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专利权使用费的因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素论文,专利论文,权使用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刘期怡 译
许多组织虽然参与了技术交易活动,但对技术交易的价格问题却无任何经验,有些企业试图确定并使用所谓“标准的工业专利权价格”,然而并不能如愿。因为工业专利权的价格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影响因素众多,经济的、法律的、经营的等等。为了寻找影响专利使用费的众多因素,笔者对医药、化学、汽车、能源、食品、计算机、保健仪器等行业的118个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专访。
调查表明,大多数企业在专利转让方面是十分活跃的,约一半企业达成出让技术协议25项以上,约一半企业达成引进技术协议10项以上,尤其突出的是,其中有6家企业,出让技术500多项,4家企业,引进技术500多项,可见企业间技术交易之活跃。另外,企业参与技术交易的时间也能说明问题,50% 上的企业有10年以上的技术交易实践,约23% 企业有20年以上的技术交易实践。
1.专利权使用费在不同的行业中差异较大,如1-A和表1-B。
表1-A 不同行业的专利使用费(出让专利)
表1-B 不同行业的专利使用费(技术引入企业)
从表1-A,表1-B可以看出,医药和保健仪器行业的专利使用费较高(四分之三以上的企业专利使用费大于销售净额的5%);而汽车、化学、计算机行业的专利使用费相对较低(90%以上的企业专利使用费低于5%)。行业之间的经济效益差别是引起专利使用费不同的主要原因,根据Robert Morris协会的研究(RMA研究年报),医药、保健仪器行业平均税前利润率分别为5.8%和5.4%,而汽车、计算机行业的平均税前利润率分别为2.5%和1.2%。除经济效益因素以外,专利技术产品的商品化难易程度也是影响专利使用费的因素之一,在医药和保健仪器行业,要将一个专利技术产品引入市场,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资金,首先要得到政府部门(如美国食品和医药管理局)的许可,否则,企业就不能生产和销售,而要得到政府部门的同意又不太容易。而汽车和计算机则不同,政府的限制较少,新产品商品化需要时间也相对较短。于是,当某个专利产品(医药和保健仪器行业)已得到政府的许可时,其转让的价格也就势必较高。
深入的观察还发现,专利使用费的决定与公司的大小并无多大关系,并不象人所认为的:小公司的参与技术交易活动时处于不利地位。
在影响技术交易价格(专利使用费)的诸因素中,笔者选择了培训支持(Support Training)、竞争者(Competitor)、持续时间(Duration)、专利转让者的研究与开发(Licensor R&D)和实施(enforcement)等五个因素,对医药和汽车两个行业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在汽车行业,参与技术交易者非常关心对方是否是自己的竞争者(Competifor),而医药行业却很少关心对方是否是竞争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汽车行业中,只有一半左右的企业愿意参与相互技术交易活动(Cross-licensing agreements)。而在医药行业中,四分之三的企业参与相互技术交易活动,也就是说,就与竞争者开展技术转让而言,医药行业比汽车行业更为活跃。
对于“培训支持(Support/training)”,汽车行业比医药行业更加关注,这也许与汽车行业的技术复杂性和多样性(电子的、机械的等)有关,因而对培训的需求比较强烈。而医药行业,专利产品在生产过程、工艺方面与原来的类似,引进技术者比较熟悉,用不着太多的培训。
对于期限,指专利的使用期限(Duration),汽车行业(就技术引进方而言)亦比医药行业更加重视,这也许是因为汽车行业为了生产引入的专利产品需要花费较多的投资,用于生产设备、工人培训等方面,为了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去回收这些投资,专利的使用期限就成为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对于“转让者承担研究与开发(R&D)义务”这一点,在“技术转让”和“技术引进”两种情形下引出不同的结论,就技术转让(licensing-in)而言,医药行业的转让者(licensors)比汽车行业的转让者更加注重承担进一步的R&D业务,而对技术引进(licensing-in)而言,汽车行业的技术引进者(licensee)又比医药行业的技术引进者更加注重技术转让者是否承担进一步的R&D义务。
关于“技术转让既定价格(establised Rates)”与“利润分析(profit analysis)”两个因素,在技术转让(licensing out)时,转让者更加关注既定价格,而在技术引进(licensing-in)时,引进者却较多地关注利润分析,这里道理非常明显,技术引进者在引进技术时,必须把该项技术需要的投资(包括设备、广告、市场等)、预期的利润等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进行系统的成本/利润(C/B)分析,根据分析的结论再签订技术引进的契约。至于转让者比较关注既定价格的原因更是不言自明。
再谈谈确定专利使用费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基本金额×百分比”的方法。即比率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专利使用费是销售净额乘以一定的百分比,分次支付。当然也人有提出采取一次总付专利使用费的方法,该方法使专利使用费与销售净额不发生联系。比率法在经济学的角度看是较合理的。例如,当出现通货膨胀的时候,专利产品的售价上升,因而销售净额增加,如果采用比率法,专利使用费也随之上升(增加),这样就减少了专利转让方的通胀风险。
关于专利转让的趋势,它是一项全球性的活动,技术交易活动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从美国到西欧、远东、南美和其他许多地方。美国最为突出,其次是日本、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非常有趣的是,许多私营企业向国外转让技术的百分比高于技术引进的百分比。例如:调查发现,76%的被调查者回答他们向日本转让技术,而只有58%的被调查者回答他们从日本引进技术;对德国亦是如此,70%的被调查回答向德国转让技术,而只有51%回答从德国引进技术,这些数据也许引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当前美国向国外转让的技术比从国外引进的技术要多。
私营企业到底是如何从事技术转让的呢?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许可证交易。包括转让与引进(licensing out,and licensing-in)。此外还有,参股/控股、合作、开发合同,以及相互技术交易合作等方式。
调查结果还表明,在私营企业中,总收入的20%来自技术交易活动,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这表明这些企业已较多地依赖技术交易。
与私营企业相比较,大学和政府机构在技术交易活动中也表明良好,他们转让(licensing out)比引进(licensing-in)要更为活跃,这也不奇怪,因为大学一直是专利技术的发源地,大学总是努力寻找工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研究与开发经费,工业企业亦很情愿,因为技术的引入能给他们带来较好的利润。
最后是关于技术转让的组织与决策。调查发现,不同企业有不同的组织(转让技术的)方式,不到一半的企业回答他们有正式的技术转让专职部门,在这些有专职技术转让部门中,一半以上只有5人以下的专职技术转让人员,当然13%的企业(设有技术转让专职部门者)拥有20人以上的专职技术转让人员。调查发现,有专职技术转让部门的企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较具优势,他们的交易伙伴较多,而且面广,没有专职转让部门的企业只在他们本行业寻找交易伙伴,或根据合同进行技术转让,可见,设置专职技术转让部门是一个较重要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