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_税收征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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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收征管现状及问题

众所周知,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它把握着一国的经济命脉,我国财政收入的95%以上来自税收。近几年来,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尤其是“金税工程”的实行,对于促进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改善,加强税收信息管理,防止和查处骗税,减少税收流失,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税源变化,监督和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有关资料,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发达国家一般都比较高,如美国、澳大利亚、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在30%左右,比利时、荷兰、挪威、法国、奥地利等国都在40%以上,丹麦、瑞典则高达50%;发展中国家一般在20%~30%之间,如巴西、印度、马来西亚等国。而我国近年来国内总值及税收收入情况如下: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从上表可以看出宏观税赋一直偏低,虽然近两年有所提高,但与全世界的平均水平相比,依然相距甚远。

税收征管的漏洞,税款流失的问题,一直是各届政府关注的问题,也是各位财政税收学者、研究员探讨的焦点。下面我试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我国税收征管问题。

表1-1 1995~2002年我国宏观税负一览表

年份 GDP(亿元)

税收收入(亿元)宏观税负(%)

199558478

6038

10.33

199667885

6910

10.18

199774466

8234

11.06

199878345

9263

11.82

199982068 10683

13.02

200089442 12582

14.07

200195933 15301

15.95

2002

  103683  

17004  

16.40

二、税收征管博弈模型

博弈论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应用范围不仅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还涉及军事、外交等等领域。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

在税收征管博弈中,参与人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税务机关的纯战略选择是检查或不检查,纳税人的纯战略选择是偷税或不偷税。这里,我们设定纳税人的偷漏税款为T,因偷税被罚款的金额为F,税务机关不进行税务检查可节约的成本为C,并假定只要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偷税行为就会被发现。那么,当纳税人不偷税、税务机关不检查时,纳税人可得0,税务机关可得C;当纳税人不偷税,税务机关检查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得0;当纳税人偷税,税务机关不检查时,纳税人可得T,税务机关可得C-T;而当纳税人偷税,税务机关检查时,纳税人可得-F,税务机关可得F。如下表所示:

表1-2 税收征管博弈模型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C<T+F,在这个条件下,不存在纯战略均衡,那么我们来讨论混合战略的均衡问题。(假定P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Q为纳税人偷税的概率。)

1.对P的分析:

由上表可知,税务机关的选择由不检查到检查时,纳税人将获得由T至-F的收益,以上情况可用图表示:

该斜线与横坐标轴的交点为边际概率,亦即:

当税务机关以小于的概率进行检查时,纳税人的收益大于0,那么他的最优选择是偷税;当税务机关以大于的概率进行检查时,纳税人的收益小于0,那么他的最优选择是不偷税。

的确定又与T、F的大小有关,下面进行进一步讨论。

在P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偷税(Q=1)和不偷税(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G(1,P)=-FP+T(1-P)

=T-(F+T)P

G(0,P)=0

解G(1,P)=G(0,P),得:=T/(T+F)

在各国税法中,对于偷漏税款,其处罚额度一般与所偷税额有线性关系。由此假定:F=a·T

=T/(T+a·T)=I/(1+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知:a∈[0.5,5],

当a=O.5时,=T/(T+0.5T)=0.67

当a=5时,=T/(T+5T)=0.17

与a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结论:

当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小于17%时,纳税人百分之百选择偷税;

当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大于17%而小于67%时,纳税人可能选择偷税,也可能选择不偷税,依据纳税人对税务关处罚力度的认识而定;

当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大于67%时,纳税人将选择不偷税。

从人员配备上看,美国联邦税务系统现有税务人员11.5万,其中税务稽查人员4万,占总人数的35%;新西兰全国有税务人中5500人,其中稽查人员1300人,占总人数的23%;而中国这一比例不到10%,远低于其他国家,因此税务检查概率低就是显而易见的了。

笔者还注意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我们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有相当大一部分并未完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仅仅追回了税款。此时,F=O,=1,而税务机关的检查率不可能达到100%,这种情况产生的后果就是:纳税人将百分之百地选择偷税。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税务人员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等诸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连偷漏税款都无法收回的情况,这样不仅为纳税人下一次偷税行为提供滋生的温床,而且打击了依法纳税者的积极性,其结果就是:偷税者的队伍不断扩大,国家税收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知:纳税人选择偷税或不偷税取决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和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亦即:税务机关检查的频率越高、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越强,纳税人偷税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2.对Q的分析:

由税收行为博弈模型可知:纳税人不偷税时,税务机关可能取得的最大收益为C;纳税人偷税时,税务机关可能失去的最大损失为C-T-F,图略。

在Q一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选择检查(P=1)和不检查(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G(Q,1)=FQG(Q,O)=(C-T)Q+C(1-Q)=C-TQ

解G(Q,1)=G(Q,0),得:=C/(F+T)=C/T(1+a)

与a的关系:a越大,越小。即惩罚越大,偷税的概率越低。(相关细节已在前面讨论)

与T关系:纳税人偷税的概率与所偷税款成反比例关系:税额越小,偷税的概率越大;税额越大,偷税的概率越小。亦即:大企业偷税的可能性小,而小企业偷税的可能性大。

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划分是这样的:年销售收入或应税劳务在180万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余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由税务分局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体户由税务所管理。一方面税务所在人员征管水平、软硬件设施、信息化建设程度上都不如税务分局,容易人为造成漏征漏管现象;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账簿凭证一般都不齐全,会计出纳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造成会计科目核算不清楚,无法逐一检查,尤其是个体户,一般都未建立台帐,只是以简单的收支法登记流水帐,税务所在对其进行征收时,一般采用定额征收的方式,而对其应纳税款的核算检查,一般也仅停留在依据纳税人购领并开具的发票所对应的应纳税额。因此,绝大部分小规模和个体纳税人千方百计通过少开、不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税款。

与C的关系:与C成正比例关系,即:税务机关检查所需成本越高,纳税人偷税的概率就越大。也正因为税收成本的制约,大部分税务机关一直存在着“重大户、轻小户”这样错误的征管观念,使得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流失更加严重。

三、几点建议

1.从立法上增加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额度。从本文分析以及生活中的实例我们看到:处罚程度越高,因违法而付出的成本就越高,敢“以身试法”的人就越少,我国古代的“杀一儆百”,以及现代社会新加坡良好的治安环境就都是明证。台湾有法令:营业人如借口给予优惠价而不诚实开立发票,除应补税外,并处1倍至10倍之罚款。

2.加强稽查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实现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化,将稽查机构从征收机构中分离出来,形成完整的、上下融通的稽查体系。另一方面要扩大稽查队伍、加强稽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稽查水平,逐步建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相分离的制约机制。在选案上逐步实现从人工选案到计算机选案的过渡。

3.严格执行处罚制度。税制征管的法制化是近年一直强调的问题,各基层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已有很大改善,但在对待偷税行为时,经常出现“以情代罚”现象,严重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对待偷税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处罚率达到100%。

4.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改革税务干部的人事制度、培训制度、选拔任用制度和奖惩制度,尤其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轮岗、交流、晋升、辞退等制度,将税务干部的工作绩效与工资、奖金、升迁等挂钩,通过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5.加强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金税工程”,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税源的监控作用,归集、处理数据,并逐步与工商、银行、海关、企业等联网,交换、查询税务信息,提高税务系统反偷骗税能力,堵塞税收流失的黑洞。

6.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税法宣传不仅仅局限于税收政策法规的公布和解释,它的内涵和外延其实非常广泛,如:对纳税信誉度高的纳税人予以表彰奖励,而对有偷、逃、骗税情况的纳税人给予媒体曝光,以示奖惩分明;还有就是国家财政支出应尽量公开公平,使纳税人清楚了解自己所纳税款的真正用途,以增加纳税人主动纳税的积极性。

7.全面加强税务所的管理工作。从办公条件、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提高税务所的税收征管能力,以规范对个体、私营业户的纳税管理。

在实际的税收征管活动中,征纳双方的博弈行为是很复杂的。本文所建立的税收征管博弈模型对很多问题都进行了简化。事实上,纳税人的偷税行为一旦被发现,他所付出的除了税款和罚款外,还有与信用度有关的道德成本,这个成本将随着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不断完善而增大。另外,税务机关在处理纳税事宜的过程中,“寻租”活动时有发生,那么,该博弈就增加了第三方参与人——税务干部,问题也就更为复杂,本文暂不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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