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券商跨世纪发展应采取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券商论文,中国论文,应采取论文,对策论文,跨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变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业从无到有。从1981年国家恢复发行债券,到1990年底沪深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证券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今天已初具规模。
证券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起着不可或缺的“杠杆作用”。在我国,要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战略目标,证券业的作用至关重要:第一,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可以为国企筹集资本,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状况;第二,利用证券市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第三,利用证券市场可以重组、改造国企,盘活存量资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证券业有大的发展。
从西方发达国家证券业发展的历史经验看,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和前提条件,比如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法制环境和制度化、规范化的政府监管,持续增长的经济和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券商企业制度,充实的券商自有资本金和畅通的融资渠道等等。比较我国证券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在这几方面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在世纪之交的历史关头,作为我国证券业主体的中国券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才能实现跨世纪的发展,是摆在中国券商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从我国券商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背景出发,提出我国券商实现跨世纪发展应采取的对策。
1.遵从市场规律和行业发展规律,从“体制转轨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
投资银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社会化生产和分工专业化不断扩大和加深的产物。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具备产生投资银行的前提条件,而市场经济恰恰是投资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投资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内生要求,其发展也应遵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本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是没有或很少有人为的或行政的条框局限的,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业的运行和发展也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因而投资银行自建立伊始就不应该有或很少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尤其是投资银行的业务领域,应该是综合的,没有部门和地域的分割。至于其服务对象的固定化和服务方式的专门化,应是因其经营特色而“自然”形成。
计划经济体制是排斥直接融资的,只有当我国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后,才具有了我国证券业及投资银行产生的前提,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由于我国券商脱胎于体制转轨时期,因而带有浓重的“体制转轨型”特点和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我国券商在以证券业行为主体的姿态推动经济改革、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使自身从“体制转轨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的艰巨任务。
在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及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国企改革和金融改革中,证券业的地位和使命是不言而喻的,其发展前景也是不可限量的。据测算,未来十年我国的证券市场规模较目前有200~300%的发展空间(注:邹平、刘家平:《适时调控,均衡发展》,《中国证券报》,1998年4月11日。), 加上新兴证券业务的拓展以及非上市公司服务业务的开展,另外再就业业务内容和经济区域的细分相结合,可以有更多的市场细分。因此,我国证券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十分巨大。
关键是,我国券商要注意遵从市场规律和行业的发展规律,由市场定位来解决行业定位问题,以经济区划为基础来开展业务。券商应更多地迎合市场需求,在设定业务链时,需突破原来行政区划限制,按业务要求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业务。为此,证券业内的兼并重组是必要的。但应注意的是,资本集中应该只是一种手段,是一种商业化行为,而不是行政上的“关停并转”。在合并以前,应首先考虑到自身的业务关联性,以及对相应市场领域的熟悉程度,否则就会因操作、管理成本过高而形成非经济结果,最终导致重组的失败。
2.积极主动地以规范化的行为来促进市场制度的形成
以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四大要素之一。证券业的良性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制环境的保证,政府的监管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强调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管理,已形成政府根据专门立法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体制。比如美国,有相应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投资咨询法》、《证券投资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规条例。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来进行一级市场的管理,对二级市场的监管措施主要有证券交易注册制度,并对交易行为制定有相应的反垄断、反欺诈、反假冒、反内部串通等条款(注:甘培根、林卡琦主编:《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第373—378页。)。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证券业领域的市场制度安排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相关的法规还未建立。就目前出台的一些规定看,不仅缺乏实施细则,而且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策供给”的影子。由于目前“政策供给”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反映出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和偏向性,甚至近年来先后出现的一些券商不规范操作就是部分导源于政府过多的不公正干预而造成的政策漏洞。这种“强政策、弱制度”的运作模式,在弥补“市场失效”的同时,往往会因为政策供给不规范而形成“非市场失效”。
经济理论的深入研究告诉我们,制度是经济体系的内生因素,其回应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被创造出来,其创立、完善和修正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因此,应该辩证地看待政策与制度的关系。如果一项政策出台后,经不断地修正,普遍性增强而具备了事先性,即可作为制度确立下来。
而且,制度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需要不断地变化发展。如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从30年代出台到80年代走向消亡,这一过程的动因实际上还是为适应市场及市场主体本身变化发展的需要,制度的形成始终是一个多方(包括管理层)的搏弈过程。因此,管理层应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条例,以促进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
对于我国券商来说,首先必要的制度安排是规范券商主体发展的产权制度,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券商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完善股份制改制与经营转型,真正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市场竞争主体;其次要完善作为市场客体的规则系统——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竞争规则等,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充分吸取美国等西方国家证券业监管的大量经验,来完善我国证券业的法律管理与监控体制,以形成完备的市场运作机制。而券商作为行业的行为主体,应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和规范化的行为来促进市场制度的形成,从而尽快走上“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路。
3.在原有经纪、承销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创新,拓宽业务范围
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反过来对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杠杆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 证券市场市价总值在一国GDP中所占比重很大,证券业本身是多项业务的综合体, 其业务的扩展来源于市场的发展。一个国家经济越是发展,证券业在其中所起的“杠杆作用”就越大,国民经济对证券市场的利用方式就越多,因此所产生的对证券服务的需求就越多样化,证券业务发展的动力也就越强。
在西方发达国家,证券业务已从最初主要是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业务发展到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业务:(1)证券的承销发行;(2)证券的交易;(3)合并与收购业务;(4)研究及咨询业务,甚而包括政府经济政策咨询及协助执行国家财政经济发展计划;(5 )融券融资业务,主要指客户买空资金不足时证券公司提供贷款,而客户卖空时证券公司出借自有证券;(6)金融创新, 主要指为规避风险而设计的衍生金融工具,如资产抵押证券、货币或利率互换业务等。(注:甘培根、林卡琦主编:《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第251—253页。)在券商的这些业务中,除承销业务和交易(包括在二级市场上的自营和零售经纪业务)以外,可以将并购、咨询等统称为收费的银行业务。(注:查尔斯·R·吉斯特:《金融体系中的投资银行》,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9页。)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业务还比较单一,占绝对比重的仍是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业务。由于上市公司额度的有限,二级市场上对客户代理的竞争,我国在一、二级市场上均形成较广阔的买方市场。从发展趋势来看,这部分市场只有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在中期内才会具有一定空间,但实际情况却是,目前券商业务过于集中在这一领域之中。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证券市场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有就是政策体制的原因,导致券商的业务创新动力不足,而高比例的固定佣金收入,也使券商一味满足于证券发行和交易业务中的高额利润。
在西方,收费的银行业务十分发达。1991~1993年间,高居全球金融顾问业榜首的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 其交易金额高达九百多亿美元(注:查尔斯·R·吉斯特:《金融体系中的投资银行》,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71页。)。在我国, 券商涉足于收费的银行业务领域的却极少,而这一领域恰恰是非常有前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非常有利的领域。除上市公司外,我国还有大量非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代理等业务,光是可以开展理财业务的对象——企业银行存款,就高达2万亿元,市场潜力巨大。
因此,在原有经纪、承销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创新,拓宽业务范围,代表着我国券商未来的发展方向。券商可以从企业的财务顾问业务入手,为企业的融资、理财、投资和发展提供咨询、设计服务,并参与具体的并购业务。这些业务不需较大的运作空间,固定操作成本也较低。当然,由于我国的国情与西方不同,国民和企业对于证券业的业务领域认识片面,对于“咨询”和“顾问”等无形产品和服务价值的认可程度有限,券商提供的服务水平也不高,因此,需要券商刻意培养开展新业务的市场土壤。
券商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在近期不一定会有很大的收入。但从中长期来看,此项业务意义却十分重大:一是可以拓宽券商自身业务范围,又解决了企业的需求;二是这是一个着眼市场培育的中长期行为,有这样一个市场切入口,才可能在未来会有更多的业务创新机会;三是其中会涉及代理企业进行资金管理的业务,这对券商来说,实质上是一个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营运头寸的管理和运作。
4.券商自身的产权结构问题急待解决,否则无法彻底实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
历史上,西方早期投资银行曾多采用合伙制的资本构成形式,鉴于其具有资本实力弱小、资本积累机制不稳定等缺陷,从19世纪50年代起,随着各国公司法的出台,投资银行逐渐向股份公司形式转变。由于股份制具有集资能力的扩张性、资本集中的推动性、资本来源的稳定性等优点,因此成为现代西方投资银行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发行股票也成为投资银行募集自有资本的最主要途径。
从券商的经营内容看,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业务,其对象大致是产权规范的企业(在我国,券商还担负着通过股份制改造和产权重组把产权不规范的企业改造成为产权规范的现代企业的历史任务),这样才具有资本运作的前提。所有权与经营权有了明确的界定,才能保证相关权利的转移具有合理性。因此,很难想象如果作为业务设计与操作者的券商自身不具备规范的产权关系,其又如何能在已有的法规框架下进行科学合理的操作。我们认为,运作者本身的规范是运作规范的前提,有了这个前提,才能保证运作者与运作的良性互动发展。
目前我国大的证券公司多是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国有企业原有的体制和结构。在我国450 多家具备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券商中,产权规范、具备现代企业制度雏形的券商仍为数不多,它们由于缺少组织和制度保障而具有突出的投机性和不确定性。从机构构成看,几乎各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均设有自己的信托投资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直至地级市也有自己规模不一的证券公司。诚然,这些机构为我国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活跃了各地经济,并增加了各地、各部门的财政收入。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些机构几乎全部脱胎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条块分割严重,至今许多机构仍与原主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产权结构不合理,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计划经济的痕迹太重。
对西方投资银行而言,明晰的权益关系使它们对风险防范形成一种强烈的内在需求,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强,采取的方式不仅规范、科学,而且较为主动。相比之下,我国券商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差,采取的方式也较为被动。从本质上看,西方投资银行控制风险是源于内部动力和压力,而我国券商防范风险则往往是基于外部的压力。比如监管部门在政策法规上对防范风险作了最新规定,或者为了应付人民银行或证鉴会的检查。
因此,在券商竞争发展过程中,当务之急是规范支持券商主体发展的产权制度,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建立券商体系,对现有法人机构券商和非法人的附属机构如银行、信托、财务公司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证券部,进行多元化产权制度下的股份制改制和经营转型,解决产权缺失问题,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确实分离并规范管理。惟有如此,才能形成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企业,形成机构券商内部的科学管理经营机制,实现券商的长远、稳健发展。否则,类似“君安事件”的再次发生将是很难避免的。
5.解决好自有资本金充实的问题和外源资金的融资机制问题
从西方较发达国家的证券业发展状况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日为代表的将证券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的“分业管理制”;一是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将证券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兼容并蓄的“金融银行制”。由于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经济大萧条和“股灾”,为控制风险及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美国随即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目的是将证券业与银行业分离。由于在证券业领域避免了来自商业银行的竞争,投资银行成为法案的收益者,其规模与业务范围均日益壮大,成为金融业中的骄子。
西方的经验表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可保证证券业有一个宽松的业务发展空间。然而,随着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扩展,需要的资金数额越来越大,暴露了投资银行本身资金匮乏的弱点,使其行业的高风险性越来越明显。于是,为了壮大资本金实力,降低风险,在80年代中后期的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银行有向商业银行重新渗透融合的趋势,其表现就是“格拉斯—斯蒂格尔墙”渐渐被拆除。这一看似反复的过程,实际上顺应了证券业自身的发展规律。
出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规避风险,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及监管手段有限等原因,目前我国也是实行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管理政策。分业管理给中国券商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带来券商资本实力有限和融资渠道不足的问题。
资金密集是券商业务的主要特征。作为资金运作的企业,券商对资金的需求较其他性质的企业更为迫切。同时,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日益一体化,我国券商在发展初期就在外国券商进入国内和自己跨出国门两个方面面临与国外券商比较和竞争的问题。
针对证券业高风险性的特点,控制风险的内容之一就是充实资本实力。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的标准,这是国际金融界多年运作经验的总结。而目前我国券商还普遍达不到这个标准,结果造成资产负债率降不下来,流动性和安全性存在较大问题。
国外大型券商资本金均超过或接近于百亿美元(注:查尔斯·R ·吉斯特:《金融体系中的投资银行》,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年, 第201页。),而中国目前最大的券商资本不过10 亿人民币左右(注:邹平、刘家平:《适时调控,均衡发展》,《中国证券报》,1998年4 月11日。)。加上丰富的经验与先进的管理,使国外券商具有很强的风险预警能力和竞争实力。相比较而言,中国券商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本身的景气与否,业务面狭窄的缺点也使其无法分散来自某一市场的非系统风险,即使资产、盈利的增大能暂时掩盖问题,但一旦市场发生剧烈震动即可能被淘汰出局,中农信的倒闭就是一个例子。
因此,我国券商在扩大规模时要特别注意解决好增加资本金实力的问题,保证运作的安全性。一方面,可以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运作制度,以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形成券商的资本金增量。另一方面,业内的兼并重组不失为良好的选择,可以在短时间内集中大量资本以壮大实力。
此外,在实行“分业管理”的同时,建立正常融资渠道是培养证券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的需要。从国际经验看,投资银行都有正常的融资渠道,如欧美国家的券商融资包括发行债券、银行借款、货币市场短期拆借、代客理财、资产管理、证券回购等多种方式。在我国,按照现行制度,券商几乎没有合法的中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目前券商资本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较为薄弱的背景下,这种融资制度安排必然导致我国券商基本业务能力受到限制和券商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根据我国券商发展现状,借鉴国外经验,从发行中长期债券、拆借和回购、特殊存款融资、商业银行贷款等方面着手拓展我国券商融资渠道,健全券商融资机制,降低资金成本,是券商发展的当务之急。
6.券商应加强自身的研究实力,注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投资银行是“金钱和头脑”的结合,券商的竞争本质上是资金实力和研究实力的竞争。证券研究作为一种综合的、全面的研究,内容丰富而复杂,既包括国家经济政策、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各有关产业基本面情况等宏观动向,又要包括企业的生产、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状况等微观面,以及证券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律和运作规律。
由于证券市场信息机制完善、流动性好,能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中的各种变化,因而从长期看,发达国家成熟股市价格的波动与其国民经济的总体波动基本一致。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尚不成熟,其与各种经济指标的关联性还不稳定,目前尚无法担当起“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职责,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运作规律受市场容量的局限也未完全体现,这些都影响了券商的研究动力。目前我国券商所进行的研究大多是粗泛的定性研究,基于数理统计分析、数学模型等基础上的比较精确的定量研究很是缺乏。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最终会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其发展规律也不会完全单一相关于做市行为,届时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就会突显出来。研究工作本身就具有前瞻性质,这一工作开展质量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到券商自身的经营业绩,还会影响到券商在证券业以及投资者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虽然这项工作自身可能并不直接创利,但它却会成为未来盈利活动的基础和业务创新的方法技巧的来源。
证券研究的范围广泛,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财会学、管理学、法律学等多方面内容,需运用数理统计、计量经济、计算机等方面的艰深知识。要完成这项工作,需要大批高级专业人才。这就要求券商合理调整人员配备结构,适当进行人才储备。特别是根据证券业发展更新速度很快的特点,加强从业人的在职培训。目前一些国内较大型券商正全力充实研究力量,反映出国内券商对研究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加强。
7.积极开展国际业务,与国外券商合作,学习国外券商的经营管理经验
近年来,全球金融一体化形成了潮流,尤其最近几年,我国在国外市场发行B股、H股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每年还在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发行债券,这都为我国券商参与国际业务提供了契机。在这一过程中,通过与外国券商的合作,可以学习和掌握世界最先进的投资银行的思维方式、经营理念和运作规范,尤其要利用对方的实力和经验来规避国际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