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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3.3;F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8)05-0046-08
从能源问题关注的角度来看,能源安全与能源安全合作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含义是不同的。能源进口国担心能源供应中断,能源出口国则在于保持出口的“需求安全”,因为这是其政府收入的最重要部分。能源安全对欧美国家来说,主要是意味着能源供应渠道和能源种类的多样化,以避免供应国在政治方面强迫消费国顺从它的意图。对亚洲国家来说,也有这一层含义,但是,亚洲国家面临的主要能源安全问题是避免由于能源竞争引发的地区冲突。对于能源进口国和消费国来说,能源安全的含义存在于以下几个维度:
(1)能源供应安全:传统能源安全关注安全稳定的能源供应,包括进口来源和燃料的多样化;合约的机动性,可靠的运输路线或系统;国内基础设施完整性或可容量;资源开发的参与度等。(2)能源经济安全:指以稳定的能源来增强经济安全,包括降低价格短暂波动带来的脆弱性;提高能源利用率;市场自由化,使环境问题带来的冲击最小化等。(3)能源对安全的意义:指的是能源的地缘政治层面,能源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催化剂所具有的缓和国际紧张状态的作用等。“能源安全合作”可以这样界定:通过合作实现稳定的、有成本效益的或划算的、持续的能源供给,即建立一个有效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能源供给系统、危机战备体系和国际合作机制。要实现国家的能源安全必须从上述几个方面实现全面的能源安全,单纯实现了能源供给安全,而能源利用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或者由于能源竞争导致周边环境的不安全,也不是有效的能源安全。进行能源安全的合作也必须从三个方面展开,实现三位一体的能源安全合作。在分析某一地区的能源安全合作之前,首先要明确合作的含义、标准和阶段,以及人们对能源安全合作可能性的认识程度。其次,以国家作为合作的主要行为体,抓住互动过程的核心内容是关键,其核心即国家的能源权力、能源利益与观念的相互转化。再次,对合作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以选择适合该地区的能源安全合作路线。
一、争论、标准及阶段
进行合作的各方首先要在合作的内涵上取得一致意见,基欧汉在关于“霸权后合作”一书中概述了合作的定义。他认为合作需要通过谈判的过程(即我们所说的政策协调)将各个独立的个体或组织的行动变得相互一致起来。作为政策协调过程的结果,当一国政府遵循的政策被另外国家的政府视为能够促进他们自己的目标的相互认识时,政府间的合作就会发生①。他强调,合作并不表明不存在利益冲突,而是要通过政策调整积极处理冲突,实现合作。政策调整成了合作形成和维持的关键②。但是,这里的政策调整需要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而不是以某一国的政策为主导。因此,合作本身是一个合作各方政策协调的过程,不能说到了某一定程度就实现了合作,反之就完全没有合作。大部分学者公认的“合作”的概念是:“当行为体通过政策协调过程,调整自身行为以适应其他行为体实际或预期的偏好时”,合作就出现了③。这个概念由两部分组成:首先,它强调政策协调过程是合作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一开始行为体间的利益并不是协调的、没有矛盾的,也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政策的协调。其次,每个行为体的目标指向不同,合作会使行为体达到预期的目标,带来收益或回报,虽然每个行为体收益的数量和种类不尽相同。
未来世界能源需求的变动趋势对国家能源安全的影响,将主要集中在各消费中心地区或各消费大国间的竞争,即主要能源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关于能源竞争导致冲突还是合作,学界大体上存在三种态度:悲观派、乐观派和观望派。悲观派认为,全球许多关键物资的需求正在以不可控制的速度增长,而全世界某些物资的供应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水、矿物燃料等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争夺越来越少的关键性物资的冲突风险加大,可能在国际体系中引起新的紧张。国家之间为取得关键性资源的争夺将制造出新的摩擦和冲突源泉。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冲突将无需诉诸暴力解决,冲突涉及国家会通过谈判解决困境。但谈判失败、市场失灵时有发生,在某些情况下,有些战略物资被认为对国家的生存和经济利益是如此至关重要,以至于妥协是不可思议的。例如,美国会允许波斯湾落入一个敌对国家或国家(非国家)集团的控制之下。这是不可想象的。在这种情况下,资源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即“资源战争(冲突)论”。其形式包括:国家间争夺某一特定资源的控制权;对有争议的边境地区或专属经济区的领土争端;在关键水域的海军军备竞赛;在资源丰富的地区(例如波斯湾和里海地区)的地区性权力斗争等。这些可能的冲突一旦发生,就有可能升级为地区战争,无论是何种形式或理由,凡是围绕紧缺资源的追逐和占有而展开的冲突,都可以称之为“资源战争”④。
“资源战争论”者认为,人类利用能源的发展历程到了石油时期,能源就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经济问题,而开始成为石油进口国之间、石油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石油公司与政府之间政治冲突的一个动因和竞技场⑤。石油供给量相应于目前或将来需求水平的减少、对投资增长产生消极影响的石油价格的反复强烈波动、控制石油开采及贸易强大的市场操纵力量以及对石油价格及产量产生惊人作用的国际政治危机的风险等因素,增加了国外石油供应的不安全性。三次世界性石油危机(1973-1974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1979-1980年的伊朗石油危机、1990年的海湾石油危机)都伴随着战争发生,石油成为战争的目的或武器。在对这些事件进行历史性评估时,悲观派似乎找到了大量的有力证据。有关能源在未来短期内的悲观远景的最新思潮是建立在来源于石油输出国组织政府官方估计的全球范围内已探明储量增长的修订,而不是来自于对新油田发现认识的基础上。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各国政府,代表其各自的利益,为了能够决定石油开采配额在其组织内部的重新分配而致力于过高估计其各自真正的石油储量。因此,他们认为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政府官方估计是不可信的,它在极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⑥。悲观论者担忧石油储量被过高估计,一旦结果比想象的更为不利,就会在消费国间引起恐慌,各方争夺激烈,结果或者两败俱伤,或者弱者损失更大,从而对国家经济安全和世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乐观派认为,资源短缺与国际资源冲突之间并不是直接的线性关系,只有在资源短缺的同时国际制度不健全,以至于不能解决这种短缺的时候才会发生资源冲突。乐观派的一致意见是,未来世界能源供需矛盾将通过其它的结构性力量的发展得以解决,即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各种结构力量是可以边际替代的。按照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的“结构性权力说”,安全结构、生产结构、金融结构和知识结构都对全球能源供应体系(或子结构)产生作用,四种基本结构中的任何一个的变化,对于大国的政策、公司战略、市场环境和国家、公司与市场三角格局的整个均势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⑦。因此,对资源冲突背后因素的理解至关重要。如果能够预测冲突可能会在那里发生,并提供减缓潜在冲突的可能途径,那么,资源冲突完全有可能避免,并可能引导资源合作。关键是健全国际资源管理机制。国际资源管理机制应当明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控制资源分配和性质;机制的建构本身有能力适应变动的政治和环境条件;推动产生双赢的解决资源问题的办法;非合作结构性冲突解决机制等。目前,已经出现了解决能源危机的新机遇:即关于能源的研究越来越多,资源冲突的教训也给人们以启发,对能源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关注将有利于鼓励更多的政治支持,发现合作路径,解决共同的能源问题。乐观派的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资源合作论”。在经过激烈的竞争后人们发现,最有利的是达成协议,形成“多赢”局面。从合作的形式来说,可以是国家间的正式合作,也可以是某个项目的非正式合作;从合作主体来说,可能是国家、政府、跨国公司或国际组织;从合作的层次来说,可以形成某种资源的合作机制,也可能最终建立资源共同体。
乐观派的主要事实依据是:从各国国内来看,各大国特别是石油进口和消费大国正在采取各种经济技术措施,来保障本国的能源安全。这些措施包括:加大勘探力度,寻找新的石油资源;实行进口渠道多元化的策略;开发节能新技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开发海洋能源;开发再生能源,调整能源消耗结构;增加石油的战略储备等。从国际上来看,能源结构中的主要国际组织如欧佩克、国际能源机构和监督核能利用的主要政府间组织影响着国际体制的变化,地区性能源组织也正在兴起,能源对话更加频繁,只要在资源短缺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的其中之一有所进展,乐观派认为就可以打破资源战争的“传说”。
居于中间的一种派别可以称之为观望派。观望派总体上认识到了资源的重要性,并把资源冲突视为高级政治领域的现象。他们承认资源已经成为全球安全事务的主导动因,资源的利益超过了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甚至联盟的利益,使上述因素基本上处于资源的从属地位。他们主张以经济为中心的安全政策,重视资源保护,认为追逐和保护资源应当成为国家的首要安全功能之一。但是,对于资源是否会引发冲突,他们不置可否。主要是因为或者他们太过重视国内的资源开发和满足,或者他们相信国家实力强大,以自我为中心的思考方式使得他们还没有考虑其他国家的资源问题。例如,有些西方学者对发展中国家的能源需求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这些国家的能源需求的上升不会持续太久,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放慢或经济崩溃,能源需求将趋于稳定,因此不会对国际能源需求有太大影响;认为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能源争夺将引起国际能源市场的恶性竞争,把这些国家合理的能源需求上升看作是恶性争夺战略资源,主张采取遏制、封锁的战略。这些认识造成他们对全球资源发展前景的错误认识,不认为有发生资源冲突的可能性,也不认为有进行资源合作的必要。观望派的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是“资源整合论”,即现在的国际资源发展态势需要重新整合,但是他们把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视为要改变国际秩序。“资源整合论”并不是要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对资源的需求,而是要重新建立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资源管理秩序,防止某些他们认为的敌对国家、“失败”国家或“流氓”国家控制世界资源。例如当前对中国政治、经济发展方向不确定性的认识,也造成他们对中国能源需求量、能源政策的不确定性认识⑧。也许他们还在等待“尘埃落定”。
就能源领域来说,什么情况下才是实现了能源安全合作,什么情况下就是没有合作?合作的标准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不少学者给出了合作的标准。罗伯特·J·利伯认为,能源安全合作的标准在三个不同的状态间变动:没有突发事件的时期;供应短缺在国际能源机构紧急情况反应机制规定的7%的限度以下⑨;完全的能源危机。第一种状态提供了最广泛的合作机会,其共同目标是通过降低对进口石油的依赖或实施国家或多边危机预警机制,防止突发性价格上涨,减轻供应中断的脆弱性,控制早期价格上涨带来的经济影响。合作的具体领域包括以下措施:(1)调整能源模式使进口石油来源多样化,增加非欧佩克国家的原油生产,加快非石油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采取替代能源成本价格、石油美元循环、放松宏观经济调控和国际货币政策等经济措施,努力控制出口竞争。(3)通过达成危机预警措施和行为规范协定为能源危机做好准备,扩大政府和私人石油储备,制定使用石油储备的指导方针,发展大量的生产能力。(4)对能源生产国开展外交关系协调。(5)针对海湾地区和意外事件理解并进行和平时期军事建设,努力预防对这些地区能源供应的威胁⑩。这里所定义的能源安全合作是这种最广泛意义上的合作,是一种主动的未雨绸缪的合作。在完全的能源危机和能源供应短缺这两种状态下所进行的能源安全合作就是一种反应式的被动合作。例如,就亚洲的能源安全状况来说,由于缺乏合作机制,到了后两种状态下,合作已经变得非常困难甚至没有合作的可能性。整个亚洲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能源储备体系,也没有建立协商的平台和机制,这些本身都是能源安全合作的内容和方向,一旦建立了完备的合作机制,出现能源供应短缺和能源危机这样的状态时,就可以随时启动危机预警机制,这时候合作就仅仅是一个增量的问题,而不是存量的问题。因此,能源领域的合作不是局限于某一次的合作,而是首先要达成合作共识或形成某种一贯的合作模式。当出现任何紧急情况或能源危机时,都能在既有的合作模式下展开某项合作。
尽管广泛意义上的合作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为了分析的方便,可以把合作过程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达成能源安全合作共识的阶段。国家间经过多次的博弈和竞争,认识到单边基础上的行动和一系列双边协议和彼此背叛不能解决共同的能源安全问题,国家开始认可坦诚的多边探讨。第二阶段是国家作出决策的阶段。决策包括国内政策协调和外交协调。对于国内能源政策的协调来说,为了实现能源安全合作,国内的次级行为体也应当配合国家的能源战略和决策。外交协调包括对有关国家的劝说和向有关国家的保证。这个阶段需要达成许多合作协议。第三阶段是执行阶段,这个阶段的中心问题是监督和执行协议,防止背叛,适当惩罚。这个阶段需要能形成多边规范和组织来执行监督和惩罚的功能。这三个阶段不是可以完全区分开来的,对于某些具体的合作实例和合作论坛,如签订的投资开发项目和能源合作论坛,其本身可能是合作的某个阶段,也可能是合作的最终结果。
二、权力、利益与观念
在权衡是否进行合作之前,国家行为体首先要对其权力与利益加以考虑,才能做出国家行为的选择。因此,讨论合作的问题必须要对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以及这两者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和制约做出适当的分析和明确结论。国家在进行能源政策选择时,主要依据国家能源权力的多少以及国家利益的权衡得出的。
能源权力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能源权力丰富的国家可以运用这种权力为国家争取最大利益,但有时候使用不当,将损害国家的利益,包括能源获得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损害,而且包括国家政治权力的损失或对国家形象的不利影响。“伊朗国王享受了石油给予他的财富,但是也毁在他的财富上。石油建立了墨西哥的经济,但也毁了它。一度是世界最大产油国现在是最大耗油国的美国,半数的石油供应必须进口,这削弱了它的战略地位并大大增加了原已沉重的贸易赤字,这种处境对一个大国来说是危险的”(11)。拥有不同能源权力的能源国家都可以阻止其他国家去挑战其既得能源权力或降低与其他国家互动的成本来获得利益。当利益分歧进一步上升时,能源权力将进一步分散。能源权力和利益的关系变化将决定国家的外交行为。美国在制裁利比亚、伊拉克、伊朗时所犯的错误在于,它运用手中暂时的权力追求短期利益,却同时损害了国家的长远利益。美国对这些石油出口国的制裁不利于未来全球对石油的巨大需求。如果一国从国内视角制定其能源政策,而不是全球视角,那么其手中的权力最终也会损害其国家利益。相反地,从对廉价石油的追求到开发更昂贵的石油替代能源会给能源消费国和供应国都带来长远利益。地区能源国家千方百计采取协调一致的外交政策、国家安全和能源政策,但竞争性的国家利益已经引起冲突。如何协调多个国家间的利益关系成为问题的关键。世界大部分能源国家的能源权力和利益是不对称的,同时能源权力还处在变化之中,权力分布的变化所产生的结果会侵蚀国家利益。因此,从长远来看,试图在短期内利用权力会比设计一个合理持久的合作模式的成本要高。
现实主义者认为,在形成明确的制度规范之前,国家行为完全根据权力的多寡以对利益的计算来支配,这种立场在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历来很有市场。现实主义的拥护者假设国家是单一的理性行为体,其核心概念是国家利益,国家被界定为“黑箱”,即国内政治过程不仅难以被理解,而且对于解释国家外部行为是肤浅的。虽然现实主义的“国家利益中心说”日益受到来自决策制定模式研究的挑战(12),但对于重建国家相互之间的行为方式不失为一种简单化的方法。因此,这里接受现实主义关于国家利益与行为关系的基本看法,重点在于分析在没有制度和规范的早期合作时期,国家行为体如何依据国家权力和利益做出对外行为决策。就能源领域来说,由于能源权力不像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是不容易转移的。经济力量,只要与军事力量结合起来,总会成为政治权力的工具。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之间的区别,是不同程度的权力(13)。经济权力是可以转移的,随着资本投资方向的转移和财富的转移,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在大国之间自由流动,由此形成国家力量的此起彼落。但是能源权力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的,因为能源供应国家的能源储备基本不变,能源消费国的市场影响能力也不是一朝一夕能有巨大变化的。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在能源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可能会有变化,由此可以左右能源市场价格,但这种变化与能源储备带来的能源权力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能源储备和能源潜力可以使俄罗斯在许多国家拥有间接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是其他任何一个大国所无法做到的。如果其他大国要获得同样的影响力,就必须通过干预别国的政治独立,如美国在伊朗的行为。俄罗斯可以放弃对前苏联里海国家的正式控制,但同时又能保住自己在这些国家的权力,而美国在东北亚则不敢采取同样的政策。所以,能源是大国稳定的武器和权力来源。
能源权力是稳定的、单一的,而国家利益则是变化多样的。要把能源权力转化为国家利益有不同的途径。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掠夺资源是殖民时期采取的最直接的办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买卖关系,实质上是低价购买原材料,高价出售低附加值产品的掠夺行为。现在,就连最弱小国家也认识到了能源对国家权力和利益的重要性,新殖民主义的道路行不通了。把能源权力转化为国家利益的最理想的方式是通过合作。这一观念的形成是转化权力和利益的关键。影响能源安全合作的三个变量分别是能源权力、能源利益和观念认同。如果把权力和利益看作物质性变量的话,认同就是不可或缺的观念性因素。能源安全合作的过程也就是权力、利益和观念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权力和利益的相互转化是以观念作为桥梁的。建构主义认为国家利益是国家与国际规范之间互动的结果。他们反对把角色和利益看成是既定的,认为应该质疑它们,把它们作为分析的对象。具体来说,在玛莎·费丽莫(Martha Finnemore)看来,国家利益并不是先定的、有待发现的既定存在,它是通过社会互动建构的。国际社会的核心内容是规则、制度和价值(14)。也就是说,国家利益不仅与权力有关,而且与国家对现有国际体系、规范和制度的认同程度有关。同规范一样,认同能够建构并且重新定义国家利益,推动国家利益超越权力政治的逻辑(15)。欧盟国家之所以形成各个领域的密切合作,不仅仅是因为制度对权力的制约,还在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观念认同,正是这种观念的力量把自我的利益和他者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促进了彼此之间的合作。东盟创立者并没有地区认同的概念,但他们明确地希望通过区域合作形成地区认同(16)。同样地,中国、俄罗斯和日本之间关于俄罗斯远东油气管道建设的困境,不仅仅是由于缺乏合作机制,更主要的是因为对国家利益的范围、程度以及权力大小和行使权力方式上的不同认识,以及对机制、规范本身的认同程度不一致。
至此,真正作用于能源安全合作的变量只有两个:制度和认同。其中认同主要是指观念认同,如对能源权力和利益的看法,在具体能源合作领域中追求绝对收益的一致行为、对能源制度和规范的理解以及对政府在合作中的主导作用的认可等。制度是形成合作的另一个条件,它既是合作得以形成的内在动力,又是合作的表现形式。它是一次具体合作的结果,同时又为下一次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和框架。罗伯特·基欧汉把国际制度划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正式的政府间或跨国的非政府组织;二是那些具有明确规则,得到政府同意,适用于国际关系的特定领域的制度;三是国际惯例,即具有隐含规则与理解的非正式制度,它塑造行为体的预期,使得行为体能够彼此理解,并在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协调它们的行为(17)。本文所说的制度主要是第二种形式,但在合作的不同发展时期,也存在第一种和第三种制度形式。制度是观念协调的产物,同时,制度本身也凝聚着很多观念性的因素。总体来说,制度是物质性因素和观念性因素结合的产物,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合作的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共同观念通过制度发挥作用和影响的过程和结果。认同和制度的相互嵌入式作用过程,是形成合作的关键。
三、合作的动力机制
能源安全合作的动力机制存在两种:市场利益驱动的动力机制和政府认同主导的动力机制。在市场经济不太完善的国家,由于国家把能源本身看作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因此,政府往往把国家的能源安全放在战略高度,由国家资助能源开发和投资。这种资助通常包括最低限度的调控和指导。能源机构和组织有可能从国家调配提供的资金中获利,因此不能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从事能源投资和开发。要形成多个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只能由政府主导进行。可以把这种合作的动力机制称之为政府认同主导的动力机制。但是在很多经济发达国家,市场竞争和政府的作用有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现代工业化国家的市场经济非常发达和完善,市场竞争有条件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进行。国家已经把能源作为进一步获得权力的手段,通过这一手段来探索国家控制下的能源开发与投资活动。为此,国家建立了一批完善的能源机构以达到这一目的。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做了首次努力,成立了国际能源机构和国家的能源研究中心,能源巨头相互之间的竞争也基本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国家之间的能源合作也主要是在各个能源机构和跨国能源公司之间进行的,我们把这种合作称为市场利益驱动的动力机制。
1.市场利益驱动的动力机制
在市场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合作在互补利益的基础上是可以发展起来的,并且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实现。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没有认识到额外石油供应的市场含义。1973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之后,石油消费国设法处理能源价格问题和石油价格上涨带来的支付平衡的影响,因此,石油价格和欧佩克石油供应安全看似不再成为问题。从1974年到1978年,国际能源机构和欧共体都没有给能源形势带来重大变化,特别是在减少石油进口依赖方面。西方国家的能源开发和经济发展基本上陷于停滞,被称为“浪费的五年”(18)。石油价格低廉、供应稳定一度给发达国家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好处,但同时也带来后遗症。一方面,欧佩克和工业国家没有帮助最贫穷的石油进口国改善能源和贫穷状况,导致世界贫富悬殊拉大;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放弃了与能源供应国的能源合作与开发,使得能源投资不足,成为下一次能源危机的隐患。为了获得高油价带来的利润,产油国往往限制产油能力,不会投入足够的资金提高产量,尽管这些国家的石油收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石油安乐期的不确定性和对工业化国家开始采取的能源供应多样化政策的担忧也促使产油国谨慎行事。产油国所作的努力只占其石油收入的10%,而它们的石油收入2005年已达3000亿美元(合2430亿欧元),2006年还将增加500亿美元(19)。跨国公司的投资者为了谋取更大的回报也继续采取观望的态度。
当原油价格上涨到一定水平,将刺激能源开采技术的发展,使得那些即将废弃的油井得以再利用,一些较难开采的油井也可以被开采。对天然气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取代石油的位置。与天然气储量丰富的国家进行合作开发将成为新的合作课题。与此同时,高油价还有助于各国加大对石油开采的投资,从而发现新的储备,共同稳定国际原油市场。从长期来看,高油价比低油价更加有利,因为低油价只会造成挥霍浪费和投资的欠缺,而高油价可以带来能源投资和开发,并进一步导致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因此,就能源发展的较长周期来看,随着能源价格的变化,能源本身的供给和需求可以进行自我调节,其途径有两条:其一是发达国家与欠发达的能源消费国合作,帮助这些国家开发新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共同稳定能源市场,减少新兴国家能源需求量上升带来的能源价格波动,最大限度地避免经济损失和经济危机。其二是能源消费大国与能源供应国开展合作,开发这些国家的能源储备。虽然能源供应国的能源储备丰富,但往往欠缺资金,致使能源投资不足,即使开采出来,也由于提炼能力低下,产品低劣,不能供应发达国家市场。发达国家的资金与能源储备丰富的国家合作是增加能源产量的最快捷办法。
总之,市场利益驱动的合作动力机制路线图是:能源供给小于需求,能源价格上涨,能源危机感上升,需要加大能源投资与开发,发达国家开始寻求合作;反之,能源价格稳定、能源供应充足,国家和公司开发新能源的动力不足,导致能源合作稀缺,市场能源供应量减少,价格再次上升。市场利益驱动的动力机制开端于市场,其动力是来自市场的能源利润,发动者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和欧佩克国家。
2.政府认同主导的动力机制
从长期来看,国家的经济发展仅仅依靠市场的自由竞争是不完善的,其结果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西方工业国家可以帮助欠发达国家发展新能源并籍此稳定他们自己的经济体系。欧佩克国家也可以通过与欠发达国家合作稳定他们的政治联盟,使投资多样化。在此过程中,面对世界贫穷国家日益恶化的能源状况,政府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长期忽视并误解了与欧佩克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能源合作。一方面,富裕的工业国家把技术转移、能源援助等问题与人权、政府腐败和民主建设挂钩;另一方面,欧佩克国家和欠发达的能源进口国要求改变现存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拒绝把能源问题与贸易、债务、技术转移等问题分离。当考虑到当前国际贸易和技术转移结构的强大不平衡时,欠发达的能源进口国有理由要求西方国家采取与欧佩克国家不同的合作模式。国际能源机构预计,全球每天的原油需求将从2004年的8200万桶上升至2030年的每天1.4亿桶。在这些增加的原油需求中,只有25%来自发达国家,由于贸易的发展,以及住宅和汽车的增加,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原油需求将增长3倍。因此,随着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也必然导致原油消费的增加。在西方发达国家、欧佩克国家和欠发达的能源进口国之间,如何帮助欠发达国家解决能源问题,避免新的能源危机,需要三方政府的合作。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大量投资于具体生产和消费设施的承诺大大缩小了政治家们的选择范围,而欠发达国家的领导人往往在能源资源和技术之间做出错误的选择。这些国家面临着一个困境:他们是应该试图组织新的能源计划,鼓励设计能源供应体系,以适应新的能源状况?还是鼓励欠发达的能源进口国接受西方国家的援助体系,等待发达国家有条件的技术出售或转移?发达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帮助其他国家解决他们的能源问题就是帮助解决自己的能源问题。以日本为例,日本与中亚国家的对话一方面是为了探索可能的能源合作领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向这个能源丰富但很脆弱的地区提供其它援助,因为恐怖主义在这一地区的活动将对双方石油和天然气的合作构成威胁。因此,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成本收益计算是形成政府间能源合作的主要动力。
总之,政府认同主导的合作动力机制路线图是:欠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就能源安全相互依赖的现状达成共识,发达国家除了能源还有其它方面的需求,如人权、民主等,欠发达国家进行国内能源体系改革,需要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和资金,双方就能源合作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最后决定是否采取合作方式。政府认同主导的动力机制开端于政府,其动力不是来自市场的经济利润,而是来自国家对能源安全的担忧和未雨绸缪,其发动者是欠发达国家的政府。
在不同的地区,能源安全合作的动力机制是不同的。在发达的欧洲地区,合作基本上是市场利益驱动的动力机制,而在亚洲,由于各国市场发展水平不一致,要形成市场利益驱动的动力机制存在困难。但这一地区发达的工业国家与欠发达的能源进口国并存,有条件形成政府认同主导的动力机制。
注释:
①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N1 J1: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p.151-521
②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2页。
③See Helen Milner,"International Theories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Strengths and Weaknesses",World Politics,Vol.44,No.3(Apr.,1992).
④[美]迈克尔·T克莱尔:《资源战争:全球冲突的新场景》,童新耕、之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⑤[意]Alberto Clo:《石油经济与政策》,王国樑等译,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⑥J.M.Campbell,Golden Century of Oil,1950-2050,Dordrecht:Kluwer,1991转引自[意]Alberto Clo《石油经济与政策》,王国樑等译,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页。
⑦[英]苏珊·斯特兰奇:《国家与市场》,杨宇光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17页。
⑧See lan Taylor,"China's Oil Diplonacy in Africa,"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85,No.5,September 2006,pp.937-959; Peter Cornelius and Jonathan Story,"China and Globle Energy Markets," Orbis,Winter 2007,pp.5–20; Matthew E.Chen,"Chinese National Oil Companies and Human Rights," Orbis,Winter 2007,pp.41-54; etcs.
⑨《国际能源机构》的协议规定,当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并且供给不足超过普通消费的7%时,可以启动国际能源机构石油储备再分配体系。
⑩Robert J.Lieber,the Oil Decade: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in the West,New York:Praeger Publishers CBS Educational and Professional Publishing,1983,pp.6 - 7.
(11)Daniel Yergin,The Prize:the Epic Quest for Oil,Money and Power,New York: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1993,p.7.
(12)决策制定模式分析者认为至少要把一种国内过程考虑在内,对于决策制定者或利益集团作特别的关注。参见Scott Sagan,"Unclear Alerts and Crisis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Security,9,pp.99-139,1985; Glenn H.Snyder and Paul Diesing,Conflict among Nations:Bargaining,Decision Making and System Structure in International Crisis.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7。
(13)[英]爱德华·卡尔:《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秦亚青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14)[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15)(16)[加]阿米塔·阿查亚:《建构安全共同体:东盟与地区秩序》,王正毅、冯怀信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7-38、38页。
(17)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Boulder:Westview Press,1989,p5转引自王杰主编《国际机制论》,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18)Robert J.Lieber,the Oil Decade: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in the West,New York:Praeger Publishers CBS Educational and Professional Publishing,1983,pp.21-26.
(19)[法]让·米歇尔·贝扎:《石油价格将居高不下的五个原因》,《世界报》200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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