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反倾销挑战中的政府行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03(2003)02-0018-03
一、中国对外贸易面临的反倾销形势
从20世纪70年代欧盟首先对中国提出反倾销指控以来,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逐年增加。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我反倾销年均立案7起,90年代增至年均32起,2001年更是创下年度立案55起的新高。1995年—2001年上半年,我国遭反倾销立案数列世界第二,占全球总数的14%(欧盟列第一,占16%),而目前我国在全球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只有4%。
从对中国反倾销案涉及的商品类别看,涉案商品既有传统的劳动、资源密集型产品,也涉及知识密集型产品。而且这些产品大多集中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和出口竞争力较强,以及出口量大的产品上,如农产品、纺织品、钢铁等。以农产品为例,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产品每年受到反倾销指控约0.4起,90年代上升为1.7起。从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的分布看,也呈现出一种扩散趋势。20世纪80年代还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提出反倾销指控。而近年来,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加。1995年—2001年,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数从20个增加到25个,新增5国均为发展中国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少数发展中大国对我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增加。例如,印度在1995年以前对我立案4起,而在最近6年里猛增至48起,成为对我反倾销头号发起国;阿根廷的立案数则从7起增至27起,成为第四大发起国。
反倾销指控给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根据WTO及有关国家的反倾销法规定,一旦反倾销认定成立,涉案商品将会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如墨西哥就曾经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过高达1000%的反倾销税,而且课征时效至少可以持续5年,而这实际意味着该产品在涉案出口市场的退出。事实上,中国许多商品出口市场的丢失,都是由于遭受反倾销而造成的。如中国的山地车、节能灯被逐出欧盟市场。反倾销不仅直接危害对外贸易发展,同时,由于出口减少,出口企业将活动空间由国外转向国内,也加剧了国内的竞争。此外,由于贸易出口的国内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对我国制造业发展、税收和就业带来的损害就更大了。
中国加入WTO,其他成员国运用关税阻止中国商品进入的空间将变小,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更多的实施包括反倾销在内的非关税壁垒。此外,由于世界经济及贸易增长减速,而中国对外贸易仍能以较高速度增长,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对外贸易面临反倾销指控的形势依旧严峻。
二、政府介入反倾销的原因
政府干预反倾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反倾销涉案独有的特点。首先,反倾销涉案作为一种跨国行为和国内经济涉案有很大差异。国内经济涉案往往是在对等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之间展开的,而在反倾销涉案中,出口国被指控倾销企业面临的对手往往是一些力量庞大的行业组织或政府反倾销机构,这些对手无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国际经济活动的政治影响力方面,都不是某一个企业所能匹敌的。这使企业产生怕打“洋官司”的心理。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其次,反倾销应诉行为具有“外部经济效应”。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反倾销指控提出以后,被指控对象可以应诉,据理力争。在这种情况下,反倾销案件的结果可能完全改变。由于反倾销往往是针对一国某一类产品提出,而不仅仅是对某一具体企业,但反倾销的应诉又需要有具体的应诉主体。此时,反倾销应诉行为的“外部经济效应”就出现了。即当某一具体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时,其他企业也能“搭便车”。企业反倾销应诉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收益,于是企业反倾销应诉不积极、等待观望现象就出现了。据统计,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有一半案件企业没有应诉。
2.中国经济运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政府的出口补贴。WTO有关条款明确禁止各成员国政府实施扭曲资源配置的补贴。而目前中国仍存在一些违反该规定的政策措施。如对一些出口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而这就给有关国家对相关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提供了借口。第二,出口企业间缺乏有效协调。一些出口企业为了扩大海外市场占有率,不惜采取恶性降价手段。但这种行为往往是损人不利己,甚至引起进口国的反倾销。中国的节能灯就是因为内部恶性竞争,导致反倾销而被迫退出欧盟市场的。而企业间恶性竞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和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趋同相联系的。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等,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易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引起反倾销的因素许多是与政府行为相关联,或者是单个企业无法解决的。因此,在应对反倾销的挑战中,政府应该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三、反倾销战中政府的应对措施
鉴于中国对外贸易面临的反倾销形势及其危害,加之反倾销涉案行为的特点以及中国经济运行的一些特殊性,笔者认为在应对反倾销的挑战中,中国政府应给予高度关注,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
1.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一个健全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对于把握反倾销发展动态和减少反倾销案的发生至关重要。而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基础是建设一个包括国外经济贸易政策、产业增长变化等内容的数据库。而这样一个数据库,一般来讲,企业自身是建立不起来的。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如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来共同做好这一工作。这些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调研工作,要了解并掌握中国产品进口国经济增长变化、国际上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等情况,建立一个包括出口产品价格、数量发展变化的数据监测分析系统。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一个覆盖面广、传递及时的信息扩散机制,随时向企业预报各国反倾销动向及中国可能受到反倾销指控的产品。
2.加强对国内出口企业的调控。这主要需要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针对国内出口企业内部实行恶性价格竞争而陷入反倾销被动局面的问题,政府可以出面适当采取一些措施,规范出口竞争秩序,建立良好的出口环境。如用道义规劝、价格管制等手段进行价格协调,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同时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其次,针对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个别企业应诉成本收益与整个行业成本收益不一致,企业不积极应诉的状况,政府有关部门应出面协调,推动企业积极应诉。为此,政府可以考虑设置一种由国家、行业、企业三方共同出资的反倾销应诉基金。要使企业认识到反倾销胜诉的意义,如江苏黄海汽配公司从1991-1996年积极应诉与美方打了4场“洋官司”,结果均以美方败诉而告终,关税从156%逐步降至1.23%。这一结果,不仅巩固和扩大了螺母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而且还带动了其他产品进入美国、南非等国外市场。
3.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反倾销主要是针对按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进行销售的产品。而对生产成本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对市场经济国家按其国内价格来认定生产成本;二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存在价格扭曲,因此其生产成本不按其国内的市场价格来认定,而是选取某一第三国相同产品的生产成本认定。而在这一操作过程中就出现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可比性,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极为不利。目前,WTO成员国中,除欧盟等少数几个国家外,大多数国家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和我国经济运行中一些违反市场机制要求的现象是相联系的。对此应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并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快市场建设步伐。要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切实做到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的借口失去依据。
4.加快应对反倾销专业队伍的建设。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通过对以往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在这些案例中,缺乏精通国际经贸规则的专门人才也是造成中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有关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科研机构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培养一批精通WTO及其它有关国际经贸活动规则的专业人才,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同时,这些机构应加强和企业的合作,积极宣传和普及有关反倾销的法律知识,强化企业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此外,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5.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在国家层面上加强和有关国家当局的磋商。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取消参照国做法,按我国国内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对涉诉企业采取实事求是、个别对待的做法,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反倾销往往具有连锁效应,即某一国提出的反倾销同时会牵扯许多国家。2002年,美国的反倾销就涉及中国、欧盟、日本等许多国家。针对这种情况,在应对反倾销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上加强和有关涉案国家当局的磋商与合作,发挥“联合作战”的优势。
收稿日期:200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