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内审隶属模式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中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经验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公司治理论文,绩效论文,上市公司论文,证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7]28号文件,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于2007年10月底之前完成并披露公司治理的专项报告,这为本文的实证研究提供了难得的研究契机。为此,本文拟在收集整理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实证检验内部审计机构的不同隶属模式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用的经验证据。
一、制度背景
随着“安然”、“世通公司”等一系列公司治理的失败案例导致很多国家对公司治理的重大改革,例如美国提出的《萨班斯法案》要求内部审计要在协助遵循管制方面发挥作用,200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英国,安然事件后出台的Higgs报告(2003)、Smith报告(2003)、2003年新修订的“公司治理综合准则”等新的管制要求,同样提升了内部审计在治理中的重要性。在国内,中国证监会(1997)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要求上市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证监会(2002)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内控制度。2003年5月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中国内审协会制订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2006)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隶属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从而协助其工作并向其报告。深交所(2006)《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也要求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这些治理改革把内部审计推向了前沿。
二、文献回顾
早在2001年,Rudd和Bodenmann(2001)[1]即认为:内部审计已成为公司治理的必备要素。Wallace和Kreutzfeldt(1991)[2]研究了设立内部审计的上市公司的特征,发现公司规模、外部环境、获利能力、是否存在审计委员会、公司雇佣外部审计师的年数、EDP全面控制以及实现预算目标的压力等因素与内部审计的设立相关。Goodwin和Kent(2004)[3]运用代理框架和澳大利亚2000年的数据,通过对设有内部审计和没有内部审计公司的对比发现,内部审计的存在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者的职责、公司规模、资产结构、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业正相关。Gramling等(2004)[4]在综述并展望内部审计与其他治理主体的研究时强调,内审人员的报告关系、审计委员会的各种特征(如独立性、财务专业知识)和管理层的特征(如管理层对内审部门的支持度)都会影响其与内审部门之间关系的性质、内部审计的质量。IIA在《内部审计报告关系:服务于二主》(2003)[5]的报告中,公布了一份向全球审计信息网(GAIN)会员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就职能(functional)报告责任而言,超过70%的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或CEO报告,但仍有近1/4是向财务主管报告。而在国内,耿建新、续芹和李跃然(21006)[6]收集了沪市2001年至2004年IPO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数据,实证检验了公司治理因素与管理因素对内审机构设立的影响,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内审机构主要还是出于公司管理的需要:公司设立时间越长、控股子公司与分公司越多,对设立内审机构的要求越强烈。程新生和张宜(2005)[7]利用2002年截面数据对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设立内部审计的公司较未单设内审部门的公司规模更大,规模大的公司偏好实行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领导模式,而规模较小的公司则往往选择财务部或财务总监领导模式,即公司规模越大,内部审计的层次越高。
对于内审机构的治理效果,Felix等(2001)[8]实证研究了内部审计对外部审计定价的影响,结果发现:内部审计发挥的作用越大,降低的审计费用也越多。Wood和Prawitt(2007)[9]进一步研究了内部审计的特征与外部审计收费的关系,结果表明:内审人员拥有专业证书的比例越大,协助外部审计师的工作时间越长,则降低的外部审计费用也越大。而王光远和瞿曲(2006)[10]认为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位阶(隶属模式)影响其在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理论前提是,要进入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这一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在实务中这体现在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上。耿建新、续芹和李跃然(2006)[6]的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对改善公司治理效果的作用有限,其设立动因主要还是基于管理方面的考虑,并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程新生和张宜(2005)[7]发现不同内审隶属模式的公司在获利能力上并没有显著差别,只是监事会领导模式的公司注重赊销、负债率相对较高、资金管理方面表现较差;财务总监领导模式的公司最重视资金管理;而其他三种内审模式的公司绩效差异不大,这说明内部审计的隶属模式(独立性)对改善公司绩效的贡献并不显著。
在国际上,英美等国家主要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而德日等国家则主要采取监事会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并有效地发挥了内审机构的治理作用。但处于转型经济中的中国却同时采用了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这在实践中出现了内审机构的不同隶属关系。本文正是基于我国特有的二元公司治理结构,首先选取我国上市公司的全样本数据以提高研究的可信度,并非国内学者所选的部分样本;再从审计收费的视角研究不同内审隶属模式对上市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这不仅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三、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
从国内外文献看出,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要么出自管理动机,要么出自治理动机,或者兼而有之。从管理需求来看,公司的规模越大、公司经营业务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激烈,上市公司为了有效管理,越有可能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而从治理方面看,在有效市场上,外部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能预见到上市公司内部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并降低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即代理成本所导致的上市公司价值损失最终将全部由上市公司内部人承担,从而,委托代理问题较为严重的公司将积极地通过引入内部审计制度,以降低内部代理成本。
对于内审机构的隶属模式,汪国银和林钟高(2005)[11]认为,公司治理模式决定内部审计的隶属关系,公司治理提供内部审计的动力,决定内部审计主体、内容、工作程序、地位以及最终的内部审计治理效果。程新生和张宜(2005)[7]发现,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有五种隶属模式:第一、二种模式是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隶属于监事会和董事会,其层次高,且独立性强;第三、四种模式是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隶属于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其层次较高且独立性较高;第五种模式是隶属于财务部,其层次和独立性均相对较低。因而,从理论上分析,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层次越高,其独立性越强,进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明显。
(二)数学模型
为检验不同内审隶属模式的设立动机以及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本文在借鉴国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外部审计收费的节约作为公司治理绩效的替代变量,并建立如下的多元回归模型:
式中,IAmode为不同内审隶属模式的哑元变量,当用董事会模式回归时,若隶属董事会为1,否则为0,其余模式以此类推;Size为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Sbsub为下属子公司个数的平方根;Marketcomp为市场竞争程度,即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收入;Agencycost为代理成本,即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Firstshare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Independent为独立董事比例,即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Auditcomm为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如果设立为1,否则为0。
LnROF为外部审计收费的自然对数;MoniIA代表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时取1,否则取0;BoardIA代表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时取1,否则取0;CEOIA代表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含总会计师)时取1,否则取0;FinanceIA代表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部时取1,否则取0;Lev为资产负债率;loss代表公司出现亏损取1,否则取0;Rita为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Tenure代表若审计事务所在本年度为续聘事务所取1,否则取0;Bigfour代表若审计事务所为国际四大取1,否则取0。其中,前四个自变量属于本文的测试变量,后七个变量属于本文的控制变量。
(三)样本选取
本文基于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治理专项报告这一难得的研究契机,从www.cnlist.com上收集了2007年5—10月间披露的1189家上市公司自查报告,首先剔除ST、PT和S*等特别处理公司、银行类公司及2007年才新上市或新设立内部审计的公司,得到有效样本1079家;其次剔除未设立内审机构的543家公司,最终得到成立了内部审计机构的536家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其样本分布如表1所示。
由表1可见,在研究样本中,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主要是隶属总经理模式,占研究样本的74.44%,其次是隶属董事会及财务部模式,分别占11.57%和9.89%,最少的是隶属监事会模式,仅占4.1%。
本文的数据期间为2007—2009年,所有财务、审计及公司治理数据均来自于北大CCER数据库、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巨潮咨询网。
四、实证检验
(一)描述统计
从表2的简单分析可知:不同隶属模式的分组中,只有公司规模、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但是其余连续变量都没有通过检验。这说明企业规模和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是设立内审机构的重要因素。
为了进一步研究不同内审隶属模式的设立动机,需要进行不同模式的Logistic回归分析,这里先对样本进行相关性检验。
检验结果见表3。
从表4可以看出,在内审隶属董事会模式下,公司规模、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并且公司规模越大、越可能设有审计委员会,就越可能将内审部门设在董事会下。另外在监事会模式下,只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公司规模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低、规模越大,则更可能设在监事会下。但是总经理模式中,却只与公司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正相关,即公司规模越大、市场竞争越激烈,就越可能设在总经理下。然而在财务部模式下,内审部门的设立与规模、独董比例负相关,即规模越小、独立董事比例越低,越可能设在财务部下。因而总体来说,我国上市公司设立不同内审隶属模式的动机兼具管理和治理需求。
(三)不同内审隶属模式的治理效果检验
本文采用SPSS11.5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对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隶属于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财务部以及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公司治理绩效进行了实证检验,其结果见表5。由表5可见,回归模型的F值为179.38,具有显著统计意义;调整为0.597,模型解释力较好;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小于5,说明各自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研究变量中只有隶属董事会和隶属总经理模式通过了10%或以上的统计显著性检验,其系数符号与预期一致,且隶属董事会模式的回归系数大于隶属总经理的回归系数,间接说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规定有一定的现实依据。
理论上,监事会领导模式的内审机构层次最高,独立性最高,发挥的治理作用也最大。但是遗憾的是,监事会模式变量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即监事会模式的内审机构并没有发挥相应的治理作用。这可能是因为我国公司监事会只有监督权,没有否决权,且责任不明确,未将决策评价作为其主要职责,而且职权行使缺乏物质和制度保障,影响了内审机构治理作用的发挥。因而对于内审隶属监事会模式,应当首先改善监事会的结构和功能,其次开展财务审计、战略审计。然而财务部模式的内审机构独立性最差,也没有通过检验,因此需要将内审隶属的财务部模式逐步过渡到董事会和隶属总经理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其治理作用。
五、研究结论
本文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从审计收费视角研究了不同内审隶属模式对上市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设立不同内审隶属模式的动机总体具有管理和治理需求,但是内部审计机构隶属董事会模式和隶属总经理模式有明显的公司治理绩效,且隶属董事会模式的公司治理绩效好于隶属总经理模式,这也间接说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
[收稿日期]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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