革条例中,均规定了房产税收入的使用方向,主要是支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和增加城市公共建设资金。从这个角度讲,房产税改革会增加试点城市的财政支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会减少房地产的投资性需求,降低房地产市场的活跃程度,而一般认为,房地产市场与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之间关系密切,呈正相关性。若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加快,地方财政支出扩张的需求会增大,实际财政支出会增加;若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减速,地方财政支出扩张的需求则会减弱,财政支出会减少。因此,房产税改革试点对地方财政支出的影响,除了房产税绝对数额带来的支出增加外,如果中短期内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也会相应地减少地方财政支出。

(3)对财政收支缺口的影响。房产税改革对财政收支缺口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的双重影响的净效应。若房产税改革能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地方财政支出,则房产税改革可以降低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若房产税改革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但房产税改革减少公共财政支出的幅度大于减少财政收入的幅度,或者房产税改革增加地方财政支出,但是财政支出的增加幅度小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幅度,房产税改革依然可以降低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减轻财政收支的压力。房产税改革对财政收支的净效应主要取决于房产税改革的税基、税率以及房地产市场对房产税的敏感程度。比较遗憾的是,房产税改革试点开展时间比较短,数据资料有限,还很难做实证分析测算房产税改革对财政收支缺口的净效应。一般认为,房产税改革可能会在降低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少财政支出,且财政支出减少的幅度要大,有利于缓解财政收支缺口。对于中东部地区,由于房产税税收受到房地产增值收益影响较大,因此财政收支缺口可能会下降,即房产税实施有利于缓解财政压力;但对于西部较落后地区,房地产增值收益波动很小,房产税的征收不仅可能使财政收入和支出均出现下降,而且对财政收支缺口的扩大推波助澜,增大财政收支压力。

4.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对调节收入分配的影响效果

上海市房产税通过对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重庆市对高档住房和三无人员的二套房征收房产税,都是假设这些房产对象的产权人为高收入人群。这个假设基本上可认为是合理的,一定程度上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是,在改革办法中还有明确规定,即这种调节主要针对的是增量房,而基本将存量房排除在外。这就会产生税收调节收入不公平问题。实际上,居民拥有的房产被认为是具有保值增值功能的个人财产,持有时间越长,获得的收益一般越高,同时,能够在早期购买房产的人,多数比同期不能购买者富有。因此,对于拥有投资性住房者来说,存量房的持有者会比增量房的持有者,更加富有。因此,目前的试点方法虽然使得比普通大众收入高的人群需要交税,却使最富有者不用交税,显然影响了收入调节作用的有效实现。

三、房产税改革的方向和建议

试点城市试行的房产税改革,当前来看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有一定背离,分析造成这种背离的原因,关键有以下几点:改革的根本目标未尽明确;未对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整合和完善;征收范围仅限于增量房,将存量房排除在外;计税依据为市场交易价格而非市场评估价格。未来的房产税改革,应该从这些角度加以改进。同时,也应该坚持试点方案中利用差别税率更好地调节贫富差距,尊重地区差异,允许地方政府拥有较大自主权等做法,使未来的改革取得更好的效果。

1.明确房产税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房产税改革的作用,一般认为涉及三大方面:一是完善房地产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和调节贫富差距的职能;二是改善地方财政的收支不平衡,使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化;三是调控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抑制过高房价。应该说,物业税改革对这三方面都有一定作用,但是应该明确的是,房产税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完善房地产税制。

对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理顺房地产税费构成,是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这是因为:第一,其他目标的实现,需要依靠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设计。第二,房地产市场价格一般是周期性波动的,而税收政策应该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如果将短期抑制房价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目标,那么当房地产市场价格回落后,房产税政策是否应持续就需要重新讨论,而税种的设置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一味随波动性很大的房地产市场频繁变化,则显然是不恰当的。第三,改善地方收支不平衡,不能单纯依靠增加税收范围,这样会损害经济的积极性。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税负能力来看,我国总体的税负并不轻,所以如果想使地方政府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不能建立在单纯扩大税收规模上,而只能立足于完善税制,这样才能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实现。目前的试点改革方案,更多是从平抑房价和调节收入分配角度,这使得房产税改革方案缺乏长远性和科学性,具有先天的弊端和不足。未来的房产税改革应尽量避免这种目标的不明确性,处理好多个目标之间的优先次序。

2.整合税费制度,改变房地产税费繁杂及不合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制税目繁多,非常复杂,且存在许多弊端。而当前房产税改革试点只是针对房产税税种,无助于从总体上改革房产税税费制度,显然也达不到完善房产税制的目的;甚至由于仅单独增加了居民的房产税负,有增加重复征税的嫌疑。未来的房产税改革应当对房地产税费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整合,逐渐向整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增值税方向过渡,时机成熟时对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进行整体改革,甚至将土地出让金也包括在内,改变目前房地产税收制度中的过于繁杂、重复课税的状况,并缓解“重流转,轻保有”的矛盾,促进税收公平和效率的实现。[1]

3.扩大征税对象,对增量房和存量房同时征收物业税

从房产税改革试点来看,对存量房和增量房同时征收物业税有以下优点:第一,促进税收公平的实现。增量房和存量房并不是居民收入高低的标志,甚至拥有存量房(多套)者比新购房者更富有,因此主要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不利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合理实现。第二,将存量房纳入征税范围,有利于增加二手房市场的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房产税对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第三,减少改革对房地产市场交易带来的不合理波动。如果只对增量房增税,在房产税改革前夕,就会促使一些投资者“抢购”商品房,以避免将来的税收成本,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不合理波动。[2]第四,从国际经验来看,房产税一般来说都是税基广,税率低,尽量保证税收在全社会和代际间的公平性。第五,有利于扩大税基,有效实现房产税的征收目的。房产税如果只主要对增量房征收,其较窄的税基范围和较小的税收规模,都难以使其成为房地产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改革的目标难以真正实现。

4.推进评估体制建设,坚持以市场估值为征收基准

从国际经验来看,房产税一般都是以房产评估值为计税基础(有些国家以物业年租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的。由于评估值的参考条件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房产税也是有浮动的。换而言之,房地产保有成本会“自动”随着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变动。因此,从某种角度讲,这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是一种自动稳定机制。比如,房地产市场下降,年租值评估值也会下降,房产税额减少,业主负担减轻,经济收入“增加”,购买力增强,房地产有效需求增加,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复苏。我国当前两试点城市的房产税改革,虽然均宣布将来按房产的市场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但是暂时都按房产的交易价格计征。不过,因为改革时间较短,且主要都针对的是新购房而非存量房,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场评估价格相差甚微,所以影响不大。但是未来的房产税改革,仍应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为准,这样才能使房产税税收和资产增值联系在一起。如果仅按照房产合同价值进行征税,虽然有利于税务部门迅速开征,并且不会大幅度增加征税成本,但是照此开征的房产税和真正意义的房产税严重偏离,不利于实现房产税的税收职能。

房产税如果以不动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就需要有健全的不动产评估机构、科学的评估标准和高水平的评估手段。只有这样,以市场评估值为征收基准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房产税的进一步改革,应着力推进评估体制建设。具体来看,首先,要设立满足需要的评估机构。这可以是市场评估机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专门机构。但为了保证评估值的准确公平,建议最好设立专门的非营利性评估机构;其次,国家应该出台房地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各地要依此建立房地产评估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完整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制度,并通过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科学地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再次,建立比较详尽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对房地产的测绘、评估资料、各种变更情况、历年价值变化等信息进行管理,同时与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等联网,实行资源共享,完善征管配套措施以确保征管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

5.实行差别税率,并完善其他收入分配体系,不伤害中产阶级利益

一般认为,房地产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除了自住房屋外,拥有第二套房屋用于出租以增加少量经常性收入或帮助养老、应对突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安全保险需要,是一部分中产阶级家庭的安全和收益双重考虑下的选择。目前,通货膨胀率预期不断加强,投资渠道单一,再加上收入分配机制中的一些不公平因素,以及近年来资产性收益占个人财富收益的比重不断增高,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情况,这样的选择与其说是一种投机,不如说是一种无奈。房产税对低收入者通常都是有很多减免规定的,对高收入者一般来说敏感度较低,因此房产税改革对中等收入者的影响可能最大。但是,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而不是减少,是社会更加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物业税设计时,应该考虑适当保护中产阶级利益,实行差别税率,对高档住房和特大面积(多套住房累计计算)住房,实行更高税率;改革收入分配机制,使得中产阶级的初次分配收入可以有序提高,减少对房地产投资需求的依赖。目前的试点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这一点,实行了差别税率,对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应该保持。

6.在统筹规划基础上,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自主权,缓解地方与中央税收博弈的矛盾

一方面,房产税改革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较多,影响面广,需要统筹规划,制定统一的税基范围、税率标准、减免征条件等;另一方面,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也不均衡,同时各地财政收支结构也很不相同,因此,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应授予地方政府在具体的征收细则、征管办法等方面一定的权力,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散决策,制定适当的实施办法。同时,房产税本身的地方税属性,也使得改革应注意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自主权,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正向约束和激励机制,缓解地方与中央的税收博弈矛盾,减少博弈带来的税收效率的损失,促进改革目标的实现。在目前的试点办法中,重庆和上海的设计,在大的原则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在制度的具体细节上又有很多差异,践行的正是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而将来无论是试点改革的深入,还是向全国范围的逐渐推广,对这一原则都应继续遵循。

收稿日期: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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