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点分析_国家主权论文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点分析_国家主权论文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基本点的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点论文,探析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人权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权问题是当代世界的一个热门话题。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人却把它当成资产阶级的专利品,这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削弱了对人权理论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研究。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有着自己十分丰富的人权理论,并在感召无产阶级求取解放,激励世界被压迫人民反对反动统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认识人权问题,本文就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点作如下探讨。

一、人权的主体观

关于人权的主体,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的成员”,这就是说它不同于公民权的主体——公民。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不同于公民权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马克思这里讲的市民社会,是指他所处的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只要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或一分子,应享有人权。弄清人权的主体对于认清何谓人权以及人权的客体是什么都是必不可少的。

按照马克思的论述,至关重要的是应将人权的主体同公民权的主体区分开来,既然人权的主体是社会成员,公民权的主体是公民,那么何谓公民呢?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但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度,公民的含义是有不同的。可见,公民权的主体范围小于人权的主体范围。在一个国家内,除了公民之外,还有非公民。而非公民,也是人权的主体。一个国家的非公民,一般指“无国籍”的人,即“指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认为是它的国民的人”。①对这类人与本国公民一样不得受歧视,他们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等权利。“外侨”属于非居住国居民,按照联合国大会1985年12月13日通过的《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规定,他们享有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享有隐私、家庭、住宅或通讯受到保护,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享有思想、意见、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享有选择配偶、缔婚、建立家庭的权利等等。“难民”也属于非居住国公民,这类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但是对于这类人,同样“不分种族、宗教、或国籍”,不得受歧视,并享有《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所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对“难民”权利,我国政府一向重视,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1954年的宪法第99条中重申了这一规定。综上所述,人权主体的外延大于公民权主体的外延;它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非公民。

既然人权主体有别于公民主体,那么人权与公民权也就不是一回事了。所谓公民权,说得简明些,就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人权同公民权在内容中有联系有交叉。属公民权的都是人权,但不能反过来说属人权的都是公民权,因为人权的内容较之公民权要宽广、丰富得多。非公民权也属于人权之列,比如“隐私”权,有些国家就不把它列为公民权,但它仍是一项人的不可缺少的权利;又如“人格权”,有些国家至今未列为公民权,但不能说它不是人权。我国确认人格权是在1982年,当年通过的宪法第38条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不能由此说我国在1982年之前没有人格权。

因此,弄清人权主体以及人权客体,不只是一人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人权实践问题。

二、权利义务统一观

人权是权利的一般形式,认识和研究人权不能不涉及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一切私有制的剥削阶级社会中,总是少数人独享权利而不尽义务,而多数人则只尽义务,享受不到权利,致使义务与权利严重脱离。针对私有制这种不合理的人权状况,马克思创造性地第一次提出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点,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对于人权的发展、对于工人阶级争取自己的权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诚然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广大人民群众根本享受不到权利,然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人民所能享受到的权利,按照列宁的论述,也只能是“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③实际上,在自诩为人权的保卫者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仍然未能实现义务与权利的统一。

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的统一体。权利的原始哲学是利己,义务的原始哲学是利人。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一定要等于义务的总量。利己的权利表现为获取,利人的义务表现为贡献。在法定的利益——用法律分配的利益面前,一个人获取的部分总要与他贡献的部分大体持平,这样才是一种公平合理的具有进步性的社会。而一切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其所以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就是因为人们在权利与义务面前不是处于同一个水平线上。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思想,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体现了这一思想,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也确认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我国人权建设的实践中,一方面要把社会成员当作权利的主体,竭力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又把社会成员当作义务的主体,要求他们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以对祖国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遵守各项法规、政策。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结合统一,相得益彰,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人权内容不可分割观

这一思想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针对资产阶级只讲政治自由权而不讲社会经济权时提出来的,他说:“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4]这一思想的重要性在于他第一次阐述了人权内容的不可分割性。它在当时有着鲜明的针对性,在当今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性。

对于这一思想的针对性,我们可以通过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人权状况来认识这一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宣布所有公民包括资产者和无产者在内,都有同等的政治权利。然而,事实上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对政治权利的实现是大不相同的。前者由于充分地占有财产,因而能充分地实现政治权,而后者由于被贫困压得“无暇过问政治”,因而总是“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⑤实际上,在无产阶级身上,人已经失去了自己。资产阶级,其所以称之为资产阶级,就是因为早在他们向封建地主阶级争人权时,就已经掌握了以机器为标志的生产资料,已经享有了相当大的经济社会的权利。当他们夺取政权之后,便更促进了他们对经济权利的享受。资产阶级把经济权利排斥在人权之外,以保证自己在经济领域中实际享有特权和优势的地位,并且能够既大讲人权,又不危及自己的根本利益。恩格斯的这一思想,对于批判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唤起无产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全面争取人权,起到了极大的感召作用。

至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宣传人权中,偏重公民的政治权利,贬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状况仍较普遍。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6届会议上,美国代表就曾宣称,经济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国家要保护人权却无需任何经济手段作后盾,也无需举手之劳,只消不去侵犯人民的权利就足矣。这种观点同西方早期资产阶级的主张并无本质差别。只是他们宣传这种观点的用意不只是针对国内的,还在于压制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与民族争取经济社会权利。

二战之后,世界形势发展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广大被压迫民族与国家纷纷脱离殖民主义的统治而独立,并结成了与发达国家相对峙的第三世界国家。这些国家政治上虽然获得了独立权,然而还有不少国家在经济上仍处于新老殖民主义控制之下。比如,它们没有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独立权,没有建立本国工业体系的自由主权等等。一个国家如果经济上不能独立自主,这个国家只能算是一个半独立的国家。这种状况自然引起觉醒了的第三世界的国家与民族的强烈不满,奋起向新老殖民主义者争取经济上的独立权,这种进步现象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起点。

还值得注意的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人权宣传中之所以偏重于强调政治权利的一面,其用心并非是真的在承认和支持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他们支持的诸如社会主义国家内部持不同政见者的政治权利,支持他们获取充分的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反对人民政府的自由权利。实际上,这是在一般人权要求的幌子下,打击并动摇无产阶级专政。事实表明,对于积极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多数人的人权,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从来是不予支持、不感兴趣的。

对于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对待这两种权利的问题,是1993年6月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普遍地反对一些发达国家割裂人权概念,奉行双重标准的错误行为。会上,中国代表团刘华秋团长曾代表中国政府表明了态度,他说:“人权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在个人权利中,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各个方面互相依存,同等重要,是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⑥中国政府表明的这一态度是对1968年5月13日德黑兰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基本精神和原则的重申与维护。该宣言第13条规定:“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公民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要长久进展之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及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

四、人民主权观

究竟国王是“国家真正的主权”,还是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代表?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他的论述是:“这是尽人皆知的道理。如果国王是国家的真正的主权,那他对外也应当被认为是独立的国家,甚至不要人民也行。如果说,国王可以主宰一切,只是因为他代表了人民的统一性,那他本人就只是人民主权的代表和象征。”马克思又说:“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⑦马克思的论述很明确,人民群众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或者说人民群众是国家主权的基础。其根据是因为“国家是抽象的。只有人民才是具体的。”⑧马克思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与方法,认为在私有制的封建社会中,存在着“两个完全对立的主体概念,一个是在君主身上实现的主权,另一个是只能在人民身上实现的主权”。而“这两个主权当中有一个是虚构的,虽然确实已经被虚构出来了”。⑨马克思所说的虚构出来的主权,就是指君主主权。

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论是其人权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坚持主权在民的思想,才能实现广泛的人权。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人民群众应当享有应有的人权。关于主权在民的思想,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时的一些思想家的论述,其中最早的是但丁·阿利盖里,他也是世界上最先提出“人权”概念的思想家。他在一篇政治理论代表作《论世界帝国》第十节中提出了世界帝国应以人民权利为基础,这样才能实现世界和平。他说:“帝国的基石则是人权”。这里且不去评论阿利盖里的政治观如何,但在封建的中世纪的终结时期能提出这种思想实属难能可贵。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也反复申明,人民就是主权者,人民共同的意志(公意)就是主权。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反映在《社会契约论》中。法国罗伯斯庇尔在他的《革命法制和审判》一文中认为“每一个个人都参加国家管理,都是主权一员”。马克思的人民主权思想应该说是对前人思想的继承、改造与发展,它既源于又不同于前人的人民主权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虽然极力倡导人民主权的原则,但只是作为一种口号、一种形式提出来的,它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民主。他们所指的人民主权的主体并非如马克思所说的是真正的劳苦大众,而是指上升时期的资产者。更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说,给无产阶级及劳苦大众指明了一条如何实现其主权的光明大道,那就是在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指引下,组织起来,推翻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这样,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说就不是流于形式,而是在于武装了人民大众且产生了巨大的物质力量和实际的社会效果。而今马克思的这种学说与理想已令人信服地转化为现实。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说,还有着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其一是,指引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主权摆在首位。在一切剥削阶级社会中,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是相脱节的,然而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是一致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也就是维护人民主权。在维护国家主权与维护人民主权问题上,当今西方某些国家往往以人权做幌子,来贬低或否定国家主权,散布所谓“主权过时论”、“主权让步论”、“主权过渡论”,这是应当引起我们警惕的一个重大问题。实际上,它们一天也没有放弃过它们自己国家的主权,其真实用意在于削弱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诚如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他并提醒我们:“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⑩其二是,指引我们正确处理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人权与主权固然都是重要的,但相比之下,国家主权理应居于人权之上,或者说,国家主权高于人权。其理由有两点:一是在国际上,国家主权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二是在国内,国家权利高于个人权利。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保护极大多数人的权利,国家对个人某些权利的限制是合理的。

五、人权的民族观

提出人权的民族观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权问题的突出贡献,在早期思想家和革命家的人权学说中,很少涉及维护和尊重其它民族和种族的权利问题。马克思主义的民族思想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即任何民族不分肤色和信仰,不分大小和强弱,一律平等。认为排除民族压迫是一切民族健康和自由发展的基本条件。列宁曾指出,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自身也是不能获得解放的。(11)(二)主张实行被压迫民族的自决。列宁认为,对于“附属国和殖民地被压迫民族有完全分离的权利”。(12)(三)主张实行民族的大团结。当被压迫民族获得自决权之后,特别是社会主义取得胜利的一些国家的民族,马克思主义又十分注重各民族的大团结问题。主张自愿的联合和团结,“各民族相互信任和友爱”。(13)我国宪法对于民族自治和民族大团结曾有如下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4)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认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是克敌制胜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邓小平曾指出:“凡是中华民族子孙,都希望中国能统一,分裂状况是违背民族意志的。”(15)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西方有些思想家,制造了一种所谓“新民族主义”的理论,歪曲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的原则,公然宣扬民族分裂主义,蓄意挑拨别国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内部的民族关系,这是公然违反国际法有关民族自决原则的,是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我们必须予以坚决反对。

以上从五个方面概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点,但这五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人权的主体观是认识人权的出发点;人权权利义务统一观、人权内容不可分割观是认识人权实际内容的基本观点;人权的人民主权观、人权的民族观是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理论的新发展。在当今世界格局大变动的年代,维护集体人权,坚持把国家主权放在第一位,有着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只有这样,才能识破与抵制来自西方某些国家借用“人权”干预别国内政的种种论调与行为;才能使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与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这也是笔者所以要探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基本点的宗旨所在。

注释:

①见《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

③《列宁全集》第23卷,第69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6页。

⑤《列宁全集》第25卷,第447页。

⑥见《人民日报》1993年6月19日。

⑦⑧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9、279、279-280页。

⑩(1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170页。

(11)《列宁选集》第2卷,第524页。

(12)(13)见《斯大林选集》上卷,第238、242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标签:;  ;  ;  ;  ;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点分析_国家主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