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因果关系与自我:塞尔行动哲学述评_因果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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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7.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942X(2007)03—0143—08

宽泛地说,塞尔哲学的所有内容都属于行动哲学。熟悉他哲学的人都知道,他是从言语行为理论开始他的哲学生涯的,中间经过心智哲学意向性理论,辗转到社会哲学集体意向性。所有这一切都可以说是对有意向的人类行为的诠释。但从狭义上说,他的行动哲学研究的行动特指自发自愿的、有意向的个体行为。这种行为不等同于身体动作,因为同一类型的动作可以表示不同种类的行为。同样,同一种类的行为也可以用不同的身体动作来表示。这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事件,它具有优先描述的特征,行动者做什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想做什么。此外,行动者也明白他自己去做什么。在对行动作出这些界定的基础上,塞尔在《意向性:心智哲学方面的一篇论文》(1983)、《行动中的合理性》(2001)和《心智》(2004)等著作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行动理论。

一、意向性与行动

我们知道,意向性是心理状态涉及到了某物。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内容”部分,它使心智涉及到某物;另一个是它的“心理的方式”或“类型”的部分。行动也由两部分组成,即心理部分和物理部分。如推车,具有有意识用力的心理状态,也有肌肉紧张的物理状态。心理部分是一种意向,在成功的情况下,心理部分导致物理部分并表现物理部分,塞尔称这种因果形式为“意向的因果关系”。“赋予行动以动力的心理之能是一种按意向的因果关系起作用的能量。它是能量的一种形式,按照意向的因果关系,或以愿望或以意向的形式,表现它所导致的那个事态。”[1] 66意向状态有三个特征:“第一,意向状态由存在于某种心理类型中的一种内容构成。第二,它们取决于它们的满足条件。也就是说,意向状态是否满足取决于世界与意向状态的内容是否相符。第三,它们有时导致事情发生,它们通过意向的因果关系导致一种符合,即导致它们所表现的事态,导致它们自己的满足条件。”[1] 61

那么,意向性与自觉自愿的行动有什么关系呢?我们不妨来看看塞尔对行动结构的分析。我们首先需要区分在先意向(prior intention)和行动中的意向(intention-in-action)。在先意向是指在行动之前形成的意向,行动中的意向是指在行动过程中所表现的意向。表述在先意向的典型语言形式是“我要做A”或“我打算做A”,表述行动中的意向的典型形式是“我正在做A”。

我们不只是在表述上或形式上做这样的区分,而是根据我们对行动的考察做出这样区分的。因为至少有两种方式使在先意向和行动中的意向清楚地区分开来:第一,一个人完全可以是自发地行事而没有有意地形成任何在先意向做这些事情。例如,假设我现在坐在椅子上思考哲学问题,我突然起身在房间里踱步,我起身踱步很明显是意向行动,但为了做此行动,我不必在做它们之前形成一个意向,我只是如此行动了而已。第二,在我有做某些行动的在先意向情形中,一般有一整套辅助行动,它不是在先意向中表征的,而仍是意向施行的。例如,我有一个开车到办公室的在先意向,并且正驱车去办公室。在这个过程中,我从二挡换到三挡。这个换挡动作,就不算是在先意向,因为当我形成驱车到办公室的意向时,我从未思考过它。然而,我换挡的行动是有意向的。在此情形中,我有一个行动中的意向,但没有在先意向让我这样做。

塞尔说:“所有意向行动都具有行动中的意向,但不是所有意向行动都具有在先意向。我能够有意地做一些事情,而没有形成做它的在先意向,并且我能具有做某事的在先意向而仍没有去实施它。在主体实施他在先意向情形中,在先意向和行动中的意向之间肯定有一个紧密的联系。”[2] 85为什么能够这样说呢?因为在先意向与行动中的意向都是因果自我指称的。就是说,它们的满足条件本身与它们的其余部分满足条件处于某种因果关系的意向状态。例如,我命令你离开房间,你回应说:“我将离开房间,但不是你命令我才那样做,我只是想离开房间而已,并不是因为你的命令。”假如你随后离开了房间,你有没有遵守我的命令呢?你当然没有违背那个命令,但你也没有遵守它,因为那个命令不是作为你所做事情的理由起作用。因此,我的命令内容不只是你离开房间,而是你通过遵守这个命令离开房间;也就是说,命令的逻辑形式不只是:我命令你(你离开房间),而是以这种形式的因果自我指称:我命令你(你通过遵守这个命令离开房间)。

与齐硕姆[3] 和戴维森[4] 一样,塞尔也避而不谈“意志的行动”(acts of the will),他明确表示行动的经验与“意愿和意志的行动或类似的东西”不相等同。他特别提出“行动的经验”(the experience of acting)概念,认为“没有一个词可以用来称呼给我们的意向行动予意向内容的东西,但必须发明一个巧妙的词‘行动的经验’”[2] 88。

为理解“行动的经验”这个概念,我们可以把行动与视觉相比较。视觉知觉包含视觉经验和视觉对象。与视觉一样,行动也包含两个部分:行动的经验和身体的运动。在视觉中,视觉经验和视觉对象是不可分开的;同样,行动的经验与身体的运动也是不可分离的。应该强调的是,行动中的意向其意向内容和行动的经验是同一的,行动的经验只是行动中的意向。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两个概念呢?这是因为行动的经验是具有意向内容的意识经验,而行动中的意向只是意向的成分,不管它是否包含在任何活动的意识经验中。

具备了上述说明,我们就可以区分在先意向与行动中的意向:在先意向指称整个行动为一个单元,而不只是身体运动,并且它在因果上是自我指称的,在这里整个行动是“意向对象”。而在行动中的意向这里,身体运动是其“意向对象”。在实际生活中,行动中的意向比在先意向更有决定性。

那么,在先意向与行动中的意向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呢?这个行动被在先意向表征为一个单元,并且行动包含两种成分:行动的经验和身体运动。为了使在先意向的内容充分明显,我们能够分别表征每一种成分。在先意向引起了行动中的意向,而它又引起了运动,通过意向因果关系的转换,我们也可以说在先意向引起了行动中的意向和运动,并且行动中的意向和运动相结合就是行动,我们可以说在先意向引起了行动。其关系为:

反过来说,“一个意向行为只是意向的满足条件,按照这种看法,能满足意向的任何东西都能是意向行为”[2] 80。愿望、意图也和信念一样,表征的内容得到满足才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身体运动的完成使得行动中的意向得到满足,行动的完成实现了在先意向。因此,前面的关系就可以修改为: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行动与意向的关系和其他心理状态与它们的满足条件的关系之间有一些不对称。首先,意向的满足条件有一个特别的名称,如“行动”或“活动”。存在许多没有相应信念的事态和没有相应愿望的事态,但一般没有无相应意向的行动。像俄狄浦斯与他母亲结婚这样的无意向行动也只是因为有一个偶然的事件,即他有意执行的行动——与Jocasta结婚。其次,即使一个人的意向内容中被表征的事情发生了,它也不必然是其意向的满足。齐硕姆举例说,假设比尔试图杀死他叔父,即使他真的杀死了他的叔父,他意向的满足条件也未必实现。哪怕是他杀死他叔父的意图实际引起他杀死他叔父,情形也是如此[3] 37。比如,他开车外出,同时想着如何杀死他叔父,假设这个意图使他紧张和兴奋以致他不小心撞上一个行人,而这个人恰好是他的叔父。在这种情形中就不能说他杀死叔父的意向得到了满足,因为他不是有意杀死他叔父的。

二、行动与心理因果关系

意向性引起行动,行动使意向性的内容得到满足。但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如何得到实现的?塞尔告诉我们,是通过心理因果关系得到实现的。那么,心理因果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它与一般的因果关系又有什么区别?

谈到因果关系,一般都会追溯到休谟。休谟不承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他认为事件之间存在的只是规则性。我们在找寻必然联系时,除了在先性和连接性之外,我们不能发现任何必然联系,但我们可以发现另外的关系:相似情形的恒常联系。我们认为的自然中存在的必然联系完全是心智中的幻觉,唯一的实在是规则性。他说:“在各种事物活动的个别实例中,即使通过极其精细的研究,也只不过是发现一个事件接着另一个事件而发生,而决不能了解原因借以发生作用的任何能力或原因与其所假设的结果之间的任何联系。”[5] 49规则性的存在给我们必然联系的幻觉,必然联系的幻觉又给我们每件事情都有原因(因果关系)的信念。休谟对因果关系的看法包含两个基本的原则:第一,自然中没有必然联系这样的东西。第二,在自然中我们发现的不是因果的联系,而是普遍的规则。当代哲学对因果关系的讨论一般都把它转换为归纳问题。哲学家们认为休谟的错误是用演绎的标准来判断归纳论证。按照当代众多哲学家的看法,只存在演绎论证,人们在科学中采取的都是假设—演绎方法。所谓的归纳是用实验或别的证据证明假设的事情。

塞尔也认为休谟的结论是错误的,他对必然联系的否定性结果可用一句话来表达:没有必然联系的任何印象。塞尔认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观察到大量的必然联系。比如,当我们具有知觉经验或当我们行使自觉行动时,在意向现象的满足条件中有一个因果的自我指称条件。如果行动中的意向引起了身体的运动,它仅仅得到满足;如果知觉经验被所观察的对象引起,它只是得到了满足。在这两种情形中,我们体验了经验与世界中的对象和事态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塞尔说道:“在我看来,在行动和知觉这两种情形中都很普遍很一般的是,我们观察到世界中事物和事态间的因果联系和我们自己有意识的经验。在行动中我们体验了我们有意识的行动中的意向引起身体运动。在感知中,我们体验了世界中的事物和事态引起我们的知觉经验。”[6] 143

塞尔进而指出,休谟之所以犯错误是因为他以分离的方式看待外在于他的事物和事件,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我们看到,在意向行动中你体验到你自己使某事发生了,在知觉中你体验到某事对你发生了,在这两种情形中,体验到因果联系是很平常的。我们可以毫无困难地把因果概念从我们的经验推广到不依赖于我们经验的事物和事态上。“除了我们实际的因果关系经验外,我们很容易把因果联系概念扩张到世界中的事件系列,这个系列不包含我们的经验或任何人对那事的经验。毕竟,涉及人的因果关系只是宇宙中因果关系的一部分。”[6] 144

但是,承认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要否定心理能力对物理事件的作用。当代一些哲学家如副现象论者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认为,物理世界是因果闭合的,在物理世界的外面没有什么能对物理世界内部产生因果影响,心理能力只是物理事件的副产品。

塞尔明确指出:“心理只是大脑物理结构的特征(在系统层次上)。从因果上说,没有两个独立的现象:意识的作用和无意识的神经元激发。只有大脑系统,它有一个神经元激发的描述层次,也有另一个描述层次——系统的层次——在这里,系统是有意识的。”[6] 147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运用心理因果关系来解释人类的行为。当我们从事自觉人类行动时,我们一般基于理由行事,并且这些理由在解释我们的行为时因果地发生作用,但根据理由解释人类行为的逻辑形式完全不同于因果关系的标准形式。

我们可以先对表述因果关系的语言进行分析。例如,“上次选举我投了布什的票,因为我想有更好的教育制度”,“由于地震,高速公路坍塌了”。这两个句子分别表述了行动的原因和一般事件的原因。虽然它们表面语法很相似,但仔细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它们的区别:第一,在一般事件原因陈述中,原因陈述了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在上述具体语境中,给定高速公路的结构和地震产生的力,一旦地震发生,高速公路一定坍塌。而在行动原因的陈述中,行动的原因不是行动的充分条件。第二,在一般事件中没有目的或目标,地震和坍塌只是发生的两件事情。而在行动中,投票的目的是很清楚的。第三,虽然对一般事件原因的解释的语句与其他言语行为一样具有意向内容,但它的意向内容本身不起因果作用。“地震”或“有场地震”的意向内容只是描述了一个现象而没有引起任何事情,行动原因的解释则引起了行动。

我们还可以从日常行为中考察心理因果关系与标准因果关系的这些区别。例如,我现在渴了喝水。如果有人问我为什么喝水,我不用进一步观察就知道答案:我渴了。再说,在这种情形中似乎我不用进一步观察或诉诸一般的规则就能够知道反事实的真理。我知道如果我此时此地不渴,我就用不着喝水。我宣称知道因果解释的真理及这种因果的反事实,是因为我知道在一些描述和别的描述之间有一个将第一种类型的“事件”(我渴了)和第二种类型的事件(我喝水)联系起来的普遍规律吗?我说由于我渴了我喝水,我所意味的是有一个普遍的规律吗?由于我说出语词的那个意义使得我承认规则的存在吗?在相同的情形中我具有相同的行为吗?不一定的。因为第二次我可能喝水,也可能不喝水,这取决于我。在神经生物学上、甚至在描述事例的分子层次上有物理规律存在,但我也许完全不清楚有这样的规律,更不用说它们是什么了。在作出我原初的因果宣称时我可以不承认有这样的规律。作为受当代科学熏陶成长起来的人们,我们确实无法否认口渴了喝水受一定的生物学规律或物理学规律的支配,但这种规律不是我们喝水的充分条件。因此,心理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就表现为下面几点:首先,在每种情形中,我们不用进一步的观察,而只要有所谈论的事件的经验,就既知道因果问题的答案,又知道相应的反事实的真理。在经验中,一个主要特征是因果关系的经验。在行动中,我们在因果关系上把行动施加到外在于我们的物体上;而在感知中,我们体验世界中的物体在因果上作用于我们。“其结果是:我们行动的解释具有一个特别的特征——当我们为我们的行动陈述理由时,我们一般给出的解释不是充分的因果解释。它们没有表明所发生的一定要发生。”[7] 69其次,这些因果断言不会使我们承认任何相关因果律的存在。例如,我知道什么使我喝水:我渴了。但当我这样说时,我并没有承认任何因果律的存在。即使事实上我相信有这样的规律。再次,在这种情形中,在原因和结果之间似乎有一个逻辑的和内在的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原因的描述和结果的描述之间有一个逻辑关系。在这个例子中,原因和结果之间有一个逻辑的和内在的关系。因为在那种情形中有一个意向内容,它在因果上与它的满足条件相关。在这些涉及意向性和这个意向性的满足条件的因果相关方面,原因和结果本身在逻辑上是相关的。逻辑上相关不是因为蕴含关系,而是因为意向内容和满足条件之间的关系。

根据这些解释的形式(不是解释的一般形式),意向因果关系的概念是怎样的?对知觉和行动的简单情形而言,意向因果关系现象的形式结构如下所示:更确切地说,如果X引起Y,那么X和Y处于意向的因果关系中,当且仅当:(1)要么(a)X是一种意向状态或事件,并且Y是(或部分是)X的满足条件。(2)要么(b)Y是一种意向状态或事件,并且X是(或部分是)Y的满足条件。(3)如果(a),X的意向内容是一种因果上的相关侧面(relevant aspect),在此侧面下它引起Y;如果(b),Y的意向内容是一种因果上的相关侧面,在此侧面它由Y引起。

这个定义仍然把原因的概念作为未解释的概念留给我们,当我们说在意向因果关系中一个意向状态引起它的满足条件或它的满足条件引起那个状态时,“引起”意味着什么?因果关系的基本概念(这个概念出现在引起的陈述中并且“引起”的别的不同用法依赖于它)是使某事发生的概念,即在最原初的意义上,当C引起E,是C引起E发生。意向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是在许多情形中我们直接经验到这种关系。在这些情形中,我们使那些事情发生或某些事情使某事对我们发生。例如,当我举起我的手,我的部分经验是:这种经验是由使我手抬起来的东西引起的;当我看见一枝花时,我的部分经验内容是:这种经验是由那里有一枝花这个事实引起的。在此情形中,我们直接经验了那个因果关系——一个事情使别的事情发生的关系。我没有必要用一个覆盖律来告诉我,当我举起我的手臂时,我使我的手臂抬起来,因为当我举起我的手臂时,我直接体验了这种引起过程,我没有观察到两个事件:行动的经验和手臂的运动,而行动的经验意向内容部分是那个经验引起我的手臂抬起来。正如我能通过看一个红物体直接经验到它一样,我也能直接经验到一个物体使另一个物体发生的关系,要么是通过使某物发生在行动的事例中,要么是通过某物使某事对我发生,就像在知觉情形中一样。如塞尔所说:“意向因果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意向状态自身作为原因起着产生它自己的满足条件的作用,或者它的满足条件作为原因起着产生它的作用。一方面作为一种表现,它产生它所表现的东西;另一方面被表现的对象或事态作为原因起着产生表现的作用。”[8] 84-85

三、自由行动与自我

意向性是通过意向因果关系与行动发生关系的。这种关系又是依靠什么进行的呢?依靠行动的主体——自我。“每个行动都伴随一个主体(自我),或许更恰当地说,在每个行动中都有一个施动者(agent)。确实的,对于意识或态度的具体项目而言,没有施动者的行动是完全不可能的。”[9] 15

在西方哲学史上,自我问题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休谟认为,自我只是我们的一系列经验,但这就给我们留下了另外一个问题:除了我们的身体和一系列经验外,我们需要设定别的什么吗?塞尔认为我们需要设定自我:我们确实是由身体和一系列经验组成的,但不仅仅是这些。“我不只是具有一堆混杂的经验,而是在任何时刻,我所有的经验都是作为独立统一的意识场的一部分被体验到的,而且在整个时间中意识场的连续性是被意识场的所有者体验为他或他自己意识的连续。”[6] 201休谟认为,自我是一束知觉。这一观点需要加以修正。应该说,在任何一个时刻,我们的经验都是我们意识统一场的一部分,即康德所说的统觉的先验统一性。但是意识的统一场不能给我们一个自我,除了意识场、除了有一系列经验外,我们不能确定自我的位置。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知道,从逻辑形式上看,人类作出合理决定和行为的因果解释不同于因果解释的标准形式,标准的因果解释是事件的充分条件,而行动的解释不是因果充分条件。但这种因果关系又是如何解释行动的呢?“在这一点上,决定性的答案是,这个解释从我的观点来看是完全充分的。这就是我要解释的行为,并且我能够通过给出我所做的理由解释我做了我所做的,而又没有承认理由是陈述因果充分条件的观点。”[6] 202

塞尔把解释自由自愿的行为希望寄托于自我,认为我们除了设置休谟所描述的“感觉束”外,对作出决定和施行行动的实体还要有某种形式的限定。“我们必须设定一个理性的自我或主体,他能自由地行动并能为行动负责。”[6] 202自我既不是经验也不是被经验的物体,没有自我的经验也没有作为自我的被经验的对象,自我只是这样的实体的名称——它经历了不只是被动的知觉束的活动。虽然自我不是经验的名称也不是经验对象的名称,但是它仍有一系列我们经验的形式特征。自我的设定不要求我们有任何自我的经验。“更准确地说,为了说明自由、合理行动,我们必须预设存在一个单一实体X,使得X是有意识的,X在时间中持续,X在合理性的约束下对行动的理由系统阐述和反思。X能在自由的前预设下发动和执行行动。并且,X至少对他的某些行为负责。”[6] 203

四、小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塞尔的行动哲学回答了一个康德式的问题:自觉自愿的行动如何可能?具体包含以下几个问题:(1)意向性和行动有什么关系?答案是:引起与被引起、被满足与满足的关系。(2)这种关系是怎样产生的?答案是:通过心理因果关系。(3)这种关系依赖什么进行?答案是:自我。

讨论行动是心智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回顾哲学史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哲学中,从古希腊开始就有一种强调知优于行的传统。理论高于实践,知识胜于行动,这种思维方式一直统治着欧洲的思想进程。直到19世纪,有些思想家,比如尼采和马克思,曾经对理论的优先性提出过质疑和批判,但都未能动摇这种正统。到了20世纪,随着皮尔士和杜威的实用主义、海德格尔和加达默尔的实践解释学以及维特根斯坦的语用学的此起彼伏,西方理性主义和逻各斯中心主义逐渐发生动摇,理论之于实践的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优越性被一步步地解构。塞尔将行动置于其哲学的显要位置进行仔细考察,他的工作是对这种运动的有力声援。更为重要的是,他将行动与意向性结合起来研究,避免了以往哲学特别是内省主义和行为主义对行动研究的偏颇。众所周知,内省主义强调主体对内在心智的自我考察,而忽略了心理内容的外在表现,容易陷入“唯我论”的泥淖。行为主义把内在心智讥讽为“机器中的幽灵”[10] 10,主张所有的心理活动都表现为行动,我们可以通过行动由外到内研究人的心智。但这种忽略心智的内部状态的研究方式碰到许多困难,因为“除非心智/行为的相互关系论为真,行为主义就不可能为真,而心智/行为相互关系论是假的”[11] 237。塞尔指出,心智与行为、意向性和行动是紧密相关的,意向性引起行动,行动满足了意向性的指向条件。这种思考方式为陷于僵局的心智哲学指明了新的方向,推进了行动哲学的讨论。当然,塞尔对行动的结构分析还显得粗糙,有学者就对其理论提出了批评,指出其“行动的经验”这个概念过于含糊[12] 271-287。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本文曾在2006年9月23—24日于北京大学召开的“心灵与机器”第三次会议上宣读,感谢刘晓力、田平、蒉益民等老师提出的宝贵意见,也感谢李恒威、王华平等在浙江大学语言与认知研究中心心智与认知讨论小组讨论活动中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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