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特许权使用费制度的几点建议_著作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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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未经作者同意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实践证明,作为著作权人实现其经济权益的主要途径,版税制度对激励公众的创造热情,实现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精神产品效益的最大化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本文就版税制度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以期为中国版税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一、版税的概念与性质之界定

版税(Copyright Royalty)的概念在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表述方式:一种说法认为,“版税是一种特殊的版权使用费,是使用人按某种比例向版权所有人支付的酬金。”另一种观点认为,“版税是使用者因利用作品而支付给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费用,是著作权人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基本途径。”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版税的解释是,“因具有版权的物质或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的使用所给付的补偿费。这一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因使用这一权利所得的一定百分比或每一单位产品的一定数额,是所有权人对因允许其他人使用这一权利而产生的利益的分享。”纵观上述各种说法,表达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其实质含义是相同的,即版税就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使用费。

从字面上看,似乎版税是一种“税”,其实不然。从法律性质上讲,版税并不具有“税收”的性质,并不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事先由法律确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的资源。税收的价值实体是一般的社会产品,而“版权使用费”的价值实体则是作品形态的社会产品,是作品使用利益的再分配。因此从性质上讲,版税应该是一种“补偿费”(Compensation)和“分享费”(Share),是作者对使用著作权作品所生之利益给予的补偿和分享所形成的费用。为创作作品,作者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倾注极大的心血。法律理应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益,因此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独占权利。然而,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绝对控制权有可能阻止精神产品进入市场,妨碍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利用,迟滞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基于对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考量,又不可能让所用作品使用者无偿使用,有必要在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创设一种制度,使双方利益都得到保障,版税制度由此产生,版税制度所具有的补偿费和分享费的性质,使它成为沟通作品创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桥梁。

二、版税的范围

版税的范围包括哪些,学术界争议颇多,具体而言,版税按其特点、征收的对象及支付的标准、方式应分为三个不同的范围,即(1)获得许可(包括强制许可)的出版人(包括音像录制人、演出人、展出人、广播人等一切开发他人作品的人)根据作品出版量、发行量、总收入或纯收入等标准按比例向版权人支付的酬金;(2)非经许可的合理使用人就其复制的超过一定数量的部分作品向版权所有人支付的费用。这也是西方国家版权法所逐步强调的部分版税;(3)非出版人以外的复制设备所有人以某种方式向特定的组织统一支付的费用。这是最近才出现的一种版税征收方式,还不具有普遍性,但对于未来的数字化时代而言具有深远的意义。上述三种类型的版税构成了未来版税的框架,后两种类型的版税之所以较少提及,主要是因为其征集和分配方面存在很多难题。

三、版税的征集与分配的两种方式

版税的征集与分配是版税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与基础,因此设计科学合理的版税征集与分配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两种类型的版税的不同特点,应该设计相应的征集与分配制度,以有效地保障作者的收益权等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1.第一种类型版税的征集与分配

第一类版税是最常见、最主要的版税,一般由出版人直接定期向著作权所有人支付。支付版税所依据的标准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常见的是以作品销售额、发行量或利润为基数按比例提成。这类版税的征集与分配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版税的支付方式问题。采取“售前总付”方式因其支付是在精神产品面市之前,这就意味着出版商在市场前景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支付给作者一大笔费用,这样一来,本应由作者与出版商共同分担的市场风险却让出版商独自承担了。而出版商又试图将这种风险成本转稼到消费者身上,从而使得正版作品的价格提高,消费者无力购买。

而采取“售后支付”的方式则大不相同。采取“售后支付”方式,可以由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书籍或表演的基本版税征收标准,如科普作品征收5%的版税,文艺作品征收10%的版税。然后再由发行者定期按销售的总额乘以版税率的数额向版权人支付版税,如果作品一直销售下去,那么著作权人也就可以不停地收取相应的版税,获得相应的回报;如果作品的质量较差,市场反应不佳,销售量少,则作者的版税自然也就少,发行者也就不用像“售前总付”那样事先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

2.第二种版税的征集与分配

这种版税设立的目的主要就是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事实已经证明,现有的某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款项在数字化环境中存在被滥用以致于损害版权人利益的可能,比如“基于教学、科研或个人使用目的的复制版权作品”这一条。

这一类型的版税与第一种类型的版税不同,它通常都不是作者与使用者通过契约来调整的,也就是说基于科研、教学和个人使用目的使用作品的使用者不仅数量大且分布广,不具有一一对应性,因此版税的征集很难像上一类型那样通过单独的契约由版权人自己来征集并分配,则应求助于集体管理组织来帮助征集并分配这类版税。

四、中国版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

1.版税立法的效力层次偏低,权威性亟待加强

我国受前苏联立法影响,对使用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报酬支付长期采取印数稿酬形式。版税作为出版机构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法之一,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4月颁布《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版税确立为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三种形式之一,并就版税具体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同年3月,国家版权局还发布了《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对如何签订版税支付合同做了示范性规定,我国版税立法迈出实质性步伐,这无疑将有力地促进对著作权人和出版机构双方利益的保护。然而,我国版税立法效力层次偏低,目前有关立法仅限于由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尚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出现,削弱了版税的法律权威性(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提到使用作品要支付报酬,但并没有明确支付报酬的方式)。建议至少在行政法规层面对版税做出规定,以提升版税立法的权威性,加强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障。

2.版税立法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是我国目前主要的版税立法,全文共计23条,主要规定版税的计算方式。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第三条指出,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很明显,该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前文所提到的第一种类型的版税,而第二种和第三种类型的版税则根本没有提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进行重大修改,2002年8月2日,依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国务院发布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已经与国际全面接轨。而现行版税立法内容单薄,涉及面过窄,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无法可依,明显滞后于著作权领域基本法律制度的发展,建议将前文提到的第二、三两种类型的版税纳入版税法律制度中。

3.加强版税立法对网络技术发展的关注力度

在网络诞生以前,作品的传播是借助于出版社、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来实现,著作权人比较容易监督,控制其作品传播的有关情况,从而维护其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迅捷更便利的方式,有效的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大量的作品被上传到网络服务上的服务器上,使用者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浏览、下载、复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无法有效的监控作品的使用,很难了解侵权情况,即使知道,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这种背景下,必须寻求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新的《著作权法》第八条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权利做了原则性规定,为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制度安排。然而,版税立法没有与《著作权法》很好地结合起来,仅仅规定了传统的版税征集方式,对网络时代的版税征集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著作权法》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权利,其在版税征集中的地位和具体运作方式等最关键的问题都没有明确,有待版税立法做出详尽规定,以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4.版税立法应和打击盗版相结合

我国版权市场的盗版现象十分严重,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对盗版现象一直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工商、公安、出版、监察等职能部门多次联合对盗版进行查处,公开销毁了大量的盗版商品,一大批犯罪分子被处以刑罚。然而,进入2004年,我国的盗版现象仍很严重,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事实证明,打击盗版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深层次的、亟待按经济规律应势利导综合治理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版税立法可以为从根本上解决盗版做出贡献。目前盗版猖獗的主要原因是正版和盗版的差价太大,使盗版商品有市场需求,屡禁不绝。正版商品的价格居高不下与版税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进口商品。只有确立科学合理的版税税率,才可能使价格降下来,缩小与盗版商品的价格差距。建议对现行的版税税率下调,以降低版权使用费。此外,在不违反Trips协议和有关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的前提下,对来自国外的享有著作权的商品的版税支付予以适当的限制,避免价格畸形,损害国内使用者的利益。

版税这一崭新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必将进一步强化对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均衡保护,激励文学、艺术、科学创作,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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