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操守和交易费用节约_伦理道德论文

道德操守和交易费用节约_伦理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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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约束经济生活中的人们的行为使之合乎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所需要的目标时,此时的道德规范虽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制约作用,然而由于它尚未为个体所接受,因而总是表现为一种外在的律令,它与个体的具体行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距离。因此,要使这种“外在”的规范真正起作用,就必须使之真正内化成个人的德性,使他律化为自律,与主体融为一体,才能真正实现伦理道德在节省交易费用中的作用。下面我们从个体德性的角度来研究伦理道德是如何发挥节省交易费用的作用的。

一、规范伦理的局限性

虽然伦理道德作为一种规范,通过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方式在形成社会的凝聚力,提供一致性和共识,消除诸多不确定性等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即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能形成稳定的行为类型和提供确定的信息,因而与正式制度如法律等一样,有助于构成有序的交易秩序,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我们也同时必须看到这种规范伦理的局限性。

第一,这种以传统习俗、社会舆论为实施手段的规范伦理起作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众人对某种行动形成一致的有关道德含义的共识。道德共识是建立在对该行动进行赏罚的集体行动的基础之上并内化在每个个体的心中的,否则,很难形成对行动者的有效鼓励或压力。科尔曼就认为要使众人的非议(如社会舆论等)起作用,就必须使人“形成有关事件道德含义的共识”,他说:“对于行动者而言,规范可能已经内化,行动者对自身行动进行奖赏或惩罚。当行动者的行动符合已被内化的规范,他本人的感觉是受到奖赏;如果行动触犯了规范,行动者的感觉是内心深处受到谴责。”[1]这样,规范伦理既通过个人内心的自觉执行又依赖外在的他律的强制使得社会生活具有一致性、可预期性。在经济生活中的这种可预期性则“意味着交易活动中的费用和风险降至最低限度,从而保证人们的交易合作秩序得以建立和有效扩展”(汪和建语)。因此,规范伦理要真正起作用,离不开个体的内化德性的支持。

第二,由于个体作为特定的历史存在,其所处的社会关系以及所面对的环境往往各异;就行为过程而言,其由以展开的具体情景也常常变动不居;而作为一种规范的道德因其无法穷尽行为与情景的全部多样性与变动性,即只具有一般的形式理性,而不具有实质理性,这样就导致当存在外在监督的情景时,人们的行动往往表现为遵从这种规范伦理,而当这种情景一变,人的机会主义的行为就出现了。假若一个人并没有真正内化某种规范伦理,一旦外在舆论失灵,他对无规范环境的理性反应便是违规行为(若违规能带来利益最大化时)。

二、个体德性的弥补作用

我们知道,个体德性能够弥补规范伦理的不足,那么,它对降低交易费用的具体作用之表现又是如何的呢?

第一,个体对有关权利(产权)的德性自律,可以节省交易费用。我们都知道,交易在形式上最简单地表现为物品之间的互换,但在实质上它是不同物品的所有人之间的权利的转让。这样,对物品的权利的认可便成为交易得以展开的前提。如果交易双方不能对对方拥有物品的权利予以承认和尊重,则他们之间不仅不可能进物品的互换,甚至还会产生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掠夺;相反,如果交易双方都能对彼此的物品的所有权和转让权予以认可和尊重,则这一共识就能促进双方的信任,这样,他们就会选择交易即权利互换的方式来增进彼此的利益,从而使决策简单,减少交易费用。对相互权利的尊重,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即自律行为。正是由于看到了个体德性的作用,彼得·科斯洛夫斯基才认为,“信任、可信、忠诚和相信都是以经营者的道德态度为前提的,这已超出了单纯追求最大利益的模式。因为这些道德行为降低了交易支出费用,所以提高了市场的能力,减少了市场失灵的概率,减少了对国家强制合作的刺激。伦理学是对经济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一种调整措施,因为它降低了制裁和监督的费用。”[2]

第二,个体德性还可以产生强烈的激励作用。我们知道,人类行为既有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偏好,也有追求非财富最大化的偏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也认为人不仅有追求满足生存的物质财富的需要,更有追求自尊、爱等较高层次的需要。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正是由于新教徒的“天职”的伦理观念使得他们兢兢业业,克尽职守,以追求财富的最大化为手段,力图实现获得救赎和荣耀上帝的终极目标。这种非财富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内化于个人心中形成个体德性后,能产生强大的激励作用,这样会导致超正常的效率的产生。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企业注重塑造员工的良好精神风貌的原因之一,因为它是构成人力资本的最重要的部分。所谓人力资本,是指人自身中存在和发挥出来的可以创造经济价值的要素。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人的智能、知识、身体素质等因素规定的能力以及使这种能力发挥出来的内在机制(它主要是由价值观念和道德精神所构成)这两个部分所组成。而作为主体的人积极的伦理意识和道德素质即个体德性是构成人力资本的关键因素。[3]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已为诸多经济学家所重视,如经济学家舒尔茨以及福山等人都十分关注伦理道德在形成人力资本中的重大作用。福山在其专著《信任》一书中指出,正是由于日本企业中员工的良好的道德素质促成了员工们的热情和信心,并形成了巨大的凝聚力,成为推动日本经济成功腾飞的奥秘。从这个角度讲,美德即财富是完全有道理的。难怪厉以宁认为,“什么是效率的真正源泉?效率的真正源泉在于人的作用的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人的作用充分发挥了,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发挥了,效率将会大大提高。”[4]

三、对伦理道德降低交易费用的反思

在现代商业社会这样一个契约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建立在共同遵守契约的基础之上的,违约和欺骗将会增大交易成本,对双方和整个社会都会造成损失,因而是商家之大忌,这就要求大家自觉遵守诚实和守信的伦理规范并将之内化心中、表现在日常行为上。茅于轼说:“当社会上普遍流行欺诈行为时,信誉就成了稀缺的东西。根据经济学的一般规律,越是稀缺的东西越值钱,所以讲究商业信誉的商号此时反而能赚更多的钱。因为消费者害怕上当受骗,宁可价钱高一点,也要找信用可靠的商号打交道,长此以往,商业的信誉就能代替欺骗行为。”[5]由此可见,道德之于经济的重要。但是,当我们在强调道德之于交易成本的降低的作用时,也应注意到这种作用的限度。交易成本的概念毕竟不是一个纯伦理学的、只与道德相关的概念。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既然交易费用包含信息费用(发现交易对象、产品质量、交易价格、市场行情等的费用),测量、界定的保护产权的费用(即提供交易条件或交易前提的费用),时间费用(包括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执行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实行制裁、以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以及风险的费用,因此,就必须用制度安排来减少经济运行中的交易成本。在这里,制度安排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以伦理道德为组成部分的非正式制度必须和以市场、政治、法律等正式制度一起共同起作用,才能达到使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目的,单单强调哪一个因素均是片面的。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并内化于个体心中形成个体德性,能够为经济生活中的人们的经济交易提供信息,抑制机会主义。但是,这些作用的发挥牢固必须依靠个体内化的价值准则并靠个体进行严格的自我约束。从个体所必须进行内化的价值准则、伦理习俗来讲,其所内化的价值准则、伦理习俗是否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将直接决定着这种非正式制度是否可以起到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非正式制度(主要指伦理道德)都可以起到这种作用,只有那些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伦理道德才能节省交易费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从个体的德性角度来看,由于内化在人内心的德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而,它在给人们交易合作带来预期的信心的同时,也会带来不确定性而导致“道德风险”。如果说正式制度能够依靠形式主义的严格的规则并设以严厉惩罚机制而使其得以确定的执行的话,那么,个体的德性便只有依靠内化的价值准则进行自我约束。然而,内化价值是一种无法严格规定的观念,而且因其在操作上是由个人自我判断的价值约束,这不可避免地有不确定性或随意性。并且,这种内在价值的自我约束也不具有和司法判决那样的可测量性和可预期性,因为依靠个体自我约束的这种情况是必须用个体自我来监督自我,尽管信任可以来自对“本人”以往教育品德和行为的观察和评价,但它在和一个陌生人交易时毕竟一下子难以被发现,这样我们很难想像两个素昧平生的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可以建立在这种个人信任的基础之上。因此,虽然这种建立在个人信任基础上的成本极低,但是这种传统的人格化的交易是很难以普遍化的。

现代工商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和契约社会,人们活动的相互关系的范围很广,是一个大社会,除了熟人关系以外,主要是非个人的和一般的社会关系,因此,经济交易活动中的人们既离不开道德的作用,也不能全靠道德来节省交易费用,正像我们不能全依赖法律等正式制度高交易费用地调节我们的经济生活一样。比较理想的作法是,在现代社会,既离不开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对交易费用的节省作用,也离不开法律等正式制度在降低交易费用中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家只注重强调产权等正式制度安排对交易费用的节省作用也是站不住脚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这样:即当某种东西稀缺时,其对于个人和社会也就更重要,也就是说,当道德败坏时,道德建设更重要;当法治破坏时,法制建设更重要。道德的规范及自律与法律约束必须同时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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