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三代领导集体对治国方略的历史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党论文,方略论文,三代论文,领导集体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如何治理国家这一崭新的、重大的课题第一次现实而又紧迫地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如何治理中国这么一个人口大国做了不懈的探索。考察这一历史过程,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今年年初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不无裨益。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治国方略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拥有几亿人口大国的执政党,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如何治理这么一个人口众多、一穷二白的大国,带领中国人民走上社会主义康庄大道,实现国富民强、国泰民安这一中华民族的历史夙愿,第一次现实而又紧迫地摆到中国共产党面前。尽管党在解放区积累了不少治国经验,但这些毕竟是区域性的局部的有限的经验,远远不足于治理这么一个大国的需要。中国革命历史性转折带来的客观环境的变化,要求中国共产党认真地研究新情况,寻找符合中国国情的治国方略。
在革命胜利前,毛泽东对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就有过大量的思索,比较集中的论述体现在《新民主主义论》、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早在1940年初,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后来改题为《新民主主义论》)的讲演中,就从国家构成形式的角度论述了治国方略。他指出,我们即将要建立的国家政体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去反对革命的敌人。[1](P677)1945年7月,黄炎培和几位国民参政员访问延安,黄炎培在与毛泽东的一次谈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勃焉”的“圆周率”问题时,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路,就是民主;只要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208-209)1949年3月,在党的第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又从治党的角度论述了治国之道。他指出,在全国胜利的局面下,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中国将面临着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新任务。我们的党将面临着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的主要危险,他要求“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1](P1438-1439)同年6月30日,毛泽东在为纪念中国共产党28周年而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阐述了要维持政权,防止国外反动派的颠覆和国内反动派的复辟,革命的人民必须学会用革命的专政对待反革命阶级的统治方法的思想。[1](P1438)
建国初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治国的探索与实践上呈现出良好的开端。一方面,毛泽东比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他领导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以及其他法律,“在法制实践中,他提出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少杀少捕、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等正确的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政策;制定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等劳改方针政策;他成功地领导了镇反、肃反和‘三反’、‘五反’运动,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秩序……”[3](P200)这些对我国当时的革命和建设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曾经起到过重要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毛泽东还高度重视道德建设在治国中的作用。1949年9月,毛泽东为《新华月报》创刊号写下了“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全体公民的公德”的题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2条也明确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从此“五爱”作为社会主义时期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般规范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循,并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他一贯倡导集体主义,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特别重视道德教育,提出了以德育为首的社会主义教育方针;他号召学习王进喜、焦裕禄,树立理想人格作为人们学习的榜样;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毛泽东还力主严厉惩处了罪大恶极的贪污腐化分子,整肃了党的作风,净化了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建国初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既注重法治,又注重德治,德法并治,使革命和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这是治国的良好开端。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下,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一直局限于对敌斗争、打击犯罪、巩固政权的狭小政治空间内,把法律只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忽视了其组织管理经济文化建设这个基本职能。建国以后,在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上,在处理发挥领袖的智慧、能力与依靠民主法制以发挥党和人民集体智慧的关系上,毛泽东既没有摆脱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的束缚,也没有实现在战争环境下形成的传统领导方式的转变”,[3](P200)以致于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党第一代领导集体逐渐背离了原来正确的思想和路线,在治国方略上错误地转向了“人治”,终于酿成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性后果。50年代中期,毛泽东曾提出过“要人治不要法制”,[4](P154)毛泽东还曾向美国记者斯诺说,他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3](P201)“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逐渐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遭到了错误的批判,以言代法的现象愈演愈烈,发展到‘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一伙,利用种种权力,公然叫嚣砸乱‘公检法’,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破坏法制。他们把国家的宪法撕得粉碎,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群众都可以任意逮捕、拘留,并私设公堂刑讯逼供,残酷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4](P155)不仅如此,毛泽东本人所建树的道德教育思想也荡然无存了。阶级斗争扩大化代替了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造反有理”的青少年形象,对领袖的狂热崇拜代替了共产主义道德典范;党和人民经过艰辛努力所形成的共产主义道德风尚被人为地窒息掉。[5](P111)如此造成了社会丑恶不分,是非难辩,人妖颠倒的混乱局面。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治国方略的探索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治国方略的探索,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中起步的。首先,邓小平在总结国际共运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反思“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反对“人治”,主张法治。同时,他又倡导两个文明一起抓,注重思想道德建设,并着力培养“四有”新人,改善社会风气。
反对人治,主张法治,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1)提出靠人治是很危险的,主张搞法治靠得住。邓小平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以言代法”、“以言易法”、“依人执法”的不正常现象,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6](P156)他认为,过分推崇领导者在治理国家中的个人的作用,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地步,这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大弊病,这种“人治”思想十分危险。为此,他多次批评了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的不正常的人治现象。仅从1988年9月到1989年9月间,邓小平就不下四次集中阐述了这一观点:一个国家、一个政党的稳定和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很不健康的,是靠不住的,是很危险的,难以为继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7](P311)所以要搞退休制。[7](P325)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他再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7](P377)(2)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主张不仅要依法治民,而且要依法治党、依法治权、依法治政。他主张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而不得违法,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权治民、依法治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6](P371)他领导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这一思想后来被写进了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规定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继承了毛泽东平等的法制思想,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针对搞特权、特殊化问题,强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6](P146)(4)阐述了民主和法制的关系和法制实现的形式。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6月28日,邓小平在会见以竹入胜委员长为团长的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的谈话中说:“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6](P189)(5)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鉴于过去法律不完备的现象,邓小平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6](P146)“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6](P359)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四部宪法,体现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明确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组织和职责等问题。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好的一部宪法。不仅如此,邓小平还反复强调加强法制教育,“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21]所有这些表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已经向依法治国的道路上阔步前进了。
在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过程中,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一开始就高度重视包括思想道德在内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倡导恢复和发扬被“四人帮”破坏了的优良传统,改善社会风气。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上提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继承了毛泽东的观点,他说“学校应该永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针对“四人帮”破坏了教育事业,严重损害了学校的思想教育,败坏了学校纪律,腐蚀了社会主义社会的革命风气,他指出:“学校要大力加强革命秩序和革命纪律,造就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一代新人,促进社会风气的革命化。”他强调要恢复和发扬被“四人帮”破坏了的优良传统。他盛赞毛泽东倡导的“五爱”对社会风气的积极作用,提出“要大力在青少年中提倡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热爱劳动、助人为乐、艰苦奋斗、英勇对敌的革命风尚,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忠于社会主义祖国、忠于无产阶级事业、忠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优秀人才”。[6](P104-106)在1979年党的理论务虚会上,邓小平指出:“过去的十来年中,林彪、‘四人帮’把我们的党和政府搞乱了,把我们的社会稿乱了,也把不少青少年毒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我们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一代,一定要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搞好我们的社会风气,打击那些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恶劣行为”。[6](P177)(2)加强党风建设。他指出,“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6](P177)同年11月2日,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的干部会上,针对干部存在的特权现象,邓小平强调指出:高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我们必须恢复和发扬党的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6](P217-219)(3)大力提倡集体主义原则。1980年8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指出“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我们要向全体人民、全体青少年努力宣传这种高尚的道德。”[6](P367-369)此后他多次强调要提倡和表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服从组织”、“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4)首次提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980年12月25日,在中央工作会上,邓小平指出“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并且第一次阐述了精神文明的内涵,指出了发扬光大“五种精神”,即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己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精神,革命乐观主义、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精神。“要加强各级学校的政治教育、形势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人生观教育、道德教育”。[6](P267-369)从1981年开始在全国上下开展了“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了精神文明建设。1982年4月10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邓小平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本世纪后18年四个重要方面工作之一。同年9月,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一观点。十二大把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写在了党的报告中。“我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战略方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8](P28-29)1985年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他提醒大家“我们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一定要坚持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坚持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这四条里面,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7](P110)1985年9月3日,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针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至今效果不够理想,他分析原因时指出“主要是全党没有认真重视。”为此,“当前的精神文明建设,首先要着眼于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端正党风,是端正社会风的关键。”“改善社会风气要从教育入手。”“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都必须大大加强,决不能削弱。”[7](P143-145)1986年1月7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他又指出“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必须狠狠地抓,一天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件抓起。”[7](P152)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战略地位、内容、任务。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根据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要求,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治国方略的探索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治国方略的探索,是在改革进一步深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前进的,在继承了前两代领导集体的正确思想基础上,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并提出了法制建设的目标。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9](P34-35)1996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鲜明地提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10](P113)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基本方针,明确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在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要求,站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出来。江泽民根据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同时又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党和人民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1](16-17)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它引导我国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
第一次深刻而系统地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勾画出“以德治国”的蓝图。早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江泽民同志就指出,在抓紧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抓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纠正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强调,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要在全国各族人民中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各行各业都要重视职业道德建设,逐步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坚决纠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业不正之风。在改革开放的整个的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从多方面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明显成效,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工作中,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在社会精神生活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公害;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消极腐败现象尚未全面有效地得到遏制,有些地方、有些方面甚至还在滋长,党风、政风受到了很大损害;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和动摇。”[12](P5)针对这些情况,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详细阐述了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的重大课题,基本上勾画出了“以德治国”的蓝图。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一代又一代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一次提出“德治”概念,主张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第一次明确使用“德治”概念。他指出,法治规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就这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今年年初,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13]这一观点的提出,表明我党在治国方略上走向成熟。
总之,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治国方略的探索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建国初,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治国的探索与实践上呈现出良好的开端。但由于主客观多种原因,从50年代后期,错误地转向了人治,终于酿成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性后果。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反思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改革进一步深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过程中,在继承前两代领导集体正确思想的基础上,做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伟大决策,表明我党在治国方略上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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