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人及其自我完善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价值与人及其自我完善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价值与人及其自我完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与人论文,自我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0

       一、问题的提出

       在以往三十余年时间里,中国价值哲学界界定价值范畴的理论根据,主要是马克思《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那段著名的话:“‘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此理论根据及由此所引出的价值的“需要满足说”,学界一直争论未决。笔者认为,人对需要有三种态度:满足需要、节制需要、超越需要。满足需要对应的是幸福价值,节制需要对应的是正义价值,超越需要对应的是崇高价值。这样,满足需要及其幸福就只是价值的一种具体形态,而非价值本身。

       那么,价值本身是什么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明晰的回答,他说:“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②“目的本身”就是价值本身;“人类能力”或“人性能力”就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说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命题中的“人本身”范畴的含义;“人类能力的发展”则是人的自我完成。据此,笔者认为,价值是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

       价值哲学以研究价值为主要任务,但它主要研究的是一般的、超越经验性的价值,而不是个别的、经验的价值。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期所写的对话被称为“苏格拉底式的对话”,这种对话所要得到的是品德等观念的普遍、超越经验的定义。康德哲学所探寻的关键问题之一也是超验的人性能力及其一般形式。价值哲学作为哲学所要寻求的主要不是经验的有价值的事物,而是超越经验的价值本身,尽管价值本身在有价值的事物中有其本然性根芽,就好像柏拉图所寻求的主要是“善本身”而不是“善的东西”一样。

       区别于有价值的事物的价值本身就是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理解价值是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观点,需要消除一种常识思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把有价值的事物混同于价值本身。例如,一只杯子能满足人喝水的需要,人们就说杯子有价值,价值是杯子自身固有的属性。其实,杯子的价值不在杯子自身,而在人。因为杯子的价值是由人赋予的。人在造杯子的现实实践中赋予了玻璃或铁以杯子的形式、形状,使得杯子具有了满足人喝水的价值。我们在理解杯子的价值时就应当把制造杯子的物质材料用括号括起来,了解剩下的形式、形状,看看它是从何而来的,这样就可以寻找到赋予材料以形式、形状的人。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基础上的本质追究,不难发现人是有价值的事物之所以有价值的源头。所有人化世界的价值源头都在人这里,因此,有人才有价值,没有人就没有价值。价值因人而有,因人而异,因人而同,因人而易。依笔者看来,李德顺教授将此观点称为价值的主体性。③

       由“价值因人而有”的命题可以进一步推出“价值因人而是”命题。这是由价值发生论向价值本体论的转进。价值因人而有指有价值的事物的价值是人通过实践赋予的,价值由人而产生、发生,人是价值的源头。这是一种发生学的言说方式。沿着发生学的言说方式,人们就会问人的价值又是由什么产生的?这样似乎就会出现难以解决的新问题:一是在人之上还有比人更前、更高的价值,人是由哪个更早、更高的价值产生的;二是把人看作手段价值或工具价值。笔者不认同这种看法。

       因为“价值因人而是”,意味着在人之前、之上再没有更早、更高的价值了,不能由人再向前追问了。因而我们将价值的发生源头追到人之后,应当放弃发生学思路,进入本体论思路。就是说要由“价值因人而有”进到“价值因人而是”。“是”乃本体。价值之“是”就是人,换句话说,价值是人本身。价值是人本身,这是关于价值的本体论言说。本体是终极的真实,因而不能再到人之前、之上去寻找价值了。正如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所说:“本原的概念是本源的起源问题的消失。”④价值是人本身,是指人本身不仅是一切有价值的事物的源头,而且就是价值自身,是价值本体。如果说有价值的事物都是存在者、是者,那么人本身就是存在、是。

       二、价值与人本身

       在西方哲学史上,智者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这是主张价值乃人本身的开端。苏格拉底第一个否定从外在的自然世界寻求存在的真理,而主张于人的内在心灵世界寻求存在的真理。康德明确主张,“人就是这个地球上的创造的最后目的”⑤,“只有人类,以及一切有理性的被造物,才是一个自在目的”⑥。“最后目的”、“自在目的”就是价值本身,此价值本身就是人,而人就是人类历史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性能力及其形式结构。

       那么,怎样理解“价值是人本身”命题中的“人本身”概念呢?“人本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存在和隐蔽于个体人中的共性的人或人格;二是指作为人的根本存在特质的“人性能力”。

       第一,“人本身”是指存在和隐蔽于个体人中的共性的人。人本身不是神、不是物,也不是“人是什么”中的“什么”,而是“人是”。“人本身”指的是存在于每个人之中和之上的共性的人。每个个人都是特殊的,但再特殊的个人都不能特殊到不是人的情形,他们同样是人,都具有人的共性。共性的人也叫人格。世界上的人诸如男人、女人、古代人、现代人、黄种人、白种人、资本家、工人、农民、罪犯虽说不同,但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格。

       共性的人与人的共性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人的共性包含人的自然性,而共性的人则具有超越人的自然性的含义。古罗马法中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home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caput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persona指人格。共性的人主要指人格。作为共性的人的人本身是价值性质的概念。约翰·罗尔斯强调,作为人格的人是规范意义上的概念。他说:“这种人(person)的观念不应该被误解为人类(human being)的观念,而人类就是人(homosapiens)这个物种的一员,因为后者可以由生物学和心理学来规定,而不使用各种规范的概念,如道德能力的概念、道德美德的概念和政治美德的概念。”⑦每个人都具有共性的人的性质,因而每个人都有价值。善人有价值,恶人、罪犯也有价值。人与人的价值只有量的大小差异,没有质的有无之别。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恶是善的减少,而不是无化。因而罪犯的人格也要尊重,不能侮辱罪犯。由于价值是人本身,所以人都是平等的。平等乃“价值是人本身”命题中所蕴含的重要价值观念。

       第二,“人本身”指作为人的根本存在特质的“人性能力”。“人性能力”是唯有人才具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能力。作为人本身的“人性能力”是辨识、确认、确立、修正、更改、更新“有价值的事物”的能力。康德哲学的主要贡献就是全面而深刻地研究了“人性能力”。李泽厚指出:“康德哲学提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心理形式’问题,我称之为‘人性能力’或‘心理形式’,或‘文化心理结构’。”⑧笔者认为,“人性能力”包括先天心灵形式,但不完全等同于先天心灵形式,因为先天形式有既成的特征,而“人性能力”则具有更大的超越性和不可限制性。康德的“人性能力”主要指先天认识能力、先天欲求能力和先天审美能力,它们是辨识和确立真、善、美三种价值的能力。

       “人性能力”在马克思哲学中称之为人的本质力量、人的内在尺度、人类能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将人性能力确定为“目的本身”。马克思指出,在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就开始了。“人性能力”就其为人的根本能力而言也可以叫主体性。这种主体性是人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性,而不单是功能意义上的主体性。“人性能力”相当于中国传统哲学中讲的“明德”。朱熹解释“明德”为:“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⑨在马克思哲学中,“明德”非得乎天,而得乎人类社会历史实践。

       “人性能力”是价值本身,它具有辨识和确立有价值的东西的作用。我们经常会对身边发生的事情进行价值评价,我们的评价能力就是“虚灵不昧”的“人性能力”的显示。约翰·罗尔斯所说的人的“两种道德能力”(two moral powers)实际上就是“人性能力”。罗尔斯认为,人的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是仅仅服从)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的条款。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善观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的观念的能力。⑩罗尔斯把作为“人性能力”的“两种道德能力”看作高于价值形态的正义价值和善价值的能力,它可以拥有、理解、修正各种具体价值。“人性能力”或“两种道德能力”在笔者看来其实是自我或人格的显示或特征。人都不可避免地追求某种目的、某种价值,但还有比这些具体目的更优先的存在,确认、控制和调整着种种具体目的,这就是作为价值本身的“人性能力”或自我、人格。正如罗尔斯所说:“由于自我优先于目的,目的由自我确认,甚至一种支配性的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性中选择的。”(11)自我、人格或“人性能力”是优先于具体价值、具体目的或有价值的事物的存在或实在,它确立着、调节着、修改着、更新着具体价值,因而它就是价值本身。康德正是在“人性能力”的意义上理解人格的,并且把具有“人性能力”或人格的人,确定为自在目的或价值本身。陈修斋和杨祖陶明言:“康德把人摆脱外界规律而独立自由同时又服从他自订的规律的这种能力和人作为神圣道德主体的尊严称之为‘人格’,认为使人别于物的正是他有人格,而人也只是借这个人格才成为自在目的或客观目的。”(12)人因为具有“人性能力”而成为自在目的、客观目的或价值本身。具体价值总是多样的,并且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着,而人本身或人性能力则对各种具体价值保持着超越性、形上性,是鉴照具体价值的太阳,是评判具体价值的最高尺度和衡准。当然,在实践唯物主义视域中,人本身也是在人类历史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是实践长期积淀的产物,并因以实践为基础而具有开放性,不断走向自我完成。

       三、价值是人的自我完成

       前文指出,价值是人本身,而人本身是指共性的人和人性能力。人性能力作为超越的、形上的能力,是开放的。这种开放性使人总是处于未完成状态,而未完成总是指向完成。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因而自我完成就成为人本身或人性能力内在的根本指向和目标,成为价值本身。凡是能促进和有利于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的事物都是有价值的事物,都是具体价值,而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就是价值本身。

       人的自我完成就是人性能力的全面而充分的发展和实现,就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13)。人性能力或人的全面本质包括人的视角、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等。人的这些能力都有指向充实、完成的内在要求。以此观之,让-保罗·萨特所言确当:“价值是从其要求中获得其存在的,而不是从其存在中获得其要求的。”(14)人性能力的全面充分发展和实现就是人的自我完成。

       现实的人的存在特征与物的“是其所是”特征不同,他以“不是其所是”为特征。人对自己的现状总是不满,觉得自己是有欠的、尚未完成的存在,因而总是在追求自我完成。中西方哲学中都有“圆”的意象,如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说存在是滚圆的球体,象征中国哲学特征的太极图也是圆。“圆”象征着圆满,圆满就是充分实现和完成。苏格拉底哲学以人的“灵魂的最大程度的改善”为宗趣。柏拉图“善的理念”是圆满的善,人达到它便是自我完成。牟宗三把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final cause)译为“终成因”,意指目的是人的最终自我完成。中世纪的上帝是引导人实现自我完成的目标。笛卡尔认为,上帝是最完满的实体,而自我是不完满的,因而自我要追求完满,以达到自我完成。卢梭强调人有一种独特的区别于其他一切生物的能力,即“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人在走向自我完善、自我完成的过程中需要许多条件,从而创造出人类文化、文明及其各种具体价值。海德格尔也在人的自我完成的意义上理解价值,他说:“行动的本质是完成。完成就是:把一种东西展开出它的本质的丰富内容来,把它的本质的内容带出来,完成(producere)。”(15)可见中西哲学中的许多重要哲学家都将价值理解为人的自我完成。

       作为价值本身的人的自我完成真切地体现在人的价值意识、价值心理中。比如,我们在小的时候常常羡慕大孩子,想成为大孩子。我们是初中生时常常想成为高中生。这是未成年人对自我完成价值的心理体验。青年黑格尔派哲学家麦克斯·施蒂纳曾对人的这种价值意识有所自觉。他说:“我从不相信我的现在,而只在将来方看到我的自己。孩子相信,如果他变成了成人,他才变为一个真正的自我,一个真正的汉子。成人考虑到:只有在彼岸他才变为某种真正的东西。”(16)一个医生总想成为一个最好的医生、一个教师总想成为一个最好的教师。这是自我完成的价值本质的价值意识体现。儒家的圣人、仁人,柏拉图的理念,基督教的上帝,黑格尔的绝对精神,马克思的整体的人,尼采的超人等,都是为人的自我完成所悬设的最高模范。从一定角度看,这些哲学都是价值哲学,都是追求人的自我完成的哲学。

       “价值是人本身”意在说明价值的质,“价值是人的自我完成”意在说明价值的量。“价值是人本身”意味着“人人都有价值,人人是平等”的,都有其尊严;“价值是人的自我完成”则表明人与人在价值上有量的差别,即有的人自我完成程度高,有的人自我完成程度低。“价值是人本身”的观点为现代社会制度建设提供了价值根据,它属于公共理性;而“价值是人的自我完成”则主要属于私人意识。凡是肯定和促进作为价值的人本身的社会制度和事物就是有价值的制度和事物,否则就是缺少价值的制度和事物;凡是肯定和促进人的自我完成的事物都是有价值的事物,否则就是缺少价值的事物。具体价值以价值本身为根据,因而,凡对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有积极效应的事物都是有价值的事物,都是具体价值。

       四、价值的三种形态和圆善

       作为价值的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必须定在或实现于人的现实生活之中。人有三种属性,即自然属性、精神属性和社会属性;相应地,人的生活展开于三种关系中,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作为价值的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会具体化为幸福价值,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会具体化为正义价值,体现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中会具体化为崇高价值。于是,幸福、正义、崇高是人所追求的三大价值形态。由于幸福与崇高或福与德之间具有二律背反关系,所以人将德福统一作为人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德福的绝对统一是圆善价值。因而圆善也就成为人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德福的相对统一要依赖于正义价值,因而在社会制度和公共生活领域,正义就成为最为重要的价值。

       其一,幸福是价值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体现。人都有自然属性,这是人的共性。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有感性欲望。欲望是人所必需的生存资料和条件的欠缺和依赖状态。欠缺是欲望的特征,欲望的本性是寻求满足,即填充有欠,达到无欠。幸福就是人的感性欲望的满足及其身心愉悦状态。

       人对幸福价值的追求,既基于作为人的共性的自然性,也基于作为人的本体的人的自我完成要求。人和动物都有欲望,但人的欲望具有无限性特征。汉语“欲”字,由“欠”和“谷”构成,意味着人的欠缺是无限的。人欠缺到无限,就成为“空”、“无”。“空”、“无”有向“实”、“有”过渡的内在要求。所谓人的欲望、需要的满足,就是人从“空”、“无”向“实”、“有”的过渡。“空”、“无”是有欠,“实”、“有”是无欠。无欠就是圆实、圆满。有欠是人的未完成状态,无欠、圆实乃人的完成状态。幸福价值作为欲望的满足,就是人在人与物的关系上的自我完成。萨特说:“我们一生中的很大一部分时光是在填洞,充实虚谷、象征性地实现及奠定充实中度过的。孩子从最初的经验中出发认识到他本身被打了洞。当他把手指放到嘴里时,他是试图堵住他脸上的洞,他希望手指与嘴和腭融为一体,并且堵住嘴的口子,就像人们用水泥堵墙的裂缝一样,他寻求巴门尼德的存在的均匀球形的密度的充实。”(17)在古希腊神话中,爱神是贫乏之神和丰富之神所生之子。贫乏在被丰富填实后,便成全了作为价值的爱。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把“道”比作“谷神”,说“谷神”是天地之根。这是对人的欲望满足价值或幸福价值的隐喻。

       其二,正义是价值在人与人关系中的体现。作为价值的人本身就是人格,人格的实质是自由。价值定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就是自由定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幸福和自由都要在人与人的关系或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社会关系在怎样的形式和状态中才能体现价值呢?只有在正义的形式和状态中,价值才能实现。因而,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8)。

       正义的基本含义是不损害他人,也不被他人损害,人与人互不损害。在人与人的横向关系中不损害他人是交换正义,在人与人的纵向关系上不损害他人是分配正义。不损害他人主要指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也就是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按黑格尔的思想,人的自由人格即价值会体现在自己的财产中,因而不损害他人也包括不损害他人的财产。正义保证了个人在社会合作交往中不受他人损害,这也就保证了价值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如果社会关系中没有正义价值,那么作为人本身的价值也就无从实现。所以康德断言:“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19)因此,“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20)。人在未受损害时是完整的、圆足的,人受到了损害就破坏了人的完整、圆满,于是出于人的自我完善之本然而应然的价值要求,人要在社会中不断地追求不损害他人的正义价值。

       崇高是价值在人与自我关系中的体现,人既有感性经验的自我,又有超越感性经验的自我,而真正区别于动物的自我是超越感性经验的自我。超越经验的自我是人格,就是人性能力。依康德的理解,人所独具的超越自然规律而自己给自己设立法则并遵守法则的能力,就是人性能力,就是人不同于动物的人格。这样的人格就是崇高价值。人的受动性意味着人要受自然因果力量的制约,这是人的有欠性。崇高价值就是人超越自然因果而克服有欠达于无欠的圆满。因而崇高价值亦是人的自我完成价值的体现。

       崇高(德)和幸福(福)不是分析性关系,我们既不能从崇高中分析出幸福,也不能从幸福中分析出崇高,在现实生活中德福之间存在二律背反关系。有德者往往缺福,有福者往往缺德。为克服这种背反,人类遂将德福统一的圆善确定为最高价值目标。正义是将德福统一起来的桥梁、中介。我们应在不断追求正义价值中不断接近圆善价值。在现代社会实现正义价值的有效方式是法治,因而法治建设遂成为追求正义价值,进而成为追求德福统一的圆善价值的重要社会实践方式。

       以上,我们根据马克思“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尤其《资本论》中“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等精辟的价值哲学论断,提出价值是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的价值范畴新界说。这既是对中西方哲学史上价值思想的凝摄与萃取,又是对中国近年学界价值的“需要满足说”的扬弃与提升,同时也试图建设与当代世界价值哲学进行沟通对话的能力。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5,第40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929页。

       ③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102页。

       ④保罗·利科:《历史与真实》,姜志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第348页。

       ⑤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第284页。

       ⑥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60,第89页。

       ⑦⑩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40页;第31页。

       ⑧李泽厚:《哲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65页。

       ⑨朱熹:《四书集注》,岳麓书社,1987,第5页。

       (11)(1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47页;第1页。

       (12)陈修斋、杨祖陶:《欧洲哲学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第458页。

       (1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第85页。

       (14)(17)让-保罗·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第72页;第782~783页。

       (15)孙周兴编:《海德格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6,第359页。

       (16)麦克斯·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金海民译,商务印书馆,1989,第243页。

       (19)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第165页。

       (20)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第8页。

标签:;  ;  ;  ;  ;  ;  

价值与人及其自我完善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