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外国商人“偷偷摸摸”_服务贸易论文

有外国商人“偷偷摸摸”_服务贸易论文

有外商“偷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长期处于保护状态的服务贸易市场对外商有着巨大诱惑力,有些精明的外商利用中国法律、政策和管理方面难以避免的缺陷,想方设法以各种变通的形式进入目前尚对外资限制的领域开展业务。这些业务随着我国入世将逐步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放,而现在的“偷跑者”无疑获得了领先的地位。“偷跑”的途径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中方合资伙伴的默契,以低于50%的出资比例取得合资公司全部控制权。

中国有些服务贸易领域以法规形式规定或在设立审批时要求外商必须与国内这一领域的内资企业合资且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如广告业、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对外贸易等,目的在于通过合资带动中方伙伴经营水平的提高。但在实践中真正实现中方通过合资获得提高的并不多,中方往往考虑眼前利益利用审批过程获得的特权在经济上取得最大投资收益,外方通过满足中方经济利益取得默契而实际完全控制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以已在国内成立的外资投资企业再投资进入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

利用这种方式“偷跑”最多运用在商业零售和贸易领域,这两个领域直接利用外资审批权在中央有关部门,门槛很高。但基于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内法人,国内法人与国内法人合资可以不经审批直接获得国内合资企业工商登记,有些外商就利用其已在国内设立并开始盈利的投资企业与一家关系密切的内资企业合资,轻而易举地获得在商业、贸易等领域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缺乏只是外汇资金无法通过银行进出。2000年7月25日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外资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开始封堵这一漏洞。

三、利用各种方式获取国内限制性领域经营企业25%以下的股权,从而取得部分经营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商出资如低于25%国家至今没有制定相应法律规定,使这一现象适用法律出现不确定性。有些外商正是利用这种法律不确定性设法进入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比较典型的案例出现在外资虎视眈眈的电讯领域。

四、利用办事处的执照,超越权限开展限制性的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办事处是境外法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经工商登记可以获得营业执照但没有法人地位。办事处的经营活动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数量最多的贸易企业办事处按规定只能从事联络活动。而事实上很多境外贸易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办事处拥有数量众多的职员和完善的业务分工,开展的业务绝不限于联络而与一般的内资贸易公司相差无几,甚至可以这么说,有些拥有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已经不可缺少这些办事处的“友好合作”。

五、以外商投资咨询公司名义开展限制外商经营的服务贸易业务。

许多服务贸易业务很难与一般的咨询业务严格区分。如律师业务与法律咨询、会计师业务与财务咨询、认证业务与技术咨询、出国留学代理业务与信息咨询等等。在199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只有“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等少数咨询业务被列为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写上上述文字须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而大多数咨询业务不需要专门批准。有些外商就钻空子申请一个模棱两可的咨询业务,获批准后暗渡陈仓偷偷开展限制性的经营活动。一般这种公司规模不大,即使被工商部门查出问题,处罚也不会使其遭受太大损失。

以上种种“偷跑”途径应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使国内服务贸易领域在没有开放前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而不是使个别内资企业坐享“政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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