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津抢劫案看辛亥革命前后基层社会秩序_新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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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1年四川爆发保路风潮,川人为争路权与清廷展开了各种形式的斗争。学界对保路运动的研究成果斐然①,但对保路运动后基层社会秩序、社会治安、民众所面临的危机关注不够。②笔者近年来一直关注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清末民初的司法诉讼档案,发现在1911-1912年民国代清的前后几个月中,发生了300多起抢劫案件,抢劫案出现的频率远远超过该县前200年的记录,抢劫案件频发成为此时该县主要的社会危机。本文通过对这一时期300多起抢劫案件的分析,考察辛亥鼎革前后基层社会治安和民众日常生活的影响,以及政府、士绅和民众为维护社会秩序所采取的措施,进而探讨政权更迭下官、绅、民之间的关系。

       一、保路运动后新津劫案频发

       新津县位于岷江中游,距省会成都39公里,河流纵横,资源丰富,是成都平原著名的“鱼米之乡”。新津也是成都水路通往乐山、宜宾的必经之地,战略地位颇为重要。同时,“新津去成都不百里,文翁之化尤有存者,故士皆读书好古,各能自奋,虽大成者无多,而户咏家弦声闻四境,少干谒之私,有自爱之志”。“男事农功,女勤纺织,布帛菽粟,简朴相尚,愚者守拙,黠者争利,唯奸盗之风不能悉化,亦其俗然与。”③新津文教昌明、士风优良、百姓勤劳简朴,然奸盗之事仍时有发生。

       尽管道光《新津县志》称该县“奸盗之风”不能完全平息,但在宣统三年(1911)以前,该县社会治安相对稳定。现存该县清代县衙的司法案卷中抢劫案件并不多,从乾隆朝到光绪朝的190卷档案中,只有3卷涉及抢劫案件。然从宣统三年十月起,该县抢劫案件频发,以抢劫报案的案卷就有30卷,据新津县档案馆现存档案统计,辛亥年(1911)十月至壬子年(1912)三月新津县抢劫案件达346起。④详见下表:

      

       从时间分布看,辛亥年十月前,全县共报案36件,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并非抢劫案件,而是“盗窃”案件。一般是窃贼入室盗窃,还有的是因邻里纠纷,或财产与债务等纠纷引发的强拿或强抢。如辛亥年正月初七日夜,窃贼翻墙入太一支⑤熊姓村民家中,“窃去母亲寿衣一套、女皮袄一件及零星小物。妻惊醒喊叫,团邻⑥赶到时,窃贼已携赃逃跑”。这样的盗窃案,属于小偷小摸,据称当时该地段被窃之家“十有四五”,但报案的人并不多。⑦从上表看,进入十月后,报案数量大幅度增加,同时,案件的性质也由盗窃案转化为抢劫案。

       伴随着保路风潮席卷全川,成都出现罢课、罢市等运动。辛亥年七月十五日,四川总督赵尔丰抓捕蒲殿俊、罗伦等人,酿成成都惨案,引发同志军起义。同志军分东、西、南、北几路,围攻成都。新津县是南路同志军的集结地,以侯宝斋为首的南路同志军与清军展开了激烈的战斗。⑧随着在新津集结的同志军人员日渐增多,新津遂成赵尔丰的心腹之患。八月初二日,赵在给内阁的呈电中称:“新津、彭山两县,已为匪据,两处地方官,皆被幽禁,新津新修营房尚未竣工,亦被拆毁;巡防营队四十名,多被杀伤,抢去枪械。”⑨八月二十至二十四日,同志军与清军在新津县城交战,侯宝斋败走,清军攻破县城。⑩经历战火的新津县城满目疮痍,百姓惊恐不安、流离失所,社会秩序一片混乱。

       十月初七日,大汉四川军政府在成都成立,然地方秩序并未好转,特别是十月十八日,成都巡防军兵变,在成都实行抢劫。(11)时人报道:“十月十八日巡防营兵变后,趁势放火抢劫大汉银行及濬川源、官银行、天顺祥各票号,继至各商号搜刮一空,各典当焚烧殆尽,即大小铺户、里巷公馆,无一幸免者。”“其被劫情形,自一而再,自再而三,甚至有被劫五六次者。损失之巨,数逾千万。此真罕闻之浩劫。是役除银行票号外,东大街一隅,被害最甚。如正大裕、马玉隆、章洪源、庆协泰、复茂长等,每家损失约五七万,有全城如洗之概。”(12)

       洗劫成都的变兵,在溃散途中一路洗劫周边市镇及乡村。“十月十八日、十九日,城外市镇均被骚扰。此二日中,清兵溃散出城,经过一路市镇,插有汉旗处之当商巨户,劫掠一空。”(13)十八日兵变后,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日,四川各地方,如新津、简阳、内江、资中、安岳等地均报告发生大规模抢劫事件。

       十月十九日夜,新津县城西街商民多家被劫:初更时,县城西街丝绸铺商人岑兴顺被劫,“货物实值本银一千四百两零”。未至二更,数十人闯入杨炳烈家,“扫拿房圈(14)五个,铜钱一百四十余串,单衣、夹棉皮衣服一百余件,罩子十床,被盖十五床”,“佃户一姓张者被匪杀毙,一姓叶者被匪枪毙”。二更后,数十人闯入县城绸缎铺兼卖洋广布匹商人杨兴发家,将“铺内绸缎洋广布匹劫拿一空,约值银四百余两,并劫去两房圈内铺陈罩被、男女衣服及妆奁各物又约值银二百余两”。是夜,另一位绸缎商人岑兴盛被连劫3次,损失财物约值200余两。(15)

       陈全益在县城西街开糟房(16)为生,七月歇业。自八月十日,同志军与清军在城内外对峙时,因城里百姓无法在家做饭,就在陈家的糟房做了十几日饭,陈家为此贡献了1000多斤粮食。但十月十九日夜,陈家也被入城的盗匪抢劫一空。(17)

       十月十八日的兵变,使成都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受到很大影响。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后虽然下令:“告诉道台以下各级在职官员:他们目前可以继续任职,或是在预先提出通知并有人替换之后离职。”(18)但在十月十九日新津前清知县逃跑后,直到十一月,军政府的县级官员才到任。这段时间内,新津县基层社会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各地抢劫案频频发生。劫匪不但在乡村明火执仗、打家劫舍,而且还公开抢劫县城、要镇、祠堂、庙宇、学校,甚至绑票拉肥。(19)

       二、新津劫案的类型和抢劫对象

       (一)劫案类型

       辛亥年十月至壬子年三月新津县的346起抢劫报案,主要有入室抢劫、拦路抢劫、河道抢劫以及绑架抢劫几种类型。

       1.入室抢劫:入室抢劫是劫案中最主要的形式,约占劫案的65%。被劫者主要为富裕的地主、商人、手工作坊主以及家境殷实的农民,其中放贷者、绸缎商、洋纱商、米商、纺纱作坊、染坊、酿酒坊、制糖坊、碾坊主、花户、烟贩子等,成为被抢劫的重点。(20)有的人家多次被抢劫,被抢两次以上者约占入室抢劫案件的20%左右。抢劫者对被劫者家里情况非常熟悉(21),锁定某些家庭一再实施抢劫,抢劫的东西也从钱粮、农具到日用品等,几乎无所不包。

       太三支绅粮(22)张万有被劫两次:十月二十一日,家里被劫;十一月初三日夜,在罗碾碾米,被劫十五挑糠米。(23)太平场监生陈德树、陈骧被劫两次:十月二十二日,被劫“纹银四百五十两,铜元制钱共四十钏,以及男女粗细衣物”(24);十二月二十九日,被劫“纹银五十八两六钱,并衣物等件”。(25)西五区三段碾坊主杨国荣家三次被劫:腊月初九日,被“劫去饭酒谷十二挑”;腊月二十三日,被“搜去卖米银一百五十二两,胡绉带(26)一根,玉圈一只,玉戒指一个,铜元小钱一钏”;腊月二十九日,被劫去“被盖、零星小物”。(27)

       2.拦路抢劫和河道抢劫:新津县是成都平原水陆交通的重要通道,大邑、邛崃、彭山、眉山、崇州、温江以及乐山等地多有客商到新津县做生意。拦路抢劫约占劫案的15%,河道抢劫约占劫案的10%。被劫者有客商,也有携款而行的路人。大邑县叶让廷到新津县当铺“当银元三枚,钞票一张,铜元一钏三百零,当票三张”,在回大邑县途中被抢劫。(28)温江县郭利生、胡炳兴做大烟生意,冬月三十日“往邛属新场,收回县仁心堂烟银五十八两四钱”,腊月初一日行至新津“永兴场,雇李南瓜船,甫抵余渡口上,突来十数人,各执枪械,估(29)上船只,不一时岸上又来数人,夺令船夫挨岸,同前上船只十数人拉民等上岸,将胡炳兴身藏银两估抢一空”。(30)壬子年三月十一日,县城东街商民裕泰晋雇商团护送六条载有洋纱、洋油的商船,在从彭山回新津的河道里被劫,商团与劫匪发生枪战。(31)

       3.绑架抢劫:一些抢劫者还绑架人质,索要钱财。绑架抢劫案占劫案的10%左右。

       辛亥年十一月十四日,太三支凌福堂去永兴场赶场,在路上被人劫持关押到蒲江的八角庙;十六日,同村人罗文光、罗天顺纠匪八九十人又到凌福堂家,将其儿子和孙子绑架,索要钱财。凌家出了70两银子,才将儿孙赎回,又加上120钏钱,才将凌福堂本人赎回。(32)

       壬子年二月初六日,太二支张成友探望女儿后回家,在路上被十多人拦截,抢走“银二锭,铜元二对”,并将其捆绑关押在一草房中,向其家里索要钱财。劫匪将其移动过三次,直到二月十五日,张成友才得以伺机逃脱。(33)

       (二)被劫财物与被劫者身份

       所劫财物,包括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银、钱、粮食、衣物、被子、耕牛、家禽、农具及日常生活用品,可以说,只要是对生活、生产有用的东西,都成为抢劫的对象。如太三支陈长顺女儿在迎祥寺为尼,其师父出银20两让人做了一尊观音像,供在陈长顺家中,“时见金光射目”。劫匪很快知道了这一消息,于十月初十夜,到陈家抢劫,抢走观音像及衣物、财物、粮食,并打伤陈长顺之妻。(34)

       除了钱财,耕牛也是抢劫的重点。耕牛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工具,也是农家最值钱的家畜。抢劫耕牛不仅使农民财产受到损失,更严重的是影响到农业生产。辛亥年十月至壬子年三月间,耕牛报劫案约20件。十一月初四日,长一支甲长郑映堂和糖房主杨春炳被劫去耕牛21只(35);十二月二十日,中区三段李桂元被劫耕牛1只,后经团丁追捕,将牛夺回(36);十二月二十四日,太三支李宗光被劫水牛1只,经团邻集体围捕,追回耕牛。(37)乡村自发组织的自卫团对耕牛被劫颇为重视,积极帮助找回耕牛。然耕牛被劫后能够找回的很少,在约20件耕牛被劫案中,最终找回耕牛的只有3件。

       除了财物以外,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主要是信仰洋教的村民,也成为抢劫者重点“关照”的对象。抢劫者以“奉教必杀”为口号,对教民进行抢劫、殴打。十月十二日白天,200多名匪徒来到教民王家明、王家钦、王家兴、王家荣四兄弟居住的王家院子,声称“奉教便杀”,抢走银钱衣物粮食若干,毁房屋38间、谷3仓。第二天又到其家中挑米,致使王家“颗粒无存”。(38)十二月初八日,太三支大水坝信奉天主教的王喜明家被劫,“贼等以民家崇奉天主教,仅有老母并妻子在家,于今初八夜,有贼八人,各执油焾、刀炮,突来民家打门,民惊起,贼等将民捆绑,用枪筒打伤民胸膛,血出兼有青肿伤痕朗验,劫去民钱一千文……甚将民耕牛拖出门外,民释缚喊叫,幸牛惊逸,未被拖去”。(39)

       屡被抢劫,一些教民遂组织武装,进行自卫。地处邛州和新津交界处的永安场,仇教抢劫案件迭出,抓到的劫匪都扬言要报复,教民王三义请邻居好友张诚齐在家防守,“行坐以刀炮护身”。(40)

       事实上,新津县平民与教民矛盾由来已久。据《新津县乡土志》载,道光中叶起即有天主教徒到新津县传教,到宣统年间天主教已在新津盛行,有约390多户信仰天主教,加上信仰耶稣教的330多户,新津城乡间信仰洋教的民众大约有700多户,信仰天主耶稣渐成风气,致使老百姓只知“有天主教耶稣,不复知释道两家”(41),所以教与教之间、教民与平民之间争端四起。连乡土志的编撰者都叹息:“门户既开,竞争日繁,所愿教与教及教外之民,均执公理化偏私、庶氓主奴之见,而争端由此息矣。”(42)新津县教民与平民之间的“争端”一直难以平息,对教民进行抢劫以及教民组织自卫,直接反映了这种对立。

       三、政局变动下的抢劫者

       辛亥年十月十八日成都发生兵变,巡防军趁机在成都大肆“打起发”,抢劫之风蔓延到四川各地。新津县的劫案,究竟是何人所为?

       十月十八日成都兵变后,巡防军逃出成都后一路抢劫,虽然没有直接资料证明新津的劫案是成都的变兵所为,但至少十月十九日新津县城西街的连环抢劫案,与成都的兵变有或多或少的关系,且有亲历者回忆,确实有变兵后来成为地方上的土匪头目。例如民国时期活跃在成渝地区黑白两道的传奇人物冷开泰就是从“打起发”的变兵,成为袍哥大爷、土匪头目,后来又从军、从商,成为威震一方的“反动人物”。(43)

       民国初年,四川省行政公署认为四川抢劫频发与哥老会有关(44),遂以四川“匪风不戢,皆缘哥老会流毒”为由,饬令地方各级警察官厅,“将各处之哥老会首,与码头充当舵把之人,逐一查明取缔,具结改悔备案存查,并将会底财产追缴呈报。严禁开山立堂,设立公口,倘敢违抗,严拿惩办”。新津县取缔了38个哥老会组织,并悬赏购线,利用“眼线”刺探匪情,在3个月内,捕杀镇匪27名,使抢劫之风有所遏制。(45)

       四川的袍哥有“浑水”、“清水”之分。浑水袍哥以武力称雄,经常械斗、打架。清水袍哥主要是学界、政界、工商界人士,他们讲仁讲义,虽与浑水袍哥也互通往来,但他们自诩清高,“不同流合污”,有时能仗义执言,在社会上颇受尊重。(46)所以,正如赵清所言:“四川土匪是参加了袍哥组织,但是参加了袍哥组织的人并不都是土匪。”(47)参与抢劫的主要是浑水袍哥,但也不是所有的浑水袍哥都参与了抢劫。(48)

       参加保路运动的袍哥组织,也有浑水和清水之分,新津县的同志会首领侯宝斋领导的同志军中就有浑水袍哥组织,被新津县人民称为“新西公的棍子”。(49)他们在保路运动中英勇善战,与清军搏斗,表现出了顽强的意志和精神。但革命成功之后,一些袍哥组织从“革命同盟军”变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同时,随着劫案越来越多,趁火打劫者也越来越多,邻里间的积怨和各种经济纠纷也成为引发劫案的重要因素,而同志会、同志军为筹措粮饷,也采取了一些强迫性的措施,让民众误以为是抢劫,当然,也确实有人借同志会之名行抢劫之实。

       (一)同志会、哥老会与抢劫者

       辛亥革命的一大特点就是利用会党势力,进行反清革命,学界对此有众多研究。(50)在四川保路运动中,哥老会是重要的力量之一,各地同志军也多是哥老会成员。因而有人说:“1911年,成都和川西、川南、川东、川北各县公口林立,乡镇也遍设码头,简直成了袍哥世界。”(51)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后,哥老会在尹昌衡、罗纶的支持下,十月初七日后可以公开活动。成都各街道“公口”林立,盛极一时:“都督府也设有‘大汉公’的公口,尹昌衡(四川都督)本人就是‘大汉公’的总舵把子,他有时还骑高头大马,拜访各路码头,放鞭炮,挂红彩,袍哥声势更盛极一时。”(52)“会众刀枪往来如织,每街公口设公座,每户贴公口红片,如大汉公、多福公、共和公之类。”(53)

       这时的袍哥可谓红极一时,被称为“点点红”,只要你有“点点”(即加入了袍哥),就算走运,又称为“袍哥翻身”。因为清朝禁止袍哥,但民初袍哥组织不仅合法化,而且成为革命功臣。尹昌衡通令各县袍哥头目率领部众到成都点验成军。各路袍哥人人带红花、缠套头,腰悬各式刀剑,携带火枪、马炮,耀武扬威开进成都,一时形成很大影响,造成人人都想当袍哥的局面。(54)“于是,各种不良分子纷纷涌进求势求官求财。因此,它的成分更为复杂化,开始由一支反清力量变为社会的恶势力。”(55)

       在保路运动风起云涌之时,新津县出现借同志会之名骚扰百姓、抢劫财物事件。如社仓佃户罗保珍呈报:因“争路风潮”,九月初二日有“会匪”到家劫去社谷十七石。(56)兴一支社济田佃户杨兴洪、李世兴、杨兴禄、罗万春等禀报:几户佃耕社济田,每年共纳谷五十七石六斗,因保路风潮兴起,本支团甲陈光远、杨合兴向社济田佃户强行征粮,称“同志会众来往如云,无款应筹”,将宣统三年租谷拿去五十一石,“交与同志会收支”。(57)兴三支马家渡的马氏三兄弟——马高祯、马高荣、马高顺被兴义场同志会作为人质,“时集数十人至家,搜索钱米,遍屋之僻处搜尽,草中亦使刀杀以探有物无物”。(58)

       还有人以同志会名义聚敛财物。有绅民控告邓公场李记安等人以同志军名义召集40人在南区一带强迫平民捐款,以纵火劫杀为要挟,迫使百姓捐钱捐物。他们收到谷米、钱两、食盐和清油等钱物甚多,但在20天后清军到达新津县时,他们却逃散、藏匿,私吞了这些钱财。后来,军政府宣布独立,他们又聚集数十人,用同样的办法继续进行勒索,并且没有公开账目。(59)还有人冒充同志会代表,领有军政府照会,“红黑具通,伪称同志,抢劫横行”。(60)

       鉴于同志会及同志军鱼龙混杂的情况,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当日,蒲殿俊、朱庆澜就发布公告要求“同志民团释兵归农”,“省外(61)同志民团,已达圆满目的。急宜释兵归农,大家力图新治”。(62)具体的措施是将同志会编为各地的保安义勇队,负责协助维护地方治安。“查四川自七月以来,各属同志会倡议起兵抗满清政府,血战捐躯在所弗惜,迄于十月,我大汉光复,宣告独立,各同志军均达完全目的,率皆休兵息战。先后偕来额手称庆,及遘十八日之变,仍资其援助之力,克收肃清之效。本军政府极为嘉予其中智勇材杰之选颇不乏人,除编练成军外,余则慰遣回籍就地编为保安义勇队,以为捍卫桑梓之用。惟人数参差不齐,地方情形各异,如无划一办法,深恐别滋弊端,兹特详为规定章程,俾得有所遵守。自经通饬,以后所有前后照委统管各员,均应秉承该道宣慰使及该管地方官按照颁行章程,切实办理,勿得稍有歧出。”(63)

       但能够编入军队和编为保安义勇队的人数毕竟有限,并不能把参与同志军起义的会党成员完全囊括进去,为此,军政府特别指出:“勇丁应择朴实精壮者,编练勇丁,在精不在多,名额愈少愈妙”,“慎选管带,认真训练,使能有勇知,方足为桑梓捍患。”(64)但绝大多数同志会成员被当作“乌合之众”而遣散回家,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

       即使就地编练的保安义勇队,也有人参与抢劫。辛亥年十二月底有人报案,原同志会会员、后为保安义勇队队员的赵明轩参与抢劫,被缉拿归案。(65)壬子年正月三十日,新津县知事陈藩接到彭山县知事来函,称其县保安义勇队成员谭春亭在回家休假期间,于正月初七日纠集他人进行抢劫,当场被抓。该劫犯供认其参加过同志会,是新津县保安营排官杨团栋的部下。新津县知事和杨团栋确认其身份后,将该队员开除。(66)

       有的保安义勇队受理民间词讼,自行惩罚,并设立财政部,征收地方捐税,严重干扰地方行政,所以军政府明令保安义勇队必须接受地方官员的领导,只能在《保安义勇队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明权限,妄事侵越,若不严为禁止,实属大贻地方之害”。(67)

       为了进一步整顿保安义勇队,壬子年二月,四川军政府下令各地从保安义勇队选拔人员成立军事巡警,其余成员卸甲回家,到各地担任团丁。这些团丁与差役一样,有维护地方秩序的一面,也有危害乡里的可能。(68)如:以开烧酒房为业的倪天顺,去赶兴义场,换了九两五钱银子,但在回家的路上,被人以收酒捐为名,拦路抢劫。抢劫者中就有团丁。(69)

       由此可见,会党成员鱼龙混杂,革命之后,无论是编练成军还是遣回乡里,都存在一些不利于地方社会治安的因素。

       (二)劫案与乡邻

       除了有组织的团伙抢劫外,很多劫案与乡邻积怨有关,被劫者与抢劫者相互认识,很多报案人在报案时已经有针对性地控告乡邻参与抢劫。县知事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却往往会发现这些邻里之间存在积怨,一方在控告对方时,另一方也已经递送了状文。除了互告以外,一些劫案也显示出对被劫者家中的财产情况非常熟悉,显然有相熟之人参与其间。乡邻参与抢劫的案例,大约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由积怨引发的抢劫报案。虽发生了抢劫,但被告者并不是抢劫者,主要是为了泄愤,拖累仇家,形成邻里互告案。如兴一支三条沟地主刘兴镒案。刘氏报案,称十月二十二日中午,其家被同乡汪廷璠等百多号人抢劫。该呈文不仅讲诉被抢劫的情形及损失,同时指名道姓控告同乡汪廷璠父子、刘泽元父子、刘香廷兄弟及倪月斋子侄是参与抢劫者。

       县知事接到报案后,十一月十四日派人去拘押被告。但在当天,作为被告的汪廷璠、汪廷碧、倪月斋、倪纯安、倪玉堂、刘香廷、刘泽元也向县府状告刘兴镒。汪氏兄弟的诉状称:两人是叔伯兄弟,是西太一支的团保。刘兴镒家因为坟头的树与族人发生口角,请团保断理,团保劝刘兴镒将树让买,刘不同意,因此结怨。倪月斋等人则声称他们是刘兴镒的乡邻,在刘家被抢劫时因害怕劫匪凶猛,没能出面帮捕,结果被刘告作抢匪。刘香廷也提出诉状称:其祖上遗留的二亩多水田,与刘兴镒的水田相连,同沟同水,但上游的水田被刘兴镒买到后,刘兴镒将沟填塞了,使其自家的田容易得水,而刘香廷的田因无沟而不容易得水,影响耕种两年了。为此,刘香廷曾将刘兴镒告到前清彭知县那里,彭知县判刘兴镒赔谷六石给刘香廷家,并且修还原沟。但刘兴镒并未执行,不仅不缴粮,还把水沟堵了,致使刘香廷家另外三亩地也无法耕种,因此结怨。刘泽元也提出申诉:辛亥年五月,刘兴镒的孙子刘子由偷了刘泽元之子刘光文的鸭,又伤了刘光文妻子的额头,刘光文将其告到前清彭知县案下,刘子由被缉,刘兴镒怀恨在心,在刘兴镒家被劫当天,刘泽元家也被劫。十一月二十八日,被告人汪廷碧等奉票约集到县知事公署候讯。三十日,王知事集讯原告、被告后作出判决:“堂判查此案,刘兴镒无据空指,殊难凭信。察看被控之汪廷璠等均系忠厚民人,犹且比邻相处,焉敢作此非为,讯揣其情,不外刘兴镒被匪扰时汪廷璠等怀恨未耳,而刘兴镒遂以疑似之情指控,两造均有非是,兹经讯明,着断各即回家,解释嫌怨,仍敦邻谊,必须相友相助,以御外侮。”原被告双方画押表示接受判决。(70)

       此案因积怨引发,刘兴镒心有不甘,不断上告,却又一直拖延不到场。到壬子年七月底,互告双方当庭对质,刘兴镒仍未到场,其子刘长要、刘长江承认自己家中被劫后,很多借据、契约丢失,由于赊账难收,想用告状的办法来收账,而原告证人刘松泉则供认在刘兴镒家被抢劫时,并未看到被告诸人。被告中刘香廷承认其父亲曾借了刘兴镒50钏钱,因为双方水沟的纠纷没有还钱,而刘泽元并不承认向刘兴镒借钱。县知事判原告刘长要、刘长江家借约丢失,“自寻原中立约收对”,“不应妄累无辜,本应深究”,念其“所控人虽不实,被劫非虚”,将其释放回家安业。(71)

       第二,由各种纠纷引起的强拿强抢案。辛亥年十一月初四日,长一支甲长郑映堂、商民杨春炳报案被劫银钱财物和耕牛21头。郑映堂、杨春炳指控该案是廖吉子等人所为。廖吉子被抓后,经审讯查明,双方是因为糖房事宜结下仇怨。糖房原为廖家所开,上一年由郑映堂作中人卖给杨春炳,但因廖吉子欠郑映堂五斗米、一吊钱,又没有在糖房买卖中答谢他,郑就扣了廖吉子卖糖房的银两。原本糖房卖得104两银,结果廖吉子只得到86两银。因一直讨要卖糖房的银两未果,廖吉子等人就劫走了银钱和耕牛。(72)

       长三支文生刘绍奎告其侄刘泽钟。刘泽钟败尽祖业后,辛亥年二月又霸卖其弟刘泽瀛的田,引发家族矛盾,后经族内团保调解息讼,约定不再卖房屋基地。但十二月初三日夜,刘泽钟带着妻子徐氏和四个子女来到刘绍奎家,霸占中堂,声称要把地基卖给刘绍奎,刘绍奎说没有银子,拒绝购买,让他们天明后离开,不能住在自己家里。这惹怒了徐氏,双方发生冲突,年老的刘绍奎夫妇被打伤,族人找来官府的差人勘察调解,刘泽钟离开刘绍奎家,但其妻仍然不走。此后数日内刘泽钟又联合无赖之徒多次到刘绍奎家抢劫,并扬言要放火,闹得刘绍奎家不得安宁。(73)

       第三,惯盗、流氓为害乡里。成都劫案后,地方上“沉渣泛起”,一些原来在乡里的地痞流氓伺机而动,趁火打劫,“匪等乘机抢劫,地类萑苻”,“贼等凶焰愈炽,昼则持械估抢,夜则鸣火扫拿”。如地方惯盗江六蝗、江老五等纠集一起在通衢大道实施抢劫,“十一月十一日巳刻在李店通衢大路,邀劫客商彭兴隆、吴精云银钱衣物”,被团丁缉捕,人赃俱获,但劫匪不服,扬言要“纠集匪类,赶紧夺回”,当地团保“立将数贼杀毙,免使疏虞,致令兔脱”。(74)

       还有一些地痞流氓,乘社会动乱,胡作非为。如无业游民廖三和纠集8人,砍了陈树品家祖坟上的树,被抓获后供出自己曾纠集11人抢劫过杨团守家,分得被子等赃物,又与杨子猷、杨卖油等13人抢劫过高达迁家,亦分被子一床,还供认与赖春山妻子通奸。(75)

       第四,当场抓获参与抢劫的乡邻。十一月二十日村民田瑞华在赶场回家的路上,突遇一贼抢劫,众人喊捕,吴甲长带团丁将劫匪捉拿,认明是同保居民田明善,当即交给同志军捆绑送案。(76)十二月二十四日,太三支史应阳、史应堂、史文陶等家被劫,团丁当场抓住乡邻郭海山,经查郭海山为此次劫案的眼线。(77)

       第五,被劫者目睹乡邻参与抢劫。十二月初二日夜,太三支马黄庵民妇王陈氏被劫去“白银二百两,银元八枚,铜钱一串,银圈二根,银簪二双,银戒指四个,被盖一床,新旧男女衣服八件,以及零星契约、粮票等件”,其亲见邻居“打纸匠余长明、胡老幺纠人行劫氏家,氏子当即跟追,见贼等退入余长明家内”。(78)十二月十八日,兴新支卢山营孀妇秦张氏、秦刘氏被劫,她们乘着火光发现盗贼系叶石硚,与秦家住得相隔不远,了解秦家的情况。此时秦张氏在城里帮工,其主人托她在乡下做了不少腊肉、香肠,全部被劫。(79)

       第六,有物证证明抢劫案是乡邻所为。十一月十九日,兴新支观音堂农民倪朝钦报案,称十月十八日夜,其家两处被盗贼抢劫。同一天,同村的李黄氏也向县衙喊状:十月二十四日夜三更,突然有八九个人来其家,用布将其蒙面,抢走铜圆钱十一千、制钱三百文、白夏布罩一床,并将其夫李天贵拖出门外上船。盗贼将船撑到河中,砍伤了李天贵的头、脑、右肩膀、左手腕及背部。次日,李黄氏在船上找到丈夫尸体,并在尸体旁捡到一把刀。二十九日,同村的张旭旭称刀是他的,要李黄氏还刀,并多次催促,口角不断。李黄氏向保长戴显寿、甲长杨洪发、团长舒玉廷求助。十一月十九日,李黄氏和保长、甲长、团长一起去缉拿张旭旭,倪朝钦也跟着去了张家,搜出了一把柴刀,而这把柴刀正是倪家丢失之物。(80)这两个证据似乎证明张旭旭参与了两次抢劫案。于是,李家和倪家向团保投状,并将张旭旭扭送到县公署。(81)

       第七,由其他案件供出参与抢劫的乡邻。十一月,张秉均曾用三乘轿子和一辆车子送客人到新开堰,被贼匪拦截,抢走银钱及衣服甚多。多日后,罗管带带领团丁查获一贼张青狗,张青狗供认参加了张秉均的拦路抢劫案,还供认该劫案是张秉均的亲戚张东海的主意,“有大显庙人彭正狗,万和场人张老三、张二狗伙同所为,劫得衣物现存彭正狗、张东海家,未分”。(82)由此看来,乡邻中有人参与抢劫,或者为抢劫者提供线索,或者一起窝赃分赃。

       总之,参与抢劫者成分复杂,既有袍哥、惯盗、地痞、流氓,也有因同志军需要粮食供给而进行的强征、抢征,以及民众之间因种种积怨或债务引起的强抢强拿。通过这些劫案诉状的描述,可以窥探社会动荡时期乡村民众间的关系。

       四、官绅民整顿社会治安的努力

       针对社会治安的混乱状态,新政权、士绅和民众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军政府的措施

       面对失控的地方社会秩序,大汉四川军政府发布命令:“杀人、放火、抢劫及奸淫都将处以死刑。”(83)同时宣告清朝旧法仍然有效,《大清律例》规定:“寻常盗劫,未经伤人之伙犯,如曾经转纠党羽,持火执械,涂脸入室,助势搜赃,架押事主送路,到案诬扳良民,并犯案以至二次,及滨海沿江行劫客船者,一经得财,俱拟斩立决,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其止。在外瞭望接递财物并未入室搜赃、并被人诱胁随行及年岁尚未成丁,或行劫只此一次,并无凶恶情状者,仍以情有可原,免死发遣。”(84)根据清律,抢劫罪情节严重者“斩立决”,情节较轻者或未成丁者也要发配边地。

       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了司法部,司法部发布通告:“清朝法律、命令、规章等未经本军政府明文废止或改变者,现时均有遵守之效力。”(85)同时还成立了省城军法裁判所,并颁布八条规则,划定了各厅州县司法的范围和权限,规定各厅州县按照军法条例判决斩犯、斩绞立决、监候人犯,判决各项遗流及命案徒犯,都要报军政府批示,并报司法部考察,但“紧急事件不在此限”,判决无关人命的一切杂案报司法部复核,判决处罚以及受理民事案件,均按月册报即可,“各厅州县命盗案初表、初详及关于司法一切应行禀详事件,均仍照旧通报”。(86)按照司法部八条规则的规定,县级政府具有受理民事案、与人命案无关的其他杂案的权利,与人命有关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则必须报司法部审核,军政府批准,抢劫案件按旧法通报,但“紧急事件不在此限”,这又给了县级地方官员处置紧急事件的权力。

       军政府还成立了民政部,下设警政司,统揽全省警务,要求各府州县巡警必须维护地方治安:“兹当军法时代,凡府厅州县各处巡警暨乡镇巡警,俱有保护地方之责,该赓续筹办之员更应振刷精神,预为防伪,以靖匪风。”(87)

       军政府成立后,还立即设置宣慰使(88)职位,派赴川西、川北、川南、川边等地考察吏治,其职责为“上宣德意,下慰民心,公布除暴安良之宗旨”。(89)川西宣慰使颜曾在公告中指出:“当今地方糜烂,强凌弱众、暴寡抢劫、焚烧残害同胞甚于寇仇,以为乱世无复官管,可以为所欲为,岂知世乱而福善祸淫之天理自在,而向顺背离之人心难欺,何能徒恃强众?”通告宣称:“川省近事而强众者莫过赵尔丰”,然而赵尔丰虽在总督的高位、拥有数万军队、数百万军饷,但其不顺民心,残暴杀戮无辜,自命为一世之雄,“三数月间竟俯首就戮军政府”,奉劝那些在地方上横行霸道的自命“强众者”,勿蹈赵尔丰之覆辙。(90)

       川西宣慰使特别发布了《宣慰川西府厅州县简明约束》,其中第六条规定:“招兵治匪,原为弭乱,惟不与官绅会商定议、不问本地军饷何出,遂假称同志,招兵过多,以致危害地方,倘经本宣慰使查实情节,劝谕解散又不听从,必定严究。”第八条规定了地方的团练、城防及保安义勇队等组织的活动范围,并严令其必须听命地方,不能骚扰和危害地方。“现值多事之秋,所有旧日团练、城防,以及新成立之保安义勇队,原为保卫桑梓,共谋公益起见,若有藉此名目封仓抢粮、敛钱肥己,徒使地方不安,应一律禁止,违者从严惩办。”(91)

       十一月十八日,颜曾前往川西各县宣慰民众,张贴告示告知百姓宣慰使巡视的消息,百姓可以直接向宣慰使投状。十二月十一日,颜曾来到新津,百姓纷纷向其报状,讲述自七月以来被抢劫的惨状和受到的损失。

       太二支社仓佃农罗洪义投报,十月初一日,其仓谷被劫五十石,“米九斗,黄牛一只,铺龙罩被、银钱、衣物等件”,“彼时因世乱纷纷,彭主去任,嗣王主荣任,民避乱未家,贼等传言寻民行凶,未敢报案。今逢大人宣慰舒民而解倒悬,民情难甘,只得来辕,报恳缉究……”颜曾批示:“应饬务确切查明,如果所报属实,即签差严缉贼赃,务获究办。”(92)

       太二支余耀堂也向宣慰使投状,称余家在十月二十二日被劫去“钱二十千,被盖十四床、罩子九床、皮箱二口、内装衣服银饰、并拉去黄沙牛一只”,多次呈告,“至今差等弋贼未获,但民务农遭此惨劫,情难甘心”。宣慰使批示:“应饬限此差勒限严缉,务获究惩。”(93)

       (二)县公署的措施

       根据大汉四川军政府“依照旧法”的训令和司法部颁布的八条规则,州县知事拥有处理地方民事案件的权力,命案和劫案等刑事案则必须报军政府核准,这与前清无太大区别,但军政府“紧急事件不在此限”的说明,又给了州县知事处置一切事项的权力。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后,先后任命王祁昌、陈藩为新津县县知事。县知事接到报案后,最常见的批复是“应缉究”,即应缉拿究办之意,然后派出差役人员去前往现场勘探、验伤、验尸;如有被告,即将原被告双方邀集到县公署,进行质讯,主要是调解;确定有罪或待确定有罪的一方,被羁押在县衙的大牢里。有的犯人经族人和团保、家长保释,可以出狱,有的案件则移送上级。若遇到强悍匪盗,危害极大者,则坚决弹压。

       新津县知事王祁昌刚到任时,发现新津县“土匪啸聚,大碍公安”,必须坚决弹压,否则该县治安无法好转,但他掌握的兵力不足,恐难以成功。辛亥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王祁昌呈文请求大汉四川军政府派兵帮助镇压土匪,军政府派刚刚编练成营的帮统邓占云前住新津,“所有一切弹压事宜,由该知事会同帮统相机妥办”。同时,王祁昌还向军政府请求发给枪支弹药,以保县境内治安。(94)

       为维护地方治安,新津县设置保安义勇队、县城自治保安军,将参与保路运动的会党及其他地方武装组织,就地编练为维护地方治安的力量。(95)还设立军事巡警厅,派巡警在县城和重要乡镇进行巡逻、侦查、缉捕劫犯,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四川都督府的训令,新津县于壬子年二月二十日成立军事巡警厅,厅长陈九畴,下设五个巡官,“巡官王子侯率兵三十名,驻扎西区方兴场,分巡增胜场、太平场;巡官杨秀山率兵三十名,驻扎北区张家场,分巡吴店子、兴义场、万合场、三合场;巡官周耀武率兵三十名驻扎南区邓公场,分巡永兴场、双和场;巡官徐宝周率兵二十名驻扎东区旧县,分巡岳店子、普兴场、黄泥渡;巡官李海廷拟定率兵二十名驻扎东区花桥场,分巡关家林、罗家场、串头铺、花园场”。(96)

       同时,新津县前后两任县知事对邻里互告的抢劫案,基本上采取劝告和“息讼”的态度,让双方回去自行解除嫌隙,因此乡里的保甲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调解责任。如对刘兴镒案,王知事的判决是“各即回家,解释嫌怨,仍敦邻谊,必须相友相助,以御外侮”,其继任陈知事也是本着这一态度来调解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而团保、甲长等人作为调停中间人,劝解人们少行诉讼,通过调解也化解了一些事端。新政权的县级官吏对乡间保甲人员的做法非常赞同并积极支持,希望百姓间化解矛盾,共同面对艰难的时局,以敦邻好。

       辛亥年十一月,村民谢青夫妇将东西存放在张永兴家,但张家遭劫,谢氏的东西也被抢,谢青夫妇控告张永兴,要张家归还物品。县知事王祁昌判由保甲处理,保甲认为东西寄放在张家,张家被劫,寄放之物被劫在所难免,希望两家不要伤和气。但谢青夫妇不服,一直滋闹,张家不得不再请县知事裁决,时任县知事的陈藩仍是请保甲理息,如果谢青夫妇还要滋闹,则“传案严究”:“大乱之后,所损甚巨,区区之细事,何值缠讼。仰仍报保甲理息,谢青夫妇如敢横滋不服,即传案严究。”(97)

       除此之外,县公署还与前清一样,支持各乡支保办理团练,进行自保。

       (三)乡村保甲、士绅和民众的自保措施

       乡村民众的自保措施,就是在保甲、团保或士绅的主持下办理团练。但地方团练也并非完全由民间自发办理,而是由官方提倡与督促,民间筹措资金、招募团丁,可以说,四川的乡村团练具有“官督民办”的性质。

       四川是最早兴办团练的地区之一。(98)在警察机构成立以前,“督办新津团练局”是新津县负责地方团练的机构,它并不完全是官方办理,而是由官方提倡、民间具体实施的,带有武装性质、维持地方治安的机构,执行缉匪捕盗任务。晚清时期,在县级督办团练局的督促下,每年收获季节和冬季,新津县各乡村都举办各种临时团练活动,以维护地方治安。新津的地方团练基本上是与保甲制度重合的,而且办理团练的主要责任人很多都是保内绅粮,还有一些是保甲长。(99)

       晚清新津县的基层乡镇体制与其他地域不同,实行的是“乡支保制度”。新津全县共有52保。支保是为实行“联环保”、“连坐法”而设,保的头领称保长、甲为甲长、牌为牌长,他们负责征收赋税,同时也负责乡村社会治安,保内还有一个负责治安的团长,十甲为团,与保长一起合称团保。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后沿袭了晚清的制度,自1912年开始,又同时实行区段制,在支以上设东西南北中五个区,其下仍设支、保、牌。(100)

       团练一般由团保和甲长负责办理,有的是团保和甲长自己办理,有的则是推荐保内绅粮担任。团丁初为插旗招募,后为各户抽派。组织形式初分常练、门练,后分巡缉队、预备队、后备队。团款来源初为义捐,后为摊派。虽然光绪三十二年(1906)新津成立了警察局,但全县的缉匪捕盗工作,仍由团练局担任。每逢夏、秋收割季节和冬防期间,乡里邻团都要实行联防会哨,守望相助。(101)

       辛亥年下半年,成都府为对付抢劫盗匪等活动,饬令各县团练局搞好冬防,并给团保发放武器,支持民间自保。并发布公告:

       照得冬防在迩,各属盗匪潜生,亟应绸缪未雨,俾免抢劫肆行,去冬饬办团练,一冬尚属平安,间有一二劫案,悉皆登时就擒,讯明劫抢供据,禀请立正典型。本年各属团练,仍当照办勿停,一切章程仿旧,毋须再事变更,藉辅巡警□□,庶几有备无惊。谕尔不法盗匪,各当革面洗心。试思此等布置,安有仍听扰民,团练节节驻扎,防军处处梭巡,巡警家家稽查,保甲户户清丁,内既难以托足,突来从何藏身,专恃仓猝□□,焉能免脱远行,一经就获到案,讯实即问斩□。何苦图财舍命,不如安分为欣,别寻小买小卖,亦可藉此经营,本府安良除暴,志在有劝有惩,幸勿以身尝试,自干重罪匪轻,特此出示晓谕,着即一体懔遵。(102)

       此布告警告盗匪,地方治安有团练、防军、巡警和保甲维护,不要以身试法,否则一经抓获,查实罪证,即行正法。

       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后,继续支持乡村基层组织团练,于是各地的保长、甲长、团保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都自行组织团练,筹措经费,招募团丁,以维护地方治安为己任。(103)如长一支杨绍麟及族人自行捐资购置军装,“招丁一十名,悉仿营制,延师教习,其丁均系良家子弟,有保证书”,“小则缉匪,大可御敌”,号称“新邑长乐乡国民军”。(104)

       虽然乡村的保甲和团练为维护乡村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各自为政,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特别是团练经费的筹措,增加了百姓的负担。军政府在支持民间办团练的同时,也强调不能骚扰地方民众,“必节惜民力,无扰地方”。有些州县借办团练之名,抽收、摊派,更有不肖团保,借团练之名中饱私囊。以团练名目,抽收官田、民田租谷,抽收过重,军政府发出通令加以限制,并将通告张贴各乡场市镇,让民众知晓。(105)

       针对地方团练在管理和经费中出现的混乱,1914年初,四川省议会议决通过《改订四川通省团练章程》,对管理和经费明确做了规定。首先,在管理上,各乡镇设一团总,管理该乡镇所辖各团事宜,团总为名誉职务,不支薪水,各团总由县知事遴选正绅充当。其次,经费由地方知事“就地另筹”,乡镇团总不能任意苛派,并规定知事具有任免团总、筹措经费、督率指挥团总的权力。(106)1912年前,办理团练是各乡支保的事,经费由当地筹措,团长由保民公举。1914年的团练章程,是为避免已经出现的民众负担较重的问题,也是为了避免互相攻讦,各自为政,但也明显加强了县知事对地方团练的控制,国家权力逐渐渗透到基层团练之中。

       (四)以乡村保甲为主的团练组织对地方社会治安的作用

       关于基层组织团练缉捕盗匪、劫匪的效果,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具体情况不同,说法不一。

       1.缉捕有效,基层团练能帮村民追回失物

       辛亥年九月二十四日,太一支天仙桥村民张长青家里被劫,其父被打伤后去世,张长青当即报案,但毫无进展。壬子年二月初五日,同村的姜甲长告知张长青:“各团丁捕匪,拿获多赃。”“令民前往查看,果系民家被劫原赃被盖一床,即将民被盖抢回。”(107)

       辛亥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二月二十日,李桂元被劫两次,被劫耕牛、财物由区段长“率团丁追捕,将牛只夺还送县”,李桂元到团练局领回。区段长受到县知事表扬:“李桂元家被窃,经该区长等集团往捕追获牛只,具见办事认真,殊堪嘉慰。”(108)

       2.追缉未果,无功而返

       壬子年一月二十一日,太三支铁溪硚民郑太发家母牛被劫,甲长和团丁跟追二里,没追上窃贼。(109)

       3.段长不作为,不帮助缉捕劫犯

       辛亥年十二月十八日,太二支双堰子刘学勤、刘学顺、刘学修、刘学治被劫,贼匪从段长蒋义兴门前逃跑,“民等喊捕”,蒋“坐视不理”。(110)

       4.不喊捕,不帮助捉拿劫匪,对受害家庭不闻不问,还到各家强收团捐

       有乡邻状告团保举办冬防,敷衍了事,从十月十二日到十九日夜,多家被劫,保内团丁并未喊捕,“保内大路过客白昼被劫者不计其数。受害各家屡投团保,郭兴隆不闻不问,更有过客在郭兴隆门外被劫,郭兴隆仍然不理”。还派人到乡邻家“逼索估捐,并称打房拿谷”。(111)

       尽管基层团练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但经过官绅民的共同努力,新津县的社会治安有所好转。壬子年二月十四日,新津县城会议长、议员们向县知事禀状,自辛亥年七月变乱以后,县城的北门就关闭了,北郊商民挑运粮食只有从东西门出入,很不方便,民元以后,地方治安慢慢好转,加上有陆军、自治军和保安义勇队保护,县城的安全已有保障,建议开放四个城门,以利商贾、农民。县知事批准:“令照旧开启,以利行人。”(112)可见,壬子年二月以后,新津的社会治安逐渐好转。新津县军事巡警厅壬子年五月接到9件盗劫报案,并抓到嫌犯,均讯明属实送审。从辛亥年十月的90起劫案到壬子年五月的9起劫案(113),新津县的劫案逐渐减少,可见社会治安已逐渐好转。

       通过对辛亥年十月至壬子年三月新津县300多起抢劫报案的分析,发现这些劫案反映出清末民初四川乡村社会各种复杂的关系,社会的动荡、贫富的差距、信仰的不同、邻里的纠纷,都可能成为抢劫案件的诱因,使乡村社会治安遭到严重破坏。

       辛亥革命以后,全国很多地方都发生过或大或小的抢劫风潮,新津县只是一个缩影。例如山西太原“士兵放火并洗劫了省库、市里的银行和当铺,还有许多有钱人家”(114),与成都十月十八日的变乱非常相似。新津的劫案虽然各有缘由,但主要是由于政权变动、社会失控,致使盗贼并起,甚至曾经作为革命生力军的哥老会也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因素之一,一时间袍哥、惯盗、地痞、流氓非常活跃,普通民众也由于各种纠纷,以抢劫报案而互相攻讦。

       李喜所先生在《武昌起义后的农村变动》一文中提到,武昌起义后全国各地“盗匪蜂起”的记述不绝于书,李先生认为这是下层人民的反抗斗争,是对封建秩序的冲击,“武昌起义给社会最底层的广大农民群众以巨大的鼓舞,他们纷纷起来击杀压迫他们的仇敌”。(115)这一结论有一定道理,但就本文所关注的新津县抢劫案件而言,则不尽然。尽管前文已经分析,新津县的劫案抢劫的对象主要是富裕阶层和教民,但一部分并不富裕的农民甚至佃农,也成为抢劫的对象,也有针对贫困家庭的抢劫,甚至县知事都不愿意立案。(116)

       劫案反映出的乡村社会治安问题,不是仅仅通过阶级分析法能够解释的,其中邻里之间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经济和其他纠纷,都可能遭到报复,因此需要对农民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关于农民的行为模式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传统小农社会是通过共同的道义价值观与村社制度以合作方式组织起来的;也有观点认为,小农社会展现了理性个人甚至不惜牺牲村庄福利或共同体福利来争取个人福利的轨迹(117);还有观点认为,“农民的思想行为,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即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及其对个人利益得失的计算,同时还有外界的制度环境、惯例、话语等”。(118)本文中官员对乡村社会的认知,似乎与以道义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村庄共同体”比较相近,他们希望乡村里的民众减少诉讼、和睦相处、守望相助,而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似乎与波普金的理性小农理论更契合,农民是“使其个人利益或家庭福利最大化的理性人”。(119)在政权变更、社会动荡的时期,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会被放大,行为也更为激烈。所以,革命或运动一方面引发了人们内在的暴力倾向和占便宜的心理,另一方面也是乡村社会长期积攒的恩怨的一个喷发口,在乡村似乎形成了抢劫成风的局面。

       清末民初的新津劫案还反映出随着政权的更替,乡村社会呈现出传承与嬗变并存的景象。首先,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后,在法律制度、州县官员的权力和责任方面沿袭了清朝的做法;在处理民间纠纷时,也主要依靠保甲、团保等地方基层管理人员,由他们先行调解,劝民息讼。而当百姓遇到抢劫等事件时,求助的对象仍然是乡里的保甲人员,而非新的警察机构。王先明教授关于清末民初乡村控制体制转变与保甲、团练制度的研究中,强调乡村控制体制中的国进民退(120),认为“晚清至民国年间的乡制变迁似乎可总结为:‘19世纪的里保制,1900-1928年的区董警长制,1929年以后的区长制’。当然,各地的组织形式和结构不尽相同,甚至层级和名称也各具特色,但以新制(警察制)取代旧制(保甲制)的历史趋势基本一致,并且也都始终是在‘地方自治’的现代化旗帜下来规划乡村政制的”。(121)本文所讨论的1911-1912年,正是王教授论述中警察制代替保甲制的时段,但在新津乡村中,至少是百姓上呈的状文中,很少出现“警察”的字样,而“团保”、“甲长”则比比皆是,晚清政府力推的警察制度,在四川乡村似乎放慢了节奏,乡村民众仍在传统的保甲体系中寻求支持和保护。

       其次,在新政权的极力倡导之下,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也在发生变化。阳历的实行,虽然还不能完全适应,但已经开始被接受(122);剪辫易服,不管是否强制,都在慢慢推行中。(123)新政权还采取禁止赌博、禁止贩卖鸦片、禁止开设烟馆、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措施,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重新塑造国民,同时,也通过推行巡警制度,严厉打击盗匪,取缔袍哥组织,力图整顿社会治安,使乡村社会秩序逐渐稳定下来。但民国初年,四川军阀割据,连年混战,乡村社会治安已经很难回到传统时代。

       *本文曾提交由《近代史研究》杂志社和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共同举办的第四期中国近代史论坛“地方的近代史:州县士庶的思想与生活”学术研讨会(成都,2014年10月)。

       注释:

       ①关于保路运动的既有研究,参见苏全有、邹宝刚《近三十年来四川保路运动研究综述——纪念四川保路运动100周年》,《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近年来较有影响的海内外研究有:Mary Backus Rankin,"Nationalistic Contestation and Mobilization Politics:Practice and Rhetoric of Railway-Rights Recovery at the End of the Qing," Modern China,Vol.28,No.3(July,2002),pp.315-361; Danke Li,"Popular Culture in the Making of Anti-Imperialist and Nationalist Sentiments in Sichuan," Modern China,Vol.30,No.4(Oct,2004),pp.470-505; Xiaowei Zheng,"The Making of Modern Chinese Polities:Political Culture,Protest Repertoires,and Nationalism in the Sichuan Railway Protection Movement in China," 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San Diego,The 1911 Revolution in Global History 2009; Xiaowei Zheng,"The Railway Movement in Chengdu:Sovereignty of the Nation and Rights of the People," in Ogata Yasushi ed.,(Tokyo:Kyuko Shoin,2013),pp.196-222;陈廷湘:《1911年清政府处理铁路国有事件的失误与失败——以四川为中心的保路运动历史再思》,《四川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何一民:《现代化视野下的社会动员与辛亥革命——以四川保路运动为例》,《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马勇:《正当与失当:清末铁路干线国有化政策再检讨》,《史林》2012年第3期;孙明:《烈士的正名——四川保路运动侯宝斋案、胡驭垓案考论》,《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3期。

       ②李喜所在《武昌起义后的农村变动》(《历史研究》1982年第2期,第59-87页)一文中对辛亥革命对乡村基层社会的影响有专门论述,对乡村阶级变动、政权演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指出农村各县的政体、组织、政策、风俗都发生过程度不同的变动。但该文是针对全国而言,对具体的社会治安并没有专门论述,尚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③道光《新津县志》第15卷,《新修方志丛刊·四川方志之三十九》,台湾学生书局1968年刊印,第310页。

       ④据民国元年新津县军事巡警厅的统计,辛亥年十月至壬子年三月抢劫案达382起。(四川省新津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新津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49页。)也许是档案保存不够完整,笔者依据现存档案统计,辛亥年十月至壬子年三月的抢劫案共346件,与军事巡警厅的统计数据有所不同,本文以现存档案所记载的346件抢劫案为基础进行分析,除特别说明外,月日均为农历。

       ⑤晚清时期,新津县乡村实行乡支保制度,乡下设支、支下设保、保下设甲、甲下设牌,类似保甲制度。保内设团,十甲为团,与保长一起合称团保。民国元年承袭旧制,但将全县划为东、南、西、北、中五个区,区下仍设支、保、牌,民国2年实行区段制,区以下废支设段,段以下仍设保、甲、牌。(参见《新津县志》,第29-30页。)文中“支”均属该县的乡村行政单位。

       ⑥指同村居住的邻居。新津县的乡支保制度与团保制度结合在一起,保内有团,所以老百姓把同一保或团居住的人称为“团邻”。

       ⑦《太一支、兴新支、兴三支、西关外宣统三年抢劫案诉状卷》(宣统三年),四川省新津县档案馆藏(本文所用档案均藏于该档案馆,下略),清代档案,196/83,第31页。

       ⑧侯宝斋名邦富,新津哥老会首领。“七月十五日,川督捕蒲、罗诸人,载庚、宝斋即日发檄倡义。十六日大雨如注,宝斋亲率大队与清军战于红牌楼,泥泞没胫,衣裤尽湿。十七日战于省垣南关外,连获胜利,威名大振,各属应召来者,日集日多,十余日集者人数之多,号称十万以上,公举宝斋为川南全军统领团,(周)鸿勋副之。营屯四接,旌旗相望,大有震撼全蜀之势。”参见《蜀中先烈备征录》第2卷(原题:《侯宝斋事略》),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下),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版,第1323页。

       ⑨《赵公季和电稿》第4卷(原题:《致内阁》),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下),第1326页。

       ⑩八月二十日,赵尔丰“命朱庆澜率大队直捣新津,大战三昼夜,至二十四日,用开花炮弹毁城,侯军以军实不敌溃,宝斋出奔洪雅,赵更以厚赂诱其军需长杨虎臣刺杀之。二十七日夜三更,道出古松庵,遂罹害。年六十”。见《蜀中先烈备征录》第2卷(原题《侯宝斋事略》),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下),第1323页。关于侯宝斋案的最新研究,见孙明《烈士的正名——四川保路运动侯宝斋案、胡驭垓案考论》,《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3期。

       (11)辛亥年十月初七日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初殿俊许各军休假10日,给3月饷酬用。至期索饷者纷纷,巡防军无人统治,尤骚扰”。十月十八日,蒲殿俊、朱庆澜在东校场举行阅兵仪式,准备发表演说之际,在校场东南角的巡防军中突然响起一阵枪声,会场大乱。有人大喊:“军饷无着,出去‘打起发’呀!”(“打起发”又称“得水”,清代江湖社会方言,发财的意思,此处有抢劫、发财之意。详见曲彦斌主编《中国隐语行话大辞典》,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页。)于是由巡防军带头向营门飞跑出去,其余的部队也跟着边跑边吼,一哄而散。蒲殿俊和朱庆澜仓皇逃走。叛兵涌出校场至市内烧杀抢劫。参见姜蕴刚《镇压保路运动的赵尔丰》,四川省政协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编:《辛亥波涛:纪念辛亥革命暨四川保路运动一百周年文集》,天地出版社2011年版,第420页。

       (12)《成都乱事余闻》,《民立报》,辛亥年十一月二十日,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下),第1903页。

       (13)《记事野史》(稿本),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下),第1905页。

       (14)四川方言,“房间”的意思,笔者注。

       (15)《宣统三年乘乱抢劫卷》(下文档案日期,若无特别注明,均为黄帝纪元四六零九年,这是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后的纪年,指1911年,即辛亥年。下略),清代档案,212/99,第21、24、25、26页。

       (16)酿酒的作坊。

       (17)《宣统三年乘乱抢劫卷》,清代档案,212/99,第28页。

       (18)《英驻重庆领事务谨顺致英驻华公使朱尔典报告成都独立前后情况函》(宣统三年十月九日),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下),第1892页。

       (19)“拉肥”为袍哥术语,绑架成年人叫做“拉肥猪”,简称“拉肥”,绑架小孩子叫做“抱童子”。参见金文铸《金堂巨匪赖金廷》,四川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四川文史资料集萃》第6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03-619页。

       (20)晚清时期新津县以农业为主,此外,该县木工业、纺纱业、酿酒业也比较发达,还有一部分制糖的作坊,另有一部分从事花卉种植的花户,这些人户比较殷实,成为抢劫的重点。参见《新津县乡土志》第1卷,“实业、商务”,宣统元年铅印本,四川大学图书馆藏,第28-49页。

       (21)据曾经当过土匪的善成回忆,他们有一套组织,分工负责,集体出动抢劫。抢劫前,他们有平常养的“钩钩”(四川方言,指土匪豢养的眼线,了解哪家哪户有贵重金银财物的人)得知情报后,立即报告,然后组织寻找“点手”(“点手”对银钱财物放在何处与房屋结构等情况十分了解),此外,还需要“长二”或称“带线子”(熟悉路途地形的人)带路,还需要“驼牛”(即身强力壮的人,能够搬运抢劫来的东西的人)进行抢劫。参见善成《我罪恶的土匪生活》,《四川文史资料集萃》第6卷,第583-585页。

       (22)四川方言,向官府缴纳田赋的乡村士绅,称为绅粮。

       (23)《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31页。

       (24)《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53页。档案中大多数用“钏”,偶尔用“串”,此文钏、串同义。

       (25)《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53页。

       (26)四川方言,“外国绸带”之意,笔者注。

       (27)《乘乱抢劫申诉卷》,清代档案,218/105,第10页。

       (28)《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66页。

       (29)四川方言。“估”即“估倒”、“强行”的意思。下文同。

       (30)《乘乱抢劫申诉卷》,清代档案,218/105,第51页。

       (31)《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64页。

       (32)《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34页。

       (33)《乘乱抢劫申诉卷》,清代档案,218/105,第89、90页。

       (34)《宣统三年乘乱抢劫案件》,清代档案,214/101,第22页。

       (35)《宣统、民国太一支、二支、兴新支、兴三支、东二区:民众辛亥年抢劫案》,清代档案,207/94,第30-47页。

       (36)《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63、64页。

       (37)《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48页。

       (38)《宣统三年乘乱抢劫案件》,清代档案,214/101,第22页。

       (39)《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88页。

       (40)《辛亥、壬子两年乘乱抢劫案》,清代档案,216/103,第5页。

       (41)《新津县乡土志》,第1卷,“实业、商务”,第27-28页。

       (42)《新津县乡土志》,第1卷,“实业、商务”,第28页。

       (43)冷开泰(1889-1950),建国初期四川被镇压的“集军匪袍特为一身”的“反动人物”。“辛亥年十月十八日,巡防军闹饷哗变,冷开泰就是乱兵之一,大打‘起发’,抢当铺、商家,愈抢愈凶。后来竟发展到去抢藩库银行,冷闹得最为起劲,他带头开仓,将藩库银子700多万两(一说300多万两)抢劫一空。”抢劫后,怕被清查追究,冷逃出成都,开始了土匪生涯。参见熊倬云《集军匪袍特为一身的冷开泰》,《四川文史资料集萃》第6卷,第642-662页。

       (44)哥老会在四川俗称为袍哥,“袍哥是清朝至民国期间以四川为主要活动区域的一种帮会组织和成员的统称,具体说就是哥老会在四川的俗称,总体上说是非赢利非官方的民间社会组织”。见张嘉友、徐云峰《1980年以来四川袍哥史研究现状与趋势述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年第9期,第190页。

       (45)《新津县志》,第649页。

       (46)参见童汝锷、林放之《旧社会新津城关十大袍哥组织简述》,《新津县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四川省政协新津县委员会1992年编印,第115页。

       (47)赵清:《重视对袍哥、土匪和军阀史的研究》,《四川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第110页。

       (48)关于四川袍哥,参见赵清《袍哥与土匪》,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秦和平《对清季四川社会变迁与袍哥滋生的认识》,《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120-125页;王笛《神秘的语言和沟通——19世纪四川袍哥的隐语、身份认同与政治文化》,《史林》2010年第1期,第89-97页;王笛《“吃讲茶”:成都茶馆、袍哥与地方政治空间》,《史学月刊》2010年第2期,第105-114页。

       (49)参见童汝锷、林放之《旧社会新津城关十大袍哥组织简述》,《新津县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第115页。

       (50)详见隗瀛涛、何一民《论同盟会与四川会党》,《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46-569页。

       (51)善成:《我罪恶的土匪生活》,《四川文史资料集萃》第6卷,第580页。

       (52)善成:《我罪恶的土匪生活》,《四川文史资料集萃》第6卷,第580页。

       (53)《蜀辛》下卷,第11页,转引自隗瀛涛《四川保路运动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47页。

       (54)侯少煊:《广汉“匪世界”》,《四川文史资料集萃》第6卷,第626-627页。

       (55)隗瀛涛:《四川保路运动史》,第347页。

       (56)《辛亥、壬子两年乘乱抢劫案》,清代档案,216/103,第9页。

       (57)《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10页。

       (58)《辛亥、壬子两年乘乱抢劫案》,清代档案,216/103,第24页。

       (59)《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39页。

       (60)《乘乱抢劫卷》,清代档案,219/106,第20-25页。

       (61)指“省城外”,笔者注。

       (62)《大汉四川军政府都督蒲殿俊朱庆澜告各界共守旧日社会秩序和同志民团急释兵归农文》,《静观斋日记》(辛亥年十月十一日),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下),第1879页。

       (63)《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1-2页。

       (64)《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3页。

       (65)《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5页。

       (66)《新津县知事公署、双流县知事公署、彭山县知事公署、新津县军事巡警厅关于解送匪犯呈报匪情匪案的咨文、呈文》(民国元年),民国档案,002/10,第3、7、8页。

       (67)《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26-27页。四川广汉的保安营,就变成了贻害地方的土匪。广汉参加同志军的袍哥后来被改编为保安营,由县政府拨给粮饷。但后来聚集的袍哥越来越多,粮饷逐渐不够。他们开始到地主家挑谷子,大地主挑不了,就挑中小地主和农民的谷子,后来城里的士绅和县官要求下令保安营禁止担谷子,于是他们就动手抢劫。见侯少煊《广汉“匪世界”》,《四川文史资料集萃》第6卷,第625-629页。

       (68)关于新津劫案迭出的原因,有士绅认为,这与缉捕盗贼的差役有关。有些差役与盗贼一直有联系,有的惯盗、惯匪还派人充当差役和团丁,作为自己的眼线,这些差役、团丁办案不力,经常给盗匪提供信息。[《宣统三年县城议事会议决案十二件》(宣统三年),清代档案,174/612,第3页。]有的接到报案后,不及时缉拿劫犯,百姓非常不满。如叶福兴因为被抢劫报案,县知事批示“查缉”,但差役不认真办案,“视劫案戏抗不缉拿,以致贼匪愈加猖獗,劫案如麟”,该民担忧“若不整饬除患,乡民何能生活”,恳请县府再次派人缉拿。(《辛亥、壬子两年乘乱抢劫案》,清代档案,216/103,第5页。)再有太三支毛塘甲长扬永禄禀状,有地方首贼头偷窃被抓后在牢里死去,其弟到县衙充当差役,乘辛亥年七月保路风潮,地方秩序混乱,劫掠四乡,被陆军抓获、收监,但十月十九日彭知县逃跑后,这个小名“胡响刷子”的差役也乘机逃走,回到乡里,肆无忌惮,扬言要报复抓捕其兄的保甲长。(《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51-55页。)

       (69)《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50页。

       (70)《大汉军政府、成都检察院、新津县知事:关于兴三支刘兴镒告汪廷璠等纠纷抢劫案》,清代档案,210/97,第1、2、6、10、13页。

       (71)《大汉军政府、成都检察院、新津县知事:关于兴三支刘兴镒告汪廷璠等纠纷抢劫案》,清代档案,210/97,第48页。

       (72)《宣统、民国太一支、二支、兴新支、兴三支、东二区:民众辛亥年抢劫案》,清代档案,207/94,第30-47页。

       (73)《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36页。

       (74)《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52、56页。

       (75)《辛亥、壬子两年乘乱抢劫案》,清代档案,216/103,第14-15页。

       (76)《辛亥、壬子两年乘乱抢劫案》,清代档案,216/103,第43-44页。

       (77)《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44页。

       (78)《乘乱抢劫申诉卷》,清代档案,218/105,第51页。

       (79)《乘乱抢劫卷》,清代档案,219/106,第1-6页。

       (80)《宣统、民国太一支、二支、兴新支、新三支、东二区:民众辛亥年抢劫案》,清代档案,101/94,第9、13、15页。

       (81)经审讯,被告张洪顺,以开石厂为业,张旭旭是其小儿子,十五岁,一直跟随父亲以石厂为业。与李黄氏、倪俊文“住隔不远”。经常在李黄氏开的烟馆吸烟,两次欠钱共计八十文,于是到三叔家拿了一把刀交给李黄氏作为抵押,没想到她遭遇贼人抢劫,认为此刀将她丈夫砍死,经她在船内捡获,张旭旭向她索要,不还,于是就栽张旭旭行凶(张旭旭语),和保长、甲长一起去家里把父子俩抓起来。在家里搜出来的柴刀,是父亲张洪顺自购家用的。至于李天贵、倪俊文家被劫,张旭旭说均不知道,自己年轻滥烟,应受笞责。张旭旭被收监,半月后被族人保释。《宣统、民国太一支、二支、兴新支、新三支、东二区:民众辛亥年抢劫案》,清代档案,101/94,第11-12页。

       (82)《宣统三年乘乱抢劫卷》,清代档案,212/99,第6、10页。

       (83)《英驻重庆领事务谨顺致英驻华公使朱尔典报告成都独立前后情况函》(宣统三年十月九日),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下),第1892页。

       (84)三泰编:《大清律例》第24卷,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87页。

       (85)《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70页。

       (86)《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70-71页。

       (87)《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63页。

       (88)据熊克武等人回忆,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后,“以军兴后地方多扰,议设五道宣慰使以察吏治,至是乃以颜缉祜宣慰川西,张澜宣慰川北,上川南则陈希曾,下川南则李德芳,川边则黄箱青。惟川东为蜀军政府辖境,其后川北、川南宣慰所至皆与蜀军政府宣慰使(蜀军政府称之为‘安抚使’)相遇,画疆而治,不能遍循全境也”。1912年3月11日,成都、重庆两军政府合并,6月10日重庆镇抚府撤废,其后黄金整为川东宣慰使。《重庆蜀军政府资料选编》,重庆地方史资料组1981年编印,第21页。

       (89)《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34页。

       (90)《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34页。

       (91)《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34页。

       (92)《乘乱抢劫申诉卷》,清代档案,218/105,第65页。“彭主”,指前清彭知县;“王主”,指大汉四川军政府派驻新津的县知事王祁昌。

       (93)《乘乱抢劫申诉卷》,清代档案,218/105,第60页。

       (94)《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32、66页。

       (95)关于保安义勇队的情况,前文论述重点在于说明义勇队中有危害社会治安的因素,但总的看,保安义勇队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维护地方治安的作用,利弊各半。

       (96)《新津县巡警关于组建军事巡警任职任命工作、奖惩的训令以及警察官署组织表、经费预算书等》(民国元年),民国档案,002/10,第13-16页。

       (97)《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41页。

       (98)19世纪中叶,由于白莲教的反叛活动波及广泛,团练制度相继在各地兴起。根据孔飞力的研究,团练制度出现是两种历史潮流的汇合:“一种是边界地区官员们的行政传统,由卢象升经方积、龚景翰、严如煜等人留传下来,他们谋求加强对农村的官僚政治统治;另一种是地方名流的自发武装,他们谋求保护他们的村社、财产以及他们的生活方式。”([美]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4页。)这两种历史潮流,并非截然二分,在很多地方合二为一,采用官督民办的形式。

       (99)孔飞力认为团练与保甲制度不一定重合,有人主张重合(如严如煜),允许“使用低层保甲工作人员充当团练首领”,有人(如许乃钊)则尽力使“团练和保甲相互区别”(参见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60页)。新津县的团练组织基本上是与保甲重合的。

       (100)详见《新津县志》,第29页。

       (101)详见《新津县志》,第648页。

       (102)《宣统三年,成都府正堂、新津县知县:有关各乡领枪状;冬防期间办团练、查户口案》,清代档案,101/80,第1-2页。

       (103)前清和大汉四川军政府都没有给地方团练划拨经费,团练经费均靠自行筹措。地方团练能否进展顺利,与其经费是否充足有着密切的关系。相关资料表明:团练的主要负责人总办、协办、总收支、筹办、兼办、教习等,均属“尽义务,不支薪水”。团练经费来源是地方捐资、预备学堂存款及少量罚款。团练的主要武器洋炮、火铳、火药、砂子等都需要出钱购买;团丁的服装、军饷及团练的日常开支,都靠着捐资经费来支付。有的团练因为经费问题,不断解散、重招,前后办团练者互相攻讦,互相推诿,并造成强迫捐资的局面。《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54页。

       (104)《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26页。

       (105)《大汉军政府都督、川西宣慰使、陆军、外务、学务、参谋、司法部新津县知事公署》,清代档案,184/71,第15-16页。

       (106)省行政公署令:《改订四川通省团练章程》,《四川政报》1914年第2期,1914年3月30日,第55-59页。

       (107)《太一支、长一支:有关抢劫杀人抛尸案卷》(宣统三年),清代档案,199/86,第65-67页。

       (108)《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63、64页。

       (109)《仓租、婚姻抢劫诉讼案》,清代档案,217/104,第71页。

       (110)《乘乱抢劫申诉卷》,清代档案,218/105,第23页。

       (111)《宣统、民国太一支、二支、兴新支、新三支、东二区:民众辛亥年抢劫案》,清代档案,101/94,第20页。

       (112)《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65页。

       (113)《新津县巡警关于组建军事巡警任职任命工作、奖惩的训令以及警察官署组织表、经费预算书等》(民国元年),民国档案,002/10,第4页。

       (114)[英]沈艾娣著,赵妍杰译:《梦醒子:一位华北乡居者的人生(1857-1942)》,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5页。

       (115)李喜所:《武昌起义后的农村变动》,《历史研究》1982年第2期,第63页。

       (116)如长一支蔡湾蔡文发被同村人劫去米豆衣物等,向县府报案。县知事批示:“该呈被劫之物所值无几,乃故张大呈词,罗列窝户三家之多,显系挟私株累,不准。”《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68页。

       (117)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程立显、刘建等译:《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Samuel L.Popkin,The Rational Peas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9)。

       (118)[美]李怀印著,岁有生、王士皓译:《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页。

       (119)[美]李丹著,张天虹等译:《理解农民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的案例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120)参见王先明、常书红《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控制中的关系变化》,《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王先明《辛亥革命后中国乡村控制体制的演变——民国初期的乡制演变与保甲制的复活》,《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6期;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村政制与国家权力——20世纪初年乡制变迁的时代特征》,《南开学报》2008年第3期。

       (121)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村政制与国家权力——20世纪初年乡制变迁的时代特征》,《南开学报》2008年第3期,第47页。

       (122)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在就职仪式上,他发表通电:中华民国政府改用阳历,以黄帝纪元4609年11月13日(阳历1912年1月1日)为元旦。新津县的抢劫报案,在采用阳历纪年后,一方面造成了时间使用混乱,如状文报的是“本月初八”被劫,落款时间为“二月初五”;状文报“本月十九”被劫,落款时间为“三月十三日”,可以看出阴历、阳历混用。另一方面导致了阴历、阳历换算错误,如落款是“中华民国元年四月初二日阴历二月十五日具”,阳历不会用“初二”,应称为“四月二日”。这些说明百姓(即使是代笔者)使用新的时间概念存在困难。参见《乘乱抢劫申诉卷》(清代档案,218/105,第63-86页)的相关案例。

       (123)壬子年正月十九日,三乡支保、团保联名呈文县府,正月十五日,县城赶场,自治保安军在县城四门手持尖刀,强迫剪百姓头发,每每伤人,还强拿他人财物,弄得人心惶惶,他们没有军政府的命令也没有县府的示谕。不知是谁指使。县府回复:“现奉都督通告,凡我官吏绅民一律剪去发辫,业经张贴晓谕在案。至称‘自治军等持刀估割’词,如无虚,殊属不合法,行饬该军管带,严行申饬,以后如果在外滋事,即予严究!”县府的回复,实际上承认是上峰指示“剪去发辫”,即军政府的官绅臣民都要剪去发辫,这是拥护共和的表示,但百姓已经习惯留发,不能自觉剪发,于是发生强迫剪发之事。《辛亥壬子两年劫案》,清代档案,213/100,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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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津抢劫案看辛亥革命前后基层社会秩序_新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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