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婚姻家庭改革的趋势_婚姻论文

清末民初婚姻家庭改革的趋势_婚姻论文

清末民初婚姻家庭变革运动的趋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初论文,清末论文,婚姻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婚姻家庭变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清末民初的婚姻家庭变革是伴随着改良运动和政治革命而发生发展的。它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女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性觉醒的重要标志。维新变法时期,一大批改良主义思想家从民族存亡和天赋人权的角度着眼,猛烈地抨击旧式婚姻制度和维护这种制度的纲常名教,而极力提倡变革婚姻制度以促进民族文明进步和国家强盛。20世纪初,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的高涨,倡言婚姻家庭变革的呼声亦迅速高涨,形成批判旧式婚姻家庭的强大舆论,进而提倡婚姻自由和建立“一夫一妻及未婚子女”为核心的人伦平等的小家庭,时称新青年家庭,并成为清末民初婚姻家庭变革的主要趋向。这对社会文明进步起了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清末民初 婚姻家庭变革 社会文明 思想启蒙

婚姻是组成与维持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机体的细胞。在一般意义上讲,一定的婚姻制度与一定的家庭制度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它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缓慢的变革,变革的总的趋向是由野蛮的、半文明的状态向文明和高层文明演进。因此,婚姻家庭的变革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清末民初是中国社会大变动的剧烈时期,婚姻家庭变革的声势亦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显得汹涌澎湃,成为改良运动和民主革命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是反对专制制度和争取民主自由的女权运动,也是人性觉醒的重要标志。

清末民初的婚姻家庭变革,发端于19世纪末期的维新改良运动时期,高涨于20世纪初期民主革命勃兴之时,及至五四运动前后形成了前所未有的高潮。清末民初的婚姻家庭变革是伴随着改良运动和政治革命发生发展的,而且舆论充实,声势浩大,为时持久,因此对思想启蒙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影响。

一、婚姻改良的主张与初步探索

19世纪末期的维新变法运动,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改革运动。在这场变革中,一大批改良主义思想家从民族存亡和天赋人权的角度着眼,猛烈地抨击旧式婚姻制度和维护这种制度的纲常名教,极力提倡变革婚姻制度以促进民族文明进步和国家强盛发达。思想家宋恕和改良主义代表人物康有为、谭嗣同等人的言论尤为激烈。他们的言论和思想主要集中在宋著《六斋卑议》、康著《大同书》和谭著《仁学》等著作里。他们旗帜鲜明地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反对媒妁之道,主张“夫妇择偶判妻,皆由两相情愿”[①a];呼吁女子必须有“出门晋接”、参加社会交往和“自行择配”的权利。如果婚姻不幸、家庭破裂,男可三出,女可三去,正大光明,平等相待,“使被去者、自去者易于改适,……适者、娶者毫不蒙诮”。[①b]他们对蓄婢纳妾、买卖婚姻和童养媳之类的腐朽野蛮婚姻尤为深恶痛绝,因而大加挞伐不遗余力。改良主义者不但发议论、申主张,还积极倡设“不缠足会”,在提倡天足的同时,还极力倡导改革婚俗。例如,1897年梁启超等人起草的《试办不缠足会简明章程》的第一条就明文规定:“使会中同志,可以互通婚姻,无所顾虑。”[②b]1898年谭嗣同起草的《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中,有关婚姻改革的规定更为详明:第一条说明该章程之宗旨,“原为同会之人互通婚姻,不致以不缠足之故,为世俗所弃”;第二条规定,“凡同会皆可互通婚姻”,亦可与会外不缠足者通婚;第三条规定,“同会虽可通姻”,但不能“强人为婚”;第五条规定,婚事从简,女方不索聘礼,“无论家道如何丰富,总以简省为宜,女家不得丝毫需索聘礼”;第六条规定,嫁奁“亦应简省,男家尤不得以嫁奁不厚,遽存菲薄之意”;第九条阐明兴办女学以提高妇女的觉悟,“而后婚姻之本正矣”。[③b]这些改良主张和措施,是中国近代婚俗变革的先声,亦是清末以反对封建专制、争取平等自由和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革命的预演。但是,这些惊世骇俗的言论和行动,在当时仅起着发聩震聋的作用,而唱和者、追随者尚属寥寥。

二、“婚姻家庭革命”思潮及其导向

20世纪初,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婚姻家庭变革的浪潮跌宕而起。在辛亥革命前后,民主革命派及其分支早期无政府主义者先后发表了许多倡言“婚姻变革”、“家庭变革”的言论和论著;各种报刊也连篇累牍地发表揭露封建婚姻家庭之弊端与危害等方面的文章,形成批判旧式婚姻家庭的强大舆论。特别是留学日本和欧洲的中国学生积极充当“婚姻家庭变革”的推波助澜者,成为这场变革运动的生力军,其代表人物有秋瑾、金天翮、何大谬、刘师培、何震等人。他们的文章和言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揭露和批判旧式婚姻家庭摧残人生、压抑人性、危害社会等等弊端,是专制制度的变种、孽根。1903年《觉民》杂志发表的陈王的《论婚礼之弊》一文,堪称是批判旧婚制的代表作,此文指斥中国婚礼有“男女不相见之弊”、“父母专婚之弊”、“媒妁之弊”、“聘仪奁赠之弊”、“早聘早婚之弊”、“繁文缛节之弊”等六大弊端,其中尤以早婚危害最巨,流弊最深,它是“中国子女失权之所由”,亦是“中国人种日劣之大原”。[④b]作者悲叹“世界皆入于文明,人类悉至于自由,独我中国犹坚持其野蛮主义,墨守其腐败风俗……遂使神明之裔濒于沦亡,衣冠之族侪于野貉”。[⑤b]因此他“发大愿、出大力、振大铎、奋大笔”,要扫荡社会上种种歪风邪气,“打破家庭间重重魔障,使全国婚界放一层异彩,为同胞男女辟一片新土”,直至“推倒专制之恶风”而后已。[⑥b]可见,他把革除婚姻弊端和推翻专制制度、挽救民族危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之成为民主主义革命不可缺少的内容。

随着民主革命运动的高涨,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有关习俗的批判更为激烈和深入,履夷的《婚姻改良论》、胡适的《婚姻篇》、陈独秀的《恶俗篇》等篇章,都以犀利的笔锋深刻地揭露批判了封建婚姻陈规陋俗的各种弊端,并提出了改革婚姻家庭的各种方案,这些方案的共同点和主要目标是实行恋爱自由与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再娶再嫁自由和禁止一夫多妻),建立以“一夫一妻及未婚子女”为核心的小家庭制度。这些主张和方案大都出自在国外留学的民主革命派之手,他们羡慕西方的民主婚姻家庭制度,而力主效法。但是如何效法?如何构建文明进步的小家庭?尚未勾画出切实可行的蓝图。事实上,他们揭露和批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目的,还在于进行民主革命的舆论动员,希图通过揭露批判为多数人所感受到的严重社会问题来唤起民众的觉醒,激发他们积极投身于民主革命的洪流中去,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论,基本上还属于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活动。这一明确的政治目的,从早期无政府主义者所鼓吹的“婚姻革命”、“家庭革命”、“消灭家庭”的言论中更清楚地反映出来。

其二,鼓吹废婚姻、毁家庭和“家庭革命”等主张。这种主张盛极一时,辛亥革命后更为青年知识分子所崇尚。实际上,这种主张早在19世纪末已在中国出现,是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最先提出的。该书明确宣扬了破家界和形界、消灭家庭和男女界限的主张,认为废除婚姻、毁弃婚姻家庭的办法是男女自行订立“交好之约”,两性结合“顺乎人情,听其交欢,任立期限,由其离合”,甚至提出“男女同栖,一年一换”。[①c]康有为自知其主张骇世惊人,因此将《大同书》书稿长期秘不示人[②c]。及至辛亥革命时期,民主革命的激进派和早期无政府主义者大张旗鼓地把家庭视为万恶之源,把废除婚姻家庭当做拯救中国的灵丹妙药,于是他们聚集同道,创办报刊,大肆宣传废婚、毁家的“婚姻家庭革命”之主张。民主派的一些报刊也争相刊载揭露批判封建婚姻家庭之弊端及其专制本质的文章,迅速形成一股“婚姻家庭革命”的社会思潮。

在数以百计的论述婚姻家庭的文章中,以下几篇名作论述泼辣、明快,说理透彻:

1904年《江苏》杂志发表《家庭革命说》[③c]一文,阐明了家庭革命的意义、目的、性质及其与政治革命的关系。文章认为,家庭革命就是摆脱“家庭之羁轭而为政治上之活动是也”;“家庭革命者,犹经济革命、女权革命之谓也”。进而阐明“政治之革命,由国民之不自由而起;家庭之革命,由个人之不自由而发;其事同,其目的同”,因此,政治革命与家庭革命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欲革政治之命者,必先革家庭之命,以其家庭之有专制也;而革家庭之命者,尤必先革一身之命,以其一身之无自治也”。可见,该文已把婚姻家庭的变革作为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锋芒指向家族社会的家长专制。因此,该文开宗明义,发出“革命,革命,中国今日不可以不革命;中国今日家庭不可以不革命”的呐喊。

1904年《女子世界》杂志发表《女子家庭革命说》[④c]一文,除阐明家庭革命与政治革命的关系之外,主要论证家庭革命的实质是争女权、争自由,反专制、反夫权。指出“二十世纪,为女权革命世界”;“女权与民权,为直接之关系,而非有离二之问题”。进而论述政治革命与家庭革命的目的与原因相同,旨在反对君主专制和夫权之残暴。认为:“政治之革命以争国民全体之自由,家庭之革命以争国民个人之自由,其目的同。政治之革命由君主法律直接之压制而起,女子家庭之革命由君主法律间接之压制而起,其原因同。”并指斥“今日家长之威严,直有君主权之力”;又痛诋夫权之苛虐,“杀人无死刑,役人如犬马”。这篇激扬文字痛快淋漓地写道:“诸姐妹勿以革命为斩情之利剑,吾且欲扬家庭独立之旗,击鼓进行于女权世界,不忍使二万万个人天赋之权利,牺牲于独夫之手也”;并号召女子“欲革国命,先革家命;欲革家命,还请先革一身之命”。

1907年《天义报》发表《毁家论》[①d],堪称中国无政府主义者进行社会革命、消灭私有制和向往大同世界的宣言书。文章指出:“今日欲从事于社会革命,必先自男女革命始”,其拨本塞源之计就是毁灭家庭。因为家庭是自男女结婚而始成;家庭是万恶之首、自私之根源。“盖家也者,为万恶之首,自有家而后人各自私,自有家而后女子日受男子羁縻。”文章描绘今后大同世界的情形是:“人人行踪自由”、“人类平等,断无强女子守家之理”;而且是:“人生逆旅,无往非家,土地属之公有,无此疆彼界之分,是家之一词,实应消毁,可无疑也”。家庭毁灭后,“人类之中,乃皆公民无私民”,无权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其结论说:“欲开社会革命之幕者,必自破家始矣。”

宣传无政府主义的《新世纪》杂志,1907发表《三纲革命》[②d]等文章,猛烈抨击封建专制和纲常伦纪之谬说,极力倡导家庭革命、纲常革命和消灭私有制,认为“既有家庭,则易自由而为专制”。因此,无政府主义者幻想设法使社会财富(即经济)平等而后达到“人人得以自立”。这样就可实现“聚散自由,有男女之聚处,而无家庭之成立。是时也,家庭灭,纲纪无,自由平等博爱之实行,人道幸福之进化也”。可见,在他们看来消灭家庭的根本途径是彻底消灭私有制,根本目的则是实现自由平等博爱和社会进化。

《新世纪》发表的《普及革命》[③d]一文,也极力阐明“欲破家庭,必自废婚姻始。婚姻既废,家庭不得成,使人各无自私自利之心”,这样才能使社会进化、发达,使人类自由地沐浴大同世界的灿烂阳光、呼吸自由世界的清新空气。但是,对乌托邦的空想描绘得越美好,它在现实世界中失败得越彻底。当然,这并不能否认这股强大的社会新思潮推进婚姻家庭变革的文明健康趋势及其不可磨灭的积极效果。

三、婚姻家庭变革运动的效果、趋向及其局限

有关婚姻家庭变革的强大舆论宣传,在清末民初的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受到开明之士和进步青年的热烈拥护。改革思想家们的主张及其设计的方案,曾部分地、有限度地付诸初步实践,特别是革除婚姻恶俗陋规、简化婚礼仪式等得到社会上的广泛拥护。一些地区为改革早婚陋俗而规定“结婚不论男女,当以二十五岁为率”[①e]。变化较大的则是不少地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婚制婚礼等现象。辛亥革命前夕,在西方文明的影响下,一些通商口岸出现了一种以“文明结婚”为特点的新式婚制,民国建立后各地城市里多有采用者。新式婚制的主要内容是订婚结婚尊重男女双方的意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婚礼仪节财用去奢从朴,革除坐花轿、拜天地、闹洞房等陈规陋习。有的模仿并直接移植西方婚礼的一些仪式,形成新旧参杂、“中西结合”的婚制、仪节。例如,在上海、天津等地流行的婚制仪节:结婚时新娘不戴凤冠霞帔而着婚纱,新郎西服革履,不用花轿而改乘汽车或西式马车,西乐队管弦齐鸣,改跪拜为鞠躬礼。有的还到教堂举行婚礼。如此等等的中西结合、新旧参杂的婚制和仪式,时人统称为“文明结婚”。

在婚姻变革大潮推动下,自由结婚和离婚者逐渐增多,成为婚姻趋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自由结婚是在自由恋爱基础上实现的,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精神,是情爱和人性醒悟而自觉地结合的结果,这种主动的文明婚姻在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迅速,成为近代婚姻变革的主要趋向。

人性的觉醒推动着人们对旧式婚姻的反叛,于是出现了离婚逐渐增多的趋势。五四运动前后,城市中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离婚的原因多数是媒妁之言或父母之命种种包办婚姻所造成的不幸。就此而言,离婚不仅是离异者们思想观念和感情变化的自然趋势,更是反叛封建道德、破坏旧式家庭制度和追求人性解放的必然结果。在离婚高潮兴起的同时,不少地区寡妇再嫁的现象迅速增多,并得到社会上的认可。无疑,这种反对封建道德和宗法势力抹杀人性、牢笼妇女的斗争,是争取女权的正义斗争,是婚姻变革运动的一个积极成果。

婚姻变革必然导致家庭的革命。清末民初家庭变革的主要趋向是冲破封建大家族和家庭主义的种种障碍,实行分居、异财和人伦平等的小家庭,时称“新家庭”或“新青年家庭”。这种小家是以婚姻自由为基础、由一夫一妻及其子女为成员所构成的。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依照西方核心小家庭模式建立的,最初在上海租界和天津租界里的中国居民中多见。可见,婚姻家庭变革是学习西方的结果。

但是,清末民初的婚姻家庭变革运动并没有使传统的婚姻家庭状况发生根本的变革。这方面的变革新气象大都出现在城市及少数文明发达地区。广大农村几乎还是旧式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统天下。腐朽的一夫多妻制以及童养媳、包办婚姻等等依然如故。民国虽然建立,可是旧式婚姻的陈规陋俗依然得到法律庇护。就连民国政府头几届大总统中的袁世凯、黎元洪、曹锟之流,或妻妾成群,或夫人、侧室成双,充满了封建腐朽色彩。时人悲愤地指出:“民国建立以来,国体虽更而婚嫁礼制尚未颁行。民间仍有沿用旧法者,亦有臆造一格以为文明新式者。仪式纷陈,精意荡然。”[②e]这说明,婚姻家庭变革运动虽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实际成效不彰,而在思想启蒙,批判封建专制与家庭主义,以及在政治上争取人权、女权和自由平等诸方面则成效赫赫,鼓舞不断追求进步的人们继续推动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

注释:

①a 谭嗣同:《仁学》三十八,《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1页。谭嗣同在这一节里主要是批判五伦而倡言平等、自由。认为君臣、父子之间都应当是朋友而平等相待。他认为夫妇者“可合可离”,“夫妇择偶判妻,皆由两情自愿”。痛斥三纲“如地狱”,剥夺人的自主之权,进而疾呼人人应当争平等、争自由而不失自主之权,“能自主者兴,不能者败”。谭氏把男女平等、婚姻自主提到争平等、争自由和人权的高度了。

①b 宋恕:《六斋卑议》,伦始章第三十二。

②b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0—21页。

③b 《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396—397页。

④b ⑤b ⑥b 陈王:《论婚礼之弊》,见张丹、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857、858页。

①c 康有为:《大同书》己部。

②c 康有为于1885年开始撰写《人类公理》,1902年成稿,改名《大同书》。后屡经增补,共分十部:甲部入世界观众苦,乙部去国界合大地,丙部去级界平民族,丁部去种界同人类,戊部去形界保独立,己部去家界为天民,庚部去产界公生业,辛部去乱界治太平,壬部去类界爱众生,癸部去苦界至极乐。该书旨在阐述人类最终要进入“太平世”(即大同世),这是无国界、无种界、无家界、无产界,和平民主,人人自由、平等、幸福的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1913年《不忍》杂志发表甲、乙两部。后屡经修改,直到1935年经其弟子钱定安整理后,由中华书局出版全本。

③c 《家庭革命说》,作者署名“家庭立宪者”,载于《江苏》杂志第7期,1904年1月出版。该刊于1903年4月在日本东京创刊,江苏同乡会编,是鼓吹革命反对改良的重要刊物之一。此文收入《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833—837页。拙文所引原文均出于此,不详注(下同)。

④c 《女子家庭革命说》,作者:丁初我,载于《女子世界》第4期,1904年4月出版。该刊于1904年1月在上海创刊,以宣传反对封建礼教、男女平等和爱国精神为宗旨,主编丁初我。此文收入《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第925—929页。拙文所引原文均出于此。

①d 《毁家论》,作者署名申叔(即刘师培)。载于《天义报》第四期,1907年7月25日出版。该报是半月刊,1907年6月创刊于日本东京。是《女子复权会》的机关报,是我国第一个宣传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杂志。由何震(刘师培之妻)主编。此文收入《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第916—918页。拙文所引原文均出于此。

②d 《三纲革命》,作者署名“真”,载于《新世纪》杂志第11期,1907年8月31日出版。该刊于1907年6月创刊于法国巴黎,周刊。李石曾等主编,是宣传无政府主义的重要刊物。此文收入《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第1015—1021页。拙文所引原文均出于此。

③d 《普及革命》,作者署名“民”,载于《新世纪》杂志,第15、17、18、20、23期,9—11月出版。此文收入《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第1021—1041页。拙文所引原文均出于此。

①e 《祝文明结婚(歌词)》,《女报》第2号,陈以益《女论》,《女报》临时增刊。

②e 《婚姻训》,中华书局1917年4月,汪杰楔第12“婚姻之礼节”。此书记载许多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陈规陋习,民国建立后依然存在。此外,1922年出版的《中华全国风俗志》(胡朴安编著)下编,大量抄记各地“婚姻风俗”,其中就有民国建立后各地依然大量存在包办婚姻、一夫多妻、买卖婚姻、野蛮迷信以及媒妁、繁文缛节、早聘早婚等种种弊端。

标签:;  ;  ;  ;  ;  ;  

清末民初婚姻家庭改革的趋势_婚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