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西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处置的思考论文

对广西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处置的思考论文

对广西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处置的思考

● 韦华周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对地上建(构)筑物及土地的处置不规范,没有依法处置到位,留下了隐患。笔者在实地调查走访、查看卷宗及开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地上建(构)筑物及土地处置的专项调研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进行初探。

一、广西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的处置情况

笔者从广西近年来卫片执法检查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随机统计5年的数据发现,涉及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及土地的违法案件数量不少。2010年,立案查处违法用地1 995宗,结案1 948宗,没收违法用建筑物面积457.014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44.299万平方米;2011年,立案1 689宗,结案1 686宗,没收违法建筑物258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53.631万平方米;2014年,立案12 928件,结案12 740件,没收违法构建物407.9万平方米,拆除违法构建物150.88万平方米;2016年,立案5 275宗,结案5 228宗,没收违法建筑物560.1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56.9万平方米;2017年,立案14 255宗,结案14 071宗,没收违法建筑物1 459.8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146.1万平方米。在这些违法案件中,涉及依法没收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大都涉及违法建(构)筑物及土地的处理。

二、存在问题

(一)处罚不规范

经调查发现,许多地方对处理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是很熟悉,加上国家对处理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为了省事,地方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习惯性地沿用以前的处理方式,没有严格按新的要求来处理,造成违法用地建(构)筑物的处理不规范。如一些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只有附加处罚内容,没有主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符合规划的予以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不符合规划的予以拆除建筑物,但很多案件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简单罚款了事,没有处理到位。

(二)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土地的处置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造成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无依据或依据不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六条都规定,违法用地符合规划的,对地上建筑物予以没收。但是没收地上建筑物以后,土地该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被没收以后,按规定建(构)筑物下面的土地也应当一并被没收。但是土地是集体土地,未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无法没收,造成无法处理。此外,法律规定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予以没收,但没收以后该怎么处置也没有明确。广西对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的处置虽然有规定,但具体如何操作没有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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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

由于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加上一些违法行为有特殊性,因此一些处罚决定难以执行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其处理方式是拆除。现实中,执行拆除是一项强制措施,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拆除很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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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处理的后续制度不健全

加大对处置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各地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从而自觉地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增强工作责任感,依法严格规范处理有关问题。

三、建议

(一)增强依法处置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的意识

对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的处理后续制度不健全。对不同类型的用地项目,应该如何完善用地手续没有相应的规定,依据也不明确。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二)调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2 两组实时三维超声结果比较 A组LVEDV、LVESV、RVEDV和RVESV显著高于B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A组LVEF和RVEF显著低于B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目前,国家正在征求有关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完善,建议加快工作进度,调整完善、细化有关条款,规范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处置行为。

(三)尽快制订出台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处置具体办法

建议相关部门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将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的处置办法作为一个专项课题来研究,做好规划,拨付经费,组织有关力量做好调研论证,制订出台相关具体操作办法,使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及土地的处置有据可依,规范全区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土地的处置行为。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要加强与发改、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处理起来渠道顺畅,有据可依。

(五)加强引导,做好服务

这几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作为,提前介入,为加强项目指导和服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对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农民建房用地指标采取核销制、贫困地区项目边用边报制等。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加强引导和服务,不断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推动项目建设规范,推动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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