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探讨

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探讨

周懿[1]2016年在《论中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水资源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更是一种国家战略资源。我国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分布上极不均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目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水资源需求量与日俱增,水污染和水环境破坏事件时有发生,导致我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形势极为严峻。为了保障水资源安全和高效利用,十八届叁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着力完善水权交易制度,通过制定水权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予以引导。然而,水权交易制度十分繁杂,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涉及到政治、法律、经济、环境等。本文运用政治手段与法律规制有机结合的方式,重点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基本理论,通过研究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充分考量国外水权交易制度的优点和经验,立足于我国水权现状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议。第一部分介绍了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基本理论,包括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基本概念、客体和类型等。笔者分析后认为,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的水资源使用权流转的指导性原则,并详细阐述了水权交易应当把握和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梳理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基本现状,认为我国现行的水权制度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行政手段配置水资源的方式,水资源交易成本高,导致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具体而言,我国水权交易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水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水资源价格制定不合理、水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水权交易信息系统缺失和水事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然后是对我国国内的交易实践进行分析。第叁部分对从国外案例查找原因,在此基础上对其做了适当分析,总结优点和不足,同时从制度层面来构建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立足我国水权交易现状取长补短。第四部分从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现存的问题着手,通过借鉴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并及时总结我国水权交易制度不足,从建立水权交易法律法规及科学合理的水资源价格制定机制、完善水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建立水权交易登记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健全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马琳[2]2008年在《水权刍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资源是人类不可缺少的、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短缺且时间与空间分布严重不均衡的国家,因此水资源如何开发利用,如何设置水权制度成为法学界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明晰水权,规范与水有关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高效的政府宏观调控和符合市场规则的水权流转机制,更应是我们从事环境法研究努力的方向。然而水权独特的法律性质使其与传统物权存在诸多共性的同时又存在明显差异。本文从水权的内涵阐释入手,通过其与相关权利的比较,对水权法律性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亦针对我国水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汲取国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权法律制度的建议。拟通过《物权法》与《水法》构建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并结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叁方调节建立有效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水权交易制度。

秦思平[3]2005年在《水权制度及初始水权分配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物质,而且在工业、农业等各个行业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水的需求量只会越来越大。然而,现在在世界的许多地区水资源都比较缺乏。在我国,情况同样不容乐观。要解决这一问题,完善的水权制度是不可缺少的。本文首先从我国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叁个方面说明了我国水资源客观存在的不足,再从开发利用方面说明了后天利用上存在的问题。两者共同说明了我国水资源状况的严峻性,进而引出我国水权制度问题。为说明我国水权制度的具体情况,本文先对产权和产权制度、水权和水权制度的定义、特征、功能等情况进行了说明,接着探讨了我国水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缺点,提出需对我国水权制度进行设计。本文首先说明初始水权配置的必要性,接着建立初始水权分配的数学模型,首先根据生态环境、公平、效率叁个因素建立叁个子系统,合并成一个多层次的模糊优选系统,然后采用引入了相对隶属度的多层次多目标模糊优选方法由下向上进行计算,最终实现初始水权的分配。在对我国水权制度进行设计之前,本文首先列举了国外水权制度的一些成功之处,然后对我国水资源配置的原则、方法等进行了介绍。接着对我国的水权制度从水权的界定、水市场的建立及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设计,其中包括对水权交易、水权市场的建立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的构想。

李爱琴[4]2004年在《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探讨》文中指出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越来越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最为稀缺的资源。由于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使我国在人口与经济活动不断增长、贫穷与环境退化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因此我国建立与完善水权制度,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转让来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水权的含义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相关问题。针对我国水权的现状,借鉴国外水权配置和水权交易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步骤。指出我国水资源行政手段配置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不仅在管理机制上缺乏效率,而且在调度方式上缺乏透明性和稳定性。分析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创新的可能性,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意义在于不仅能明晰水权,加强水资源管理,也能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有利于保护环境,更有利于打破供水行业的行业垄断。分析我国水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就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权转让及交易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看法,我国应在其他水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实施水权转让制度,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权转让的范围、形式及基本制度保障等提出了看法。

冯乐坤[5]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认为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张静怡[6]2011年在《水权交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水资源是一种既具经济价值又具生态价值的宝贵的自然资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水与人类发展的关系日益紧密,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而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长时间单纯依赖行政手段对水资源分配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解决中国的水问题,关键在于应当建立起通过市场配置的水权交易制度。在很多其他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作为核心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发展了成熟的水市场,而在我国,由于环境资源法学发展滞后,使得水权制度改革亦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水权交易制度,许多与水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没有在整体制度设计的指导下运行,只是一些水权的相关规定,无法形成水权交易制度的运行。因此,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水权基本理论、可交易水权的界定和权利属性的甄别,分析了水权交易制度构建的前提,提出了水资源相关权利的体系,形成了对水权交易制度较为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剖析我国水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考察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水资源利用现状,从理论上对构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该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水权交易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对水权的内涵进行界定,运用公共信托原则,分析了水权内涵的界定,排除了水权“二权论”和“多权论”的学说,把水权定义为水资源使用权,并且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水权的权利属性应该为公民环境权之分支,分析了将水权纳入民法中用益物权所产生的问题。在这一基础上,对水市场和水权交易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为了确立水权相关权利体系,在以后的探讨中对水权交易中的水权加以明晰,笔者对水资源的权利体系进行梳理,提出了水资源权利体系应该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水权、水环境权和其他权利这一权利体系。第二部分,着重探讨水权中可以纳入到水权交易制度中的部分,即可交易水权。通过对可交易水权这一概念在国内外的定义的分析,提出可交易水权应该是水权的高级表现形式,是一种公民环境权,而且应该是多种权利的综合,是一个权利束。笔者不同意一些学者把可交易水权定义为财产性权利,并且运用公共信托原则和传统民法体系的比对,对可交易水权的权利属性进行界定。笔者借鉴了裴丽萍教授对可交易水权的分析,总结了可交易水权的法律关系构成,并且阐明了可交易水权的类型为比例水权、配水量权和操作水权。这叁种类型的可交易水权是在内部紧密结合统一,并且可以彼此分析的。运用这种分类可以很好的规范可交易水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构建出合理的水权交易制度。在本文第叁部分,笔者总结了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相关立法的现状,和我国水权交易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探讨了水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建设的迫切需要。我国现在仅仅形成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确立、取水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现,在水权交易制度的整体实施和各个环节的具体执行上,没有相关规定。通过对智利和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制度的考察,明确了我国水权交易制度不但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更要因地制宜的适应我国的国情和水情。我们要重视水权的初始分配,加强政府管理和市场调控的双向结合,促进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设,加快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进程。最后一部分,对水权交易制度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思考。水权交易制度的存在在理论上是有强有力的支持的。水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我们利用水资源的迫切愿望和现实需求,现实的水资源分布不均和用水矛盾的凸显是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的现实土壤,而产权经济学中对产权运行的要求,也使得我们给水权可以在市场中交易建立了可行性的基石。最后,通过对水权交易运行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如水权的初始分配及其分配原则、水价的形成和水市场形成的的诸多要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构建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议。总之,本文以水权交易中的基本概念的界定为起点,通过引入公共信托制度,对水权及可交易水权的内涵和权利属性进行阐述,分析了水权交易存在其理论基础。通过观察国内外水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分析了国内水权交易制度建设中现存缺陷和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发展的进路。最后,通过在理论上论证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坚实基础,和探讨水权交易运行中需要明确和规定的问题,对水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较为细则的研究。我们在建设水权交易制度之时,要立足我国现状,牢固树立政府管理和市场主导的双向机制,一方面运用市场调配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要建立严密的管理体系以防范市场交易带来的风险,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运用法律制度的优势,形成完善的水权交易市场,最终达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曹可亮[7]2009年在《论水资源财产权》文中提出当前全球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危机,水资源短缺已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本世纪将进入水资源争夺的时代。无论从水资源现状看还是从未来发展趋势看,中国面临的水资源危机尤为严峻。在此国际国内背景下,水资源财产权理论研究无疑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公法财产权与私法财产权两分为研究视角,对水资源财产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第一章分别就英美法系法学理论、立法实践以及中国法学理论对水源财产权概念的界定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得出了如下结论。在英美法系,由其法律语言习惯所确定水资源财产权概念有水权、水财产权和水资源财产权叁种的不同语言表达形式,并且它们只是公共水资源或公共水体使用权的统称,不包括公共水资源或公共水体的所有权。水权和水资源产权是从英美法系移植到中国的概念,中国没有使用水权和水资源产权概念的法律语言习惯,更没有用水权来简称水资源财产权的法律语言习惯,因此中国理论界在水权、水资源产权和水资源财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叁者之间关系等问题上存在巨大争议,中国应根据本国的财产权基本理论来界定水资源财产权概念。第二章从权利、财产权和水资源这叁个基本概念入手对水资源财产权概念进行了再思考并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基于权利概念对水资源财产权进行了反思。认为,市民享有的水资源财产权与政府享有的水资源行政管理权力属于不同的范畴;水资源财产权的本质由多要素构成,其中法律上之力是水资源财产权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每一具体的水资源财产权都由十个基本要件构成。其次,基于财产权概念对水资源财产权概念进行了再思考。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般认为财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独立而成熟的概念且财产权包含所有权,但是英美法系财产权理论之通说认为财产权即私人财产权,公共财产权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大陆法系通说则认为财产权包括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这是英美法系将水资源财产权界定为水资源使用权而不包括水资源公共所有权的原因,也是中国不应将水资源财产权局限于水资源使用权的理由。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只是指静态财产支配权,大陆法系的财产权包括静态的支配权和动态的请求权,因此英美法系的水资源财产权当然仅指水资源使用权而不包括以水资源为标的物的债权,大陆法系的水资源财产权应包括静态的支配权和动态的请求权。最后基于水资源概念对水资源财产权进行了思考。认为,自然界中一切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水都可以成为水资源财产权的客体,但是应根据不同水资源的自然特性及社会对它们的不同需要,在不同水资源上设置不同的财产权制度。第叁章对水资源财产权分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创新观点。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广义的分类包括叁种活动叁种结果,本章首先根据此观点对关于分类的理论进行了研究分析。然后,本章就权利和财产权等相关法律现象之分类以及我国水源财产权分类研究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特别是分析了我国水资源财产权分类研究中分类标准的选取和分类方法的运用分面的问题。最后,在水资源财产权分类问题上提出了新观点:以法律上之力的关系为基准将水资源财产权划分为水资源公法财产权和水资源私法财产权两大类,以法律上之力指向的对象为基准将水资源财产权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亚权利。第四章对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及立法进行了检视。首先,对国外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和立法进行了分析。国外理论界认为,依据不可分拨资源理论水资源应属于公共所有,依据土地所有权理论部分水资源应属于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据国家结构形式理论联邦制国家的各联邦主体对其境内的水资源拥有所有权,依据公共信托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为全体人民。在国家所有权性质问题上国外理论界存在争议,例如,有的认为属于民法所有权,有的认为属于公法所有权,有的认为其根本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从总体上看国外的水资源立法规定与其理论观点相一致。然后,对我国的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和立法进行了分析。中国学者根本未考虑国家所有权以外的水资源所有权形态,并且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存在原因问题上有许多观点。许多学者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缺位,并且有学者认为应将政府规定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为民法所有权,也有学者认为其为公法所有权。最后,就水资源理论和立法提出了创新观点。依据不可分拨资源理论和土地所有权理论,有些水资源应作为土地的一部分属于土地所有者所有,且并非所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水资源都必须为国家所有。依据公共信托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应是全民而非政府。依据本文提出的水资源财产权分类理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应为公法所有权而非民法所有权。第五章以公法与私法两分为视角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了研究。首先,从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客体、作用和局限等几个方面分别分析了国外水资源私法使用权和水资源公法使用权的特点。然后,就国外水资源私法使用权和水资源公法使用权的再分类进行了分析。接着,从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分别研究了国外水资源公法使用权和私法使用权之变动问题。最后,借鉴国外关于水资源公法使用权和私法使用权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经验,就我国的水资源公法使用权和私法使用权的理论创新和制度构建提出了建议。

李志琴[8]2010年在《论健全我国的水权交易制度》文中认为我国传统的配置水资源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传统的配置水资源方式已不能适应这一变化了的要求,不能达到高效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怎样尽可能的保障当代人对水资源的利用,如何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为后代人留下充分优质的水资源,怎么保证既合理利用水资源又不污染我们生存的大环境,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我国当前对水资源的利用存在什么问题,如何避免这一系列的问题,应建立怎样的制度来达到更高规制水资源利用的目的。要想高效合理利用水资源就必须使水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水资源配置方式,真正建立起以市场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制度。综观世界其他国家的水资源管理和改革实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交易制度乃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基于这一目的,本文就如何在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构建起适合我国特色的水权交易制度展开理论研究。首先,对水权与水权交易制度作出科学的鉴定,只有在正确认识这一概念的基础上才能更准确地进行接下来的理论分析。其次,分析我国水权交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而在认识到现状的基础上构思新的制度。第叁,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水权交易制度进行简要的理解。任何制度都有其合理性存在的土壤,进行这一分析的目的就是为了借鉴其有益部分为我所用。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水资源配置方式改革的基本思路即急需构建的新制度。本文的重点在最后一章,具体论述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通过基本制度的建立为水权交易的市场化运作提供基本思路。

庞子渊[9]2014年在《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饮用水和空气一样是人类生命须臾不可或缺的元素。城市饮用水安全与城市化进程关系非常密切,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水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矛盾日益激化。基于饮用水的特殊地位,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不仅饮用水量短缺,更存在严重的水源污染问题,使得饮用水供给无法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开展,采取了一系列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部分饮用水安全问题。同时,国家也制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作用。我国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尽管对饮用水安全保障有所关注,但是面对严峻的饮用水安全危机,专门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尚有差距,亟待完善。本文主要从环境法视角出发,运用经济分析、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与饮用水相关的学科理论分析论证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和具体构想。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一般分析。该部分首先阐述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涉及的“饮用水”、“城市饮用水”、“饮用水安全”等概念的界定,明确研究的基本方向。其次,从环境法的视角对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基本解读,明确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内涵及其基本框架。最后,分析美国和日本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提供借鉴。第二部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旨在为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其中,法学理论基础包括饮用水权理论、法律价值理论;经济学理论基础包括水资源价值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学理论基础包括生态伦理观、生态安全理论;其他重要理论基础包括人水和谐的大水利理论、虚拟水理论。第叁部分,我国现行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检视与分析。该部分首先揭示我国现行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体系、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监督管理体制以及我国已经建立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具体法律制度。其次,分别从立法、监督管理体制、具体法律制度叁个方面论述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最后,面向未来,对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为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总体思路,并对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和监督管理体制建设提出具体完善建议。首先,确立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即在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基础上将饮用水安全理念融入到法律制度建设中。其次,明确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立法模式并完善现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相关立法。最后,针对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缺陷提出了创新体制改革建议。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具体法律制度的构想。该部分着重从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两个方面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其中,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领域主要是对已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及排污收费制度等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在供水安全保障领域主要是提出构建尚未建立的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制度的创新构想。另外,该章还对包括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内的其他重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提出了建议。

张生颖[10]2015年在《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自然资源,也是非常重要的战略性经济资源,它是自然资源与经济资源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它对人类社会的双重价值。当今,在世界的各个角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水资源缺乏问题,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问题也愈加严重,全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收到水环境不断恶化及水资源日益短缺问题的影响。因此,只有尽快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国情水情的水资源管理运行机制,才能有效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其中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理论则是在这一背景下能有效推动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利用与全面保护的一项科学理论。在该理论的科学指导与技术支撑下,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则是能最大限度地开源节流,.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动态平衡的有效经济杠杆。这一资源管理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自然资源的节约使用与合理开发,为新资源的开发研究筹集了资金,进而利于自然资源的恢复与保护。要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水资源配置体制,并促进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实施,就有必要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过程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此制度主要以水资源优化配置理论和水权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制度起步较晚,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都不尽完善,尤其是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法律中的确立与水权制度的合理构建还存有很多需完善之处。本文旨在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国情、水情和建立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水资源优化配置理论的科学指导之下,以深入分析我国当前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基础,并在综合考量水资源与水环境的自然属性与内在规律,协调好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前提下,结合国内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我国其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进理论与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在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缺点和不足,通过完善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立法框架和相关制度体系,加快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使得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在制度建设、行为规范、保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实现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效益最大化,进而全面促进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维持水环境的生态平衡,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论中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D]. 周懿.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2]. 水权刍议[D]. 马琳. 吉林大学. 2008

[3]. 水权制度及初始水权分配的探讨[D]. 秦思平. 河海大学. 2005

[4]. 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探讨[D]. 李爱琴. 东北林业大学. 2004

[5].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水权交易制度研究[D]. 张静怡. 吉林大学. 2011

[7]. 论水资源财产权[D]. 曹可亮. 武汉大学. 2009

[8]. 论健全我国的水权交易制度[D]. 李志琴. 江南大学. 2010

[9].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庞子渊. 重庆大学. 2014

[10]. 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研究[D]. 张生颖. 山东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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