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囚徒困境”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博弈论方法和中国问题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囚徒论文,中国论文,视角论文,法律制度论文,困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034(2014)01-0120-09
一、引言
当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①从一个单向的资本输入大国变成了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向并存的大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与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秩序也成为硬币的两面。在这个新的背景下,分析国际经济法律问题以及探讨建立“国际经济法律新秩序”,要始终意识到各个国家的角色是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之中的。应当以一种开放和务实的心态,对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的理论和制度进行深层反思:国际经济交往领域中,各个成员之间始终面临着一个博弈论上“囚徒困境”的难题,国际社会是如何解开这个“囚徒困境”,寻求集体理性的实现?如何确保国与国之间合作的稳定性,保证外在约束的有效性?国际法律规则能够像国内法律规则那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吗?在国际经济法律框架内,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是“零和博弈”还是能够带来国际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创造“合作剩余”?这个“合作剩余”又怎么分配(国际经贸活动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角色转变中的中国如何参与到“国际经济法律新秩序”的建立中去?什么才是中国的“国际利益”?这些连环问题的答案都关乎转型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理性、稳定和效率的提高。科学地理性地解答这些问题,需要从中国问题视角出发,使用博弈论中“囚徒困境”模型这个理论工具,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剖析。
二、“囚徒困境”模型与国际经济交往
在经济学领域中,博弈论所涉及的一个最基础的模型即是“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模型。在这个假设的情境中,互相隔离的嫌疑犯A与B都面临着“认罪”还是“沉默”这两个选择,而每个人行为选择的结果又取决于另一人的行为选择(参见以下的图释)。作为理性自利的个体,A(或者B)在进行决策时,他会发现如果B(或者A)选择“保持沉默”,则自己的最优选择就是“承认犯罪”,以争取最小的3个月刑期(相对于选择“保持沉默”而获刑1年);而如果B(或者A)选择“承认犯罪”,则自己的最优选择也将是“承认犯罪”,这时候刑期相对较短,是5年(相对于选择“保持沉默”而获刑10年)。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嫌犯来说,无论另一方的选择“认罪”还是“沉默”,自己的最优选择都是“认罪”。这样一来,结果就是两个人都选择“认罪”,各领5年的刑期。这就是“囚徒困境”模型的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解(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2004)。
嫌犯B 保持沉默 承认犯罪 保持沉默 1年 3个月 嫌犯A 1年 10年 承认犯罪 10年 5年 3个月 5年
简单来说,这个模型所要传达的—个结论就是:个体理性的加总并不等于集体的理性。很容易发现,其实如果A和B双方都选择“保持沉默”的话,那各自的刑期只有一年,两人加起来的2年刑期(集体理性)要小于A和B都选择“认罪”情况之下的10年总刑期(个体理性的加总)。
如果把这样的一个模型推广到国际经济交往领域,可以发现,国际社会的各个成员之间也始终面临着一个博弈论上“囚徒困境”的难题。以关税问题为例,在下图所示的博弈模型中,各个国家面临着“维持高关税”还是“降低关税”的两种选择,如果把A国和B国看作一个整体——即经济学上所谓的单一所有人(single owner)假设——则让两国都选择实施“低关税”政策所带来的国际社会总体收益(200+200=400个单位)是最大的;但是当两个国家在进行单独决策时,任何一个理性的国家都能够算计到,对方国家无论是实施“高关税”制度,还是“低关税”制度,对于本国来说,理性的选择都是实施“高关税”。由此,最终的博弈的结果就是各国都不约而同采取“高关税”策略,最终收获的国际社会总收益只有(100+100=200个单位)。
历史验证了这个模型。1929年经济危机发生之后,世界主要国家竞相提高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就连在一向主张自由贸易的美国,胡佛总统也于1930年签署了历史上最严厉的关税法——“斯姆特-霍利关税法(The Smoot-Hawley Tariff Act)”,该部法律修订了1125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其中增加税率的商品有890种,有50种商品由过去的免税改为征税。②这项法律的出台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强烈贸易报复,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纷纷提高关税、实施严格的进口管制,而由此引发的国际贸易战也进一步将美国本国的经济推向了深渊,道·琼斯指数1932年7月跌至41点的历史最低点,美国股市总市值比1929年9月时的高点缩水了百分之八十九。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关于“囚徒困境”的实例。事实上,从美国建国之初在关税问题上激励的全民争论(罗伯特·E.赖特、戴维·J.考恩,2008)到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互惠贸易协议法案》(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基石),以关税高低、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以及他国的国际贸易报复强度这三条主线交织形成的历史就是一部部跌宕起伏的“囚徒困境”连续剧(道格拉斯·A.欧文,2003)。这样的分析思路还可以延伸至非关税壁垒、投资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甚至可以应用于军备竞赛、温室气体减排等国际关系问题的分析。
B国 低关税 高关税 A国 低关税 200 200 200 50 高关税 50 100 250 100
三、解开“囚徒困境”与理解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那么如何在国际层面解开“囚徒困境”,寻求集体理性的实现呢?其实各个国家都能够意识到,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的合作,改变理性个体的行为选择方向,最终使得个体理性的加总趋近甚至达到集体理性,这就是双赢(win-win)的局面。而要实现这一目标,自然就是要改变理性人的外部制度约束和激励。以关税问题为例,如果国与国之间能够达成一项削减关税的国际协定,并且通过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来保证各国遵守协议中所约定的国际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囚徒困境”就可能被解开。
还是以刚才的博弈模型为基础,假定A国和B国之间达成了一项自由贸易协定,约定双方都采取“低关税”政策,若任何一方违反了协定义务而实施了“高关税”政策,则需要向另一遵守了协定、仍旧实施“低关税”政策的国家赔偿150个单位的损失。假定这样的外在惩罚约束是有效的,则博弈结构将变化成为:
B国 低关税 高关税 A国 低关税 200 100 200 200 高关税 200 100 100 100
很显然,对于A国(或B国)来说,由于存在着违反协定将受到惩罚的外在约束,这时候无论对方国家的行为选择为何,本国选择“低关税”政策都是符合理性人原则的。在这种状况下,最终的纳什均衡将是各国都放弃“高关税”政策,国际社会实现总体收益最大化。
所以,在这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确保国与国之间合作的稳定性,换言之,要保证外在约束的有效性,而这就凸显了国际社会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代表的多边经济贸易法律规则,还是形形色色的区域或双边经贸协定,它们都是一种国与国之间为了克服“囚徒困境”,增进国际社会福利的集体行动机制。在现实国际经贸活动中,几乎所有的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劳工权利保护等广泛领域的问题都被纳入了国际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外部制度结构正呈现出越来越“密集”的态势。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可以改变主权国家的行为选择和行为模式,有利于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和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一样,都是要给予理性个体某种行为激励,引导其行为选择朝着有利于增进共同体利益的方向进行。在这里,不少人会提出一个疑问:国际法律规则能够像国内法律规则那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吗?一个直观观察是,国际社会的法律规则不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有强制力的国家(包括政府、法院、军队)来实施,也没有“监狱、管理员、牢服或催泪弹”等(Bello,J.,1996),因而带有了所谓“软法”的色彩。这种判断一定程度上是对的,但也不尽然。考察一下世界贸易组织自2005年成立以来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中而作出的所有裁决,可以发现,WTO所裁决争议案件的执行率为85%左右,③这远远超过大多数国家的围内法院判决执行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构造较之以往的GATT体制实现了大幅度的变革,授权报复机制的采用大大提升了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和强制力,因而造就了“软法不软”的结果。
从各个国家的立场出发,它之所以愿意与其它国家缔结一项约束自身行为的国际协定,那自然是这个国家认为协定的达成是符合本国利益的。那么推广开来,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够达成,那一定是意味着每一个国家都可以从中获利(只要协定的达成是基于自愿的原则),换句话说,任何国际经贸协议的形成都会导致—个正面的结果,即国际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这部分的财富增长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合作剩余”,它所实现的效率被称为卡尔多—希克效率(Karldor-Hicks Efficiency),以区别于只存在于理想状态之下的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
所以,很显然,在国际经济法律框架内,把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关系描述成为一种“剥削关系”,那毫无疑问是错误的。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那么一个国家只需要把自己封闭起来,不参与任何的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不接受任何的双边、区域或国际性的经贸法律制度,那这个国家就不会受其他国家“剥削”了。但这种状况下,帕累托效率实现了吗?这样的“独立自主”的国家在世界上并不是没有(以前有,现在还是有),但只要观察一下这些国家人民的生活状况,不难得出正确的判断。
回到“合作剩余”的话题。既然国与国之间的合作起到了增进国际社会财富的效用,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个“合作剩余”怎么分配(国际经贸活动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再一次凸显出来。假设不存在任何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那国与国之间将处于一种霍布斯所描述的所有人与所有人之间基于“丛林法则”而展开的“战争状态”(托马斯·霍布斯,1985),这种博弈格局之下,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力量对比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弱肉强食”将成为主旋律;而一旦引入了法律规则,尽管无法消除国与国之间的实力不平等,但由于一个国家(即便是超级大国)的行为受到了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丛林法则”被国际社会的法律游戏规则所取代,只不过这个取代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现实国际社会中,“法律(部分地)取代强权”这一现象可以通过GATT与WTO为框架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下,原告(申诉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对法律程序的使用能力这两者关系的统计分析来形象地说明如图1所示。
对图1的具体解释如下:通常来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越强,那么发生国际贸易纠纷的可能性就越高。如果—个特定的司法程序对于解决纠纷是有效的,那么一个国家经济实力越强,该国使用该争端解决机制的频率就越高。统计结果表明,在GATT在1989年制度改革之前,程序法治化程度极低,成员几乎完全奉行“丛林法则”,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成员适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频率越低,大量纠纷采用了外交政治途径解决。GATT在1989年制度改革之后,GATT争端解决程序程序法治化程度提高,不管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以及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数量如何,成员提起磋商请求的可能性开始趋同(Sevilla,Christina R.,1998)。但这仍然表明程序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没有产生系统性差异。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仍然没有使用GATT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其大量的国际贸易纠纷,而使用了外交政治途径来解决纠纷,只是使用外交政治途径解决的纠纷数量较前有所下降而已。但是,经过对程序进行严格的阶段划分,每个阶段有清楚的时间限定、建立上诉审、裁定报告通过准则是“反向一致通过”即“—票同意即通过”、执行同样有严格的阶段和时间划分、授权报复更加严格等重大改革后,从法治化程度较低的GATT争端解决机制升级为高度司法化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与起诉可能性之间的关系变得截然不同。除了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的国家作为原被告出现的次数可以忽略外,原告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原告的提起磋商启动诉讼程序的可能性表现出一种正相关关系。成员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提起磋商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也越大。如果其他因素都是恒量的话,那么经济发展水平处于最高级代号为4的成员比经济发展水平处于第2等级代号为1的成员提起磋商请求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可能性高出30%。简言之,在GATT时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提起磋商请求启动诉讼程序的可能性并没有很大差异,更多的采用了外交途径解决争端;但是,在高度司法化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却产生了明显的差异,与贸易争端数量成正比例的通过准司法程序解决争端(Moonhawk Kim,2008)。可见,随着多边国际贸易法制的完善,法律的确部分地取代了强权。
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中国
如上所述,任何一个国家之所以愿意与其它国家展开国际经济合作,那是因为自己判断“有利可图”,希望通过国际法律制度安排来分享“合作剩余”,这个过程绝对不是一国要获益,另一国就必然要受损的“零和博弈”。
首先,应当意识到,国际经济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种对“主权原则”的限制,而且只有有效地实现了这样的限制,国际经贸活动才能得以顺利开展,才可以使得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走出“囚徒困境”。因此,任何对“主权原则”的膜拜都是和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的(陈儒丹、黄韬,2007)。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种过度强调主权原则而带来的民族主义“戾气”,具体的表现就是把现实国际经贸关系中的法律博弈关系看成是一场非此即彼的“阶级斗争”,抱着一种不是“发达国家压倒发展中国家”就是“发展中国家压倒发达国家”的“信念”来看待现实的国际经济关系。在这样的一种研究路径下,学者往往高举政治正确的大旗,通过口号的呼喊来突出宏大的“主义”,而不是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分析来论证自身的观点。
但是,事实上,30年来的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历程表明了,中国毫无疑问地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中国的GDP总量、进出口总量、净流入的外国资本等指标均可以作为依据。换句话说,中国才是当下国际经济秩序的最大获利者。在十年之前,关于“入世”的讨论甚至争论引发了全体国民的热议,但时至今日,当初针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而提出的所谓的“利大还是弊大?”全然是一个伪问题。中国经济在过去10年间享受了“入世”带来的巨大利益,原先所担心的问题现在看来完全只是一种不靠谱的想象。以汽车工业为例,很多“爱国人士”担心“入世”之后随着汽车关税的大幅下降会损害“民族”汽车工业。现实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一方面中国的汽车消费者享受到了关税下降带来的实在益处;另一方面,国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在国际竞争的压力下反而使得中国成为了世界范围内汽车销量排名第一的国家。
再用以下一个例子可以说明为什么不应该带着民族主义情绪和偏见来看待现实国际经济法律问题。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面对这起收购要约,国内大量人士一开始就以“保护民族品牌”对此大加鞭笞,而国家商务部在2009年最终也“从善如流”,以破坏市场竞争的理由否决了该项并购申请。④可是,看一下商务部公告当天和次日汇源公司的股价变化,股价暴跌了五成。⑤让一家中国的上市公司的市值缩水一半,这难道就是“保护民族产业”了?
还有另外一个事例。2005年,中海油公司在竞标美国优尼科公司过程中,因为触及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5021节授权给总统的基于美国国家安全理由而行使的否决权,最终宣布撤回了对优尼科公司的收购要约。在这起并购事件中,很多“爱国者”对此感到扼腕,相继抨击美国政府的做法。但是,这家中国公司真的因为并购失败而利益受损了吗?的确,美国政府在这期并购案中的一系列行为打击到了中海油的管理层。时任中海油董事长的傅成玉曾在收购战正处于胶着状态时,口出“雄心豪言”,声称要“不惜高价”,“发誓搞定”与优尼科的收购交易,这在最后无疑是落空了。但对于中海油这家公司以及公司公众股东来说,美国政府的打压无异于一种“福音”,而在中海油被迫宣布退出收购优尼科的消息传出后,纽约证券交易所中海油股票价格当日收盘价格上涨4.15美元,升至每股73.49美元,这最好地反映了中海油的公众股东对于管理层主导的收购行为所持的负面态度。⑥
其次,对于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要始终意识到各个国家的角色是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之中的。以国际直接投资问题为例,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资本输入大国,因此在不少中国学者看来,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必须以维护发展中国家(主要是资本输入国)的利益为核心。但是,当现时的中国已然成为一个资本输出大国时,这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观点又该怎么说呢?
理性地来分析,在国际投资法律规则制定的博弈过程中,不能只考虑中国作为一个资本输入大国,而且要意识到中国是一个潜在的甚至是现实的资本输出大国,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固守狭隘的视野,把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形成、发展与演变简单地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场斗争,片面地把所有国家划分成对立两个阵营,一厢情愿地提出要建立由发展中国家主导之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过分强调国家主权的神圣性,这既不符合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复杂现实,更不利于中国以正确、健康的心态投身到全球分工、合作的“游戏”中去。现实的中国不是某些口号或标语之中的中国,她在国际舞台中的角色是多元的,要考虑的因素也是多重的,最终的利益主体不是其它,只可能是每一个以各种身份参与到全球化进程中去的个体,因此观念上的更新是我国对外投资促进的一个先决条件,也是中国在涉及投资的国际事务中发挥务实作用的一个重要保证。
中国在国际投资活动领域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东道国角色,而是一个有责任承担起保护本国投资者义务的资本输出大国。为此,在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形成过程中,一定要有一种包容和共赢的心态。以“国有化”问题为例,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的不少学者是站在绝对化的“国家经济主权”立场上,认为东道国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外国投资采取“国有化”的措施,甚至认为凡属于国家管制经济活动所必须的干涉行为都是不予补偿的。如果按照这个标准,2008年比利时政府在金融危机时期采取非常规措施,在不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变相征收中国平安集团所控股的该国富通公司的资产(梁咏,2010),这岂不是成了一件十分合情合理的事?这起事件其实也是在提醒中国的对外政策制定者和学者们去认真思索什么样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对中国和中国的企业才是真正有利的。
最后,也应当反思一下,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什么才是中国的“国家利益”。不少学者总是声称自己是站在中国的国家利益角度来研究问题(或者更加国际主义一点,声称自己坚持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但是先别着急进行立场宣示,在此之前应当理清楚什么才是所谓的国家利益?是不是出口越多,越是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是不是对外国产品的进口限制越多,越是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是不是拒绝外围要求的人民币升值要求,就是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是不是拒绝把劳工、环保标准和贸易挂钩就是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
抽象的“国家利益”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虚幻”的概念,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或利益个体所组成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诉求是有差异,甚至是完全不同的,中国也不例外。出口厂商、进口厂商、消费者、劳工以及政府部门本身都是中国国内的利益集团。政府的对外经济政策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结果,而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力量是不对等的,而且往往是人数越少的利益集团,其政策游说能力越强(成员数量少意味着搭便车的可能性降低),一个直观的例证就是,各国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往往是较多考虑国内生产企业的诉求,把进口数量的控制等同于“国家利益”的实现(G·M.格罗斯曼、E.赫尔普曼,2002)。
但是,通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例如产品检验检疫、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来控制进口数量尽管可以满足国内生产企业及其就业人员的利益诉求,但这是以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为代价的,而且很有可能是付出了“得不偿失”的代价。但是,消费者利益集团的游说能力远弱于生产企业,他们的声音是被淹没的,政府的对外经济政策很难反映这一人数巨大群体的利益取向(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2000)。
关于人民币汇率的问题也是这样。反对人民币汇率升值的理由在于汇率升值会影响企业出口,进而影响就业。但这样的一个理由其实似是而非。一个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大国)的整体就业水平不可能只是取决于出口企业的经济状况。相反,人民币汇率长期被低估的后果是使得宏观经济发生了失衡,引发严重通货膨胀的问题,长期来看是绝对有损于就业目标实现的(黄韬、陈儒丹,2007)。但是现实的政策选择过程就是这样的:出口企业的“呼声”总是最大的,媒体和公众的焦点总是被引导的。
在我国,还存在着一种借由外力推动国内经济法律体制改革的现象。国际经济法律规则所施加的主权限制,表面上看是中国的一种对外让步,但其实是一种内在的进步。以“入世”谈判为例,中国所承诺的市场开放(例如通讯、交通、银行、保险等领域),尽管对于既有的国内经营者来说,它们成了利益受损者,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中国的国家利益受到了侵蚀。恰恰相反,外力的介入使得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发生了变化,原先垄断市场的利益集团(自然也是原先对政策制定者有最大影响力的集团)逐步丧失了它们的垄断地位,这无论对于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说,还是对于国内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来说,都是一种积极的变化。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甚至是在这个过程发生之前必须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提升国内经营者的竞争力,避免出现外国垄断集团取代国内垄断集团的新的市场垄断局面的形成。
五、结论
综上,以博弈论中最基本的“囚徒困境”模型为理论出发点来描绘现实各国在经贸交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图景,可以清晰地说明为什么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是能够起到解决“囚徒困境”,增进国际社会各个成员以及整体福利状况的作用。有鉴于此,具体到中国的对外经贸法律关系处理这一问题,应该意识到一个国家所扮演的多重利益角色,进而以一种更加务实的,更加积极的方式来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去。
谈判所取得的“合作剩余”的真正实现则有赖于参加国对具体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积极且灵活的运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做大蛋糕”来分享“合作剩余”,促进双边或多边利益的共同实现,避免出现“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中国的经验证明了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可以带来益处。事实上,对于中国来说意义不仅限于此,在过去30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对外开放始终是中国改革的重要推动性因素,从经济特区的设立到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再到最近的自由贸易区试验,这些政策的实施固然是出于更好利用国家市场和吸引外部资金的考虑,但就其客观结果来说,还在于形成了以外部竞争压力促进同内体制改革的良性局面,通过引进更多的竞争者来摆脱既得政治和经济利益的羁绊,而法律制度的改造和更新也得以在这个过程中得以较为顺利地实现。而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只是外国垄断者取代国内垄断者的新的垄断局面的产生。
[收稿日期]2013-09-16
注释:
①徐明.《中国正式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N].财新网,2011-2-14,http://companies.caixin.com/2011-02-14/100225474.html。《中国因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N].华尔街日报,2011-2-14 http://www.cn.wsj.com/gb/20110214/bch103158.asp。
②Martin Kelly."What is the Smoot-Hawley Tariff?" [OL].see http://americanhistory.about.com/od/greatdepression/f/smoot_hawley.htm.
③Current status of disputes[OL].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current_status_e.htm。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current_status_e.htm.
④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决定参见:2009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EB/OL],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0904/20090406191413.html
⑤《朱新礼身家两天缩水60%,汇源将跌至4港元》[N].《新快报》,2009-03-20,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hkstock/hkstocknews/20090320/00156000407.shtml。
⑥《中海油放弃优尼科,被认为是明智之举》[N].《搜狐财经》,2005-8-4,http://business.sohu.com/20050804/n240222275.shtml.《退出并购优尼科,中海油收获了什么?》[N].《新华每日电讯》,2005-8-4,第4版,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5-08/04/content_33078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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