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领导干部论文,村级论文,对策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管理体制、审计力量、审计手段、审计成果利用等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法律法规依据尚不健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目前,乡镇政府审计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政策制度,国家对乡镇政府审计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一些县(市)虽然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办法、措施,但刚性不足,缺乏力度。从审计主体看,村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绝大部分由乡镇审计人员实施,只能归入内部审计范畴。而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乡镇审计职能大多由乡镇农经部门、纪检部门或财政部门承担,这些部门在业务上理所当然地接受上级农经、纪检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一些审计部门不愿多“插手”乡镇审计指导工作,以免和农经、纪检、财政等部门关系协调不好造成多头管理,在审计方法和审计要求方面“打架”。同时,县级审计机关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相当突出,因此,难以做到对村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审计权限、审计手段存在局限性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利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但是以上规定是原则性的,并没有强制条款,基本上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村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来说,审计权限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审计手段局限于内部查证,难以开展深入调查。随着村级经济的发展,农村工业规模不可小觑,村经济与本镇范围以外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多,审计往往需要外调查证。但由于法规依据不足,内部审计“牌子不硬”,被调查的外部单位和人员为了维护经济合作关系,不一定给予配合,审计查证难以深入,至于假发票、假经济合同等问题,审计取证更难上加难。
三、审计机构不到位,审计力量薄弱
乡镇内部审计机构经常不到位,人员编制和经费得不到落实,审计条件较差。审计人员兼职多,专职少。审计工作没有统一部署,缺少计划性、主动性。完成领导交办、突击性工作多,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少。同时,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能得到保证,大大挫伤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的审计人员自身文化素质、专业能力不能适应村级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工作不规范,审计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四、村级财务基础薄弱,审计风险较大
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在以前年度未能得到充分重视,村财务缺乏外部监督;受农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影响,村级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相对较低,财务工作不规范现象较为普遍,村级财务基础薄弱,甚至于会计资料缺失、会计报表失真。有的村领导干部任期时间长,任期内发生的经济往来多,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新的会计对过去发生的经济事实又不清楚,确认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及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工作量大,审计实施工作存在不少困难,给村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一定风险。
五、审计客观、公正评价难
村领导的工作面很广,包括村级经济、社会事务、农业生产等方方面面。审计内容涉及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集体资产的处置、债权债务的管理、土地的发包承包、专项资金的管理等。村级经济工作情况复杂,千差万别,究其在经济发展决策、财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有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有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还有可控责任和不可控责任,导致审计评价在很多方面没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对照查询。审计人员往往难以把握村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尺度。
六、审计处理缺乏力度,审计成果不能充分利用
乡镇审计机构和人员无处理处罚权。按照《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后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按照部门、单位的要求,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二是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三是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可见,在目前村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只能归属于内部审计的前提下,其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权限只不过是“向负责人报告”“提出建议、意见”而已;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也必须是“按照部门、单位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是没有处理处罚权的,通俗来讲是“只能看镇党委书记的脸色行事”,这一点有别于政府审计。因而,审计处理的力度得不到法律保障。
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理顺乡镇审计管理体制。可以采用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完善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必须建立政府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乡镇审计接受双重领导,行政上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市)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二是依照《审计法》第十条规定,县(市)级审计机关在乡镇设立乡镇审计所,作为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对管辖范围内的乡镇重大投资工程决算、专项资金、村级领导经济责任等重要的事项开展审计工作,将乡镇审计纳入政府审计范畴,变乡镇内部审计为外部审计监督,增强审计的独立性。
二、建立健全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制订地区性制度规定,规范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纳入常规性、计划性工作,给予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处理处罚方面必要的权限,并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审计处理处罚作出强制性规定。建立并认真执行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增强审计透明度。对于问题的整改、领导的升迁、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处理都要向村民有所交代。通过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三、增强审计人员力量。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社会公众以及被监督者充分认识到开展级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村经济、财务工作的监管力度,推进村务公开和科学民主决策,端正社会风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和氛围。配备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四、加强对乡镇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上级审计机关要把对乡镇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作为“强化审计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理论研讨、业务交流,推广典型经验,注重质量考核,不断提升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摘自《江苏审计》(南京),2007.5.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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