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丁”的实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实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历史学界关于清代前期“丁”的争论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20年代,萧一山认为清代的编审以成年男性为对象,目的在于征收丁赋,因赋重而使逃户避差,人口无实(注: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中,中华书局1986年版,据台北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影印,第480页。)。同时代的学者大体持相同的观点。
1959年,何炳棣指出“丁”的形成要追溯到明代后期,在进入16世纪之前,丁税已完全转入土地。官方的丁数与成年男性人口已经毫不相干。清代的“原”丁税额也是根据明末的统计数确定的。只要有可能,省和地方的官员都沿用明末的定额。因此,此后五年一度的丁口编审总数自然也并不反映清初人口增长的实际(注:何炳棣著,葛剑雄译:《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在清初的80年间,以摊丁入亩为主要内容的赋役改革将丁税和地税合二为一,就使得丁与成年男子人口在名义上也脱离了。所以,在不少地方,丁的计算中出现了小数点,或丁的统计单位为“升”、“合”、“勺”、“撮”等粮食单位(注:何炳棣此语不妥。实际上,摊丁入亩之前已经出现以粮食计“丁”的情况,具体资料详见下文。)。
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学术界关于清代人口问题的讨论重新展开。一部分学者重复前何炳棣时代的研究,将“丁”视作承担赋役的人口。甚至一些专门的人口史著作也是如此。这些研究者轻信了清代所有的官方人口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和研究,其结果可想而知。(注:赵文林、谢淑君:《中国人口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何清涟:《人口:中国的悬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行龙:《人口问题与近代社会》,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姚远:《人口与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1987年,潘喆、陈桦通过大量县级资料证明何炳棣有关清代前期“丁”的观点的正确性(注:潘喆、陈桦:《论清代的人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只是三年以后,陈桦在另一篇论文《清代户口统计制度的演变》中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清代“编审统计的对象不是全部人口,而仅局限于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即纳税应役的男子成丁”(《清史研究集》第七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1989年,陈锋在未见何炳棣著作的前提下,撰文认为清初的丁额,“并不代表十六至六十岁的实际男丁人数,而是承纳丁银的人丁定额”(注:陈锋:《也谈清初的人丁统计问题》,《平准学刊》第五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同年,何炳棣的著作在大陆翻译出版,葛剑雄、姜涛在各自的人口史著作中重申了何炳棣的观点(注: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姜涛:《近代中国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国内大多数学者接受何炳棣的观点,至今未有人对其提出有力的质疑与挑战。
《中国历代人口资料研究》一书的《明代编》和《清代编》对何炳棣的研究不置一词。《明代编》将明代中后期的册载户口当作了真实的户口数,而《清代编》则认为:“清代人口统计口径经历了两个阶段,一个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至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的人丁统计法,即只统计当时全国16~60岁的男性;第二阶段从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至清末,统计对象为全国所有人口,时称‘大小男妇’”。为此,葛剑雄和曹树基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批评(注:葛剑雄、曹树基:《是学术创新,还是低水平的资料编纂?》,《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在以该书“编委会”署名的一篇反批评文章中,编委会再次表明了对清代“丁”的观点,兹转录如下:
对于清顺、康、雍时期的人丁统计,按清政府本意是实行三年一编审(后改为五年一编审),“民年六十以上者开除,十六岁以上者增注”。以此作为纳税人丁,而百姓则力图瞒报、少报成年人丁,以避丁税,从而使实际丁数与纳税丁数出现差距,所以不少学者认为清初的丁数实际是纳税单位。同时也要看到,《清实录》于每年年终所载丁数(人丁编审时期),是清政府借以了解人丁数量变化的方式,而不完全是对纳税单位的反映。清初部分年份《实录》丁数与《会典》丁口数的不一致就说明了这一点。诚然,清政府所获得的人丁数与实际人丁数有较大差距,或者说《清实录》所载人丁数有大量漏报,因而是不准确、不可靠的,但却不能据此对清政府制订的成丁标准作出其他解释。(注:《学术讨论应当是科学、积极和健康的》,《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
很显然,“编委会”没有理解何炳棣“纳税单位”的概念。他们有关“顺治八年至雍正十二年的人丁统计法,即只统计当时全国16~60岁的男性”的说法,只是前何炳棣时代观点的重复。如果认为何炳棣的观点有何不妥,可以进行分析批评,却不可以置之不理。学术研究需要不断的进步,而不是回到前何炳棣时代去。至于《清实录》中的“人丁”数据一般比同时期《会典》所记略少,但这并不能证明“丁数”是“清政府借以了解人丁数量变化的方式”。
“编委会”的反批评倒是让我们思考另一个问题:为什么何炳棣的观点如此难以为人理解并接受?何氏的观点或者论证是否还存在什么不足?为此,我们再一次对何炳棣的观点进行全面清理,对有关资料重新进行检索和分析。实事求是地说,虽然何炳棣已经证明了他的观点,但是,由于他所依据的多为零星的县级资料,就使得他的论证颇类似于举例子。潘喆、陈桦、陈锋等人对清代人丁的论证,采用的方法与何炳棣相同,但例证更多,资料更丰富。只是如果采用同一方法,批评者也可能举出相反的例子来。因此,有必要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新的探讨和论证。
二、作为货币和粮食单位的“丁”
清代前期各省的“户”、“口”、“丁”的统计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对大多数地区而言,一省之内的统计口径大体是相同的,故本文以省为单位展开讨论。又因清代前期的“户”、“口”、“丁”统计系统与明代的制度有很强的继承性,所以,对明代后期以来的制度进行分析也构成本文内容的一部分。
何炳棣在他的著作第33-34页中指出:
早在十六世纪或者更早时,丁已超过户、口而成为登记数字中的核心部分……清政府承认户口编审早已陈旧失效,因此不得不以编审丁口来代替。顺治八年(1651年)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首次丁口的编审,以整数计达 10 600 000。随着政权的稳定和全国大部分地区和平的恢复,顺治十七年的全国总丁数达到 19 000 000。由于平定南方三藩和忠于明朝的台湾的军事行动,十七世纪七十年代的丁数急剧下降。直到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南方叛乱平定、台湾被征服以后,丁数才突破二千万。以后丁数缓慢增长,至雍正十二年(1734年)达到 26 400 000。正如前面已经解释过的,这一时期的丁统计数既不是人口数,也不是户数或纳税的成年男子数,而只不过是赋税单位。唯其如此,有的地方的口统计数为“15232.6894664丁”(注:道光《保宁府志》卷二二。)就毫不奇怪。还会读到本年增丁“七升八合一勺九撮”(注:嘉庆《邛州志》卷七。)这样的记载。更有甚者,丁数会出现15位小数点。(注:道光《肇庆府志》卷三。)
从省级的数据看,有相当一部分的省是以货币来作为“丁”的计算单位的。各省情形分述如下:
乾隆《浙江通志》卷七一《户口》引《赋役全书》:“原额户口人丁二百玖拾贰万捌千贰百贰拾肆丁口玖分贰厘陆毫……。”然而,据上引潘喆、陈桦的研究,在浙江77个县级单位中,按田、食编丁的有48个,按人户编丁的有29个。潘喆指出,那些“以户作丁”的州县,“不仅其丁不与实际户口相关,其户也并不与实际户口相关,因而不论丁还是户,都是不足为凭的”。对于我们来说,人户、田地、田粮是如何折算成银两的,尚不清楚。
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四《食货志》:“顺治初年原额人丁四百一十五万一千六百六丁八分五厘,内除逃故无征人丁六十万三千四百六十二丁七分四厘,……康熙元年审增七万七千二百二十丁八分六厘五丝。”
民国《湖北通志》卷四三《经政·户口》:“清湖北户口原额并额外增益清出丁口共五十三万七千二百九十六丁五斗七升四合二勺。”
雍正《四川通志》卷五《户口》:“成都府属三十一州县全书开载:明季原额人丁一十三万九百五十三丁八斗……国朝以来陆续奉行清查至康熙六十一年征输止,查出土著自首开垦报部户名一十二万七十六户,人丁三万五千四百一十六丁四分三厘五毫八丝六微六尘九纤八沙九渺八末。”该志分府记载各地丁额,此不一一列举。
雍正《广西通志》卷三○《户口》:“国朝原额人丁二十一万五千零四丁八分二厘零……康熙二十年至五十年审增人丁一万二千八百零一丁八分一厘。”
乾隆《福建通志》卷一三《户役》称:“福建布政司旧管原额人户丁口共一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三丁口五分。”
雍正《山东通志》卷一二《田赋志》称:“雍正十三年见在人丁,各州县科则不同,有分等则,人丁自伍分叁厘玖毫起至柒钱八分零不等,有不分等则人丁,每丁叁钱。其卫所人丁,每丁自贰钱起至叁钱伍分不等。”人丁有分等则的,也有不分等则的。虽然“雍正四年将人丁摊入地亩,统归地亩条编”,但据光绪《畿辅通志》卷九六《经政三·户口》,“雍正二年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援照江浙等省之例将丁匠银两摊入地亩征。奉旨谕允,直属四十二万余两丁银均摊二百五万有奇,地粮之内每两计摊丁匠银二钱七厘零”。是将丁银平均摊入地粮之内,摊丁入亩与丁的等则毫无关系。由此可知,山东“丁”的等则划分证明其是一个以货币计量的纳税单位。
总之,清代浙江、江南、湖北、四川、广西、福建和山东的人丁都是以折钞或粮食的形式出现的纳税单位。在这七个省份中,人丁不是人口,而是一个货币化的税额或应交纳的粮食额。这不仅是“原额”,而且包括康熙年间新增的“丁额”。如下文所述,广东、河南二省的情况也与此同。
四川的情况与其他六省稍有差异,明代末年成都府的原额人丁,是以粮食“斗”的单位出现的。至清代,“斗”变成了“钞”。在四川地区,粮斗与钱钞之间存在某种折换的比率,或许干脆就存在两种不同口径的税额。“国初至康熙六十一年”查出的成都府的属户12万,与明末成都府的“原额人丁”数相近。但是,清代前期成都府的“人丁”仅有3万余,原因何在?我的理解是,“国初以来”“查出土著自首开垦报部户名十二万七十六”是为了弥补明季原额人丁所作的努力,成都府的人口在明末大动乱中消耗殆尽,清代前期的“查出土著”即回归的流民。尽管“户”的编审已接近明季的丁数,但要这些新编审“户”承担明季的“丁”额,显然是不现实的。直到康熙年间,四川的地方官仍在为招徕移民而努力。此时的四川人口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在这一背景下,成都府的“丁”大大少于“户”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三、“食盐课”与妇女统计问题
洪武年间,政府按口配给食盐,征收盐课。以后,民户放弃支盐,而政府坚持收钞。食盐课因此而变成一项与盐无关的税。开初,这一名义上与盐有关的税是计“男子成丁妇女大口”的数量而征收的,为了征收食盐课,政府有必要对成年妇女也进行统计。有人因此认为征盐课而进行的女口统计能够反映女性人口的真实情况。
以江西为例,康熙《西江志》卷二三《附考》中记载全省各朝户口数。关于明代则有:
明太祖洪武初江西布政司总计官民田地山塘……,男子成丁壹百伍拾捌万叁千玖拾柒丁,妇女柒百玖拾贰万伍千壹百捌拾伍口。(林志)
查林庭主编的嘉靖《江西通志》卷一《藩省户口》,知此条记载中的“男子成丁”数即为洪武二十四年江西省的总户数,而所谓“妇女”数则为这一年的全省总人口数。同书同卷还记载神宗万历年间的男子成丁数和妇女数,也与上同。
万历《江西省大志》卷二《均书》:
丁口:如男子成丁、妇女大口各若干是也。下款匹差银于□丁内起派,□项盐银于丁口内带征,半解南京,半存司库支放官军折钞等项之用。
男子成丁壹百肆拾捌万肆千肆百壹丁,妇女大口壹百叁拾壹万肆千陆百零陆口半。
可以看出万历年间江西的男子成丁数是从明代初年的158万“户”变化而来的。妇女数则是按每户一口的比例编派的。男子成丁和妇女大口数的比例类似于真实的人口性别比。这似乎告诉我们,在江西,明初政府是按照每户一丁的标准确定成年男子的。在确定了男子成丁之后,再按照每户一个成年妇女的比例确定妇女大口。据此可以说,明初江西的男丁和女口与江西的户口呈某种结构性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江志》将明初江西的户数作为男丁数并不能算是一个错误。
民国《庐陵县志》卷六《政要·盐钞》对此作了以下解释:
明初计口食盐,岁纳米八升,官支与食盐三斤。盐法既通,民复攸利。后乃盐数不支,纳米如故,而旧制废矣。天顺七年,奉户部江字号勘合,始改折钞,每里报名纳钞。无闰年有闰年纳钞有差。载王奎刊册。(《万历盐法志》)
旧案户口盐钞,其初为计口授盐之课,其后逐为里甲坐派之额,故王宗沐《大志》七书编入里甲均书之内,今并录上二条可以考见户口盐钞之原委也。此项今编入地粮实征。
明代初年计口食盐,每口岁纳米八升,官支与食盐三斤。以后官盐不支,但纳米如故,后改折钞。这样,到明代中期,食盐钞成为一种与盐无关的赋税,即名义上对女口征收的赋税。入清此税仍然保持,康熙《西江志》卷二三《田赋》称:
原额人丁壹伯伍拾叁万陆千贰百肆拾玖丁伍分外……自顺治拾四年至康熙伍拾年续增人丁壹拾柒万壹百壹拾贰丁伍分。
原额食盐课玖拾捌万捌千捌百贰拾口伍分,自顺治拾四年至康熙伍拾年续增陆万肆拾捌口。
实在人丁壹百叁拾万捌千柒百贰拾伍丁伍分,食盐课捌拾陆万叁千伍百陆拾□伍分外,原招棚民人丁壹百捌拾柒丁,食盐课壹百壹拾肆口。
康熙伍拾伍年编审滋生增益人丁伍千柒百捌拾柒丁,食盐课叁千叁百捌拾肆口。清代江西人丁数接受了明代的原额。其本质仍是洪武年间的户数,与实际人口毫无关系。在经历了明代末年的社会动乱之后,无论是人丁还是食盐课都有所减少,其中食盐课的减少幅度较大。这一切,只能说明战乱之后,政府控制的纳税单位减少了。
对于清代新招的棚民,江西地方政府仍然按照与明代相同的口径来进行男丁和女口的编审。令人不解的是,江西土著人丁是土著食盐课的1.5倍,而棚民人丁居然是棚民食盐课的1.6倍。地方政府对于食盐课的编审,可能也是按照某种比例和规定来进行的。只是无论如何,这些数字都与明代后期至清代前期真实的户口数没有关系。按照本文第一作者在移民史中的研究,此处棚民,也仅仅是入籍的棚民,而非棚民之全部或大部。
总之,上引资料说明,在江西,只有明初的食盐课具有统计妇女大口的意义。以后,这一编审也转变成为与人口(或妇女)无关的赋役征收。
再看福建。乾隆《福建通志》卷一三《户役》称:
福建布政司旧管原额人户丁口共一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三丁口五分,内民户男子成丁六十八万八千三百九十六丁,盐户男子成丁四千六十三丁五分,灶户男子成丁七千七百六十六了,民户幼丁六千二十丁,食盐课并不成丁七十四万一千三百九十六丁口,小口三百一十二口……
上引资料中不仅记载了民户的男子成丁数,而且记载了盐户、灶户之男丁。此外,“民户幼丁”及小口都不包括在“食盐课并不成丁”之内。这种人口分类的方法,从逻辑上讲是说不通的。造成这种混乱的原因,是由于“丁”已转化为纳税的货币。在这里,“丁”的人口意义已经褪去了,但由于不影响丁税的征收,也就不为人们所注意。
同治《广东通志》卷九○《户口》称:
原额人丁一百三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九……实编一百一十二万四千八十八。康熙元年至十一年实在人丁共五十四万七千一百六十五丁四分四厘四毫二忽九纤,食盐课银四十九万一千三百一十口零七分三厘八毫五丝七忽二微三纤。
在这里,“人丁”具有二种含义,一是全体纳税单位,一是食盐课以外的纳税单位。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广东户数为五十三万余,令人联想到康熙元年的“实在人丁”就是万历六年的户数。一户即为一丁,并且每一户再编派一口,此情形与江西同。
江西、福建和广东三省的例子说明,清代初年的“丁”的含义是相当复杂的。在有些地区,丁是包括食盐课的,在有些地区,则不包括食盐课。同样,明代后期的“户”变成了清代初年的“丁”,其中不包括食盐课。而在另一些地区,明代后期的“户”变成了清代初年“丁”,其中却包括食盐课。明确了这一点,才能更好地理解清代的“原额人丁”与明代后期“户”、“口”的关系。
四、“原额人丁”与明代后期户口数的关系
何炳棣指出:
像清初的地税额一样,清代的“原”丁税额也是根据明末的统计数确定的。只要有可能,省和地方的官员都沿用明末的定额。在战争和迁徙后果严重的地区,则酌情削减。
为了证明这一点,何炳棣举湖广长沙府、麻城县、当阳县、陕西洛川县、江南上海县等地的例子作为证明。其实,在省一级的数据中,我们还能发现更多的例子。
如上引清代广西“原额人丁”为二十一万五千有余,而万历六年的广西“户”数为二十一万八千有余。毫无疑问,清代广西的“原额”沿用的是明代的定额。此外,上引资料表明,清代江西的“原额”沿用的也是明代的定额。
万历六年云南的“户”数为十三万五千余,而据乾隆《云南通志》卷九《户口》,顺治十八年“人丁”数为十一万七千余,顺治年间的人丁与明代后期的户数大体是匹配的。
在万历《大明会典》中,万历六年的福建“口”数为174万,这是自明代初年在册的392万人口逐渐减少的结果。可以想像,如果至崇祯年间,福建的“口”数肯定要少于174万,乾隆《福建通志》卷一三《户役》称:“福建布政司旧管原额人户丁口共一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三丁口五分”很可能从万历六年的174万“口”数中演变而来。这说明,清代的“旧管原额人户”即明代末年的在册“口”数。
何炳棣的观点面临的挑战是,除了山西、四川、湖广三省情况不详外,至少还有江南、浙江、直隶、山东、河南、陕西和贵州等七个省份清代初年的丁额与明代后期的“户”数或“口”数无法匹配。兹将这些省份的各项数据列如表1。
表1 明代万历六年“户”、“口”与清代初年“原额人丁”比较
省名 户 口原额人丁备注
江南
2069067
10502651
4151606.85
浙江
1542408
5153005
2928224.93
直隶
425463
4264898
山东
1372206
5664099
2306053
康熙五十年丁额
河南
633067
5193602
993017
陕西
394423
4502067
2675047
折下下丁
贵州
43405290972
158290
资料来源: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四;乾隆《浙江通志》卷七一;雍正《山东通志》卷一二;雍正《河南通志》卷二三;雍正《陕西通志》卷二四;乾隆《贵州通志》卷一一。
浙江的“原额户口人丁”、江南的“原额人丁”以及山东的丁额,均大约是各省万历六年户数的2倍左右。这当然不能仅仅视作一个巧合。按照上引同治《广东通志》有关“丁”的定义进行思考,可以肯定,清代初年浙江、江南和山东的“原额人丁”,有可能类似于广东,包括了食盐课的纳税银。即此三省的“丁”是由二部分组成的:一为男丁税额,一为食盐课额。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户口考》曰:“顺治十三年户部议定赋役全书内惟江西、福建、广东有妇女盐钞银,按口征派不等。他省无妇女名色,其盐钞银均派地丁内,仍照旧行。康熙十一年议赋役全书内直隶有流寓人丁,山西有久流、近流人丁,改为实在人丁,幼丁改为新编人丁。浙江等省妇女小口徭银改为食盐钞银。”又曰:“康熙十一年令浙江所属食盐钞银均摊入地丁征收。”在江西、福建、广东三省以外的省份,其赋役税额中,虽然没有妇女名色,但“其盐钞银均派地丁内”,盐钞银仍然是存在的,只是未单列也未和妇女联系在一起而已。只有浙江出现过短暂的例外:一度将妇女小口徭银改为食盐钞银,旋又将其摊入地丁征收。然而,在浙江的府县志中,食盐课的名色仍然保留了下来。由此可见,食盐课的名目并不重要,关键是这一税种在各省都是存在的。看来,影响上述各省清初“原额人丁”与明代后期的“户”数不相配的因素是“食盐课”这一税种的不同存在方式。
再看河南。雍正《河南通志》卷二三《户口》称:
顺治十六年分见在活丁九十九万三千一十七丁。康熙九年见在人丁一百一十五万九千四百九十六丁,内有康熙元、六两年编审自首人丁除顶补节年开除老故外,实增人丁一十六万六千四百七十九丁,内除优免外,实在行差共人丁一百一十万二千九百五丁。康熙三十年编审旧管活丁一百四十九万六千八百丁八分六厘三毫三丝……
顺治十六年的“见在活丁”易使人们产生错觉,似乎“活丁”代表的是活着的壮年男性。读康熙三十年带有一连串小数点的“编审旧管活丁”数,才知河南的“活丁”也是货币化的纳税单位。顺治年间的“活丁”可能是尚存在赋役载体的“丁额”,若加上赋役载体脱离的部分,其总额可能与明代后期的“户”数的二倍相差不远。如康熙初年经过二次编审,“实在行差共人丁”就达到了一百一十万有奇,接近万历六年河南在册户数二倍。
陕西的情况较为特殊。从丁额本身看,它几乎是万历六年户数的六倍有余。然而,雍正《陕西通志》卷二四《贡赋》称:“原额民丁共折下下丁贰百陆拾柒万伍千肆拾柒丁。”清代初年的“原额民丁”是折丁后的结果。丁分三等九则,以河南怀庆府河内县为例,该县康熙五十年人丁编审时,“上上则十六丁,每丁一两二钱;中上则二十一丁,每丁一两……下下则二万二千九百零五丁,每丁五分”(注:乾隆《怀庆府志》卷八《田赋》。)。上上丁的税额是下下丁的24倍。16个上上丁相当于384个下下丁。因此,经过折算后的清初陕西丁额是无法与万历六年的户数进行比较的。
贵州属于西南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其“丁”的确定与内地有很大的不同。乾隆《贵州通志》卷一一《户口》称:“原额人丁一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丁,内除九万六千六百九十八丁,原不编差,并随田带派,亦不征差外,实额编差人丁六万一千五百九十二丁,内除节年清编抵补外,尚逃亡人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三丁七分一厘一毫六丝。”贵州居然存在不编差的人丁,扣除之后,其纳税丁额与万历六年的户数也相差不远了。
直隶的情况最为复杂。《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户口考》记载顺治十八年直隶人丁数为贰百捌拾伍万柒千陆百玖拾贰丁。光绪《畿辅通志》卷九六《经政三·户口》引雍正《志》:
康熙十九年总计直隶人丁三百二十二万三千八百八十丁,内除优免人丁二万二千六十六丁免征外,实在人丁三百二十万一千八百一十四丁。内分供丁吏承丁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一丁,新更人丁九千七百四十九丁,灶丁七千一十丁,门头门丁三百九丁,行差人丁三百一十二万八千七百五十四丁。
雍正二年总计直隶各府州人丁三百二十四万八千七百一十丁。
雍正十二年总计直隶人丁三百三十万五百八十八丁……
在《四库全书》本雍正《畿辅通志》中,我们找不到这段记载,此可能是光绪志的作者根据雍正本的分府数据累加而成。就上引资料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其中各类人丁的记载与其他地区颇有些不同。
畿辅的“丁”分为供丁吏承丁、新更人丁、灶丁、门头门丁和行差人丁五种。对于各种人丁所提供的力役种类,我们尚不知晓。但是,这一系列的“丁”与货币纳税体系的“丁”是明显不同的。畿辅的“丁”是功能性的,各类“丁”有着不同的用途,承担不同的力役,而货币化的“丁”仅仅是一个纳税的单位。是否可以认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清政府对畿辅地区的人丁调查是卓有成效的?
关键问题在于,清初的“丁”究竟具有何种含义?为了说明这一点,兹将雍正《畿辅通志》卷三一《户口》记载的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分府人丁与万历《大明会典》记载的万历六年分府口数作一对比,详见表2。
表2 北直隶万历六年分府口数与顺治十八年分府丁数的比较
府、州
万历口数
顺治丁数
变化幅度(%)
顺天府
706861
104392
-85.2
永平府 255646
93591 -63.4
保定府 525083
417802
-20.4
河间府 419152
219705 -47.6
真定府
1093531
1086299
-0.7
顺德府 281957
179437 -36.54
广平府 264898
276010 4.2
大名府 692058
467242 -32.5
延庆州 192677709 -60.0
保安州
64555505 -14.7
合计
4264908
2857692
-33.0
资料来源: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雍正《畿辅通志》卷三一《户口》。
仔细比较,我们发现清代初年畿辅地区的“丁”是这样编纂的:保定、真定、广平、大名、保安等府、州的“丁额”大体与明代末年的“口”数相同或相近。由于表2所据已经不是“原额人丁”而是顺治十八年的“丁”数,因此,出现偏差是可以理解的。即便如此,直隶各府中,真定府的“丁”额几乎与明代万历六年的“口”数完全相同,表明在直隶,清代的“丁”额与万历六年的“口”有着某种联系。
尽管表2中的数据不是清初的“原额”,但对于顺天府、永平府和延庆州来说,其“丁”额的下降幅度也实在是太大了。这三地深受明代末年战争和瘟疫的影响,人口死亡甚多,加之邻近京畿,顺治元年开始的丁口编审正是从这一区域开始的。因此,顺天、永平、延庆三地的人丁数可能正是16-60岁的成年男子数。但这只是特定区域的一个特例,并不具有推广的意义。
五、审丁的过程
早在乾隆时代,就有人正确地指出册籍中“丁”的含义。乾隆十年《丰顺县志》卷三说:
向例志户口者,即以编征丁口数目载入。查此项丁口,即归地亩均摊,事属田赋;且编征丁银,原非户口实数,应以烟册编造之数为准。
可见,就是在当时,“丁”也不完全是一笔无人明白其底蕴的糊涂帐。正因为编审丁口即是编审田赋,所以,审丁的过程就与人口无关。何炳棣曾引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任北直隶正定府灵寿县令的陆陇其对省级官员的一份请求来说明当时的审丁:
审丁不宜求溢额也……窃观直隶各州县现在之丁已不为不庶,但求无缺亦足矣,不必更求溢额也……总之,宽一份在州县,即宽一份在穷民。(注:陆陇其:《三鱼堂文集》卷三。)
审丁的目的,竟然是不使实在之丁突破原额。为此,何炳棣无可奈何地评论道:“这类政治伦理尽管会使现代的人口统计学者头疼,却正是中国人民在历史上少有的太平盛世受益的因素之一。”(注:何柄棣:《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第32页。)福建莆田人陈鸿、陈邦贤在《清初莆变小乘》中则议及审丁的过程:
(康熙九年)十月,审丁。王公着照丁自填图冬,年貌、流寓、土籍俱不许遗漏。溢额甚多。未审,每丁三钱可以赂脱;既审,每丁五钱方能摘出。官吏分肥。
一旦出现了溢额,未审入的“丁”可以交三钱“赂脱”,而已编审成“丁”者则要交五钱方能除名。这些钱落入了官吏的腰包。陆陇其所说北直隶的审丁和福建莆田的审丁如出一辙,可以反映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丁”之编审。这也正是何炳棣强调“丁”只是一个纳税单位的理由。
于是,在有些地区,溢出来的“丁”可能作为“私丁”记录在案,他们和“注籍”的官丁不同,不是国家掌握的纳税单位。
嘉庆《泾县志》卷五《食货·户口》称:
先是泾有官丁,有私丁。私丁无额,官丁注籍。不易计甲坐丁,征银无定式。有田连阡陌者,丁无一二者;有消乏之户,仍先人故册,粮去而丁尚存者。浮减隐匿,苦乐不均。绅民公吁知县,傅泽洪申请定制,丁派于田,以田之多寡限丁之数目,每田二十九亩零科征实在官丁一名。田如别卖,丁随田转。凡值编审之年,按册投送,制甚善也。雍正元年,通行丁随田办,而泾已久行之。
“丁”与田亩挂钩,与田赋互折,与实际人口毫无关系。在陕西,我们也见到类似的情形。光绪《凤县志》卷三《赋役·户口》称:
境内土著甚少,其先年丁名虽产业变卖殆尽,仍留丁名,不肯除籍,为子孙应考计。丁名亦不常分,有同户分居多年共一丁名者,亦有偷卖丁名于邻邑,为隔县冒籍之渐。
“丁”成为一种户籍的代名词。“丁名”成为科举的资格,成为土著的一种权利。在这些地区,“丁”不仅仅是一个“纳税单位”,而且有着更为丰富的社会内涵。进一步加强对“丁”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